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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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三(违反工程和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未按规定招标【常见表现形式】:1.1项目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未按规定招标1.2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1.3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定性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3、原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批准,纳入公司计划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物控部归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物控部、、财务部、制造部、技术中心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用各种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包括国家资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利用外资、债券、股票等)进行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软件系统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规定招标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招标。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军品投资项目和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民品投资项目,按保密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成套设备、非标设备采购等,可按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批准,纳入公司计划管理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物控部归口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物控部、、财务部、制造部、技术中心组成,工作小组成员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应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公司所属单位(含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利用各种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包括国家资金、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利用外资、债券、股票等)进行的各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设备、材料、软件系统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第七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规定招标的单项工程,必须组织招标。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军品投资项目和涉及重要商业秘密民品投资项目,按保密规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成套设备、非标设备采购等,可按邀请招标及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

标书须知一、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第二合同条款第三合同文件格式第四工程建设标准第五图纸第六工程量清单第七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第八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第九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第十投标文件综合部分格式第十一评标标准及方法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试点项目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

一、商务文件①投标保函②投标人的授权书③联合体投标提供的资信证明等④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还应出具自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二、技术文件三、价格文件招标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第十条明确指出: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曾经在建设工程中也作为一种招标形式的“议标”目前已明确不属于招标的范畴,因此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议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否则其招标的过程和结果将不予承认。

工程建设中“五大员”具体指:在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审查投标单位的技术力量,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投标人提供拟组建的项目班组,其中主要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班组中最主要的“五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

从近年来的招投标情况来看,要求投标人完整的提供“五大员”名单及其岗位证书能有效得防止挂靠投标、串通投标等不正当行为。

招标项目是否需要先进行审批?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 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

关于《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含义的探讨摘要:由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表述简略,在招标工作的实践中,对其的认定上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根据工作实践,以具体的水利项目为例,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分析,对今后的相关工作认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审计、招标代理某水利项目总投资月15亿元,资金来源为国家补贴和地方自筹资金,项目业主是一家基础设施类中央企业下属公司。

2018年8月,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该中央企业决定聘用一家审计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审计,计划审计服务费预算为100万元。

该单位无法确定审计服务是否属于与工程相关的服务,是否应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ﻫ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

 一、招投标事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ﻫ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各部门、各地方出台了大量招投标配套规则,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行政监管体制逐步健全。

国务院确立了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为了解决分散监管可能带来的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推诿扯皮等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很多地方建立了部门之间的联席机制,增强了在政策制度、监督执法等方面的协调性,一些地方还探索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构。

三是市场规模日益扩大。

招投标作为富有竞争性的一种交易方式,除广泛应用于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勘察、设计、监理外,还扩大到项目选址、融资、咨询、代建,以及教材、药品采购等领域。

通过招投标达成的交易金额巨大。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全国共开展招标项目18264个,委托招标金额424.7亿美元,累计中标金额346.6亿美元。

四是行业成长迅速。

全国招标代理机构达数千家,招标采购专业人员上百万,招投标成为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之一。

五是采购效率提高。

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为例,“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委托招标金额1474.58亿美元,中标金额1256.24亿美元,节约资金218.34亿美元,节资率14.8%。

此外,招投标制度在促进竞争,预防腐败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尽管如此,招投标领域还存在着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评标行为不公正、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从根本上破坏招投标制度的竞争择优功能。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三)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三)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模拟试题(三)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D)发现是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A: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B: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C: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均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B)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A: 6B: 3C: 2D: 53、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是由()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A: 县级B: 市级C: 省级D: 乡级单选题C4、按照《招标投标法》中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规定,投标人不得修改()。

A: 原投标有效期B: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C: 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D: 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单选题B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主要由()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A: 县级B: 市级C: 乡级D: 省级单选题A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条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停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 3B: 7C: 10D: 5 单选题D7、在招标投标基本程序中,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实质性条件和要求都要在()环节得以确定。

A: 开标B: 投标C: 招标D: 评标单选题C8、《评标委员会和讲标方法暂行规定》中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坝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A: 综合得分最高B: 排名第一C: 评标价格最高D: 开标价格最低单选题B9、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为()。

A: 邀请招标B: 竟争性谈判C: 单一来源采购D: 公开招标单选题D10、《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把这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五)近 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 目个数在 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30 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 不少于 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 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 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 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 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 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 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 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 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 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 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书;不按要求提理。 第十七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招标代 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文档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文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招投标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简称集团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采购旳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细则》和《XX招投标管理措施》,结合集团企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集团企业职能部门、事业部、专业厂、分企业、全资和控股(含相对控股)子企业。

参股企业、托管单位参照本措施执行。

外埠企业根据本细则制定我司实行细则,报集团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立案后实行。

第三条遵照原则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旳原则。

第四条招标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专业报刊、网络等信息平台公布招标公告,公开面向社会招标;(二)邀请招标:根据招标项目旳特殊规定预先确定资格条件,定向向三家和以上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对特定对象招标。

第五条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需在集团企业范围外采购旳价值在5万元以上旳原则工艺设备、非标设备、专用设备、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以和建筑工程中旳公用设备。

国际招投标旳设备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督在招投标活动中必须有监督部门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提出设备采购清单、技术规定根据项目投资计划,使用单位贯彻拟购设备清单,通过工艺评审和设备调研提出拟购设备技术规定;技术性能规定描述清晰、精确、配置明确,适合招投标。

第八条编制设备采购招标文献(一)根据设备采购申请和技术规定编制招标文献。

招标文献应当包括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等所有实质性规定和条款,以和拟签订协议旳重要商务、售后服务条款等;(二)招标文献具有公平竞争性(不含歧视性条款),不得规定或者标明特定旳生产供应者以和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旳其他内容;(三)对已发出旳招标文献进行必要旳澄清或者修改旳,应当在招标文献规定提交投标文献截止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招标文献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旳内容为招标文献旳构成部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国资发规划[2005]92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国资发规划[2005]92号)各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中央企业提高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推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我委组织编制了《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指南》是中央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各中央企业可根据《工作指南》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实施细则,对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可有所侧重和取舍。

二、《工作指南》适用范围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后评价,对于股权投资、资产并购、证券、期货等其他类型的投资项目,仅供参考。

三、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后评价工作的主体。

各中央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有目的地选取一定数量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要加强投资项目后评价信息和成果的反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实现后评价工作的目的。

四、中央企业的后评价工作由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具体负责指导、管理。

我委每年将选择少数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价,督促检查中央企业后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后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反馈后评价工作信息和成果,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一、总则(一)为加强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赋予国资委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编制《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试题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要从()等方面进行审核。

A.确保市场前景B.提高经济效益C.维护经济安全D.保证资金来源2、下列关于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作为借贷担保的文件B. 1年内有效C.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可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延期D.作为办理减免税确认手续的文件3、外商投资项目的申请人,凭()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手续。

A.商务部门B.发展改革部门C.财政部门D.国土资源部门4、对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政府只审批()。

A.项目建议书B.开工报告C.可行性研究报告D.资金申请报告5、()是政府对社会投资管理的一种方式,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对于使用政府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审查核准。

A.项目审批制B.项目核准制C.项目审核制D.项目备案制6、实施核准制的投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

A.可行性研究报告B.开工报告C项目申请报告D.项目建议书7、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A. 10日B. 15日C. 20日D. 30日8、我国目前对不使用政府资金,也不在国家禁止和核准范围内的其他投资项目()。

八.按规模大小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B.按规模大小分别实行备案制和核准制C.均实行备案制D.均实行核准制9、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备案时,主要审查投资项目的()。

A.成长性B.合规性C.盈利性D.公益性10、对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审查的具体内容由()明确规定,并在备案审查时严格执行。

A.国务院制订的备案制办法B.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备案制办法C.各地制订的备案制办法D.工商局制订的备案制办法1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针对()经营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制定的一项法规。

《招标投标法》时限总结及招标投标案例

《招标投标法》时限总结及招标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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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 理由。 答: 1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 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 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 10 月 18 日下午 4 时,但迟至 10 月 21 日下午 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30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 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 之处二。
序号 1 2
18


提问单 位
提问时 间
答 复
5.7 案例分析 案例2 (第3页)
问题:
1.该项目的标底应采用什么方法编制?简述其理由。 2.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该项目施工招标的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外?请 逐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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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 案例3
背景
案例分析
(第1页)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 2004 年 12 月 28 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 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 2004 年 9 月 8 日向 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 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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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合同签订的日期是否违规?说明理由。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 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 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 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 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2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 7 人组成, 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1 人,公证处 1 人,招标人 1 人,技 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4、招标投标的法律责任(续)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 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的;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选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 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 介绍
2020/11/20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招标投标法》专题讲座
一、《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二、《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基本
要求规定; 三、《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人员的法律
责任;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一、《招标投标法》介绍:
(一)背景: 《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 一部重要法律,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委托, 原国家计委于1994年6月开始研究、起草。经过五年多的反复 研究、论证、审议、修改,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 11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它是一部规范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介绍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续)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4-11-01】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10-2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06-21】 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10-29】 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06-19】

建设项目招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建设项目招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建设项⽬招标需要满⾜什么条件 基本建设⼯程项⽬,亦称建设项⽬,是指按⼀个总体设计组织施⼯,建成后具有完整的系统,可以独⽴地形成⽣产能⼒或者使⽤价值的建设⼯程。

那么你对建设项⽬招标有多少了解?下⾯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建设项⽬招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项⽬招标具备的条件 根据《⼯程建设施⼯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项⽬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 ⼆、建设项⽬已正式列⼊国家、部门或地⽅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地的征⽤⼯作已经完成 四、⼜能够满⾜施⼯需要的施⼯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现场的“三通⼀平”已经完成或⼀并列⼊施⼯招标范围 相关阅读: 建设项⽬的基本特征如下: (1)在⼀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个或若⼲个互相有内在联系的单项⼯程所组成,建设中实⾏统⼀核算、统⼀管理。

(2)在⼀定的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特定⽬标。

约束条件有时间约束即有建设⼯期⽬标,资源约束即有投资总量⽬标,质量约束即⼀个建设项⽬都有预期的⽣产能⼒(如公路的通⾏能⼒)、技术⽔平(如使⽤功能的强度、平整度、抗滑能⼒等)或使⽤效益⽬标。

(3)需要遵循必要的建设程序和特定的建设过程。

即⼀个建设项⽬从提出建设的设想、建议、⽅案选择、评估、决策、勘察、设计、施⼯⼀直到竣⼯、投⼊使⽤,均有⼀个有序的全过程。

(4)按照特定的任务,具有⼀次性特点的组织形式。

其表现是投资的⼀次性投⼊,建设地点的⼀次性固定,设计单⼀,施⼯单件。

(5)具有投资限额标准。

即只有达到⼀定限额投资的才作为建设项⽬,不满限额标准的称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建设⼯程项⽬应满⾜的要求: (1)技术上:满⾜⼀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 (2)构成上:由⼀个或⼏个相互关联的单位⼯程所组成的。

(3)在建设过程中:在经济上实⾏统⼀核算的,在⾏政上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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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实施《招标投标法》
一、明确责任,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项目法人行使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从以往招标投标管理的实践看,招标投标多头管理往往使项目法人无所适从。

因此必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理顺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监督管理部门与项目法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明确各方责任,把法律规定应属项目法人的权力还给法人,使之达到权利和责任的对等。

依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组织招标工作和评定中标人是项目法人及其委托者的基本权利。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是否编制标底及标底的确定、开标地点、选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等具体招标活动,一律由项目法人自主决定,任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不得强制进行审查或批准。

200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60号),文件确定了省级部门之间管理招标投标职权划分原则。

今后,省级有关部门必须据此分工原则行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职权。

不得将行政监督等同于可以直接参与或干预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取代应由项目法人自主行使的权利。

严禁随意扩大招投标监管权限和增加招投标管理环节。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及国家融资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称必须招标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的确定,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虽然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全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准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三、严格招标公告发布管理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指定了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国家级媒体。

省发展计划部门以陕计项目[2000]048号文确定了省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今后依法在省内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

各地各部门不得另行指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四、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投标活动评标专家库
由于《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因此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专家评标工作状况直接影响着招标的公平和公正。

《招标投标法》同时对专家资格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为了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规范评标专家管理,省上决定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管理。

各地、各部门可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参加评标。

五、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管
重点建设项目在全省加快建设和反腐倡廉中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因此,必须切实从以下几方面抓好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1、重点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就要重视招标投标工作
重点项目在前期工作中要将招投标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做好招投标规划和计划工作,为日后顺利进行招投标打好基础。

2、实行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制
通过核准招标实施方案,可以达到事前监督的目的。

今后对列入省重大前期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及省统建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均要经过核准。

具体作法为:项目属省上的,项目法人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招标方案,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项目属地市的,项目法人向当地计委提出招标方案,地市计委初审后报省发展计划部门核准;统建项目由省统建办直接报送;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可直接向省发展计划部门申报招标方案。

3、加强对招标特别是评标过程的监督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派员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特别是评标的全过程。

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结果执行情况专项稽察
省重大项目稽察办要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专项稽察,改变以往个别地方、个别行业、个别项目那种投标中标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或合同签订单位与现场施工单位不相符合的现象,坚决杜绝一流队伍投标,二流队伍签合同,三流队伍进场现象的发生。

四、实行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投标准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组织形式有项目法人自行组织和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两种形式,同时规定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规定,凡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采用自行招标的,必须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供项目法人自行招标必具的证明材料,经核准才能自行组织招标。

照此规定,今后省内需自行招标的项目,有关方面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必须含相关内容,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五、实行邀请招标审批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可以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公开招标,必须招标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前应取得有关方面批准。

据此应建立对邀请招标的审批制。

《招标投标法》规定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精神,为防止应公开招标项目随意采用邀请招标,今后必须招标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一律报省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制定《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规定时,要制定严格的邀请招标条件。

六、加强政策出台时的协调与衔接
按照目前招投标工作由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综合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省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

协助省政府法制办抓紧做好《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审定和出台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批。

为了保证有关政策的连贯和衔接,今后有关行主管部门在向省政府上报招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时,应与省发展计划部门联合上报。

七、成立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由于《招标投标法》从去年刚开始实施,国家与之配套的相关规定正在陆续出台,今后制定有关政策规定方面的工作任务将十分繁重,加之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

因此很有必要成立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外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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