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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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桂人社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桂人社发〔2011〕12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6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到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多年的努力下,我区的就业形势已经发生新的变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而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很大,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将进一步加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进一步采取积极措施,完善政策、广开门路、做好服务,力争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更趋合理,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参与到相关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1.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继续实施“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7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人事部门职能作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7
坚决落实《通知》精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举办的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对应届毕业生免收门票。
六、认真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有关专家举办形式多样的就业指导讲座,宣传就业形势,讲解就业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继续举办“人事厅(局)长校园行”活动,就高校毕业生普遍关心、涉及人事管理与人事政策方面的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说明会”进行讲解。协助当地高校做好离校前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积极促进校企间的交流与合作,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社会,了解企业,提升求职能力。
二、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把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作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现有的人才市场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政策信息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岗位信息,加强供求信息的分析预测,制定信息管理制度,提高信息发布质量,确保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发布的供求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要依托人才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不同地区之间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的沟通。组织好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每季度定期举行的网上联合招聘活动,继续举办每年一届的“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丰富网络招聘活动,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更有效地发挥网络招聘在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中的重要作用。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监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的审批和监管,维护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加强审批和监管,合理控制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规模,积极倡导举办网络招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中小型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提高招聘会质量。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人社部发〔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局):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社会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导向,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

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足1年的省份,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国有企业增人增资政策。

激励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先进制造业青年就业行动。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4•【字号】电报[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4日省政府传真电报〔1998〕77号)《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已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今年是建国以来我省毕业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矛盾较多。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8〕17号)和李成玉同志在全省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认识合理配置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讲政治的高度配合毕业生就业分配部门把毕业生接收好、安排好、使用好。

二、要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完善毕业生“双向选择”办法,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清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和人为限制,简化接收程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宽松的就业环境。

具体按《河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省直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毕业生户口、粮食关系迁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其是。

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省直及中央驻豫单位(包括下属企业及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统一由省毕业生调配部门派遣。

解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政策——四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解读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新政策——四部门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总理 重要讲话精神 的强大声势 , 进一步营 造重视 、关
心、参与和支持师范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 镬
推动全 社会形成尊 师重教的浓厚氛 围 。 各 地 各 校 要 结 合 学 习贯 彻 温 家 宝 总 理 讲 话 精 神 ,对 师 范生 免 费教 育工 作 进行 全面 研 究和 系统 部 署 ,要 加 大督 促检 查工 作 力度 ,及时 总 结好 经验 好 做 法 ,及 时研 究 解决 出现 的 问题 ,确保 各项 工 作落
后 一个 时 期 高校 毕业 生 就业 工作 提 出 了新 的政 策措
施和 工作 要求 。

请 介绍 下 知》 通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是 国家 宝贵 的 人 才

记者近 日就学习贯彻 ( ( 通知 有关问题走访了
资 源 ,是现 代 化建 设 的重 要生 力 军 。做好 高 校毕 业 生就 业 工作 ,是促 进经 济 发展 和社 会 和谐 的 重要 举
~步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 全面提升教师素质, 造就
高素 质专 业化 教师 队伍 。
落后地区、到最艰苦的地方锻炼成长 ;鼓励学生到 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增强大学生从事
教师 职业 的 光荣 感 、责 任 感和 使 命感 ,营 造 大学 生
到基 层锻 炼成 长的 良好氛 围 。
到实 处 。▲ ( 稿件 来 源 :教 育部 ) 囊 鎏 凌凌象 囊 鎏 蒸 鎏 Ii <l)—IJ 囊 囊囊蠢l囊 量 麓 j I i , Iii il i。ii i i i“! 。 i。i l i i
模式 , 探索建立高 校、地方政府和 中小学合作培养
生 ,积 极投 身农 村 教 育事 业 。各 校要 进 一 步做 好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5•【文号】国办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扩大企业就业规模。

坚持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支持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达到一定数量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设置好“红灯”、“绿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就业。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指导企业规范发布招聘信息,推进公开招聘。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拓宽基层就业空间。

结合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乡村振兴等战略,适应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统筹用好各方资源,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6.29•【文号】人社部明电[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今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积极实施各项政策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为贯彻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精神,定于今年7-9月,在全国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集中精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今年下半年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基本平稳。

要在努力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的前提下,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调度,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推动工作。

要重点在第三季度集中所有力量开展工作。

力争在今年底使大多数登记求职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并确保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实现就业。

二、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力度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措施,全面推动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实效。

要加快落实到城乡基层岗位就业的相关补贴、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企业吸纳专科以上毕业生在城市落户、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等政策,着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扶持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国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1.19•【文号】国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2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持续保持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繁重。

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加快发展速度和提高发展质量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自主创新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就业吸纳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

国家对大学生创业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髙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政策是: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一是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是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有意愿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践,接受普遍的创业教育,以系统学习创办企业的知识、完善创业计划、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创业成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2000年全国预计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107万,其中本专科毕业生约101万,毕业研究生约6万;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用大量资金培养、造就的专业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学、合理地使用高校毕业生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仅是业务和教育问题,而且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大力支持和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就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2000年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精神和有关政策,积极疏通毕业生就业渠道,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领域,不断优化用人单位的人员结构,鼓励有接收能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积极接收毕业生,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条件。

三、随着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任务也愈加迫切。

各级政府、各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做好2000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同时,下大力气更加着力于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一)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落实,并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二)结合经济发展开发就业岗位。

各地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并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围绕我省十大重点产业发展,结合产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

重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产业园区就业,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三)鼓励各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企业50%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的补贴);对培训后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补贴。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各高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实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通知》指出,更大力度开拓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

深入开展全国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月”“就业促进周”等岗位开拓和供需对接系列活动。

实施“万企进校园计划”,高校要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

全面推广使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鼓励地方和高校依托平台联合举办区域性、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作用,举办“民企高校携手促就业”等活动,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通知》强调,充分发挥政策性岗位吸纳作用。

配合有关部门优化政策性岗位招录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

办好第四季“国聘行动”。

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拓宽基层就业空间,深入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机会,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

积极配合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通知》指出,建设高质量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全面加强就业指导,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和服务。

深入推进就业育人,引导高校毕业生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

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招聘欺诈、“培训贷”等问题的用人单位,纳入招聘“黑名单”,并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

《通知》强调,精准开展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建立帮扶工作台账,健全“一对一”帮扶责任制,确保每一个困难学生都得到有效帮助。

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

XX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与服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豫教学〔2016〕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状况的优劣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与质量的重要指标,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全校上下各部门要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创业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工作机制,维护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稳步提升就业质量。

第四条学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提倡和鼓励毕业生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到基层去建功立业;提倡毕业生继续升学深造,参加“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提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具体的就业创业指导、咨询与服务。

第五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和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学校主导、院(系)主体”的日常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学校、院(系)两级的积极性,把毕业生就业创业质量作为评估各级主体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第七条学校成立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其它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院(系)行政负责人为成员的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创业工作。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就业创业相关制度;(二)研究制定学校每年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三)为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人员、经费、场所“三到位”;(四)指导、检查学校各单位就业创业工作,开展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总结、考评、表彰;(五)研究和解决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01•【文号】教就业〔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教育部决定实施“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行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

要按照“秋季校园招聘月”“寒假暖心行动”“春季攻坚行动”“百日冲刺行动”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做好本地本校工作安排,落实落细各项工作要求,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培训、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牵头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加强学校党委组织领导,把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党委常委会重要议题定期研究推进。

四川公招将不再招应届大学生 大学生村官需2年基层经历

四川公招将不再招应届大学生 大学生村官需2年基层经历

四川公招将不再招应届大学生大学生村官需2年基层经历近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的基层工作经历作出明确规定。

记者6月2日从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获悉,除特殊职位外,今年我省省级机关公招录用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将超过招录计划的85%,明年起这一比例将达到100%。

近年来,我省在坚持从基层选拔任用干部导向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

2009年底,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办法》,逐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中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人员的比例。

《办法》规定,省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原则上应有2/3左右的录用名额,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人员。

在今年省级机关公招中,我省又进一步提高了“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招录比例。

除特殊职位外,“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将达到招录计划的85%以上,明年起这一比例将提高至100%。

与此同时,我省不断建立健全从村(居)党支部书记、大学生“村官”和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制度。

今年起,我省将加大从农村、社区优秀基层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探索从优秀工人、农民等生产一线人员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

同时,加大竞争性选拔公务员力度,建立上级机关面向下级机关和基层一线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的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不仅是省级机关,明年起中央机关公招也将从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公务员。

这意味着,除部分特殊职位外,从2012年起“国考”、“省考”都不再招录高校应届毕业生,大学“考碗族”或将从校园里消失。

为何“省考”、“国考”都如此强调基层工作经历?省委组织部公务员处相关负责人指出,以前不少公务员都是通过“家门”“校门”直接进入“机关门”,这样的“三门”干部缺乏基层工作经历和经验,在制订决策时容易与实际脱节。

而从基层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可以形成优秀人员到基层和生产一线去、党政领导机关干部从基层和生产一线来的良性互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

国务院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

五、强化⾼校毕业⽣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

⼈⼒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单位进校园等多种⽅式,⼤⼒开展⾯向⾼校毕业⽣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校毕业⽣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

⾼校要强化对⼤学⽣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了解就业政策,提⾼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加强⾼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员、场地和经费。

加强⼈⼒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校毕业⽣就业权益。

六、提升⾼校毕业⽣就业能⼒。

⼤⼒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的的实习实践,确保⾼校毕业⽣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完善离校未就业⾼校毕业⽣见习制度,⿎励见习单位优先录⽤见习⾼校毕业⽣。

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政府提供基本⽣活补助。

拓展⼀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单位作为⾼校毕业⽣实习见习基地。

从2009年起,⽤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校毕业⽣参加见习。

加强⾼等职业院校学⽣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校毕业⽣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校要给予积极配合。

对符合就业困难⼈员条件的⾼校毕业⽣,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校毕业⽣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校毕业⽣,⾼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作⼈员时,免收困难家庭⾼校毕业⽣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校毕业⽣,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对登记失业的⾼校毕业⽣,各地要将他们纳⼊当地失业⼈员扶持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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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年06月01日来源:新华网/info/jyzck/201106/t20110601_434193.html国发〔201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预计“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

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及时发布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

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

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创业。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

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

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

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

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各地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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