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样记录单
药品成品检验报告
药品成品检验报告药厂检验报告单示例药厂检验报告单示例成品检验记录(示例)编号:001 品名乙酰水杨酸规格25kg/袋(本国品)批号9007359 数量25×40=1000kg 取样日期1990至7月4日来源山东新华制药厂报告日期1990年7月4日依据中国药典1985版鉴别:呈正反应碳酸钠中不溶物:澄清无色物理外观:好于实样A 游离水杨酸:<0.015%溶液外观:相当l0批无色熔点:138~139℃易炭化物:<对照液毛点:5个/3克重金属:<0.005%异物:无氯化物:<0.005%稳定性后:硫酸盐:<0.02%(游离水杨酸) %残渣:16.925916.9257 =0.02%0.000218.0781 18.0781干燥失重:16.4029 18.0780=0.01%1.67520.0001含量:0.531922.25×0.1×0.1802×1000.1308 =99.96%0.40110.40110.530622.20×0.1×0.1802×1000.1311 =100.1%0.39950.3995判定:符合中国药典1985版标准复核人检验人附录二成品检验报告书(示例)编号:001品名乙酰水杨酸包装规格25kg/袋(本国品)出厂批号9007359 生产批次(检号) 数量25×40=1000kg 取样日期1990至7月4日负责期限报告日期1990年7月4日依据中国药典1985版检验结果:鉴别:呈正反应外观色泽:合格含量:100.0%熔点:138~139℃游离水杨酸:<0.015%(优级、合格)干燥失重:0.01%灼烧残渣:0.02%氯化物:<0.005%硫酸盐:<0.02%重金属:<0.0005%溶液外观:合格易炭化物:合格碳酸钠溶液中不溶物:合格毛点:5个/3g异物:合格判定:符合中国药典1985版标准质检科长复核员检验员篇二: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正确解读药品检验报告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除但书(指立法表述中以“但是”、“但”作为转折连词,用以表例外的条件或行为的前提的句法模式)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药品抽样参考数量
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一、以上提供得制剂抽样数量,就是按《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二部)收载得药品得常用剂型、类别与规格大致测算得到得,不可能准确地涵盖每个具体品种,仅供现场抽样人员参考,如有必要,应该进一步查阅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得检验用量。
二、除膏药、橡皮膏剂等少数剂型外,非灭菌制剂均需按药典规定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即检查样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得方法,检查项目一般包括细菌数、霉菌数及控制菌检查等。
检验时,要求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取供试品,一般供试品得检验量为10g或10ml(大蜜丸不得少于4丸,膜剂为50cm2,但不得少于4片),贵重药品、微量包装药品得检验量可以酌减。
含动物组织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得口服给药制剂,其检验量还应再增加10g或10ml。
三、不同得药品检验项目,有关取样得规定与方法也不完全统一,有得按“体积”计,有得按“重量”计,有得按“包装”计,不同得计量方式与各具体品种得含量规格及包装规格有关,抽样人员应根据样品得包装规格与含量规格进行换算。
药材取样法(《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附录ⅡA) 药材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得抽取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就是否一致,检查包装得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她物质污染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得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得原则: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得,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得、粉末状得或大小在1cm以下得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得应从10cm以下得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得取样量: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贵重药材抽取5~10g。
新版GMP:取样管理程序(18页,附带取样记录模版)
新版GMP取样管理程序一、取样指令1、当原辅料或包装材料到货时,评价室应收到发自物料部的一份化验申请单、一份厂商的化验证书。
成品生产完成后,评价室应收到生产部的化验申请单。
评价人员检查过这些资料后根据化验申请单在批化验记录相应位置上填写代号、批号、名称,并将化验申请单和批化验记录发至取样员。
对于增补取样,由评价室填写化验申请单,在备注栏内注明“增补取样”。
2、取样员根据化验申请单所记录的来料包装数量准备留检标签、留样标签和清洁干燥的取样容器(对于无菌罐装产品用原辅料,取样用具灭菌后应保存在密闭的无菌容器内,超过两周应重新灭菌)。
帖好留检标签后,即可着手取样。
二、取样方法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制药用水都应分别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又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如非均一的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了解物料是否均一,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物料表面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异,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
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一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
(2)取样一般由专职取样员进行。
也可由车间中控人员根据相应的BPR或SOP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行收集,但抽样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以避免差错,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3)一定要做到某一个时间只取一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的取样标签,以免发生差错。
直调药品验收记录
直调药品验收记录
日期:2024年1月10日
地点:XX医院药房
医:XX药:XX药物编号:XXX
验收人:XX
一、药品基本信息
1.药品名称:XXXX
2. 规格:XX mg/片
3.生产厂家:XXX
4.批号:XXX
5.有效期:XXX
6.数量:XXX片
二、药品外观检查
1.药品包装: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无渗漏、无明显变形。
2.打开内包装,确认药品片剂整齐,无碎片、无粉末,无明显变色、变形。
2.说明书:确认有配备药品说明书,按要求附带。
四、药品信息记录
1.药品名称:XX
2.药物编码:XXX
3.规格:XX
4.生产厂家:XXX
5.批号:XXX
6.有效期:XXX
7.数量:XXX片
8.进货日期:XXXX年XX月XX日
9.进货价格:XX元/片
10.监督单位:XXX
11.药品类别:XXX
五、检查结果记录
1.外观检查结果:药品外包装完好,无损坏;药片整齐,无损坏、变色、变形。
六、处置结果记录
1.药品通过验收并入库。
2.药品存放于特定的药品存储区域,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储存管理。
3.药品信息记录在电子系统中,并进行备份。
备注:无
七、验收人签字:
日期:
备注:本次验收遵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药品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并将药品储存于合适的条件下,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抽样参考数量
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一、以上提供的制剂抽样数量,是按《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二部)收载的药品的常用剂型、类别和规格大致测算得到的,不可能准确地涵盖每个具体品种,仅供现场抽样人员参考,如有必要,应该进一步查阅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验用量。
二、除膏药、橡皮膏剂等少数剂型外,非灭菌制剂均需按药典规定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即检查样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检查项目一般包括细菌数、霉菌数及控制菌检查等。
检验时,要求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取供试品,一般供试品的检验量为10g或10ml(大蜜丸不得少于4丸,膜剂为50cm2,但不得少于4片),贵重药品、微量包装药品的检验量可以酌减。
含动物组织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其检验量还应再增加10g或10ml。
三、不同的药品检验项目,有关取样的规定和方法也不完全统一,有的按“体积”计,有的按“重量”计,有的按“包装”计,不同的计量方式与各具体品种的含量规格及包装规格有关,抽样人员应根据样品的包装规格和含量规格进行换算。
药材取样法(《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附录ⅡA)药材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的抽取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贵重药材抽取5~10g。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求及问题分析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厂房与设施、设备 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等应满足样品批
量生产的要求 ➢ 现场查看是否具有新增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如新增品
种为异型片,有、两个规格,双铝包装,且各有12片和20 片两种包装规格,需要查看其是否具有上述两种规格的异 型片冲头、双铝包装机以及包装模具 ➢ 仓储条件应适应新增产品的要求,如新增产品需要阴凉保 存,需要看是否具有阴凉库
最低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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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厂房与设施、设备 非专有生产线的,应充分评估新增产品与原有产品安全生
产方面的风险,并能有效防止交叉污染 ➢ 对新增品种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清洁验证 为适应新产品的生产要求,原有厂房、设施等做了变更的,
应按照要求经过必要的验证(IQ/OQ/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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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依据 2008年5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
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制定了《药品注 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以及《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 及判定原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4
我中心目前负责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分类 改变剂型和给药途径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仿制药注册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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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机构和人员 参与样品批量生产的各级人员,包括物料、样品生产、质
量检验、质量保证等人员是否具备履行其职责的实际能力 ➢ 通过实际操作或询问的方式查看上述各级人员是否对新增
品种的物料管理、样品生产及质量检验操作的熟练程度, 对发现的问题能不能判断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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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补充申请研制和生产现场检查 其他,如中保品种恢复文号的生产现场检查等
药品抽样参考数量
常见制剂抽样参考数量表一、以上提供的制剂抽样数量,是按《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二部)收载的药品的常用剂型、类别和规格大致测算得到的,不可能准确地涵盖每个具体品种,仅供现场抽样人员参考,如有必要,应该进一步查阅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检验用量。
二、除膏药、橡皮膏剂等少数剂型外,非灭菌制剂均需按药典规定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即检查样品受微生物污染程度的方法,检查项目一般包括细菌数、霉菌数及控制菌检查等。
检验时,要求从2个以上最小包装单位中抽取供试品,一般供试品的检验量为10g或10ml(大蜜丸不得少于4丸,膜剂为50cm2,但不得少于4片),贵重药品、微量包装药品的检验量可以酌减。
含动物组织及动物类原药材粉(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除外)的口服给药制剂,其检验量还应再增加10g或10ml。
三、不同的药品检验项目,有关取样的规定和方法也不完全统一,有的按“体积”计,有的按“重量”计,有的按“包装”计,不同的计量方式与各具体品种的含量规格及包装规格有关,抽样人员应根据样品的包装规格和含量规格进行换算。
药材取样法(《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附录ⅡA)药材取样法系指供检验用药材样品的抽取方法。
取样时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抽取样品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二、从同批药材包件中抽取供检验用样品的原则:药材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随机抽5件取样;100~1000件,按5%比例取样;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三、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探子)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抽取25~50g;贵重药材抽取5~10g。
药品抽样
药品抽样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验收抽样方法,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质量均匀性、代表性,保证药品的验收质量。
二、适用范围:购进、销后退回药品;其它需要检查质量的药品。
三、抽样原则:药品抽样应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反映该批号药品的质量状况。
四、抽样时间:购进或销后退回药品到货待验状态。
六、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入库验收时的抽样地点应在“待验区”;销后退回药品在“退货区”;
2、养护检查在库药品质量时,抽样地点应在“合格品库”;
3、处理质量查询、投诉问题需抽取的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分别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库”及投诉方药品存放处抽取。
七、抽样数量:
1、抽取个数:
(1)不足2件时,应逐件检查验收;
(2)50件以下抽取2件;
(3)5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抽取1件,不足20件按20件计。
2、抽取最小包装数:
(1)每件整包装中抽取3件(至少3件)最小包装样品验收;
(2)发现外观异常时,应加倍抽样;
(3)小容量注射剂抽样应不少于200支。
八、抽样步骤与方法:
1、抽取步骤:
(1)按该批号药品实物总件数计算抽取件数;
(2)按计算抽取件数抽取药品;
(3)抽取最小包装单位样品;
(4)做好抽样记录。
2、抽样方法:
(1)整件样品的抽取,按药品堆垛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地堆垛层次相应位置随机抽取;
(2)最小包装样品的抽取,从每件上、中、下的位置随机抽取。
九、支持性文件与目录:
1、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药品验收抽样记录表;
3、药品抽样送检单;
4、药品抽样检验报告单。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注册分类
申报阶段
受理号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抽样情况
批号
抽样量
完整包装数量
样品试制单位
样品试制单位地址
抽样场所及状态
抽样人
注册申请负责人
抽样单位
(盖章)
被抽样单位
(盖章)
抽样日期
年月日
备注
经办人(签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省局加盖药品注册受理业务专用章)
年月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记录单
药品名称
剂型
规格
包装规格
注册分类
申报阶段
受理号
申请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抽样情况
批号
抽样量
完整包装数量
样品试制单位样品试制单位地址Fra bibliotek抽样场所及状态
抽样人
注册申请负责人
抽样单位
(盖章)
被抽样单位
(盖章)
抽样日期
年月日
备注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颁布时间 标题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8]25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 理局: 为规范药品研制秩序,保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药品注册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 遵照执行。
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 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 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 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 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 合的过程。
。
能 体 整 和 识 意 任 责 员 高 提 范 规 描 位 岗 、 操 认 确 述 口 指 手 实 落 面 作 工 训 培 育 教 术 技 全 安 抓 狠 设 ”建 基 “双 化 深 断 不 , 织 组 合 理 管 学 科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 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
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 形进行的现场核查: (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管理。
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 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 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17•【文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检所,武警总部卫生部、药检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员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验工作的质量,现将《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指导药品抽验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市场监督司。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抽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监督抽查检验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分为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和日常监督抽查检验。
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一)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同品种质量考核;(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的质量考核;(三)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四)生物制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抽查检验的药品。
2010版药品GMP-取样附录
2010版药品GMP-取样附录附件3取样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和产品的取样操作。
第二章原则第二条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和产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
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及产品相适应。
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
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
第三条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取样操作对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造成污染,并防止物料、产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
第四条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一般情况下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
2第三章取样设施第五条取样设施应能符合以下要求:1. 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的生产环境;2. 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他环境、人员、物料、产品造成的污染及交叉污染;3. 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4. 方便取样操作,便于清洁。
第六条β-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物料或产品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
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从生产现场取样的除外。
取样间的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
第八条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进行清洁,并有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四章取样器具第九条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
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
第十条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等可用于取低粘度的液体,应尽可能避免使用玻璃器皿。
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器具。
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取样钎等取样。
无菌物料的取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使用后应充分清洗,干燥,并存放在清洁的环境里,必要时,使用前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第六条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