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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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3]15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5
【实施日期】2013.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梅市府〔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5月31日召开的六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5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一、第六届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局长。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和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全面贯彻上级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
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进行前置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法制局承办。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科学民主,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加强协调,对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牵头起草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实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