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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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摘要: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正文:
一、证券质押的基本概念
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向证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的一种方式。

在证券质押过程中,证券持有人需要将证券过户给质押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清融资款项,同时解除质押。

如果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质押方有权通过出售质押证券来偿还债务。

二、证券质押的办理流程
1.证券持有人寻找质押方:证券持有人可以向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证券质押融资。

2.证券持有人与质押方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融资金额、利率、期限等事项,并签订证券质押合同。

3.证券过户:证券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证券过户给质押方。

4.质押方支付融资款项:质押方在收到证券后,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约定的融资款项。

5.证券持有人还款:在约定的期限内,证券持有人需要还清融资款项。

6.证券解押:还清融资款项后,质押方将证券过户回证券持有人,解除质押。

三、证券质押的风险提示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证券的价值下降,融资方需要承担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融资方无法按时还款,可能导致质押方损失。

3.流动性风险:质押证券可能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迅速出售,影响质押方的权益。

四、证券质押的监管政策
我国对证券质押业务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要求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展证券质押业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处置流程
质押股票的处置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通知质权人:质押股票的持有人首先需要向质权人(通常是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表明自己希望处置质押股票。

2. 确定处置方式:持有人与质权人协商确定具体的处置方式,例如市场交易、竞价交易、协议转让等。

3. 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所选择的处置方式,持有人需要办理相应的手续,例如出售股票所需的证券交易流程、协议转让所需的合同签订等。

4. 股票处置:持有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流程进行股票的处置,将股票转让给买方或按照协议进行转让。

5. 还款或解押:根据质押股票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在股票处置后,持有人需要将处置所得的资金用于还款或解押操作,即归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解除质押。

请注意,质押股票的处置流程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在进行质押股票处置时遇到问题,建议咨询相关金融机构、法律专业人士或资产管理机构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背景和重要性II.证券质押业务概述- 定义证券质押业务- 解释证券质押业务的目的和作用-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的流程和参与者III.证券质押登记办理- 登记机构简介- 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 所需文件和资料- 质押登记的生效和终止IV.证券质押交易结算- 结算机构简介- 证券质押交易的结算流程- 质押券种的范围和处理方式- 交易结算的费用和时间V.风险管理- 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风险的应对和处置VI.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业务的重要性和作用- 展望证券质押业务的未来发展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的重要机构。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质押业务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它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证券质押业务对于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质押业务涉及到多个参与主体,包括证券持有人、金融机构、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

业务流程主要包括证券质押登记和证券质押交易结算两个环节。

在证券质押登记环节,登记机构负责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确保质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证券持有人的身份证明、质押合同等。

质押登记办理完成后,质押证券将在登记机构进行冻结,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进行转让、变更、质押等操作。

在证券质押交易结算环节,结算机构负责处理证券质押交易的资金和证券结算。

质押券种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结算机构根据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资金和证券的划转和交收。

同时,结算机构还会对质押证券进行监管,确保质押证券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识别和评估质押业务中的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针对这些风险,登记机构和结算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质押业务的稳健运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O一四年一月三十日附件: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臵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臵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臵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档案管理指引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档案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统一管理,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备忘价值的文件资料;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由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负责收集管理。

第二章. 档案管理职责第三条. 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信用业务管理部档案管理职责:1. 负责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开展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实现统一协调管理,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根据公司规定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关键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做好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4. 指定专人负责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总部归档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5.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及业务承揽部门、资管子公司档案管理职责:1. 是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认真执行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制度;2. 做好本单位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及出入库登记统计工作;3. 指定专人负责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岗位时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4. 其他与档案管理相关事宜。

第三章. 业务档案资料类别第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档案资料分为签章协议类文件、客户基础资料和其他资料。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各证券公司、各银行等市场相关参与主体: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本公司制定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当事人根据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提交的质押合同或另行签订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约定,向本公司申请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从“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按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四条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可以由质押双方或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以下简称“申请方”)。

质权人单方申请办理的,质押双方应当事先在质押合同或质押证券处置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一)实现质权的情形;(二)本质押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由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三)质权人单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即视为出质人已经知晓并同意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

第五条申请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的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

因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失败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方承担。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6、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质押及非交易过户业务介绍

证券质押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
合同后,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要求提交
相应材料,申请就标的证券办理质押登记
证券
的行为。质押登记生效后,标的证券冻结
资金
于出质人账户。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证券公司作为中国结 算质押登记业务的代理机构,负责其托管 客户证券的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的初审; 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发送的电子业务数据 和书面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等材料审核 通过后,办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
此处填写实际解除数量, 如已送转股份的,需填写 送转后的实际解除数量, 如只解除红利,此处填0
此处填写解除 红利的份数
同时加盖公章和 法定代表人(授 权代表)私章或 签名
17
第三部分:质押业务实务
质权实现的途径 司法途径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指引》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质押合同原件(质押合同中质物条款或质物清单中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
数量以及单位;同时质押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并签字)
3、质押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4、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若质押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且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机构的,其委派代表证明书需加盖合伙企业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双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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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质押业务
第一部分 证券质押业务定义 第二部分 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第三部分 质押业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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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法律依据 质押标的 处理原则 信息披露
相同点
参与主体 业务模式 业务流程
不同点
6
第二部分:场内外质押业务对比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中国证券市场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证券质押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和市场交易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质押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登结机构”)制定了证券质押指南,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操作指引。

首先,证券质押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务人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质押物,通过协议约定,债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提供质押物给债权人,以获取资金或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证券质押的核心在于债务人将股票等证券权益转移给债权人作为担保,以获取贷款或其他融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多样化的投资方式。

然而,证券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方面,质押方面的风险需要引起注意。

在质押过程中,债务人需要明确自己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并要保证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另一方面,质押物评估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登结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需要加强对证券质押交易的监管和评估,确保质押物价值和质押率的合理性。

此外,风险控制是保障证券质押交易安全的关键。

借款方和质押方应该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质押比例以及相应的风控措施。

在证券质押的操作上,登结机构也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首先,债务人需要选择一家合规的登结机构作为质押登记机构,确保质押登记合法有效。

登结机构提供相应的质押登记表格,需要债务人填写相关信息,包括质押物的种类、数量、评估价值等,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此外,登结机构还要求投资者在质押过程中遵守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投资者披露质押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市场公平和透明。

同时,登结机构还加强了质押交易的风险提示。

在证券质押交易过程中,登结机构需要向质押登记人提示质押交易的风险,包括质押物价格下跌风险、质押信用风险等。

登结机构还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建议。

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方面,登结机构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4-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状态下过户操作指南

4-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状态下过户操作指南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质押情况下协议转让过户操作指南很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价高位进行了股份质押融资的操作。

但随着大盘的下跌和股价长期低位运行,导致所持公司的股价暴跌,甚至跌破预警线,乃至平仓价。

这样形成以下三个结果,一是在二级市场被强行平仓;二是拿出其他股权或资产增加担保;三是通过协议转让(5%以上股份)抵偿给质权人。

由于上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处于被处置的状态,因此很可能还存在其他诉讼等或有负债风险。

作为质权人为保证自身权益,特别是国有企业之间的担保,并想保护国有资产不损失,拟规避股份交割过程中先解除质押再过户的风险,最佳是采用解除质押与股份交割无缝衔接,同步完成。

以防止交割过程中被冻结,失去质押股份的权益。

本文将以国有企业所持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在质押状态下的协议转让,且取得上市公司控股权为例供各位参考。

一、办理程序第一步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买卖双方的证券账户查询业务。

卖方要做证券持有余额和证券冻结情况两项查询,而买方仅做证券持有余额查询;第二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办理股份协议转让确认;第三步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办理股份解除质押和股份过户交割。

第四步,将解除质押通知书和股份交割单转发上市公司,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二、各项程序所须提供资料(一)取得股份查询信息单所需资料1、《证券查询申请表》(详见附件1)2、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见附件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加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当时即可取得股票查询信息单。

(二)取得上交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所需资料 1、股份查询信息单(3张查询表:卖方的持股信息表、冻结信息表,买方的持股信息表)2、协议转让确认申请表(双方盖章)3、股份协议转让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提供)4、股份转让协议(债权抵偿股款,还需提供债务抵偿协议)买卖双方出具的会计凭证5、借款协议(针对以上对应的债务抵偿协议前期借款情况)会计凭证、银行回单、企业收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重点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重点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风险认识和评估。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交易参与方应对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和评估。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

只有深入了解各种风险,才能有效地应对和规避风险。

合规性和透明度。

在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交易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保证市场各方都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

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

交易参与方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政策、流程、机制等。

还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证在交易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稳健进行。

交易监管和风险预警。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监管,并在需要时发出风险预警。

交易参与方应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响应风险预警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风险发生或扩大。

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

风险是不断变化的,为了适应市场环境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交易参与方应保持警惕,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保证风险管理水平与时俱进。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中的风险管理内容,对于促进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充分认识和有效管理各类风险,才能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正常进行,为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篇示例:1. 风险管理原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首先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

其中包括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六大原则。

这些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他们更好地理解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降低交易风险。

2. 风险防范风险防范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指引》要求投资者在开展交易前,要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风险筛查,确保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可控。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后限售要求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后限售要求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后限售要求
在证券质押后,一旦质押的证券被处置过户,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以下限售要求:
1. 质押物出质期间届满,质权人应当及时返还质物。

2. 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 质权人不得将质物再次出质。

4. 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擅自更换质物。

5. 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质物产生的收益。

6. 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质物,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费用等。

7. 质权人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质物。

8. 质权人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转让质物。

9. 质权人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质押人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具体的限售要求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摘要:I.引言- 介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介绍证券质押业务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 证券质押的概念- 证券质押的流程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 质押品的范围- 质押比例和期限- 质押登记的费用IV.相关法律法规- 质押相关的法律法规- 质押的法律效力V.结论- 总结证券质押指南的主要内容正文:I.引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结算机构”)是负责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的机构。

它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质押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业务,它是指将证券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II.证券质押的定义和流程证券质押是指证券持有者将其所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物,向质押权人提供担保。

质押权人则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证券质押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质押合同:证券持有者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质押比例、贷款金额等内容。

2.办理质押登记:证券持有者将质押合同提交给结算机构进行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完成后,结算机构将冻结质押物的转让,以确保质押权人的权益。

3.放款:质押权人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和质押期限,向证券持有者放款。

4.还款:证券持有者在质押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结算机构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物恢复转让。

III.证券质押的注意事项1.质押品的范围:质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2.质押比例和期限:质押比例一般不超过质押物市值的70%,质押期限由双方约定。

3.质押登记的费用:质押登记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和解除质押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结算机构规定。

IV.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质押的相关法律法规。

2.《证券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对证券质押登记的流程、材料、费用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V.结论总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质押指南》为证券持有者提供了详细的证券质押指导。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指引2013年12月1.总则1.1为完善债券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满足债券持有人对质押券管理服务的需要,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本指引。

1.2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质押券:指在质押、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远期交易、债券借贷(双边)、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等业务中形成的质押债券。

质押券管理服务: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质押券质权方或出质、质权双方的委托和授权,提供质押券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等服务的行为。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客户端:指客户与质押券管理服务系统联网的、用于办理质押券业务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中央债券簿记系统: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和管理,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

质押券管理服务客户:指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券管理服务,并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机构。

2.业务分类2.1质押券管理服务业务分为双边质押类、中央质押类和三方质押类等三大类业务。

2.2双边质押类业务指业务标的和质押券均由质押双方一对一协商确定的质押业务,包括质押式回购质押、买断式回购履约保证质押、远期交易履约保证质押、债券双边借贷质押等。

2.3中央质押类业务指具有唯一质权方、至少两个以上潜在出质方的质押业务。

分为以融资为目的的中央融资质押类业务、以债券借贷为目的中央借贷质押类业务和以结算履约保证为目的的保证金替代类业务等三类。

其中,中央融资质押类包括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国库现金管理业务等。

保证金替代类包括小额支付系统质押额度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协议存款授信质押业务等。

质押处置过户协议

质押处置过户协议

质押处置过户协议《质押处置过户协议》本《质押处置过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以下简称“双方”)于日期签订: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1. 甲方拥有质押品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并将其质押给乙方作为债务担保;2. 甲方同意将质押品处置并过户给乙方,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欠的债务;3. 双方为了明确质押品处置过户的条款和条件,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押品的描述1.1 本协议所涉及的质押品具体描述如下:(质押品名称、数量、型号、规格等详细信息)。

第二条处置和过户方式2.1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质押品处置并过户给乙方。

2.2 甲方应在过户日期前,将质押品运输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2.3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以证明甲方对质押品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并确保乙方能够合法拥有和处置质押品。

第三条处置和过户时间3.1 过户日期为(过户日期)。

3.2 甲方应在过户日期前,完成质押品的处置和过户手续。

第四条处置和过户费用4.1 甲方应承担因质押品处置和过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用、税费等。

第五条债务清偿5.1 甲方通过处置和过户质押品的方式,向乙方清偿债务。

5.2 乙方应在过户日期后,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债务清偿手续,并出具相应的债务清偿证明。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6.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8.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

8.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质押处置流程

质押处置流程

质押处置流程质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行为。

在贷款业务中,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质押处置流程是指在质押物被质权人处置的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质押处置流程的具体步骤。

首先,质押物处置的前提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者违约情况。

一旦贷款出现逾期,质权人有权启动质押处置流程。

在此之前,质权人需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处置性。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处置的方式和流程。

其次,一旦确定启动质押处置流程,质权人需要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债务人质押物处置的意向和具体方式。

通知书应包括质押物的基本信息、处置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并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处置程序。

接着,质权人需要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一般来说,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协议转让、自行处置等多种方式。

在选择处置方式时,质权人需要综合考虑质押物的性质、市场行情、处置成本等因素,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处置。

然后,质权人需要公开处置质押物。

无论是通过拍卖还是协议转让,质权人都需要通过公开途径向市场发布处置信息,确保处置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在公开处置过程中,质权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一旦质押物完成处置,质权人需要将处置所得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在清偿债务后优先取得其应得的权益。

剩余部分则应按照法定程序返还给债务人。

总之,质押处置流程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质权人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债务人在贷款过程中也应充分了解质押处置流程,合理使用质押物,避免因质押物处置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证券质押业务办理指南

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可以转让的证券,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外资股、流通股、基金和国债及上市公司可转债等。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而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承担。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交付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2、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方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交付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加盖单位公章);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说明中应包含“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的字样);2、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方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8、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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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要求,完善质物处置机制,规范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根据《证券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等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时,质押双方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的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证券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质押证券处置过户适用本指引,具体办理流程参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本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
行为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质押双方应当在相关信息披露程序履行完成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五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质押双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因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以质押证券转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

第七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当通过本公司柜台办理。

第八条质押双方向本公司柜台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附件);
(二)质押证券处置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应包括质押证券相关情况(证券数量、证券性质等),质押证券处置过户原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金额等),质押证券处置价格确定依据,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等,质押双方应在协议中约定“申请处置过户的质押证券折价总额以未履行债务金额为上限”;
(三)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
(四)本次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的公告(如有);
(五)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六)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涉及以下情形的,质押双方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需经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
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出质人因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以及《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第十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的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第十一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时,如过入方为境外投资者且未开立证券账户的,该投资者应直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并承诺所开证券账户只用于处置在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中受让的证券,不进行其他证券买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相关规定缴纳过户登记
手续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质押证券的过户登记手续。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司法执行等情形导致申请过户的质押证券数量不足,过户登记处理失败。

第十四条质押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所对应的质押登记效力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押证券处置过户申请
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债券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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