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公司股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股权抵押借款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股权抵押借款协议书范本)对于企业的股权问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毕竟这涉及到公司内个人的权利有多大。
那么股权转让和股权出质有什么区别?下面就喝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股权转让和股权出质有什么区别?股权转让定义:股权转让,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所持的股东权益有偿的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之间是可以相互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股权。
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但必须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股东应该就其股权转让的事情,要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当日起,如果30天类没有给与答复的,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股权转让的,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愿意购买的,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定义:股权出质是一种现已可行的融资担保方式,作为一种可以进行质押担保的权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转让和股权出质有什么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股权抵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非常大的,可以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股权抵押只是一种担保形式,也并不是说如果到期未偿还债务,就可以自动成为股权转让,而是必须走清偿手续。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模式看懂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区别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模式看懂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区别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被称为场内交易,而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交易则被称为场外交易。
虽然这两种交易方式都与证券有关,但它们在交易模式和特点上存在一些区别。
一、场内交易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大厅或交易终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在场内交易中,交易人员(如券商、投资者等)通过自己的证券账户,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买卖委托,由交易所撮合买方和卖方进行交易。
场内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高度透明:场内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数据、成交价格、成交量等信息实时公布,供市场参与者参考。
2. 高效性:场内交易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速度快,可以实现即时撮合交易,保证市场流动性。
3. 资金安全性较高:场内交易中,交易款项在交易所的监管下进行,交易资金结算安全可靠。
4. 市场影响因素较小:场内交易中,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交易规模较大的交易也不容易对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
5. 交易监管健全:场内交易受到证券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交易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
二、场外交易场外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场外交易通常由场外机构、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交易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进行交易。
场外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灵活性:场外交易通常是双方协商达成的交易,交易方式和合同条款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灵活设计。
2. 交易对象多样化:场外交易可以涉及各种证券品种,如股票、债券、衍生品等,交易对象相对较为多样化。
3. 资金划拨及结算方式灵活:场外交易中,交易款项的划拨和结算方式一般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灵活性较高。
4. 直接交易成本较低:场外交易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直接进行交易,省去了交易所撮合的中间环节,因此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5. 缺乏交易监管:场外交易相对于场内交易来说,监管体系相对较为薄弱,存在一定的风险。
总结起来,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交易模式和特点上有着一定的差异。
基金投资如何理解基金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基金投资如何理解基金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基金是一种集合了多种投资者资金的金融工具,广泛应用于投资市场。
基金的交易方式有两种: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本文将详细解释基金的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并帮助读者理解和运用这两种交易方式。
一、基金的场内交易场内交易,也称为一级市场交易,指的是投资者通过向基金公司购买或赎回基金份额的直接交易。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 申购: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购买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购买不同种类的基金,如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
申购时,投资者需要根据基金的净值进行购买,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
2. 赎回:投资者向基金公司出售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即赎回基金。
赎回时,投资者可以根据基金的净值和持有期限决定赎回份额,并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基金的场内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价格准确性: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相对应,价格准确,交易公平公正。
2. 灵活性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进行申购和赎回操作。
3. 交易流程简便:场内交易不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易流程相对较简单。
二、基金的场外交易场外交易,也称为二级市场交易,指的是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基金交易的方式。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1. 市价交易:投资者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买入或者卖出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购买或出售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2. 获利交易:投资者在市场行情看好时,可以通过买入基金份额实现获利。
当基金价格上涨后,投资者可以卖出基金份额以实现收益。
基金的场外交易具有以下特点:1. 市场竞争:基金的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交易更具竞争性。
2. 交易透明度:场外交易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过程相对透明,交易价格更加公开。
3. 流动性高:场外交易市场活跃,投资者可以更快速地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
三、基金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的对比基金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具有以下区别:1. 交易方式:基金的场内交易是直接通过基金公司进行,而场外交易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进行。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区别及相关流程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区别及相关流程一、股票质押的定义股票质押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简称。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证会〔2013〕44 号)【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办法】第2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简单来说就是把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获得一笔融资,到期还款解除股票质押。
尽管其全称中有“回购”字眼,但股票没有过户给质权人,没有发生所有权转移,所以从法律上判断属于典型的质押范畴。
恭喜!您收到一份炒股软件广告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一)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定义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深圳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场内”指的是交易所内,业务的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及其成立的资管计划,在场内进行股票交收和股票处置。
场内质押因为遵循已经程序化的操作步骤,又被业内称为标准业务。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所持有的股票或其它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除证券公司及其资管计划等之外其它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比如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实体,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展开剩余76%场外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向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为自己或第三方借款做担保的交易途径。
此时的交易可能仍有证券公司参与,但这时的证券公司只是上述交易主体的委托方,而不是作为质押交易的一方主体出现。
场外质押不像场内质押那样遵循标准式流程,被业界称为非标业务。
(二)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流程场内质押流程遵循从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到中证登逐级电子申报的程序。
深交所业务办法第3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
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
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
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在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间架起一座资金融通的桥梁。
股票场内外质押有什么不同
股票场内外质押有什么不同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质押只是一种担保措施,对于投资人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可以处置质押物变价现金清偿债务的一种保证资金安全的方式。
质押以登记生效,股票的质押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股东借钱考虑的几个点:资金成本,信息披露,征信,质押率,办理效率股票质押股票质押在长期的市场行为下分为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
场内质押是指质押行为通过场内系统通过证券公司直接向交易所申报确认后申报中登证登记生效。
场外质押是不通过证券公司场内的系统,直接到中登证申报登记,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证券公司办理登记。
有关股票质押信息披露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按照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场内质押场内质押资金都是金融机构投资标准化产品的钱,对投资产品安全要求高,通过线上办理手续效率高,利率低。
场外质押资金可以是各种投资人,通过各种通道来实现投资理财,对风险控制没那么严格,同时利率成本会有所提高。
叫停券商场外质押的盯市与处置后,场外资金越来越少。
场外质押场内质押处置在申报交易所后可以直接场内处置,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变卖获得价款收回资金。
场外质押处置主要通过司法途径、协商、抵债等方式,处置股份可能受到减持新规影响不利于收回资金。
近几年股东减持方法
近几年股东减持方法在资本市场中,股东减持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股东减持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为了实现投资回报,也可能是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不同预期。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近几年股东减持的主要方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市场行为。
一、直接减持1.场内减持: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卖出股票,这种方式减持速度快,操作简便。
2.场外减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这种方式减持对市场冲击较小,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二、间接减持1.债务转让:股东将持有的股权通过债务转让的方式,将股权转给债权人,实现减持。
2.股权质押: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获得资金,从而实现间接减持。
3.基金份额转让: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转化为基金份额,再通过转让基金份额实现减持。
三、员工持股计划减持1.员工持股计划到期减持:公司为员工设立的持股计划到期后,员工可选择减持套现。
2.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减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达到条件后可减持。
四、家族信托减持家族信托是一种家族财富管理工具,股东将持有的股权转移至家族信托,通过家族信托进行减持,可以实现财富传承和风险隔离。
五、杠杆减持股东通过融资、配资等手段放大投资杠杆,进行减持。
这种方式风险较大,但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大规模减持。
六、大宗交易减持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股票一次性或分批减持给接盘方。
这种方式对市场冲击较小,但需要找到合适的接盘方。
七、协议转让减持股东与接盘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股权转让。
这种方式减持速度较快,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总结:近几年股东减持方法多样,股东可根据自身需求和公司情况选择合适的减持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减持行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维护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利益。
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是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特征1、与一般权利质押相同之处(1)权利的从属性。
债权人所享有的股权质权对于主债权而言是一种从权利,质押合同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合同。
主合同债务消失,则股权质押也随之消失。
(2)转移占有。
这里的转移占有,是指转移权利的凭证,由出质人交给质权人占有。
(3)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主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实现股权,优先受偿。
2、与一般权利质押不同之处(1)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
股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所以,尽管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它既非物权,也非债权,其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
股权的价值受公司经营状况、市场变化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的影响,这一点从股市的风险难测中也可见一斑。
所以,对于股权设定质押担保,其担保功能比较难以把握。
对于质权人而言,存在比较大的风险。
而一般的权利质押,虽然也不是说设定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就是实现质押时的标的物价值,它也可能存在一个价格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不如股权那么大。
一般来说,一般权利质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对于质权人而言,所要承担的风险比较小。
(2)股权价值是一个预期。
值当事人在设定股权质押之时,对股权的评估可能与实现质权时的价值存在一定距离,对股权价值的评估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协商确立的预期值与实际情况背离较大的情形,质权人对于股权价值的实现只是一个预期,并没有十足的把握,所以要背负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公示方式的特殊性。
股权质押是对股东股权的限制,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股权出质规定了特殊的公示方式。
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的内容中具体介绍。
(4)实现方式的特殊性。
普通权利质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除此之外,还可以享有代位权,也就是取代出质人的位置,向出质人的义务人直接行使权利。
但是股权质权的实现方式,除了经公司在股东名册登记的以外,质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股利等。
股票质押业务——场内vs场外
股票质押业务——场内vs场外C、融资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满足3个条件,都可以办场内股票质押。
非产品户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等。
有股东卡,账户里有股票。
三方存管关联了境内的银行卡。
举例来说:个人:可以。
大到控股股东,小到散户,都可以做。
但是,持股5%以上股东是要注意信息披露的,董、监、高的股票是有高管限制的,注意区分股份性质。
大部分券商都针对规模较小的股票质押上了标准化系统,开通以后就可以自己办理股票质押了。
公司:可以。
国资背景的股东做质押要审批,普通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要表决同意,涉外公司以香港公司居多,只有“开立了股票账户”并且“关联了境内银行”的股东才可以做股票质押,资金用途要符合外管局的审批,任何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都没办法做股票质押。
合伙企业:可以。
要合伙人会议同意。
资管计划、基金、信托等:不可以(一般而言)。
因为产品户的股票一般有特定用途或涉及结构化资金,合同中的资金用途和投向等条款是不会约定持有的股票可以质押的。
如果约定投向可以包括股票质押,那么定向资管计划是可以质押的。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约定: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
D、资金:场内质押使用的资金包括:1、券商自有资金2、集合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券商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3、定向资管计划资金(一般而言是银行委托投资的资金)场内使用的资金全部都是金融机构投资标准化业务的资金,自然而言对于标的、融资人等条件审核较为严格了。
而且,融资所得的资金,是直接划转到股票账户关联的三方存管银行的(这个是无法调整的)。
但是,如果选择场外的话,划款银行卡是可以选择的,匹配的资金也更加多样化。
E、交易要素:购回、提取等:场内质押因为处置较为方便,券商有系统可以盯市,一般设有提前购回、提取、部分解质押等条款,也就是说,场内虽然严格,但是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
股权质押在券商与商业银行中的异同(共五则)
股权质押在券商与商业银行中的异同(共五则)第一篇:股权质押在券商与商业银行中的异同股权质押在券商与商业银行中的异同1.股权质押的介绍1.1 股权质押的概念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指股权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通过金融机构发行设立的产品募集所需的资金,解决企业经常遇到的流动性问题。
商业银行的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质押的股权为担保标的,以向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行为,也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
当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或者作为担保标的的质押股权市值低于平仓价值时,商业银行有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强制处理。
1.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概述在证券公司方面,截止到目前,国内有119家证券公司均开展了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从数据来看,从2015年1月到2016年1月中,参与股权质押的股票市值为3.4万亿,累计占A股市值的6%,从市值占比来看,证券公司占据了59%。
一共进行了7099笔股票质押业务,其中证券公司占比64%。
而商业银行进行的股权质押业务的体量则明显小于证券公司。
但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股权质押都有各自的优缺点。
1.3 股权质押的原因企业选择质押股权融资,一般有三个原因。
首先,股权质押可以增加融资本方式,降低融资成本(不同于信用贷款,股权质押属于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成本较低)。
其次,加强公司实际控制权,并获取资金支持。
(不影响公司控制权)。
最后,可以有效减少公司对外担保,减少公司或有负债。
2.股权质押的风险2.1 股权质押中的客观风险2.1.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也就是价格风险,由于价格的不稳定性降低股权价值带来了风险。
股权价值的被动直接关系到质押贷款的安全。
由于我国的短线投机氛围浓厚,上市公司有暴涨暴跌,所以上市公司的股价始终处于风险状态。
2.1.2 流动性风险如果没有愿意接手的毛家会使出质的股权遭到贱卖,流动性不足给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但是相对来说,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更为安全,因为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是要大于非上市公司的。
股票场内场外质押区别
质押方式
场内质押
场外质押
定义
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
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
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史上最全!详解股权质押
史上最全!详解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目录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公司法之后出台的担保法,才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如《担保法》第75条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78条又作了进一步补充。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份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在此需要指出,《担保法》第75条第2项及第78条法条表述颇有不妥之处。
首先,“股份”这一概念使用不规范。
第78条第3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可见,《担保法》该处所用的“股份”,是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
对股份这一概念,尽管世界上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在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中,均统一使用,即不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均称为“股份”。
然而,在这两个国家,其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资本,也如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为数额相等的份额”。
但在大多数国家,股份这一概念,仍然特指公司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如日本《有限公司法》中称“股东份额”,日本《商法》股份有限公司一章则称“股份”。
我国《公司法》及我国公司法颁布以前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仅称“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才称“股份”,从未混同使用。
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操作规则
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操作规则01何谓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出质⼈(债务⼈或者第三⼈)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质权⼈。
债务⼈不能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有权就该出质的上市公司股票优先受偿。
依照《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效要件。
02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分类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场外两种交易模式。
(⼀)场内交易场内交易,⼜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种标准化的证券交易,具体是指融⼊⽅将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登记在交易所的资⾦融出⽅(证券公司或其成⽴的资管计划等)融⼊资⾦,未来返还资⾦、解除质押的交易。
⽽后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和融出⽅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
(⼆)场外交易通俗⽽⾔,除质押式回购交易外,其他在中证登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业务,均属场外交易。
即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是直接到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远程电⼦化申报⽅式办理质押登记。
股票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结构如下:股票质押(⼆)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流程按照《业务办法》等相关规定,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流程如下:股票质押(三)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关键要点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针对股票质押式回购总结如下关键要点,以便上市公司股东在进⾏股票质押式回购时予以参考:1. 质押率的确定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例。
依据标的股票、融⼊⽅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
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股权质押的条件有哪些?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
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一、股权质押是好是坏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
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二、股权质押的条件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股票场内场外质押区别
标的证券
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
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标的股票
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股份中的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
股份中的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作为质押物,向质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对于企业发展和股东个人的资金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股份中的股权质押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定义与形式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质押,用于借贷、融资甚至风险防范等目的。
质押方作为股东,将其股权权益以质押方式赋予质权方,以达到相应的目的。
在实践中,股权质押通常有以下形式:1. 股票质押: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物,以获取贷款或融资。
2. 股权质押: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作为质押物,以提供担保或用于其他交易目的。
股东仍然享有股票的收益权和决策权,但在质押有效期内,质权方享有股票的处分权。
二、股权质押的意义与优势股权质押对于股东和企业都有一定的意义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融通:股权质押为股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途径,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股权来获取资金,满足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需求。
2. 风险防控:质押股权可以用于对借款方进行风险防范,一旦借款方出现违约等情况,质押方可以行使其股权处置权。
3. 业务拓展:通过股权质押,企业可以获得更多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业务发展的空间与机会。
4. 股权流动:质押股权可以使股东在不减持的情况下,实现部分权益流动,满足其个人需求。
三、股权质押的注意事项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金融交易方式,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交易安全:质押方需要确认质权方的信誉度和支付能力,以避免交易风险。
2. 股权估值:质押方需要进行合理的股权估值,以确定质押的股权数量和价值。
3. 质押比例:质押方和质权方需要就质押比例达成一致,以保障双方利益。
4. 合同约定:质押方和质权方需明确约定质押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签订合同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5. 法律法规:质押方和质权方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_股票市场构成部分
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_股票市场构成部分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的区别一、交易方式:场内质押融资方直接向券商进行融资;场外质押以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借定向资管+单一信托方式,对融资方进行信托炒股。
二、抵押品种场内可交易的品种,如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中对股票的要求:1、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2.非ST、_ST 股票;3.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股票;4.非交易所长期停牌或除牌的股票;5.上一年度没有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6.过去三个月累计涨幅不超过100%;7.非法律、法规限制的禁止交易股票,不得质押西南证券600369;8.无其他特别风险。
场外质押以股票为主,未涉及基金(ETF、LOF、封闭基金、债券)。
三、客户准入门槛场内质押初始交易金额50万及以上;场外质押3000万及以上。
股票市场的四个构成部分一、交易所市场交易所市场就是二级市场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平时买卖股票的地方。
它是股票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个市场是所有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自由买卖股票的地方,它具有固定的交易地点和交易时间。
二、场外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是有多家证券商行组成的一个没有固定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的比较抽象的证券买卖市场,在这里,股票买卖的价格都由每个券商自行进行讨论决定。
因为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所以交易主要就是通过电话或网络来进行。
三、第三市场第三市场主要从事的是场外交易,已经上市的股票,它交易的价格原则上是交易所当日的收盘价,但交易的费用,是通过磋商来决定的。
四、第四市场第四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它是为了适应机构投资者应运而生的,在这个市场中,股票的买卖有交易双方直接进行协商,不会经过任何一个中介机构,因此在第四市场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私密性。
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一个高级大客户交易场所。
从上面的概念中我们可能会感觉场外交易市场和第三市场好像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其实第三市场只交易已经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票,而场外交易市场可以交易的品种就非常多了,不管股票有没有挂牌上市,都可以在这里进行自由交易。
【热荐】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
【热荐】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我国对于股权质押和转让方面的相关的法律较为缺乏。
那么到底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我们要结合相应的法律知识,下面就让的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吧。
一、股权质押和股权转让的区别1、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行为,以股东将自己的股权用于担保自己履行债务或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股权按拍卖程序处理,用于偿债。
2、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股东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
无任何担保的表示。
二、股权质押后还能做股权转让吗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后由于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质押登记,在办理解押前不能做股权转让三、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
真正确立了我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二)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
另外,1997年5月28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予以特别确认。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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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股权质押V S 场外股权质押
整理时间:2016/8/15
参考法律法规:
1.1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修订)
2.1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
2.2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
2.3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
3.1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3.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4.1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新三板)
5.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