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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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梅市府办[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外事侨务局(梅州市港澳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加强推进梅港澳交流合作和统筹协调涉港澳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涉外、涉港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指导各县(市、区)外事、侨务、港澳工作,指导市直单位的外事业务和重要外事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涉侨文化交流与华文教育;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侨务、港澳工作渠道开展统战和对台工作;指导民间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四)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款物的受理、管理以及监督工作;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

(五)指导归侨侨眷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合法权益的维护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5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51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关于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0日关于推进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优化我市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机制健全、基础稳固、支撑有力、应用多样的公共政务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梅州服务,天天进步”为宗旨,以优化政务服务为主线,以强化基础支撑为依托,围绕推动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政务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公共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水平,在“十四五”期间,建成数字技术与公共政务服务全面深度融合,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功能于一体,市、县、镇、村四级互联互通,线上线下平台融合发展的多元普惠、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体系,有效服务社会民生。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公共政务服务工作体制机制。

⒈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服务平台,将不同层级服务大厅通过网络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实体政务服务大厅与网上大厅相结合,建成覆盖全市、上下联动、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配合]⒉加强政务队伍建设。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5•【字号】梅市府办[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本市所辖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不服,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申请复查(复核)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四)属于梅州市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五)信访人应在收到处理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申请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有权处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书面处理或复查意见、申请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时间。

第五条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经市政府信访局审核后,符合受理条件的,送市政府领导审阅,由市政府信访局向申请人出具《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3•【字号】梅市府[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梅市府〔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实施办法》、《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9月13日梅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政府人事任免,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决策程序已作出规定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包括:(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二)编制与调整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四)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五)制定与调整城市建设、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与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七)制定与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八)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4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44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9〕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2日梅州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为优化我市综合运输结构,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1号)、《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粤府办〔2019〕8号)部署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攻坚,到2020年实现运输结构明显优化,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基础设施建设及铁水、公水、公铁、陆空等多种联运中转枢纽和联运条件明显改善,联运方式和联运能力明显加强,水路、铁路承担的大宗货物运输量和运输能力显著提高(铁路货运量达到65万吨,较2017年增加10万吨,增长率18%),公转水、公转铁货运量明显提升,水运、铁运、空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路货运分担率明显下降,县、镇、村三级物流节点网络基本形成,物流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成,综合运输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2021-09-2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2021-09-28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等相关领导分工通知如下:陈亮市政府机关党组书记,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协助正勇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日常工作,协调审计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督查室和乡村振兴、创文工作。

巫敏和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协调公安、司法工作。

黄伟华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张晨副市长,协调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妇女儿童、地方志工作。

黎清华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金銮常委、副市长,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军民融合、通信、烟草(含金叶)、盐业、统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广东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工作。

邓国功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信访局局长,负责协助金銮常委、副市长,协调发改(粮食、物资储备、能源、电力、石油、重点项目、铁路和机场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和苏区振兴发展)、财政、税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工作。

刘洪洲市政府机关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尚忠副市长,协调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商务(口岸)、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金融、保险、证券、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政务公开工作。

罗树荣市政府副秘书长(挂职),负责协助晋生常委,协调广州对口帮扶梅州、梅州高新区建设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4]32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9.30【实施日期】2014.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30日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4〕4号)和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14〕110号)精神,设立梅州市商务局(梅州市口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和调整的职责。

已由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

1.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2.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商贸流通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经济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需报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5.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审核确认。

7.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8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23日梅州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0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同级政府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该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担任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六条市、各县(市、区)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8•【字号】梅市府办[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批复》(粤机编办〔2009〕347号),设立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增加协调市驻京信访维稳职责,负责稳控、劝返我市进京上访人员,指导和督促县落实劝返进京上访人员的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加强与中央各部、委及北京市的联系。

(二)协助梅州市企业、事业单位在京联络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有关事宜。

(三)负责市领导赴京出差、学习接待工作。

(四)做好与梅州籍在北京工作的有关领导的沟通和联络工作。

(五)负责收集整理、报送社会、经济、科技各方面的信息资料,为市领导决策、促进梅州经济建设服务。

(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设1个内设机构:人秘联络接待科。

协助梅州企、事业单位在京联络工作;负责我市领导赴京出差、学习接待工作;做好与梅州籍在北京工作的有关领导的沟通和联络工作;收集整理、报送社会、经济、科技各方面信息,开展调研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协助联络处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宣传、安全保卫及行政、财务后勤事务工作;负责机关纪律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稳控劝返我市进京上访人员、指导和督促县落实劝返进京上访人员的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2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9〕21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涉及管理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市、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7日2.png"/>——结束——。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号_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号_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3日梅州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分工细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完善我市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职能(主管)部门。

第三条各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专项规划;(二)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完备的消防经费保障体系;(三)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督促整改;(五)大力推动消防宣传工作,组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单位和部门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建立消防宣传长效机制;(六)加强政府专职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9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4日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为纽带,各部门密切配合的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印发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为纽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序衔接,形成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群众求助的工作合力。

第四条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范围,是指对超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需要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的紧急类群众报警求助事项。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成立梅州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调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民政局、梅州供电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梅州水文分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民族宗教局、梅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残联、市旅游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林业局、梅州海事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梅州航道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办等33个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全市110社会联动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梅市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9日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工作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网上办事大厅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3年6月底前实现市网上办事大厅试运行,7月底前正式开通;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开通并全部连接到市网上办事大厅。

二、工作原则(一)统一规划,集约建设。

市网上办事大厅(省网上办事大厅梅州分厅)的建设在市的统筹部署下进行,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确定的目标进度,依托电子政务外网,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原则,在统一平台下推进市网上办事大厅和各县(市、区)分厅建设。

(二)顶层设计,统一标准。

市网上办事大厅按统一规划、顶层设计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统一网络,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市网上办事大厅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分市、县两级建设,统一进入方式和页面设置,统一版面风格和标准规范,树立全市政府“一站式”网上办事形象。

(三)整合资源,联合共建。

发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现有服务资源和信息资源的梳理、整合,积极推进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7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分工通知如下: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朱国城同志: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科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汕兴同志:协调法制、安全生产、行政服务中心、审计、统计(含调查队)、应急管理、粮食、市政府驻京、穗、深办事处(联络处)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陈震云同志:协调梅州城区江南东片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州大桥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机场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张运全同志:协调经济和信息化(含商业、物资)、交通运输、公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工商管理、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电力、电信、邮政、石油、盐业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映辉同志:协调农业、林业、水务、民政、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司法、气象、畜牧、扶贫、供销社、残联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龙云同志:负责江南新区建设办公室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林雨兰同志:协调卫生、科技、知识产权、红十字会、外事侨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物价、民族、宗教、档案、方志、妇女、儿童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洪洲同志:协调公安、国安、消防工作。

市政府副秘书长姚铠滔同志: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监察、外经贸(含口岸)、招商和经济合作、对台、打私、人防、人民武装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30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06【实施日期】2010.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将党政群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的职责划给市监察局。

(三)将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审核把关、辅助决策、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处理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文电,草拟、审核以政府及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领导讲话。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市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四)检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负责处理群众、单位来信、来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级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2•【字号】梅市府办〔2023〕14号•【施行日期】202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梅市府办〔2023〕14号《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日梅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全面提升我市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梅市府办[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梅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省交给的地市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职责和社会工作的建设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强“双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抚恤优待、评残评烈、残疾军人安置、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和监督市级救灾款物。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拟订全市镇(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方案及申报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22
•【字号】梅市府函〔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分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现将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吴晓晖同志分管的工作,调整由市政府其他领导临时负责、代管:
由黄文沐同志临时负责发改(粮食、物资储备、能源、电力、重点项目、铁路和机场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和苏区振兴发展)、财政、统计、税务、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信访工作;临时代管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信访局。

由曾尚忠同志临时负责金融、保险、证券工作;临时代管市金融工作局。

由温向芳同志临时负责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军民融合、通信、烟草(含金叶)、石油、盐业工作;临时代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9•【字号】梅市府办函〔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调整部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6〕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鉴于市政府领导工作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对原由谭君铁同志兼任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等机构领导集中调整为方利旭同志兼任,现将调整名单通知如下:1. 梅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 梅州市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 梅州市新型城市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 梅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 梅南水利枢纽工程规划建设领导小组组长6. 梅州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7. 梅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8. 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9. 梅县机场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0. 梅州市交通建设指挥部总指挥11. 梅州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2. 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3. 梅州市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相对集中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4. 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15. 梅州市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第一召集人16. 梅州市宜居城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7. 梅州市振兴足球之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8. 梅州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19. 梅州市国有投融资公司管理委员会主任20. 梅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1. 梅州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2. 梅州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3. 梅州市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4. 梅州市低丘缓坡荒滩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5. 梅州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6.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主任27. 梅州市创建国家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组长28. 梅州城区水务项目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29. 梅州市民营银行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0. 梅州市商事登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1. 梅州市梅漳高速公路项目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2.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梅州分指挥部总指挥33. 国威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34. 梅州市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5. 梅州市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组长36. 梅州市促进梅州振兴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37. 梅州市登革热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8. 梅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39. 梅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0. 梅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1. 梅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2. 梅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43. 梅州市医疗卫生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4. 梅州市争创“广东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5.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46. 梅州市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7.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总指挥48. 梅州市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水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49. 梅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50. 梅州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1. 梅州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2. 梅州经济开发区扩区及申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3. 梅州综合保税区申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4. 梅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5. 梅州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56. 梅州市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总召集人57. 梅州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和流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8. 梅州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59. 梅州市旅游休闲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0. 梅州市创建卫生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1. 梅州市“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62. 梅州市“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鉴于相关工作已完成或已另行成立了领导小组,以下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撤销:1.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参加全省山区(生态)旅游产业园扶持资金项目竞争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365号)2.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嘉应新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3〕237号)3.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对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融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124号)4.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成立梅州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函》(梅市府办函〔2014〕307号)5.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4〕402号)6.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梅州市幸福导向型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2〕327号)其他市领导同志按分工,分别负责相应的机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的有关工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2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26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协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日梅州市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发挥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经济合作和共同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设立、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梅办事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国内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梅州城区设立的外地驻梅办事机构或联络处。

第三条梅州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下称市经协办)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梅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下列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可在本市设立外地驻梅办事机构:(一)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处;(二)县以下(含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联络处;(三)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依法设置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我市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

第五条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驻梅办事机构,应当具有当地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定编和有关人事任职文件、固定的经费来源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外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立驻梅办事机构的,应向梅州市人民政府发送公函,经市经协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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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10]12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28
【实施日期】201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和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梅州市政府派出机构设置和调整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批复》(粤机编办〔2009〕347号),设立梅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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