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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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证券公司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这项业务通过对各类证券的研究,提供给投资者有关证券的信息和建议,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首先,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主要目标是给出对特定证券的评级和建议。

研究员根据其分析和预测,可以给出买入、卖出或持有等不同的评级建议,以指导投资者该如何操作。

这些评级和建议是基于对证券市场和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了解,帮助投资者获得更精准的投资方向。

其次,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提供了对特定证券的深入分析。

研究员通过搜集和分析各种信息和数据,对证券的基本面、行业趋势、盈利能力等进行评估,帮助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更全面、客观的了解。

这种深入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判断证券的价值,进而决定是否投资。

此外,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还提供了一定的市场洞察力。

研究员通常会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公司新闻,及时发布相关研究报告,以提供给投资者最新的市场情报。

这些市场洞察力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市场趋势,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决策。

当然,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是评级的准确性。

有些人认为,研究员的评级和建议并不总是准确的,有可能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与被研究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个人利益冲突等。

因此,投资者在参考研究报告时需要保持谨慎和独立思考。

总的来说,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在证券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提供对证券的评级和建议,深入分析和洞察市场趋势,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然而,投资者在使用研究报告时需要保持谨慎,并结合自己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以避免盲目跟风和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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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001答案
篇一: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题C11001答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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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不得少于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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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不当利益
B
索引:不正确的是
ABC
索引:监局报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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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范畴的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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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知识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知识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投资分析》要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1.关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规范要求(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8)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包括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证券、期货市场行情的分析、预测和投资建议;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的活动;间接有偿投资咨询服务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没有从服务对象直接获取收益,但是为其营利创造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包括除证券经营机构外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提供涉及证券发行、交易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财务顾问等方面的有偿咨询服务。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信息服务公司、信息网络公司、财务顾问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公司。

关联法规:第五条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中,具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各不得少于三名。

第六条《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场所”与“设施”应当专门用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七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除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设立独立的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部门,其业务、人员、场所、设施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的其他部门分开,咨询人员不得在机构其他部门兼职。

证券经营机构只能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货经纪机构只能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五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 为证券投资 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 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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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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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 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 客户提供涉及 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 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 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 财规划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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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投资顾问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合规学习 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解读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 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 访、 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 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 适应。 解释:反映出证监会学习国外希望大力发展证券公司的投顾业务。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 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 验、 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 以记载、保存。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金融机构中的重要一环,它对于投资者的决策以及市场的资讯传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目标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准确的公司和行业情况分析,帮助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做出明智的选择。

本文将从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定义、功能以及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证券研究报告业务通常由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

这些机构通过调研和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行业竞争情况等,撰写出一份详细的研究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主要针对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产品,为投资者提供市场行情、重大消息及相关影响等方面的分析。

其次,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提供关于市场行情的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的变化和趋势,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其次,它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公司和行业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等因素,为投资者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提供参考。

另外,证券研究报告还可以提供投资策略和建议,指导投资者在市场中的操作和调整。

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应用价值也非常重要。

首先,它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通过研究报告的分析和建议,投资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投资对象的信息,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其次,它可以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研究报告的发布将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提高市场的信息公开度,从而促进市场的有效运行。

此外,研究报告还可以为企业融资提供参考和支持。

通过发表正面的研究报告,企业可以提高自己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和声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

然而,证券研究报告业务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研究报告的撰写需要投资分析师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研究能力,但是行业内存在一些不实和不真实的研究报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另外,市场对于研究报告的关注程度不一,有时投资者也不一定会完全相信研究报告的分析和建议。

此外,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还需要符合监管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94分2015

C1100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94分2015

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

A. 3年B. 5年C. 10年D. 15年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2.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提前()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A. 3个B. 5个C. 10个D. 15个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3.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A. 隔离墙制度B. 人员管理制度C. 客户投诉处理机制D. 信息披露制度您的答案:A题目分数:6此题得分:6.04.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以下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管理,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B.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C. 证券投资顾问可以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但应当分开管理,以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D.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您的答案:C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二、多项选择题5. 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有()(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 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B. 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C. 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D. 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您的答案:D,A,C,B题目分数:7此题得分:7.06.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下述行为,不正确的是()。

证券投顾第一章内容

证券投顾第一章内容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第一节资格管理一、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徉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申请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7)未受过刑事处罚:(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业证书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

协会应当自收到执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向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

执业证书不实行分类。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经机构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机构对外开展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1) 2001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结合了保障权益与规范业务,设置了对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徉询人员、媒体的-重保护机制,其核心内容是执业回避、执业披露和执业隔离,其规范方式是事前预防与事后查处相结合。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发布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应用

发布证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的应用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整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整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
(4)列出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依据,阐述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的过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解读-课堂练习及课程测验
随堂练习一
1)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在执行上,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D.环境影响研究报告
B.环境影响登记表
D.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纲要求随堂练习二
(三)安全评价的内容和分类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1.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环境标准体系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划分依据课测验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12.25•【文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证券正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

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第六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15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15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九)定制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的有关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接受特定客户委托,就尚未覆盖的具体股票提供含有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的研究成果或者投资分析意见的,自提供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就该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十)媒体刊载、转发证券研兖报告的管理要求
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内部控制要求
(一)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合规管理要求
(三)业务、合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保存要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知识点四监管部门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掌握)
一、基本原则
(一)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忠实客户利益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一)了解客户环节的规范要求
(二)风险揭示环节的规范要求
(三)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环节的规范要求
1。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12

【全国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12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二、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基本关系
(一)关系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
(二)区别
(三)联系
研究报告可作为投资顾问服务的依据
知识点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人员资格管理要求(掌握)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格管理
(一)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其他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资格管理
(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三)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四)同一人员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和证券投资顾问
1。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17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考点(新)117

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2、客观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坚持客观原则,避免使用夸大、诱导性的标题或用语,不得对证券估值、投资评级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3、公平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特定对象。

4、审慎原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釆用严谨的研究方法和分析逻辑,基于合理的数据基础和事实依据,审慎提出研究结论。

(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1、证券研究报告载明事项(1)“证券研究报告”字样;(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3)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4)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5)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6)证券研究报告釆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7)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2、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加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管理。

将上市公司纳入研究对象覆盖范围并作出证券估值或投资评级,或将该上市公司移出研究对象覆盖范围的,应当由研究部门或者研究子公司独立作出决定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3、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1)建立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制度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的信息来源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收集环节的管理,维护信息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2)证券研究报告可使用的信息来源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

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

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之八

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之八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八重点法条第一百六十九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百七十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

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1上述条文是对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和从业限制的规定。

2注意: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另外,还要掌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4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重点法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证券投顾新规

证券投顾新规

证券投顾新规证券投顾新规是指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顾问行业的监管规定。

自从证券投顾业务出现以来,由于市场参与主体众多且异质化,投资风格和理念各异,监管难度较大。

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投顾行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我国证券监管机构逐步出台了一系列的证券投顾新规。

证券投顾新规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运作模式、信息披露、资本实力、风险控制、机构设置等多个方面。

首先,对证券投顾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要求符合一定的机构条件和人员条件,具备一定的投资研究能力和管理能力。

这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并保证投顾机构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投资建议。

其次,新规对证券投顾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

投顾机构应该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能力,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投资建议,并为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同时,也要求投顾机构为客户提供一定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服务,帮助客户合理分配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率。

在运作模式方面,新规加强了证券投顾机构的内控管理要求。

投顾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等环节。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保证机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规要求投顾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投资报告等必须真实准确,且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这样一来,投资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投顾机构的投资思路和风险偏好,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此外,证券投顾新规还加强了投顾机构的资本实力要求。

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监管规定进行资本监管。

这样可以提高机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机构破产和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最后,新规对证券投顾机构的机构设置进行了规定。

投顾机构应该设立有效的独立董事会,并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

这样可以增强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风险的产生。

综上所述,证券投顾新规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投顾行业,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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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发布对象,禁止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禁止从事或者参与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活动。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五条在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第六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研究部门或者子公司,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及相关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的,应当采取防范利益冲突的措施,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证券研究报告”字样;(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称;(三)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四)署名人员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码;(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六)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七)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合规、客观、专业、审慎。

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对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审阅机制,明确审阅流程,安排专门人员,做好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的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对象,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人员或者特定对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明确管理流程、披露事项和操作要求,有效防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相关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前泄露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和观点。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分析师因公司业务需要,阶段性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或者提供行业研究支持的,应当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

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

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对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的人员资格、利益冲突、跨越隔离墙等情形进行合规审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十九条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分析师,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第二十条证券分析师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涉及具体证券的评论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符合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以及下列要求:(一)由所在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统一安排;(二)说明所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日期;(三)禁止明示或者暗示保证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

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三)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四)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五)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六)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

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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