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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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

官方网站:143当代思潮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保护工作比较得力,取得了显著实绩,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调研与思考,从组织领导、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发展平台、人才队伍、普查图谱、从小抓起、退出机制、数字科技、群众文化、国民教育、联合传承、社会力量、专业培训等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调研与建议◎潘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多元的,国家“非遗”保护机制为主,多元的社会化“非遗”传承为辅。

既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也要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要让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融人百姓的日常生活之中,做到爱物惜物、慎终追远,让每一位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能自觉自信地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通过调研与思考,总结经验,用宏取精,从十四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上述依据,建议各级政府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发展规划,落实“非遗”保护部门人员编制,改善工作条件,完善设施设备,并强化行政领导,建立领导机制和激励机制,签订各级保护项目的目标责任书,积极推动“非遗”的保存、传承、发展等工作,防止在“非遗”保护中急功近利、浪费资金等问题发生,确保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立法保护是国际社会保护文化遗产的通常做法,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之一。

国家已颁布实施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有法律依据。

建议各地市结合市县区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办法等法律实施细则,对“非遗”保护的工作措施和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规范,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法律依据。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法律思考——以福建省为主要分析对象

非物 质 文 化 遗产 代 表性 传 承人 认 定 与 管理 的法 律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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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福 建省 为主要 分析对 象
汤凌燕 , 建 闽 柳
( 福建农林 大学人文社会科 学学 院, 福建 福州 3 0 0 ) 5 0 2
[ 摘要 j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进行保护 的过程 中, 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 定与管理 意义重大。我 国已经出台了《 项 国家 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代表性传 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 办法》 各地方关 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 的规 定都 与该办法的 , 内容基本一致 . 福建省的相关规定有其可取之处 , 但在代表性 传承人的 申请程序 、 管理 原则 以及权利 义务等方 面仍有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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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an tr e n ls f u in i g t ay i o j a a s F a
T G igy n, in mi AN Ln .a / Ja . n 3U
( oeeo u a i sadS c l c ne,ua gi l r adF rt n e i ,uh uFj n300 ,hn ) C lg l fH m n i n oi i csFj nA r u ue n o syU i rt Fzo , ua 50 2 C i t e aSe i ct er v sy i a
分的各种社会实践 、 观念表述 、 表现方式 、 知识 、 技能 , 造力 , 因此加强 福建省 非 物质 文化 遗 产保 护对 于海
u t e v i A s at npo cv rc s i g o na gbe c l rl h r a e p0 c s h n g me td cd d a o tr p e e tt e o n a e bt c:I rt tep o e sn fi tn i l ut a ei g r t , e ma a e n e i e b u e r s na i fl e g r ei j t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

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的完善
神州民俗 2 o 1 4 年第 2 2 3 期
非物质文化
谈我 国非物 质 文化遗 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 定制 度 的完善
李劭促
( 广东省 文化馆 广东 广州 5 1 0 0 8 0 )
[ 摘 要 ]传承人是 非物质 文化 遗产保 护工作 中的核 心,而代表 性传承人 的认 定是保 护
主管部 门进行推荐 申报 ;经各地县级 以上 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落 实人选后 ,择优 上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
管部 门组织专家对 推荐 申报 的项 目传承人 进行评审并予 以认定 。按上 述推荐 申报 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可 以这
样讲 ,只有得到项 目保 护单位推荐 申报 的传承人 ,才可能获得推荐 申报 资格 ,反之 ,就 不容易甚 至难 以获得 推荐 申报资格 。在 工作实践 I p ,项 目保护 单位在 具体选择推荐哪位传承人进行 申报 时,往 往 由于受到各 种原 因影响 ,如 出现 同一项 目多位传承人具备推 荐 申报候选资格 时,许 多时候会 出于 “ 部 门利 益 ”考 虑,多优 先 推 荐本项 目保护单位 所辖的传承人 。而其他 非本 项 目保护单位所辖传承人 ,即使其 技艺卓 绝,积 极投 身传承
活动 ,由于上述 原因未被推荐 , ( 虽然 《 暂行 办法》允许公 民 白行 申请或被推荐 向 “ 所在 地县级以上文化行 政部 门”进行 申报 代表性传承人 ,但推荐 申报 材料必须具备保护单位 同意推 荐的盖 章,否则 申报 材料将 视为
不完整 ),就有 可能得不到推荐 申报 资格 。从而会造成一部分优秀文化遗产传承人 的缺报 漏报 ,不能保 证被 推荐 申报 的传承人 的代表性 、权威性与影 响力。 2 、代表性传承人 申报 认定的评审存在 “ 做 得好 ,不如写得好 ” 我 国现行非遗 代表性传承人 的认 定 申报评审模式主要 为政府 主导的非遗 传承人填写推荐 申报材料 ,文化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非遗保护与传承是文化部长期以来的重要工作,为了更好地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文化部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政策。

本文将对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进行解读,详细介绍政策的内容和意义。

一、政策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一些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非遗资源,文化部积极制定有关政策,并以此为基础推动非遗事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力求全面系统地保护非遗,促进其传承与创新,旨在实现非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内容1.非遗保护目录的制定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非遗保护目录,通过将非遗项目纳入保护目录,确保了对非遗资源的有效保护。

同时,政府将拨款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推动相关项目的发展与传播。

2.非遗传承人的培训与认定为了保证非遗技艺的传承,文化部通过举办培训班、实施培训计划等方式,培养和选拔非遗传承人。

经过认定的非遗传承人将享受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包括资金补助、技术支持等,以保障其正常的传承活动。

3.非遗活动的扶持文化部对非遗相关的展览、比赛、演出等活动进行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开展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宣传和推广。

此举旨在激发社会各界对非遗的重视和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氛围。

4.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护为了更好地保存和传承非遗资源,文化部提出了非遗资源的数字化保护措施。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对非遗项目进行全面的记录和整理,以便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5.非遗传承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部鼓励非遗项目与国际接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召开国际研讨会、组织海外展览等活动,加强非遗项目在国际间的传播和交流,提高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三、政策意义1.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创新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文化部为非遗保护和传承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鼓励非遗传承人积极参与传承活动,推动非遗的传承与创新。

2.保护民族文化传统非遗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

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解读非遗(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与人类活动有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述传统与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知识与实践,以及与自然环境和宇宙有关的传统学问。

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一直是文化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解读文化部关于非遗保护与传承的政策。

一、非遗保护的意义及目标非遗保护的意义在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家文化自信。

非遗作为人类历史的瑰宝,承载着民族的记忆和文化的基因。

保护非遗,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我们的传统文化,也有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让世界了解和认同中华文化。

非遗保护的目标是保护、传承和发展非遗项目,实现非遗与当代社会的有机结合。

保护非遗项目,可以通过技艺传承、材料保护、项目修复等方式来确保非遗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传承非遗项目,可以通过师徒传承、非遗基地建设、非遗教育等方式来传承非遗的技艺和精髓。

发展非遗项目,可以通过创新非遗产业、非遗旅游等方式来使非遗与现代生活相结合,使非遗更好地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二、非遗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1. 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文化部将继续加强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非遗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同时,文化部还将推动非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对非遗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文化部将继续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工作,确保非遗项目的真实性、独特性和代表性。

文化部将建立健全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认定机制,加强对非遗项目保护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大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

文化部将加大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力度,通过修缮、复原、保护等方式,保护非遗项目的原貌和风貌。

此外,文化部还将加强对非遗项目所在地的保护和管理,保护非遗项目所在地的宗教、民族和文化景观。

4. 加强非遗项目的传承和培训工作。

文化部将加强对非遗项目传承人和传承机构的支持和培训工作,提高传承人的技艺和素质。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2023-11-08CATALOGUE目录•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01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传统文化、习俗、活动、技能、手工艺品、相关的工具、装置、手稿、表演艺术以及与之相关的场所和实践等。

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独特性、传承性、活态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点。

定义与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交流和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如旅游、手工艺品制作等,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动力。

经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社会和谐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技能等。

类别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

这些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分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02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评定的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的流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按照申报、初审、评审、公示等程序进行,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03专家委员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和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工作。

评定的组织与机构0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等国家级机构负责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02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机构各省市文化厅(局)、地方艺术研究院等地方机构负责评定地方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原则、程序、保护和传承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中的几点思考作者:郗振洁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1期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至关重要。

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混淆、以“有知识、见识广、年龄小、有创新”为传承人标准等认定误区。

只有以科学的办法选好代表性传承人,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守好传统、做好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科学认定一、科学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性及现有法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等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人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传承者,离开人这个主体来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毫无意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的条件,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即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同时特别说明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此办法的出台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了新形势,开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

二、现实中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存在的误区(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混淆即便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条件,但在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着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相混淆的情况。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各项内容。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承、创造性发展和价值传播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保护与管理机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工作由文化部承担,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具体事务。

该机构负责确定、认定、梳理和管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保护(一)认定程序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由专门机构负责,认定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科学、公正。

2.申请者应当向专门机构提交认定申请,附上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3.专门机构将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者通报,并公示于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

4.认定结果应当在专门机构和相关机构间进行协商,最终确定。

(二)保护措施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在保护与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实施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2.保护与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传承研究、教育推广、宣传展示、项目开发等。

3.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监督和跟踪,确保其正常传承和发展。

4.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法律条文的制裁。

四、文化载体及项目的动态管理(一)文化载体的登记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载体应当登记入册。

2.保护与管理机构负责文化载体的登记工作,登记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

(二)项目的申报与评估1.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持有人、群体或相关组织可以向保护与管理机构申请项目的认定。

2.保护与管理机构将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

(三)持续管理和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认定项目的持续管理和考核工作。

2.对于管理不善、传承困境等问题突出的项目,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五、绩效考核与奖励制度(一)绩效考核1.保护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保护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国范围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该项目的具体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体规划,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规划,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保护规划本年度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度保护工作计划。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议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第七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者相对完整的资料;(二)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三)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八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二)为该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三)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四)积极开展该项目的展示活动;(五)向负责该项目具体保护工作的当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浅析建立民间艺人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浅析建立民间艺人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浅析建立民间艺人保障机制的必要性作者:李昕益来源:《发展》2018年第07期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根本在于对民间艺人的保护,尤其对于一些口传心授的技艺尤为重要。

我国民间艺人多生活在社会底层。

无论是社会地位或是重视程度均较低,且无相关法律、政策等对民间艺人加以保障。

诸多民间艺术面临消失之危。

作者认为建立民间艺人保障机制一方面可提高其社会地位与重视程度,另一方面可激励群众对相应民间艺术进行传承与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基础在于对传承人的保护,尤其许多非物质文化只能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进行传承,如此更要强调对其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性,否则会造成此类文化的丧失。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文化部第45号令》),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下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均对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我国数千年的历史底蕴造就了不同人文环境,孕育了不同的文化遗产,诸多文化之花争相开放,其中民间艺人掌握的反映最淳朴民俗风情的民间文化也不在少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在《文化部第45号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并未对民间艺人相关权益加以归属。

作为非物质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传承者应受到重视,这不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与技艺的尊重,也是对后代的负责。

一、民间艺人的生存现状民间艺人多生活在社会底层且地处偏远地区,生活多较窘迫,迫于生活压力,许多民间艺人将技艺搁置一旁,通过打工养家糊口。

民间艺人与经过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虽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但两者地位却相差甚远。

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普遍不及代表性传承人高,相关的政策也无权享受。

1996年,陕西咸阳旬邑县赤道乡富村人库淑兰因其风格迥异的剪纸被联合国授予“中国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该称号不光是对库淑兰老人的嘉奖同时也是对其剪纸技艺和作品的肯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之我见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之我见

2018年第297期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之我见彭 爽(广东省文化馆 广东 广州 510075)[摘 要]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

在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

在此情况下,2015年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启动了抢救性记录工作。

截至目前,多数省份已完成2015年度的抢救性记录工程,并对项目成果进行阶段性评估与经验总结。

本文拟根据2015年度抢救性记录工作执行情况,并结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阐述抢救性记录工作中容易出现或被忽略的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并为以后抢救性记录工作的开展提供部分解决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建议;解决方法一、抢救性记录工作开展背景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26名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名单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五大类共226名国家级传承人。

截至2015年1月底,文化部公布的4批共198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已有235人离世,在世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超过70周岁的已占到50%以上,开展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刻不容缓。

根据2015年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计划,“2015年,启动300名年满70周岁以上及不满70周岁但体弱多病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2016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以上的其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2017年至2020年,开展70周岁(以2015年到龄为准,含70周岁)以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播活动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传播活动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对⾮物质⽂化遗产的⽀持⼒度是⾮常⼤的,不仅⽴法进⾏⽀持,还通过各种途径传播⾮物质⽂化遗产,那么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持⾮遗传承⼈开展传播活动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等。

《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1⽇起施⾏)第⼗七条⽂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指导、⽀持其开展⾮物质⽂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展演等活动;(四)⽀持其参加学习、培训;(五)⽀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六)⽀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经济收⼊来源、⽣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所在地⽂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励社会组织和个⼈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活需求。

⾮物质⽂化遗产申报要求是什么(⼀)具有展现中华民族⽂化创造⼒的杰出价值;(⼆)扎根于相关社区的⽂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特⾊;(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是⽂化交流的重要纽带;(四)出⾊地运⽤传统⼯艺和技能,体现出⾼超的⽔平;(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化传统的独特价值;(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或缺乏保护措施⽽⾯临消失的危险。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持国家级⾮物质⽂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等。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

文化遗产 2009年第4期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命名研究孙正国[作者简介]孙正国(1972-)男,湖北人,长江大学文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俗文化学的教学与研究。

(湖北荆州,434020)① 海德格尔:《荷尔德阳森林诗的阐释》,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4页。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是人类“非遗”的核心,在当前正在制度化的“非遗”申报、评审、保护、研究的系列工作中,传承人的命名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命名是“非遗”保护的前提,命名方式直接影响到传承人的本真性与主动性,而命名机制则成为传承人普查、认定、保护的关键之所在。

目前的传承人命名,由于命名方式和命名机制等因素的不完善,在传承人的认定与命名中存在着历史与现实、老人与新人、有名与无名、个体与群体等诸多复杂矛盾,如何有度、有和、有效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既关系到传承人的生存与保护,也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命名 保护有效性〔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09)04-014-05 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简称“非遗”)是人类在长期历史社会中形成的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这些形式与空间具有相对稳定形态。

我们从“非遗”传承人的命名价值、命名现状、命名方式、传承人的命名与保护等方面来讨论,试图对当前“非遗”的传承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非遗”传承人的命名价值“非遗”的传承与发展本质上是传承人的传承与发展。

从其创造、演化、延续的历史来看,“非遗”的生活史就是传承人的生活史,一代又一代的传承人在其生命中将“非遗”融入自己的历史,又将“非遗”传递给后代,如此往复,“非遗”的创造性、丰富性、历史性价值得到彰显。

那么“非遗”传承人具有怎样的命名价值呢?从逻辑上讲,“非遗”传承人的价值与“非遗”传承人命名价值并不一致,但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非遗规章制度

非遗规章制度

非遗规章制度引言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指由人传承、不断创造并不断发展的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现象,包括口述和实践艺术、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习俗和仪礼、知识与实践技术等。

为了保护和传承非遗,规章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重要的非遗规章制度,包括非遗保护法、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和非遗项目申报与评定制度。

一、非遗保护法为了保护非遗,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该法于2002年正式生效,为非遗传承、保护、传播提供了法律保障。

非遗保护法对非遗项目的鉴定、保护、传承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定。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非遗保护法针对非遗项目的保护工作,设立了保护机构和保护基金。

保护机构由国家文化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实施非遗项目保护及相关工作。

保护基金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二、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为了确保非遗项目能够得到有效传承,中国建立了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

根据非遗保护法的规定,非遗传承人是指掌握非遗项目技艺、具有传承能力和条件的人员。

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旨在选拔具有优秀非遗传承技艺的人才,确保非遗技艺能够代代相传。

非遗传承人评选制度通常由专门的评选委员会组织和实施。

评选委员会由非遗保护机构组织,由相关专家、学者和传承人组成。

评选过程通常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和公示等环节,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决定并公示。

三、非遗项目申报与评定制度为了纳入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范围,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评定制度应运而生。

非遗项目的申报和评定旨在将具有代表性和价值的非遗项目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获得对应的保护和支持。

非遗项目的申报需要符合一些基本条件,例如非遗项目应符合非遗保护法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内涵,对社会生活和文化传承具有积极意义等。

申报过程通常包括项目资料准备、申报表填写、现场评审等环节。

评定结果由专门的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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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解读
文化和旅游部正式印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该《办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08年起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党中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该暂行办法与有关法律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际存在不相适应之处,需要全面修订完善。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将工作中形成的一系列理念成果和行之有效经验,予以固定和规范,激励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一步做好传承工作,着力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

《办法》一是明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二是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和程序。

《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的公示时间修改为20日。

三是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传承、传播等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是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

《办法》规定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

截至2019年底,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他们开展传习活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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