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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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工作的通
知
【标 签】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规范财产行为税审批,财产行为税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1-12-23
【实施时间】201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工作,简化手续和方便纳税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省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
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其他事宜,仍按《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93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问题的批复》(鄂地税函﹝2009﹞9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工作。要按规定对报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和核报,提出审查意见;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度,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要主持减免税审议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要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做好困难性减免税上报工作,不得违反权限自行审批。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