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核算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处理
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因此各单位投资购建形成的资产也越来越大,对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转出方和资产受让方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
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
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
1、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基建拨款
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旧房、土地等)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核算的思考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核算的思考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目前仍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别建立账套进行核算。本文就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纳入到本单位行政(事业)账进行统一核算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力求找到解决的具体途径。
关键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核算
基本建设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基建拨款、自筹资金、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的、以扩大生产和再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即指建筑、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工作。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零星购置单台设备和建造单项工程,其投资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不算基本建设。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核算的现状及弊端
从2007年开始,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将基本建设收支情况一并纳入,改变了原来基本建设单独编报报表的做法,使部门决算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单位收入支出的全貌。但是,在账务处理上,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分别按照1997-1998年财政部出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别建立账套进行核算。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多,单独核算意义不大,相反却存在一些弊端。一方面,由于基本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仍然需要在行政(事业)账中核算,这样,工程建设核算和资产核算分别在两套账中,使资产形成过程的管理缺乏连续性,单位财务完整性受到了削弱。另一方面,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单独建立基建账核算时,在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时大都过于简单,不少单位都未按项目进行核算,只是笼统地在“拨出基建款”、“基本建设支出”等科目中核算支出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同时将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业务纳入到本单位行政(事业)账进行统一核算。下面就统一核算后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基建会计核算办法
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规范基建资金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准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核算要求
1、本核算办法适用于各行政事业单位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和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如办公用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文教卫设施、水利项目等。
2、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不论资金来源,都应按本核算办法规定单独建帐核算。
3、有多个建设项目的单位,不论其单项工程投资额是否达到50万元,均在基建帐户核算,并要求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4、有建设项目并单独建帐核算的单位,必须在银行开设基建专用帐户。
5、基建资金会计核算统一采用借贷记帐法。
二、总帐会计科目设置
1、资金来源类设置“基建拨款”、“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应付款”三个总帐科目。
2、资金占用类设置“交付使用资产”、“在建工程支出”、“库存器材”、“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六个总帐会计科目。
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1、基建拨款
本科目核算各项基建资金拨款,下设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及政府统筹拨款:核算由财政预算内拨入的基建拨款。包括财政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政府统筹资金安排的基建拨款。
财政专户拨款:核算由财政专户拨入的预算外资金基建拨款。
自筹资金拨款:核算其他资金的基建拨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用于基建的拨款;单位原有资产转让所得资金用于基建的拨款;社会集资收入;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等用于基建的资金。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资产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资产会计
核算问题研究
梁丝秋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是承担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其公共职能有效发挥的物质基
础和重要保障。为了有效行使和发挥自身公共职能,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2022年全国行政事
业性国有资产总额比上年度增长37%,其中房屋和构筑物资产(本文讨论的房屋不包括保障性住房)作为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上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
全面、科学、准确对房屋和构筑物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有利于客观反映国有资产情况,
进一步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能。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会计核算一、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和构筑物资产会计核算现状
2023年10月,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对“固定资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进行了调
整,按照《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
(GB/T 14885—2022),原“房屋及构筑物”
明细科目调整为“房屋和构筑物”明细科目。2019年起,新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对房屋和构筑物资产的确
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解决了困扰基层财务资产管理人员多年的一些实际问题。
但在实践中,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身情况千差万别,
管理要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且涉及历史沿袭的相关权益问题较为复杂,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房屋和构筑物
资产会计核算虽然给予了原则性的规范,
但面对各单位遇到的不同情况难以进行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相关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账务处理一般流程可遵循以下思路。
一、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二、用拨款购买设备时
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借: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贷:银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六、发生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
借:其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七、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八、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
借:待摊投资—明细项目
贷:银行存款
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新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问题研究
新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问题研究文/李晓娜
摘要: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发展迅速,为社会各个领域的生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基建并账会计核算是我国事业单位内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关系着事业单位内部资源的使用情况,更加关系着事业单位未来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基建会计;核算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共财政关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也发生了变化;国民经济的快速提升,基础建设的投资力度和规模也在逐渐壮大,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和核算工作的规章制度越来越严格。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发生了改变,会计制度的完善是将过去的制度进行完善,其中有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将事业会计制度和核基建会计制度分开,使基建数据远离了事业单位大账之外的历史。
一、事业单位基建核算中的主要问题
(一)基建会计对账问题
基建会计核算中有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就是基建会计对账难的现象。目前,事业单位关于建设基建项目,受到很多方面的约束,比如:资金的投入情况、立项的条件等等。当前,基建项目的建立都是有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属于项目代建。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的账目、资料分别有几家单位共同进行登记和保存,这种建设项目进行的周期都很长,有些事业单位存在着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变革的情况,有些基建财务管理部门相对比较松散,这些原因都会导致基建会计出现对账混乱,当项目完工后,进行财务结账,就会出现账目不符,有记错的地方现象的出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就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重新对账,保证一致后,才能进行结账。
2022年新制度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变化
新制度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变化
摘要:本文首先对新旧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的变化做出概述;随后阐述了该变化的乐观意义,重点论述了新旧会计制度规定的区分与联系,以及新制度下基建项目纳入单位大账核算的必要性;最终简要介绍了实施代建制项目的会计核算主体,盼望可以为行业内相关工供应阅历参考。
关键词:政府会计制度;基建项目;会计核算;代建制
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向前推动的背景下,我国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事业也开头如火如荼地进行。为了对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管理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国家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建设项目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不但有效提升了事业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还为基建会计核算的高质量完成奠定了基础,保证了事业单位资产等财务信息准时精确完整记录。
一、事业单位基建项目会计核算变化讨论
(一)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基建项目会计核算2022年1月1日起,我国事业单位开头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对于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规定如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对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科目及其他相关科目反映。2022年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章》,规定如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
作,按项目单独核算,根据规定将核算状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二)新旧会计制度连接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当过渡,2022年颁布了全系会计管理制度,其中对于基建项目新旧连接规定如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尚未进行基建“并账”的单位,应当首先参照《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连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2〕2号),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22年12月31日原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再根据本规定将2022年12月31日原账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相应科目。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探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探析2017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为新制度),新制度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再单独建账,但需按项目单独核算。本文分析了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的弊端及新制度基本建设核算的变化及意义,同时对新制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算具体的方法、面临的难点等实务方面进行探析。
标签:新政府会计制度;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一、目前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弊端
我国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一直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原制度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平常游离于单位“大账”以外,月末并入“大账”。因此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单位整体的财务状况无法进行完整地反映,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基本活动收支建单位“大账”外,如果有基本建设项目还需单独建立基建子账,两项业务单独核算,单独建账。由此会产生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是以事业活动为主体,一个是以基本建设活动为主体,两个主体独立收支单独核算,并于月末进行并账,事业单位整体的会计信息就不能及时完整的反映,容易形成国有资产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其次、现行预算及核算模式把事业经费与基建经费分块下达、分块核算、分块考核执行情况,与“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预算管理要求不符;最后、月末并账需要做合并会计分录,其中涉及了多个会计科目,调整难度大,不但对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而且也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和并账出错概率。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并入经费会计账核算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并入经费会计账核算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并入经费会计账核算
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基本建设收支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将事业单位基建会计账并入经费会计账中统一核算。
基本建设收支单独核算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单位会计主体被肢解。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把事业单位会计主体人为地划分为两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事业费)会计核算是一个会计主体,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又是一个会计主体。一般经费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不能完全在一个会计主体内反映,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十一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
二是会计信息不完整。因为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哪一套报表都只是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反映单位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显然不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条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条“会计报表应当全面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基本原则规定,更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中关于基建投资表属于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组成之一的规定。
三是不利于强化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主要由国家(各级财政)来投资,国家对单位基建投资多少,支出多少,由基建会计账来核算,不通过单位财务,单位自筹经费也要划转基建账核算,所有会计手续,都由基建会计保存,基建项目完工后,不能及时向财务提供有关资料,单位财务对基建项目完工与否、上账与否不大关心,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核算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的核算(转)
行政事业单位在建工程的核算(转)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取得核算方式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不断深入,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入方式由实物交付逐渐向财政资金投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过渡。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上逐渐趋于一致。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固定资产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准确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取得核算通过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使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为当年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周期较长,基本建设核算长期游离于事业单位财务决算之外,可能会造成单位账务核算反映不及时,不能准确反映当年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或者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以致于部分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还没有人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因此,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增减变化情况,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形成“账外账”。同时,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口径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口径上存在差异,也造成了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财务监督标准混乱,无法真实反映在建工程价值。
形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管理系统内有许多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进行管理,很多职能重叠,在设置这些部门时过多地强调了分块和分工,忽视了财政系统内部间的内部控制、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不够完善、科目设置不够合理。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的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基建会计的账务处理
对跨年度工程事业财务结转自筹基建数与基建财务实际支出数不符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年终清理时,事业财务和基建财务将跨年度工程的当年基建拨款数调整为基建实际投资数。若实际投资数大于当年拨款数,事业财务追加拨款;若实际投资数小于当年拨款数,将小于部分双方先挂于往来账,第二年再做相反分录。下面按自筹基建经费的不同来源分别进行阐述:
(一)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安排自筹基建
1.资金结转基建专户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2.当年工程完工交付,年终结账时: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
同时增加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跨年度工程年终结账时:
当基建实际投资数大于结转自筹基建数账面数时:
借:结转自筹基建(大于部分)
贷:银行存款(追加拨款)
当基建实际投资数小于结转自筹基建账面数时:
借:其他应收款——××工程项目
贷:结转自筹基建(“结转自筹基建”账户中尚未形成基建投资部分) 借:事业结余
贷:结转自筹基建(基建财务实际投资数)
(二)用事业基金中的非财政拨款安排自筹基建(分录同
上)
(三)用专用基金安排自筹基建(以集资建房为例)
1.教职工集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资金结转基建专户时:
借:其他应收款(不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避免调整当年事业结余)
贷:银行存款
3.当年工程完工交付,年终结账时:
借: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贷:其他应收款
同时增加资产和基金: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4.跨年度工程年终结账时,不做处理。
5结算房价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专用基金——住房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财务处理一般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财务处理一般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大部分属财政性资金,一般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业务相对单纯,但如不理清思路,也容易出现账务处理混乱现象。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认为,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账务处理一般流程可遵循以下思路。
一、收到财政等基建拨款时(“基建拨款”科目应根据核算需要设置“以前年度拨款、本年预算拨款、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明细科目
二、用拨款购买设备时
借:设备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三、向施工企业预付工程款时
借: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贷:银行存款
四、向施工企业预付备料款或自行购买材料时
借:预付备料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预付备料款时)
贷:银行存款
五、向施工企业结算支付工程款时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贷:应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
银行存款
六、发生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和设备投资以外的并能单独形成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种其他投资时(如购置房屋和办公家具等)借:其他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七、发生江河清障、城市绿化、项目报废等特殊支出时
借:待核销基建支出
贷:银行存款
发生的待核销基建支出,应在下年初报经批准后冲销有关资金来源
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等
贷:待核销基建支出
八、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监理费等待摊投资时
借:待摊投资—明细项目
贷:银行存款
待摊投资有直接分摊和间接分摊,间接分摊一般采用概算比例法和实际比例法两种。应在竣工验收和办理结算手续后,结转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一并结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
行政事业单位的基建会计核算核算
一、单位经费户拨款至基建户时,根据资金的性质进行账务处理。
1、借:拨出经费或结转自筹基建-----××基建
贷:银行存款
二、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1、项目完工后,按基建帐“交付使用资产”结转金额增加经费帐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2、将基建户“应交结余”款转回“经费户”,经费户的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结余或事业结余-专项结余
3、对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根据竣工验收后从基建
账户转入的有关资料进行处理。
借:固定资产(反映真实资产金额)
贷:固定基金(反映单位用拨款及自筹资金投资的金额)
暂存款或借入款项(反映单位通过其它渠道借入的资金)
4、用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归还借款时:
借:经费支出或事业支出、事业基金
贷:固定基金(原记的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的差额部份)
同时记:
借:暂存款或借入款项
贷:银行存款
三、基建账的科目设置。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库存材料;
4、库存设备;
5、在建工程;
6、待摊投资;
7、交付使用资产;
8、预付工程款;
9、预付备料款;10、其他应收款;
11、基建借款;12、应付工程款;13、应付器材款;14、其他应付款;15、应交结余;16、基建拨款;17、其他收入;18、专项资金支出;19、其他支出。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现金:核算基建户的库存现金。
2、银行存款:核算基建户的银行存款。
3、库存材料:核算单位购置库存的,用于基建支出的各项物资
材料。领用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
(1)库存材料以购入价格、调拨价格作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直接列入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预览:
近来,在会计法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亟待规范。大多单位都没有单独建立基建账簿,而是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或计入“暂付款”,或计入“预付账款”,有的还计入“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甚至有的干脆计入“事业支出”,形形色色,五
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正文:
近来,在会计法的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对自筹基建的会计处理比较混乱,亟待规范。大多单位都没有单独建立基建账簿,而是把支付给承包方的款项直接在单位的预算会计账簿中反映,或计入“暂付款”,或计入“预付账款”,有的还计入“应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甚至有的干脆计入“事业支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①有关部门对基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够。②部分会计人员对新预算会计制度还不甚了解,不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基建账簿可以由单位会计兼管,也可设置基建会计单独管理。因为单位的日常核算执行的是预算会计制度,而基建核算必须执行基建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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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1、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但有维护费拨款、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缓建单位。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不再执行本制度,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国务院主管部门根据本制度,对其直属建设单位所作的补充规定,也应报财政部备案。
3、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总账科目,建设单位在不违反概(预)算和财务制度等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增加、减少和合并。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在不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建设单位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建设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4、建设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建设单位自行规定。
基层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自行规定。
财务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建设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5、建设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应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规定。
同时有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
国内合资建设的基建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将会计报表主送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拨出款项的其他部门。各部门、各地区在汇编会计报表时,应分别汇总各自投资部分,所投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和各项投资支出以及各种结余资金,均按投资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的补助性投资,划转预算的,由地方项目统一编报会计报表;不划转预算的,仍应由中央主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
6、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1、上列会计科目,建设单位没有业务事项的,可以不设。
2、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删下列会计科目:
(1)个别大型自营建设单位,可以增设“221工程施工”、“223施工管理费”、“225待摊费用”、“215低值易耗品”、“216周转材料”、“217临时设施”等有关科目,并将“库存材料”科目按照主要材料、结构件、其他材料等类别设置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2)经批准的停、缓建单位,可在“基建拨款”科目下设置“本年维护费拨款”明细科目。实行停、缓建维护费贷款办法的停、缓建单位,可设置“30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科目。实行生产自立的缓建单位,可以增设“222自立生产支出”、“402自立生产收入”等科目,并在“其他借款”科目下,增设“自立生产借款”明细科目。
(3)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建设单位,可以不设“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及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建筑工程包括:
(1)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和建筑物(如烟囱、水塔、水池等),包括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消防等设备的价值及其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及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2)设备的基础、支柱、工作台、梯子等建筑工程、炼铁炉、炼焦炉、蒸气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
(4)矿井开凿工程,露天矿剥离工程,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不包括生产矿山用生产费用进行的矿井、坑道的整理延伸与探矿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桥梁等工程。
(5)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等工程。
(6)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安装工程包括:
(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装置工程,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体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行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行工作(投料试运行工作不包括在内)。
2、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程款”科目;将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扣减应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上项业务,也可以合并为借记本科目,贷记“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和“应付工程款”科目;施工企业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和施工机构转移费等,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范围,应分别计入其他有关投资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小型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可以直接在本科目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银行存款”、“限额存款”、“现金”、“应付工资”、“基建投资借款”等科目。发生需要分摊的施工管理费,可在本科目下设置“施工管理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月终再分摊计入核算对象。
3、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批准的报废工程,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多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设置“建筑工程投资”和“安装工程投资”两个明细科目,并按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明细核算。有预收下年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用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应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设备投资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如轧钢机、发电机、蒸气锅炉、变压器、各种机泵、机床等。有的虽不要基础,但必须进行组装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如生产用电铲、塔式吊、门式吊、皮带运输机等也包括在内。
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各种设备,如电焊机、汽车、机车、飞机、船舶及生产上流动使用的空压机、泵等。
工具器具是指生产和维修用的各种工具,试验室、化验室用的计量、分析、保温、烘干用的各种仪器,机械厂翻砂用的模型、锻模、热处理箱、工具台等。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设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正式开始安装”,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1)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2)安装设备所必需的图纸资料已经具备;(3)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开箱检验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进行安装。需要安装设备领用出库交付安装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年终时,应对领用出库的设备进行清查,凡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设备,应办理假退库手续,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下年度开始时,再用蓝字重作同样的分录,登记入帐。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到达建设单位仓库(或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就可计算基本建设实际支出,根据设备入库凭证,按照设备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如果购入的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直接交付使用单位时,也应通过本科目核算,视同入库,借记本科目,贷记“器材采购”科目;并同时办理出库手续,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完毕,试车合格后,应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不需要安装设备和工具、器具交付使用时,根据设备出库凭证,借记“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