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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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盐政发[2009]100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9〕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方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府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聘用;各企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凡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农技推广等单位要主动招聘高校毕业生。
(二)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和社会管理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继续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今年将公开选聘517名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到2012年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一名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四)进一步加大从到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力度。乡镇机关要拿出一定职位,专门招录选聘到村任职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的公务员招录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
(五)认真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对到城乡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解决好户口档案、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可加10分。对自愿到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由省级财政返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返还。鼓励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以及选派到经济薄弱县农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或任职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积极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开展人事代理服务,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