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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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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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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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
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100~1000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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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为效果显著的。
第十一条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有明显效果的,奖励50~500元。
第十二条举报井下职工“三违”查证属实的,奖励50元。举报安检员、班组长以上人员“三违”的,奖励100元。
第三章罚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单位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早退的每次罚款20元。
第十四条各区队按照规定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和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单位正职每人50元/次罚款。
1、没有执行每周一次安全例会制度。
2、单位正职没有主持召开安全例会。
3、参加安全例会人数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4、安全例会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5、没有贯彻近期集团公司、公司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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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没有专门的安全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现脱岗、串岗,不在现场交接班或如果因为交接班不详细影响安全生产的,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不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检科汇报,隐瞒、谎报、迟报或指使别人隐瞒、谎报等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责任单位要积极整改安全隐患。当班应整改而没有整改的,对责任班长、跟班队长罚款20元/条;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卡,没有按期整改的,每条罚主管50元(隐患整改卡不及时返还信息站的视同未整改)、单位200元,拖延逐日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职工无证上岗,违者罚无证上岗人员200元/次,罚主管队长500元/人次。
第十九条上班期间不得睡岗,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无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使用万能措施及口头措施施工的,除责令停产外,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队长100元、技术员200元。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视情节对施工区队跟班队干、班长、安检员罚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条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支护形式变更,工作面过断层、盲巷、贯通、工作面安装、初采、初放、收尾等没有及时制定、修改补充措施,罚责任区队1000元,罚主管队长100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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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施工前没有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上岗作业,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二十三条安检员不能及时发现现场隐患,发现隐患不及时督促处理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四条阻挠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安全检查、污辱谩骂安检员或对安检员人身攻击未造成伤害的,罚单位主领导100元,跟班队长100、元,直接责任人员500元。
第二十五条区队“五项记录”月评比极不规范的罚单位2000元,队长100元。
第二十六条区队长、班组长及群监员不执行翻牌,每人次罚50元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章人员一经落实,除经济处罚外,并在公开栏中曝光,严重“三违”全年累计二次以上者,劳务工解除劳动合同,正式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条由于违反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时,由安检科根据下列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经理层会议研究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警告以上记大过以下处分,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性质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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