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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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ຫໍສະໝຸດ Baidu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梅市府[2012]73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26
【实施日期】2012.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办公室作为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与修订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聘任、增补、取消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条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梅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并监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梅市府〔20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6日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市化进程,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创新规划体制,促进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单位委员包括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县人民政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管委会、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建设、国土、城市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经信、环保、交通、公路、水务、文化、旅游、林业、农业、监察、法制、人防、消防、供电、交警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会议人),单位委员实行部门席位制。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六)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和1名专家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市内外规划、交通、建筑、地理、生态、园林、水利、环境、艺术、文化、旅游、经济、消防、商业物流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建立专家库,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家委员由城乡规划及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四)公众代表。公众代表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组成。
第五条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兼任,设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职责
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领导委员、单位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委员总数应不少于31人,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一)领导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分别由分管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领导担任;设委员3名,分别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1名主任委员指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
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成员会议和城市设计专家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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