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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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针对各地在清算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清算报告审核问题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指导工作。

企业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核部门。

二、关于清算方式确定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地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核算水平、项目立项时间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查账清算、核定征收、预征率清结等方式进行税款清结。

但对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市房地产公司、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企业以及房地产企业单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应实行土地增值税的查账清算。

三、关于清算计算口径的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同时还有商铺、商网、车库等其他开发产品的,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应按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其他开发产品类中纳税人建造商网、商铺、车库、附助房等,不再按功能分别分类计算土地增值税。

住宅中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分别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一)与本开发项目有直接关联的额外补偿费用,并能充分证明此额外补偿费用属实的,可据实扣除。

财产行为税报告

财产行为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永昌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管理规程落实情况的报告2018年,我局财产行为税工作在上级局的正确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围绕各级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和税政工作要求,以组织收入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为目的,坚持“大小税并重” ,积极开展税源调查分析,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努力挖掘地方税收新增长点。

现将2009 年主要工作总结如下一、狠抓地方各小税种管征,确保收入稳定增长2009 年我局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地方“七税”和耕契“两税”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征管,认真执行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加大征管力度,积极培养税源,努力拓展地方税基,大力组织收入,财产行为税征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

全年共组织入库地方“七税”和耕契“两税”77288.16 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总额的25.75%。

其中耕契“两税”移交后共入库13557.26 万元,地方“七税”共入库63730.9 万元,同比增长5.32%。

二、认真做好财产行为税管征工作(一)夯实税源基础,抓好房产土地税收征管工作1、积极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自查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局要求,认真制定具体方案,按照表实相符的原则,逐户核实房产土地情况,及时对三层征管系统的“税种登记”和“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等基础信息进行更新完善,以保证清查数据库的信息、三层征管系统登记的信息与纳税人申报信息以及实际土地占用情况一致。

同时充分利用更新后的数据库资源,实时动态管理土地信息,切实加强土地使用税的管征。

定时与国土部门进行土地登记信息数据的交换,将取得的土地数据信息,与纳税人申报的占地面积以及所提供的产权证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对有存在差异的纳税户及时下企业进行实地测量。

同时建立了我局各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传递制度,利用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的信息开展比对,尽快将土地纳税人纳入管征,从源头加强对纳税人应税土地的监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分析

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分析

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分析●宋燕王家国【摘要】整体转让未竣工房地产项目各环节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除部分地方针对取得整体未竣工项目后再开发有明确规定外,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本文对业界不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并根据购买方后续对于未竣工项目的不同处理,阐述不同环节、不同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的问题,提出亟须明确不同环节不同情况下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基数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转让未竣工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一、引言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销售模式多样,多个项目滚动开发,成本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其中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重要的税种,对征纳双方而言都是很重要的。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增值税征管及计算都比较复杂,成本扣除项目多,尤其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有待明确的地方。

随着国地税合并推进,部分原地方税务局对于先前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政策进行废止或者条款作废,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这两个文件中对未竣工项目转让后进行后续开发再销售时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基数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随着文件的废止,在实际工作中该如何操作,很多房地产企业及税务中介在业务处理上与税务机关存在一定分歧。

在税企沟通中,不同的税务机关针对此问题予以不同的回答,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根据有利纳税人的原则,加计扣除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在于支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房地产行业关系到社会的各个神经系统,应该放宽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基数;有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如果放宽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基数,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通过多次转让房地产未竣工项目,增大每次扣除基数,如此操作会造成税基侵蚀、国家税收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

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
依据: 市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 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 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 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 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
印花税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十、对于存在超建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建 部分的面积如何确认?
答:(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 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 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 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 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 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 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 确认。
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后进行装修改造再投入使用 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何如确定?
答:为该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的次月(开发商交 付使用)。如装修改造如符合大修停用税收优惠 政策,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 1、国税发〔2003〕89号 2、财税地字〔1986〕8号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 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 费应在哪个项目中进行核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人防部门规定缴 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在“公共配套设施 费”中进行核算。
八、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发票但未 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清算过程中是否 允许扣除?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根据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削减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患病风、火、水、地震等严峻自然灾难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舞和扶持进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进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峻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别客观缘由,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缘由,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峻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川地税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13〕7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各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管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困难减免的条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房产税减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可受理减免申请:(一)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致使纳税人的房屋、土地产生较大损失或难以正常使用的;(二)因企业改组、改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安置原企业职工,纳税确有困难的;(三)因企业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四)以房产或土地租赁为主要收入来源,纳税确有困难的;(五)从事国家或我省产业政策支持鼓励类项目的生产经营,兴建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六)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上述第(二)、(三)、(四)、(五)条规定中所述的“纳税确有困难”,是指在申请减免税年度内,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三个年度。

二、困难减免的受理(一)受理机关。

纳税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

(二)受理时间。

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困难减免申请的时间为次年一季度前。

(三)受理范围。

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只受理、审批纳税人上一年度的困难减免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5月4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4.29•【文号】国税发[2009]85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一)增值税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

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

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

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

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

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

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

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3.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4•【字号】鄂地税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加强全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制发了《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湖北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是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同时,依法向投保人收取车船税,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代收机动车车船税。

保险机构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税总发〔2015〕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加强财产行为税业务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2014年以来全国财产行为税统一申报表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结部分地区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遵循便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征管以及适应税收信息管理现代化需求的原则,税务总局对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表单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本次修订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共19张表单。

现将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表单修订内容(一)补充完善减免税有关信息项。

主要是:1.为适应同一土地(房产)可能适用多项减免税政策的情况,税源明细表增加了减免税信息采集的行数,并增加了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同时删除了主表中“减免税性质”、“减免税面积(原值)”等信息项;2.为方便纳税人填写,在已有“减免性质代码”的基础上,增加“减免项目名称”;3.增加困难减免税的起止时间;4.《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减免税有关信息项,同时删除“税率4%”选项。

(二)补充完善税源变更有关信息项。

税源明细表中增加“变更类型”和“变更时间”,删除了“计税月份数”,同时纳税申报表中“计税月份数”修改为“所属期起”和“所属期止”,以准确记录纳税人变更信息的时点。

通过上述修改,强化了税源明细表的信息采集功能。

纳税人在申报时仅需填报税源明细表,系统根据税源明细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明细申报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填报负担。

二、契税和印花税表单修订内容(一)对《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和填表说明进行了完善。

《权属转移对象、方式、用途逻辑关系对照表》中将“权属转移方式”中增加“土地使用权转让”一列;将第三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删除土地权属转移方式中的“其他”一行。

填表说明中对第9、12、13、17、18、19项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第20、21项。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发[2014]3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类别中实为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目标清理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坚持“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标准,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下级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清理内容(一)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地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要于今年年底前予以取消;属于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属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相关单位要主动与国务院部门衔接,提出予以取消或调整的处理建议,并相应做好承接落实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

财产行为税测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20分)1. 财产行为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A. 财产B. 行为C. 财产和行为D. 财产或行为答案:C2. 财产行为税的税率一般为多少?A. 5%B. 10%C. 15%D. 20%答案:B3.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A. 财产所有者B. 行为实施者C. 财产所有者和行为实施者D. 国家税务机关答案:B4.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A. 每月B. 每季度C. 每半年D. 每年答案:D5.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方式是什么?A. 预缴B. 后缴C. 预缴和后缴相结合D. 一次性缴纳答案:C6.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机关是哪里?A. 国家税务局B. 地方税务局C.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D. 财政部答案:C7.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A. 仅限于不动产B. 仅限于动产C.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D. 不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答案:C8.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标准是什么?A. 财产价值B. 行为次数C. 财产价值和行为次数D. 财产价值或行为次数答案:C9. 财产行为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A. 针对特定人群B. 针对特定行为C. 针对特定财产D. 以上都是答案:D10.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申报方式是什么?A. 网上申报B. 现场申报C. 邮寄申报D. 以上都是答案:D二、多选题(每题3分,共15分)1. 财产行为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A. 买卖行为B. 赠与行为C. 租赁行为D. 继承行为答案:ABCD2. 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义务人可能包括哪些?A. 个人B. 企业C. 政府机构D. 非营利组织答案:AB3.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方式可能包括哪些?A. 预缴B. 后缴C. 预缴和后缴相结合D. 一次性缴纳答案:ABC4. 财产行为税的征收范围可能包括哪些?A. 不动产B. 动产C. 知识产权D. 金融资产答案:ABCD5. 财产行为税的减免政策可能针对哪些情况?A. 自然灾害B. 社会公益C. 经济发展D. 个人困难答案:ABCD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财产行为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财产。

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

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

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不知道大家是否对财产行为税是否有所了解,今天店铺给大家找来了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供大家阅读和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

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篇一、税政股作为县局的职能部门,主要发挥着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提高税干政策水平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促进依法治税,指导和监督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的职能。

在县局党组和市地税务局有关业务科室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推动我县地税工作深入落实依法治税、大力组织收入做出了自己的一份贡献。

现将税政股2012年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工作总结如下:一、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十七大精神后,感触颇深。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2012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也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迈出的一大步,所得税法内容多,操作难度大,为尽快掌握税法内容,一是利用业余时间自学,二是在每天点名后和大家一起学习,通过十七大精神和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为搞好工作打下良好的政治业务基础。

同时为使全局税务人员学习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县局领导的安排下,购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人手一册供大家学习,为检验学习效果,5月26日下午组织了全县各分局及局机关35人参加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知识竞赛,经过两小时的竞赛,稽查局以总分274.2分荣获团体第一名,县局机关、岳坊分局分获二、三名;岳坊分局葛绍邦荣获94.5分荣获个人第一名,征管分局刘玉、局机关张秀芹分获二、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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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

【标 签】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规范财产行为税审批,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12-23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工作,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其他事宜,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9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9﹞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工作。

要按规定对报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和核报,提出审查意见;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减免税审议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要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做好困难性减免税上报工作,不得违反权限自行审批。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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