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梅市府办[2009]66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一)个人申请;(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
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5日梅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构建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适度保障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探索建立与梅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服务“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
(二)总体要求。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简称低保收入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梅市府办[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梅州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缴纳行为,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产(包括各种性质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单位赠与不动产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是指纳税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以及以投资、入股、抵债、获奖、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或以其他方式事实上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或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
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办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改”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4日梅州市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商事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梅州市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方便注册、规范有序、合法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该房产当前的使用人和使用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六条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等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商事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商事登记时,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外,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材料。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2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8日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梅州城区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管理,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城区范围内(不含梅县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下称“租赁补贴”)申请、发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补贴,是指向梅州城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梅州城区租赁补贴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税务、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租赁补贴工作。
梅江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租赁补贴的相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梅市府办〔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已以粤府办〔2011〕7号文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粤建房〔2011〕18号文就贯彻《通知》精神作出了具体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合理确定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增长目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经3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涨幅小于15%。
二、坚决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各县(市、区)和中央、省属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承担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落实推动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重任,促进商品房供应与住房保障协调发展;要继续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力度,为中等偏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7日梅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源筹集第三章申请审核第四章轮候配租第五章后续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指导和监督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梅江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分析统计、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协助保障对象资格复核,以及落实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它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6•【字号】梅市府办〔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6日梅州市市辖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梅州市市辖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非住宅类的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推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
第四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和用电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200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九日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梅州实际情况,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税收征收基准价格标准,进一步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主要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二、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由30%降至20%,职工单方最高贷款金额由现行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由30万元调至40万元。
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门槛,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
允许梅州城区和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主要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局)三、进一步落实房改政策,加大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力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审核、分配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五章附则梅州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管理,优化人才安居环境,为我市人才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梅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市区(指梅江区、梅县区)范围内市政府人才公寓的使用、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市政府集中统筹、专项用于解决符合条件人才居住的过渡性周转住房。
第四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契约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政府建设、购买的人才公寓,有关资产划转、运营、管理等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在市委人才办指导下,负责人才公寓分配、运营、管理等事项的政策研究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
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人员组成。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对人才公寓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对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确认。
市委组织部负责人才公寓需求调查摸底分析工作,参与制订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层次与类别标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27日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按照《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3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
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一)全面放开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务工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66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1
【实施日期】2009.02.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
(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3•【字号】梅市府办[2013]6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13日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梅州市市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走廊通道、门厅、楼梯间、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二)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1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4日梅州市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要求,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工作。
二、目的要求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的规定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对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三、工作安排(一)清理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清理(由市编办牵头)。
(二)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压减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编码管理(由市编办牵头)。
(三)完善审批目录管理系统。
加快在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系统,对经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纳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市区以及周边因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市规委会”)协助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负责研究、审议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重要详细规划、重要建筑设计方案等城市规划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梅市府办[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文件精神,依据《梅州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结合梅州城区实际,制定《梅州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为依据,以解决民生重点问题为立足点,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切实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加快“四个梅州”发展步伐,全面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新梅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农民工【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86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27【实施日期】201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梅州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切实做好我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凡在我市务工且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本省、本市或外省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均可申请入户梅州市城镇户籍,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和分值详见《梅州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
1.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个别具有特殊情况的农民工个人也可直接申请。
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属中央、部队、省属驻梅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8]7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2008〕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梅州市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办法(试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入户条件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务工所在城镇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务工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局级以上(含市局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二)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三)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本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某城镇务工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四)获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五)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六)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2号_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30日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编制、设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本办法所称楼牌是指标示院落内楼房编号名称的地名标牌。
第三条市公安局为我市门楼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门楼牌管理的具体工作。
民政、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的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大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
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设置楼牌。
邮政、电信、电力、燃气、自来水、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在登记地址信息时,应当以门楼牌号作为法定地址信息。
建设单位申请房产测绘时提供的建筑物地址信息,应当以公安机关出具的门楼牌号为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2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客都民意警务”战略和“三大机制”建设,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切实落实好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着力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户籍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有且只有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每个无户口公民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实施,区别情况制定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和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全面解决我市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实现全市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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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9]71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梅州城区购房落户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05〕13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精神,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推进梅州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坚持按实际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