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闽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意见闽农规〔2022〕3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强化宅基地审批全程闭环监督,建立健全审批管理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日常管理1.严格条件审查。
督促指导乡镇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完善以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协调机制办公室职责,细化自然资源、农业服务、村建岗位任务分工,对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规定要求,加强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拟用地地类性质、空间规划和建筑风貌等内容的调查核实,依法做好宅基地审批。
2.落实“四到场”制度。
督促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工作力量,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施工关键环节、住宅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每一次都要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核查核实,并做好巡查记录。
同时,要督促宅基地建房业主在醒目位置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建房人姓名、审批文件编号、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档案管理。
要指导乡镇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档案“一宗一档”管理。
每宗宅基地审批结束后,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负责将村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宅基地批准文书、村级公示材料、村级会议纪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到场”巡查记录和相关图件、照片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近年来,福建省农村建房乱象频频,为了保障村民的住房质量和安全,促进农村建筑的有序发展,福建省颁布了《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个规定的全文及解读。
一、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保障村民住房质量和安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合法、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总要求。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通过严格的设计和施工管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不得在房屋的承重和对外观建筑风貌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须按照规划程序,取得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的同意,进行勘测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建筑工程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控制措施,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并在备案台账上进行备案。
第四章监管保障第八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档案,强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质量监督和检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对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向当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映,或向建设部门举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闽建村函〔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的通知闽建村函〔2022〕9号各市、县(区)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强化、规范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三层及以下,以下简称“农房”)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着力补短板、强监管,提升质量安全和农房建筑风貌,全力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1〕5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巡查指导职责。
本通知所称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系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职责的行为,县级住建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对乡镇到场巡查指导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农房建筑风貌按照县级发布的建筑立面图集明确的管控要求进行管控。
二、落实专业监管人员。
农房建设经批准后,乡镇(街道)应指定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在内的监管责任人(以下统称“监管责任人”),严格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实施农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控。
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工程施工相关专业或具有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根据闽政办〔2021〕55号文规定,无法增配符合以上条件乡镇专职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的,县级应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施工或监理企业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巡查指导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乡镇工程施工专业管理人员,由乡镇统一调度,每一幢新建农房的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环节,均应到场并按要求开展巡查指导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榕政综[2013]164号•【施行日期】2013.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3〕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3年8月5日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引导村民有序开展住宅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管理。
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纳入市“三旧”改造范围的行政村,其住宅规划建设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
牵头部门在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壹壹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壹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于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且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于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壹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应当统壹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壹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壹建设的。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机构:城乡规划局来源:城乡规划局点击:2714 时间:2011-12-01 16:1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闽农综〔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贯彻农业农村部等国家部委工作部署,落实福建省委农办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申请用于建造自住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级规定标准。
经批准异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要严格宅基地申请对象资格条件,充分应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农村宅基地及农房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身份、住房现状、旧宅处置方式等资格条件的审核把关,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
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三十一条?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82]4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建房用地管理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0日闽政〔1982〕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保证农业用地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农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土地政策,法令,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是一切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
我省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珍贵,管好,用好土地,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职责。
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指定主管部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并把它作为一项主要任务担当起来。
第三条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社员承包的土地,及自留地、饲料地、自留山、宅基地,只有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一律不准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也不准擅自在承包的耕地、果园和自留地上建房、修墓、起土、烧砖瓦等。
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社队基本建设用地和社员的住房建设用地,都必须珍惜土地、节约用地,除少数确需的按规定审批许可外,一律不许占用耕地。
第五条列入计划的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用地,应充分利用荒山、荒地、空地。
确需征用耕地的,也要严加限制,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
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未征先用。
城市郊区菜地和鱼塘,尤其要从严控制,一般不得征用。
第二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六条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社队企业、事业和公共设施,必须从有利发展农业生产和建设社会主义新村镇出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荒地、杂地、空地、宅基地和山地,尽量不占耕地、果园。
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规划验线)农村居民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
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依规建设)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职责)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居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房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住宅设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有注册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
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人员指导住房基础施工。
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居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农村住房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建房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发文单位类别:福建省文件涉及内容类别是:相关法律法规关键词发文时间:2011-4-12。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健全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农房建设安全质量,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强化风貌管控(一)完善优化全市村庄规划各县(市)区、高新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指导乡镇编制村庄规划,为宅基地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村庄建设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文物保护及其他各类建设控制地带,遵守村规民约,方便村民生活,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区特色和乡村风貌,对住宅建设布局,建筑风貌,房屋间距、层数和高度以及基底面积等作出规范。
1.全面评估。
对已编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由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评估,符合“多规合一”村庄规划要求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原规划继续使用;经评估需补充完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完善后,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2.联合编制。
在同一乡镇内,以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复。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最新)汇总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闽建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村[2011]11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8月19日颁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当前,我省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不按规划建设、建设水平低、不集约节约用地等现象,亟待加强管理。
《办法》的颁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村镇规划实施,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有利于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转变工作作风,维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市、县(区)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基层村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执行规划、依法用地、科学建房的意识,提高遵守和执行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严格按规划引导村民合理建房抓紧编制或完善规划。
各市、县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尽快组织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两项规划之间的衔接。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
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三章建房审批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技术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第五条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第二章规划及用地要求第六条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农村基础
设施管护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2.27
•【字号】闽建村函〔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农村基础设施管
护指南》的通知
闽建村函〔2021〕2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城管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莆田市、宁德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指导推动我省农村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含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护、农村公共厕所管护和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管护),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农村基础设施管护指南》,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村镇建设处反馈。
联系人:曾繁勇
联系电话:*************
邮箱:*************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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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集中建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镇(乡)人民政府统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审批程序)
对镇规划区内建房项目以及乡、村庄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宅基地的居民住房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居民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填写个人建房申请表,村(居)民委员会在本村(居)或本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向镇(乡)人民政府报送。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房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规划验线)
农村居民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
法规名称: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全省农村居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全省农村住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建房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宅基地:严格按照省、设区市有关宅基地面积规定标准执行。
(二)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三)规划:集中建设的成片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原址重建审批程序)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宅基地翻建、改建居民住房项目,按第十二条(一)(二)款办理,对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和时效)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建房知识和防灾抗灾常识,增强广大农村居民的建房质量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工匠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居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并到工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证上岗。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委托有关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加强行业监管,规范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六)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规划许可证制度)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居民建房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制度。镇规划区内建房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有注册资格证书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集。
(六)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申请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居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基本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农村居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突出宜居功能,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要求,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
第十九条(质量安全)
农村住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居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房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建房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 工;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具备相应建筑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农村建房居民或者组织居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 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农村居民申请建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二)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或损坏,进行灾后恢复重建的,因受地质灾害威胁或不适宜居住等原因需要易地搬迁新建的;
(三)属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四)原有宅基地因工程建设、城市发展等被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第二十一条(小区建设)
积极引导居民集中建房,鼓励采取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等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外观,集中建设村镇住宅小区。靠近城市、县城以及镇(乡)所在地的村镇住宅小区,提倡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村镇住宅小区:
(一)农村居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房的;
第六条(建设方式)
农 村居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居民个人建房两种形式。集中建房是指由镇(乡)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农村居民集中建设自住住房,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 建等方式。在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建房要尽量采取集中建房方式,省、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规划区范围内要停止个人分散建房,按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 集中建房。
(二)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后组织村建站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面积、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镇(乡)人民政府在报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附上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对宅基地预审意见。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农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新建住房的;
(三)农村新村建设的;
(四)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五)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监管)
县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农村居民建房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向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原住房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在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翻建,其方案应当先经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在审批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对符合镇规划的建房项目,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乡、村庄规划的新建、扩建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建房项目,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验线意见。经验线合格,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依规建设)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职责)
城市、县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居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村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个人住房(以下统称农村居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农村居民建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抗震: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八)建筑风格:住房建筑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房屋造型简洁适用美观,识别性明显,鼓励采用坡屋面,能反映农村住房特点,具有乡土气息和地方特色,外观要进行统一装修,避免“裸房”,外观装修应在主体完成后的一年内完成。
(九)配套:农村建房应当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化粪池等处理设施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集中统规统建或统规自建住宅小区的,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绿化、消防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控制在30%左右。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房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住宅设计)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有注册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福建省村镇住宅通用图》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人员指导住房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房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