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投资咨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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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证券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全体人员。
三、投资咨询业务规范1.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投资咨询部门,配备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2.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制定投资咨询业务流程,明确投资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方式、期限等。
3.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专业的投资咨询服务。
4.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活动。
5.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6. 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投资咨询业务。
四、投资咨询服务内容1. 投资咨询部门应当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1)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研究报告;(2)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建议等;(3)投资风险提示、投资收益预测等;(4)投资教育、投资咨询培训等。
2. 投资咨询人员应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投资咨询服务。
五、投资咨询业务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投资咨询业务的审批、监督、检查等环节。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业务性质、规模、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3.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业务实施全过程监控,确保投资咨询业务合规、稳健开展。
4.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投资咨询业务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业务及时整改。
六、投资咨询人员管理1.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咨询人员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3.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咨询人员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投资咨询人员进行处罚。
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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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的业务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合规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独立的证券投资建议。
第二章人员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3.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4.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5.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执业行为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建议等服务;2. 指导客户进行证券投资,帮助客户制定投资策略;3. 监督客户投资行为,提醒客户风险;4. 提供市场动态、政策法规、公司信息等相关资讯;5. 参与公司内部培训和业务交流。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2. 诚实守信,不得泄露客户信息;3.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不得为个人利益误导客户;4. 不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5. 接受公司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定期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在工作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一条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客户损失或公司声誉受损的,公司应依法予以处罚。
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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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s only one corner of the universe you can be sure of improving, and that's your own sel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制度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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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行政财务部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办法,监督财务顾问部执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为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信息技术部、法律合规部、稽核风控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自身部门定位承担投资顾问业务开展的运营支持和管理职能。
第四条财务顾问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信息隔离墙的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条财务顾问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的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六条财务顾问部向公司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公司的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中遵守本办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doc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doc](https://img.taocdn.com/s3/m/281a7665551810a6f52486a6.png)
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两篇篇一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加强公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规范投资顾问人员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促进投资顾问业务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投资顾问,是指公司正在或将要从事符合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所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成为证券投资顾问的证券营业部员工。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四条经纪管理总部和证券营业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顾问的日常管理、招聘、培训、监督、考核、投诉和回访等工作;投资顾问部是证券投资顾问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顾问的专业指导、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价等工作,负责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需求,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产品或服务;人力资源部负责投资顾问的人事管理、资格申报和注册登记等相关事宜;信息技术部负责提供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法律合规部负责投资顾问业务有关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核,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有关合规培训和合规咨询,在合规检查工作中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考核,并将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公司信息隔离墙统一管理。
第二章证券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第五条投资顾问的任职资格包括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合规执业记录;2.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投资咨询经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4.具有出色的沟通及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客户的各种投资咨询问题;5.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及公司其他条件。
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
![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https://img.taocdn.com/s3/m/a0fa9e0016fc700abb68fcc6.png)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5e5991fe4733687f21aa25.png)
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投资顾问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顾问的证券投资咨询专业服务优势,合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及基础客服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顾问团队及其从事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第三条投资顾问是指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已签署合规许诺书、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工作和投资顾问业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投资顾问”)。
第二章投资顾问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投资顾问人员大体聘用标准:(一)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从业经历;(二)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三)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水平;(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团队合作能力和执业操守;(五)执业合规与风险控制能力强,无不良执业纪录;(六)公司认可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聘为投资顾问:(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最近三年受过刑事惩罚的,或因犯有贪污、行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因犯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原单位开除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尚在禁入期内的;(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自律规范或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不得录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研究部与行政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公司有关规定,不按期组织投资顾问的评聘工作。
投资顾问聘用工作采取内部选拔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咨询人员被评聘为投资顾问后,须签署《江苏百瑞赢投资顾问许诺书》。
第八条合规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记录管理,确保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记录为证券投资顾问。
研究部应主动向公司申报投资顾问人员变更等信息。
第九条投资顾问专业技术职级包括首席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助理四个级别投资顾问的专业技术职级由研究部、行政人事部评定并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生效。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2011版)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2011版)](https://img.taocdn.com/s3/m/65246640a8114431b90dd886.png)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营业部咨询服务水平,扩大咨询服务对客户的影响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咨询服务需求,稳定并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营业部,由营业部管辖的,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岗位职责:(1)负责营业部客户咨询服务,尤其是营业部高端客户的专业化服务。
其中包括:及时向高端客户传递总部最新资讯信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账户评估、投资指导等服务;通过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增加营业部的客户资产。
(2)为前台客户经理提供培训、支持,辅助区域营销中心和客户经理开发、服务其高端客户;推动营业部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
(3)在客户服务活动中,担任讲师。
(4)与经纪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组对接,实现咨询服务信息的传递,有效使用“核心客户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客户。
(5)推广、营销公司的“签约服务类”的产品。
(6)完成营业部和经纪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投资顾问分为: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见习投资顾问。
(1)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 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8 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 户以上。
(2)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 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e33bf5b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2a.png)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为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据委托关系,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策略建议、财务规划等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良好的安全记录和声誉;2. 具备相关的证券从业资格和专业知识;3. 注册并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4. 审慎诚信,确保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准确和全面的信息的投资意见;5. 不利用职务之便,谋求非法私利。
第三条:证券投资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为客户制定投资组合和资产配置方案;2. 提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产品的投资咨询;3. 提供投资策略、风险评估和资产配置建议;4. 对客户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5. 提供有关证券市场的信息和分析报告。
第四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按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客户提供服从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的投资建议。
不得隐瞒重要事实,不得故意误导客户,不得以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手段违法牟利。
第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收受客户给予的违法违规款项,不得向客户推荐违法违规的投资产品。
第六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投资建议的真实、准确和客观。
不得故意囤积产品或者操纵交易、涨跌幅等市场信息,损害客户利益。
第七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投资组合的评估报告,并及时更新变更的投资建议。
对于客户所获盈利情况的公告应当真实可靠,不得编造虚假信息。
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及时掌握证券市场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提升自身的投研能力和风控能力。
第九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建立与客户的良好沟通机制,做到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在投资决策或者产品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客户告知,并根据客户意愿及时进行调整。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6568d8fb52acfc788ebc925.png)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营业部咨询服务水平,扩大咨询服务对客户的影响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咨询服务需求,稳定并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营业部,由营业部管辖的,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员工。
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岗位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营业部客户咨询服务,特别是营业部高端客户的专业化服务。
其中包括:及时向高端客户传递总部最新资讯信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账户评估、投资指导等服务;经过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增加营业部的客户资产。
(2)为前台客户经理提供培训、支持,辅助区域营销中心和客户经理开发、服务其高端客户;推动营业部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
(3)在客户服务活动中,担任讲师。
(4)与经纪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组对接,实现咨询服务信息的传递,有效使用“核心客户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客户。
(5)推广、营销公司的“签约服务类”的产品。
(6)完成营业部和经纪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投资顾问分为: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见习投资顾问。
(1)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8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2)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d559b0011ca300a7c390ba.png)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爱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治理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差不多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意客户托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并直截了当或者间接猎取经济利益的活动。
投资建议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未就该项服务与客户约定收取费用,其提供投资建议行为也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治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治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办理注册登记。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治理制度和风险操纵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采取与公司的人员配置、业务能力相符合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07676c7910ef12d2bf9e728.png)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1 / 7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1499b1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85.png)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提高营业部咨询服务水平,扩大咨询服务对客户的影响力,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咨询服务需求,稳定并提升公司市场份额,提升公司经纪业务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投资顾问是指隶属于营业部,由营业部管辖的,履行投资顾问职责的员工.本办法是适应营业部现有条件和近期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将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岗位管理岗位职责:(1)负责营业部客户咨询服务,尤其是营业部高端客户的专业化服务。
其中包括:及时向高端客户传递总部最新资讯信息,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账户评估、投资指导等服务;通过个性化的优质服务不断增加营业部的客户资产。
(2)为前台客户经理提供培训、支持,辅助区域营销中心和客户经理开发、服务其高端客户;推动营业部客户服务水平的提高.(3)在客户服务活动中,担任讲师.(4)与经纪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组对接,实现咨询服务信息的传递,有效使用“核心客户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客户.(5)推广、营销公司的“签约服务类"的产品。
(6)完成营业部和经纪业务管理部交办的其它工作.岗位级别与任职条件:投资顾问分为:首席投资顾问、资深投资顾问、高级投资顾问、投资顾问、见习投资顾问。
(1)首席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8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2)资深投资顾问: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投资研究、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对市场、行业和个股有较高的分析研究水平,对各类证券信息及研究成果能很好的理解转化以服务于客户、销售团队及投资经理;具备高超的演讲和营销推广能力,在客户群体和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建立“服务关系"的客户资产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客户数达到100户以上。
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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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投资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原)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顾问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指向个人或者机构,与客户签订协议,以取得报酬为目的,提供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行为:1.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为客户提供投资组合建议;3. 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4. 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证券投资具有直接关系的业务。
第三条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个人或者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者有完整的办事机构,并设有完善的内部风控和业务管理制度;2. 投资顾问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养,并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者培训合格,获取投资顾问资格证书;3. 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额度要求,保证良好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投资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范行为:1. 真实、准确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2. 依法办理客户委托的证券交易业务;3. 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投资组合管理制度;4. 对客户的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5. 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6. 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第五条投资顾问应当加强自身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义务:1. 对诚信度和风险偏好进行客观评估,确保投资建议与客户投资目标相匹配;2. 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和投资状况进行监测;3. 及时向客户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并指导客户合理、谨慎投资;4. 不得勾结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
第六条投资顾问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投资顾问,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投资顾问资格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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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精品文档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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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九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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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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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目的为了促进公司经纪业务升级和转型,通过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顾问服务,打造经纪业务核心竞争力,创造公司品牌价值,提升客户体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公司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是指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认证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投资顾问签约服务流程第四条营业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求:1.营业部须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充分认识投资顾问业务的内涵和风险。
2.投资顾问岗位序列的员工必须在证券业协会注册成为“投资顾问”才能独立开展投资顾问业务。
3.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之前,投资顾问须签署《投资顾问承诺书》。
第五条客户申请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提交申请。
2.风险测评:由投资顾问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请客户填写《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机构客户不需测评;全部个人客户必须重新测评,建议风险等级在1-3之间的客户才能接受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风险测评至少每1年更新一次)对于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情形,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并对向客户的提示及其选择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3.风险揭示:由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4.协议签署:由投资顾问向客户介绍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方式。
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和《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并由营业部归档,放入到客户资料文档中。
5.服务开通: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将电话回访客户本人确认开通申请的情况属实。
以佣金方式付费的:在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之内,公司将进行佣金调整,并开通服务。
以固定费率方式付费的:公司将在收到客户费用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开通服务;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失效。
第六条客户撤销投顾签约服务的流程:21.客户持本人身份证至营业部柜台临柜填写《中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申请表》提交申请。
2.服务撤销:以佣金方式支付费用的,公司将在协议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调回接受投顾服务之前的佣金费率;以固定费率方式付费的,由于客户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剩余费用不予返还;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公司将返还已付费用中扣除已经提供服务部分后剩余部分。
第七条费用收取流程:1.营业部与客户签订《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确定以佣金方式或固定费用的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2.以佣金方式付费的,协议签署5个工作日内,营业部依据《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进行佣金调整,运营总监复核操作流水。
如客户解除协议,营业部应在协议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将佣金率调整为协议签署前的水平。
3.以固定费用方式付费的,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后,如果客户没有异议可向公司支付约定的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收款账户以营业部提供为准,服务费收取方式和内部运转流程以公司财务部门制定的《营业部投资顾问及服务产品收费管理办法》为准。
协议签署后的5个工作日后,客户因自身原因解除协议,该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协议签署后的7个工作日内,如果公司没有收到客户支付的费用,协议自动失效。
第八条投资顾问的签约关系确认、变更和撤销流程:1.投资顾问和客户填写《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按照《投资顾3问服务申请表》,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行“签约”关系录入,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2.如变更投资顾问或调整佣金,都应重新填写《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然后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签字,由资金及柜台交易岗按照《投资顾问服务申请表》,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进行“签约”关系录入,由运营总监进行审核、确认并存档。
3.如解除协议,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申请表》签署之后,协议关系即终止,在3个工作日内由客户回访人员进行回访并签字,资金岗与柜台交易岗应根据《投资顾问服务撤销申请表》在“经纪业务工作平台”撤销投资顾问的签约关系,由运营总监审核并归档。
第九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回访:1.投资顾问“签约”客户的回访参照《客户回访服务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2.客户回访应覆盖全部“签约”客户。
3.对“签约”客户完成首次回访后,统一客户联络中心应制定定期回访计划,并辅以不定期回访的方式加强对客户的投资顾问服务满意度进行回访调查。
第十条“签约”服务流程的其他问题的说明:1.营业部新开客户,签署投顾协议,由营业部或投资顾问确定基准佣金率(交易佣金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自律佣金2.投顾与客户经理联合开发的客户,对于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的客户,在确定客户的实际佣金率后,双方协商确定基准佣金率:对于零至基准佣金率部分,双方按照团队开发通知的要求确认关系,并分别按照客户经理和投资顾问相关管理办法计提收入和计入考核;对于基准佣金率至实际佣金率部分,双方按照投资顾问相关管理办法计4提收入和计入考核。
客户后续解除投资顾问协议的,双方依据初始按照团队开发通知确认的关系计提收入和计入考核。
第三章投顾服务规范第十一条投顾服务的基本要求:1.投顾服务基本要求:以客户体验为核心,诚信、专业、周到、高效,服务目标:最大程度提升客户满意度,合理提升单位资产的佣金贡献率。
2.投顾服务需遵循“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原则”,了解自己的客户,向客户推送与其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服务产品和金融产品,并对客户信息、客户需求及所提供服务进行留痕,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
3.投顾应做好客户挽留工作降低客户流失率。
第十二条投顾服务的方法:1.了解客户需求:明确或引导客户的合理需求(包括隐性需求);2.提供方法或方案:针对客户需求及时提出解决方案;3.执行方案:根据承诺有效率的执行制订的方案;4.确认客户满意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对方案的效果、客户的体验进行确认,如客户不满意,依据以上步骤循环改善。
第十三条投顾服务MOT事件的处理:每日必须登陆投顾平台,查看系统提示的触发信息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投顾销售标准化服务产品服务准则参照《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系统服务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投顾行为规范参照《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系统投资顾问行为指引》第十六条投顾服务标准细则参见附表,营业部可参照执行。
5第四章投资顾问合规和风险管理第十七条营业部总经理是投资顾问业务在营业部的第一责任人;营业部投顾业务负责人承担投资顾问业务的实施、推广、合规和风控等职责;营业部运营总监承担投顾业务的合规和风控职责,负责对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八条投顾业务留痕管理:投资顾问服务客户需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留痕,包括:录音电话、即时通讯工具、投资顾问工作平台、网上营业厅等工具。
第十九条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1.从业资格:证券业协会注册且在中信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岗位任职。
2.是否为客户的代理人。
3.与名下客户身份资料是否相同或相似。
4.投资顾问本人是否有证券交易行为。
5.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和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名下客户的下列事项进行持续监控:1.专职投资顾问持仓量监控2.投资顾问从事代理人监控3.投资顾问客户亏损面监控4.投资顾问客户亏损率监控5.投资顾问开户监控6.外部监管部门和公司认为需要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在对上述两条提及的风险点进行监控的过程中,营业部如发现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经发管委和风控部报告;风控部发现问题或风险,应及时通报经发管委,经发管委收到风险提示后,应及时通知营业部进行调查与整改。
6第二十二条投资顾问业务的日常合规检查:1.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加强对其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管理,督促投资顾问做好日志管理工作,并通过定期及不定期的形式检查投资顾问服务的留痕记录、工作日志记录、业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执行情况;名下不同客户间的交易盈亏情况。
2.营业部投顾总监应定期对投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开展过程中蕴含的潜在风险,总结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及时向公司经发管委和合规部报告。
3.营业部运营总监负责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合规审查,并撰写月报。
合规审查包括业务资格、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留痕、投诉处理等环节。
4.公司合规部对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走访、抽查。
对抽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合规部将通过合规意见的形式向营业部出具,并抄送经发管委。
第二十三条投资顾问“签约”客户投诉处理:1.投资顾问业务签约客户的投诉处理方式参照《客户投诉受理、处理及反馈管理办法》执行。
2.营业部应重点做好投诉的及时响应,保证投诉通道畅通,保证接待投诉人员的及时反馈,以避免投诉、争议的激化和升级。
营业部总经理、投顾总监要高度重视客户的投诉工作,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最大限度化解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当客户的投诉及争议级别上升,涉及诉讼争议时,具体的应急预案和上报流程如下:1.因签订、履行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发生争议或纠纷,投资顾问及营业部应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营业部应及时将争议或纠7纷的具体情况,书面报经发管委、法律部和公司领导;投资顾问个人不得向客户承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对价。
2.发生上述纠纷案件时,投资顾问人员及营业部、经发管委与法律部认真研究案件情况,客观分析案件的各种有利或不利因素,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对纠纷案件的解决前景做出预测,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3.根据案情需要,经发管委、营业部会同法律部共同确定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代理人选任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有关案件诉讼律师的聘任、案件情况的跟踪汇报以及案件裁决的执行等,可参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八章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下发的各项与投资顾问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