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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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

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游客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的责任。

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财产损失等情况。

为了保障游客的权益,旅行社通常会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进行赔偿处理。

本文将就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游客在旅行途中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疏忽而受到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情况。

在游客受到损害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调查。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其次,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赔偿标准一般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因此,旅行社在赔偿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旅行社在购买责任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内容。

在实际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不得随意变更或拒绝赔偿。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证明材料等,以便在需要时向保险公司提供。

最后,旅行社在赔偿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

对于游客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旅行社应当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在赔偿处理过程中,旅行社还应当向游客进行赔偿说明,告知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以便游客了解赔偿的情况。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处理标准是保障游客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旅行社还应当与游客进行充分沟通,尊重游客的意见和诉求,确保赔偿处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希望各旅行社能够认真履行责任,为游客提供更加安全、便利、舒适的旅游服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

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旅⾏社责任保险就是承保旅⾏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因疏忽、过失造成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的险种,该险种的投保⼈为旅⾏社。

投保后,⼀旦发⽣责任事故,将由保险公司在第⼀时间对⽆辜的受害旅客进⾏赔偿。

旅⾏社责任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那么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具体是什么旅⾏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旅⾏社,应当依照《旅⾏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社责任保险。

本办法所称旅⾏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条投保旅⾏社责任保险的旅⾏社和承保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章投保第四条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员的⼈⾝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意外事故旅⾏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三)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管理。

第六条旅⾏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社经营风险相匹配。

第七条旅⾏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书⾯旅⾏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条旅⾏社与保险公司订⽴保险合同时,双⽅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告知和说明义务。

第九条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一、背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需求逐渐增加,旅游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而与此同时,旅游意外事件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旅游意外保险逐渐被推广和普及。

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针对旅游者提供的专门保障和赔偿服务,主要是针对旅游期间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残疾、疾病和死亡等处境而提供担保。

与此对应,旅行社也越来越重视旅游意外保险的推广和应用。

为了规范旅行社在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方面的行为,国家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二、规定内容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明确保险条款旅行社应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和保障范围,保证旅游者了解自己在旅行期间的保险权益和补偿范围。

2.保险合同必须真实有效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办理真实有效的旅游意外保险合同,确保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确拥有保险权益。

3.明确保险费用所含内容旅行社应当事先明确保险费用所包含的内容和金额。

如果旅游者需要购买更多的保险,应当及时告知旅游者并明确保险费用。

4.保险理赔应及时有效在发生旅游意外事件时,旅游者应当认真遵照保险合同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对受害者进行理赔,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5.保险公司应当安排有效服务旅行社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严格遵守国家保险法规定、承担健康责任的保险公司为旅游者提供保险服务,保证旅游者的权益和需求。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1.保险费用并非所有都包含保险费用只是基本的旅行意外保险,对于旅行中导致的其他意外事件(如行李丢失、突发急病等),通常需单独购买其他保险。

2.理赔需要保留证据旅游者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当保留好现场照片、记录、治疗票据等相关证据和证明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旅行社并非100%责任承担在旅游中,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旅游安全警示,注意自身安全和旅行社的提示,如以各种理由拒绝保险,遭受旅游意外伤害后,旅行社不承担全部责任。

四、结论旅游意外保险是一项人身保险,可以有效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334号【发布日期】2001-12-11【生效日期】2001-1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 在旅行社与旅客订立旅行合同时,旅客可以选择是否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2. 旅行社作为保险代理人,将向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3. 旅行社将向旅客提供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投保申请书供旅客填写。

二、保险费用1. 旅客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需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根据旅游目的地、旅游行程和旅客的年龄等因素确定,旅行社将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

三、保险责任1. 旅游意外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责任。

2. 旅行社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向旅客提供保险责任的详细内容。

3. 保险费用支付后,旅客可享受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

四、保险事故处理1. 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联系旅行社,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报案手续。

2. 旅行社将协助旅客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并提供理赔所需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 旅客应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五、保险责任限制1. 旅游意外保险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有一定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度。

2. 旅客应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制和赔偿额度,并在购买保险前认真阅读相关条款内容。

3. 旅行社将尽力帮助旅客了解保险条款中的责任限制,但不对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进行承诺或保证。

六、保险费用退还1. 旅客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后,如取消旅行计划或提前结束旅行,保险费用不予退还。

2. 保险费用的退还规定以保险公司的条款和规定为准。

3. 旅行社将协助旅客向保险公司申请退还保险费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资料。

七、争议解决1. 旅游意外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旅行社和旅客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保险公司申请仲裁或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解决。

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仲裁或诉讼的结果。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旅游意外险,是专门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在出差或旅游的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或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其他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概述到景区旅游,目睹那惊险、刺激的旅游项目,当既想体验那些激情,但又有所心悸时,可选择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称之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时间:以每天0时——24小时为一天。

保险对象:凡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者。

承保年龄:出生180天至70周岁。

70周岁以上保险金额减半。

保险期间:从踏上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至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通常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保险责任:1、人身意外伤害保障,主要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负责赔付;2、人身意外医疗保障,是游客在旅游期间,因为疾病或意外,导致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3、突然疾病等医疗保障,是游客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突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基本类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情况下,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承保地域情况的不同,保险公司主要将其区分境内旅游保险与境外旅游保险。

境内旅游保险,顾名思义是指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于境内进行旅游出行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突然急性病,且因该意外事故或者突发急性病产生意外身故、残疾或者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给付保险赔偿金。

境外旅游保险是针对国民境外旅游、探亲访友、公干在境外面临的意外、医疗等风险联合推出的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费用保险保障。

保险责任境内旅游保险可分主题叠加购买一般来说,若在境内旅游,购买的旅游保险都是短期意外险,针对的是游客在境内出行中的意外进行的保障。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四条# 未为旅游者办
理旅游意外保险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 所 得 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逾 期 不 改 的# 责令停业整顿 ’ (天 至 可 以 并 处 人 民 币 (千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情节 ) *天 # 严重的 # 吊销其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 第二十二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 为旅游者办理 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 本 规 定 基 本 标 准 的 # 旅行社违反本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 未为其 派 出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导 游 和 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 #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处以警告 % 逾期不 改 的 # 处 以 人 民 币 (千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 定# 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由旅游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 改 正 # 处以警告% 逾 期不改 的# 责令停业
条例 ) 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 队旅游时 * 为保护旅游者利益 * 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费* 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 按合同约定由承保 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 办理旅游意 外保险时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六条
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
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 安 排 的 旅 游 行 程 时 开 始 ’ 直至该旅 游行程结束 ’ 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 $ 出境旅游 ’ 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 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登上 由 旅 行 社 安 排 的 交 通 工 具 开 始 ’ 直 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 旅游者自行 终 止 旅 行 社 安 排 的 旅 游 行 程 ’ 其保险期限至 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 旅游者在中 止 双 方 约 定 的 旅 游 行 程 后 自 行 旅 游 的 ’ 不在 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 第七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 一# 入境旅游 ! 每位旅游者 ( " )万元人民币 %

最新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知识点讲解-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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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只是成为导游人员的第一步,要真正从事导游职业,还要依法取得导游证。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知识点讲解,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学习目标:1.熟悉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2.掌握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和索赔等内容重点、难点:重点: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范围难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教学过程: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概述(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概念国家旅游局在2001年制定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该规定指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即旅行杜在组织旅游时,无论是入境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抑或是国内旅游,都必须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责任的行为。

2.1997年5月13日,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简称《意外保险规定》,有效保障了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了由于偶发事故引起的重大投诉。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范围(一)投保范围《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权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旅行社须对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死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送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2021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测试题题库含答案

2021年政策与法律法规题库旅游安全管理与责任保险法测试题题库含答案

(共129题)一、判断题当前第 1 题1.《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了旅行社责任险合同法律效力和违法行为惩罚规定。

错误2.《旅游法》在第82条第1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祈求旅游经营者、本地政府和有关机构进行及时救济。

”这一条款所提到“有关机构”,重要指社会团队、社会救援机构等。

对的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行细则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做了规定。

对的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公民、社会团队,以及其她组织,均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错误5.依照《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同步采用办法开展救援,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

错误6.对参加高危旅游活动旅游者,必要按规定告知不适当参加有关活动群体,即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患者。

对的7.国内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经历了四个阶段,即: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投保有关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专门为在华旅游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旅行社为所有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错误8.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所承保危险是指:作为乘客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合候机、候船、候车时所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对的9.凡是旅游保险合同规定受益人、投保人,均为合法理赔申请人。

错误10.《旅游法》第79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提供产品和服务进行监测、评估和警示,采用必要办法防止危害发生。

错误11.依照《旅游法》规定,国家依照旅游活动风险限度,对旅行社等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治。

错误12.保险单上条款由事先印制既定条款、附贴条款以及书写条款构成。

对的13.《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或有突出贡献单位或个人,予以必定和奖励。

错误14.依照《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管理机构需要履行指引、实行旅游安全教诲和宣传职责。

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1. 简介旅游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旅游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和赔偿,以应对旅行中的意外事故、医疗费用等风险。

与普通的保险相比,旅游保险更加注重出行者在旅途中所面临的特定风险。

为了规范旅游保险行业,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旅游保险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几个国家的旅游保险法律法规,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旅游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相关政策。

2. 美国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在美国,旅游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由各州制定和管理。

每个州都有自己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旅游保险公司的运营。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2.1 旅游保险的定义与要求在美国,旅游保险被定义为一种特定类型的保险,旨在为旅游者提供保障和赔偿。

旅游保险公司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执照,才能在美国开展业务。

同时,他们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向客户提供清晰的保险条款、明确赔付方式等。

2.2 旅游保险的责任和赔付根据美国的法律法规,旅游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旅游者提供一定的保障和赔偿。

他们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旅游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付。

赔付的方式和金额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需要时提供相关的证据。

2.3 旅游保险的监管和投诉处理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旅游保险公司的运营。

他们会定期检查旅游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

如果旅游者对旅游保险公司有投诉,他们可以向当地的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机构将会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处理。

3. 中国旅游保险法律法规制度在中国,旅游保险的发展相对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逐步完善中。

目前,旅游保险主要受到以下法律法规的约束。

3.1 保险法《保险法》是中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规,对旅游保险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保险法》,旅游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旅游保险时提供明确的保险条款和赔付方式,并保证赔付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法定义务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法定义务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法定义务1. 引言旅行社代办保险是指旅行社作为中介代理,协助旅行者购买旅行保险的行为。

旅行者在参加旅行活动或出行时,通过旅行社代购保险产品,以获得在意外或其他风险发生时的经济保障。

旅行社代办保险在旅游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旅行者的权益,同时也降低了旅行风险对旅行者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旅行社代办保险的法定义务,以确保旅行者的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保障。

2.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法律依据•旅行社依法成立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旅行社代办保险业务。

•《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行者提供保险代办服务,并主持修理旅行者损害的权益。

•根据《旅行社携带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旅行社在代办保险过程中应保障旅行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的法律义务。

3.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主要法定义务3.1 提供保险代办服务旅行社作为中介,必须为旅行者提供保险代办服务。

旅行社应了解旅行者的保险需求,协助旅行者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代为购买。

旅行社需为旅行者提供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价格、赔付比例等内容,确保旅行者对保险的了解和选择符合其需求。

3.2 主持修理旅行者损害的权益旅行社在代办保险过程中,应主持修理旅行者的损害权益。

一旦旅行者发生意外或遭受损失,旅行社有责任协助旅行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协助旅行者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事宜。

旅行社需确保旅行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协助解决理赔过程中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支持。

3.3 保障旅行者个人信息安全旅行社在代办保险过程中,涉及旅行者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

旅行社有义务保障旅行者个人信息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技术漏洞修复,确保旅行者个人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4. 旅行社代办保险的违法责任和监管措施若旅行社未履行代办保险的法定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相应的违法责任。

景区意外险赔偿标准

景区意外险赔偿标准

景区意外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景区意外险会根据保单条款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与治疗意外伤害相关的医疗费用。

二、残疾赔偿
如果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导致残疾,景区意外险会根据保单条款和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残疾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伤残程度和保单条款规定而定。

三、死亡赔偿
如果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导致死亡,景区意外险会根据保单条款给予相应的死亡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单条款和当地法律法规规定而定。

四、财产损失赔偿
如果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导致财产损失,景区意外险会根据保单条款承担相应的财产损失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保单条款和实际财产损失情况而定。

五、紧急救援费用
景区意外险会承担相应的紧急救援费用,包括医疗转运、紧急医疗护理、救护车费用等与紧急救援相关的费用。

六、旅程取消费用
如果游客在景区发生意外导致旅程取消,景区意外险会根据保单条款承担相应的旅程取消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取消行程情况而定。

七、精神损害赔偿
景区意外险可能会根据保单条款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心理干预费用等与精神损害相关的费用。

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和保单
条款规定而定。

总之,景区意外险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保单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定的。

在购买景区意外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了解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赔偿。

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一)

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一)

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一)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背景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权益,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

该要求规定了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的费率及相关事项。

相关要求以下是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的相关要求:1.最低保额要求:旅行社购买的责任保险需要达到一定的最低保额。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出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例如,某国家规定旅行社购买的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100万美元。

2.保费计算方法:确定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时,可以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常见的方法包括按照销售额、按照团队规模或按照风险评估结果计算保费。

例如,某国家规定旅行社的责任保险保费按照其年度销售额的百分比来计算。

3.保险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旅行社选择保险公司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保险责任范围应覆盖旅行社提供的各种旅游服务,如机票、酒店预订、交通接送等。

例如,某国家规定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应覆盖其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

4.索赔处理流程:要求旅行社在发生责任事故后,能够及时处理索赔事宜。

索赔处理流程需明确,包括索赔申请的时间限制、索赔资料的要求等。

例如,某国家规定旅行社在发生责任事故后必须在30天内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示例解释以下是一个针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要求的示例解释:•最低保额要求:某国家规定旅行社购买的责任保险最低保额为100万美元。

这意味着旅行社需要确保其购买的保险金额至少达到100万美元,以确保旅游者在遭遇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保费计算方法:某国家规定旅行社的责任保险保费按照其年度销售额的百分比来计算。

例如,如果旅行社的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美元,而规定的保费率为%,那么该旅行社需要支付50,000美元的保险费用。

•保险责任范围:某国家规定旅行社的责任保险应覆盖其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如机票、酒店预订、交通接送等。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旅游是⼤家在⽣活中经常会选择的出⾏⽅式,但是在很多时候,旅游的途中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问题。

关于这些法律问题,⼤家实际上并不是太了解。

那么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以下内容由店铺在线⼩编为您整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旅游保险法有哪些相关规定1、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个属于强制性的险种,保险费已经包含在票价⾥⾯,旅客购买车票、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买了这个险种,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额为⼈民币2万,其中意外医疗事故⾦1万元,保险期限从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不过,很多游客并不太清楚⾃⼰已经处于保险的状态中,所以特别提⽰⼤家,在坐车或坐船旅游时,⼀旦出险应马上到承保的保险公司去索赔。

2、旅游⼈⾝意外伤害保险跟团旅游也会⾯临很多意外风险。

例如,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然灾害;交通⼯具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风险;旅游景点或者住宿点也有出现⼈⾝伤害的风险。

虽然⼈⾝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购买的险种,但为了安全着想,对于某些特定的旅游项⽬要有针对性的投保,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3、探险游:如到⼤峡⾕探险,到辽阔沙漠、⼤草原旅游,到洞⽳猎奇探险等;4、⽣态游:如到野⽣动物园观看动物,到野⽣植物园内野炊、露营等;5、惊险游:如进⾏⽔流湍急的漂流,悬崖峭壁的攀援等。

旅⾏社⼀般都会投保“旅⾏社责任险”,但保额较低且保障范围有限,⼀般来说,旅⾏社责任险只承担旅⾏社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由活动时间发⽣的意外,如旅客⾃⼰不⼩⼼摔伤等情况,只有借助于个⼈意外保险才能化解。

因此,除了享受旅⾏社为其购买的责任险外,最好⾃⼰补充⼀份旅游意外险,才能把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按照保险法规定,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未成年⼈⾝故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因此家长不必超额投保,更不需要为增加⼦⼥的保额⽽向多个保险公司分散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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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第三章旅行社经营第十七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第十八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第二十条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二十二条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第二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二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证件;第三十六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对旅行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删去第十六条;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第四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1、"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外国旅游经营者同中国投资者依法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2、"第二十八条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400万元;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期限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各方出资比例,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3、"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4、"第三十条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外国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旅行社或者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三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5、"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6、"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7、“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七、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而不予颁发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一、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比照适用本条例;" 根据以上修改,对本条例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997年3月21日旅管理发1997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手续;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

2024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____年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协议编号:TAI____-001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就旅行社旅客旅游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共识:甲方:旅行社名称地址:旅行社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乙方: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电话:联系人电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费用1.1 保险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单人:xx 元- 双人:xx 元- 团体:xx 元/人(人数 xx 人以上)1.2 保险费用由甲方按照乙方要求,在预定旅游产品的同时向乙方支付。

第二条保险期限2.1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限为旅行开始前至旅行结束后的24小时内。

2.2 若旅行需延期或提前结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进行保险期限的调整。

第三条保险范围3.1 本保险协议的保险范围涵盖甲方旅行期间发生的以下意外事故:- 交通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感染传染病- 人身伤害事故- 急性疾病3.2 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急救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具体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以乙方相关条款为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甲方可以享受本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但不得向保险公司索赔超过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4.2 若甲方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报案材料。

4.3 甲方提供的证明和报案材料应真实、合法、合规,若发生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理赔。

第五条保险索赔5.1 若甲方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申请保险理赔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 保险单- 保险事故证明- 医疗费用发票- 住院证明或诊断证明- 相关医疗报告5.2 乙方将根据甲方提供的材料,经过核实后尽快进行理赔,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在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6.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保险协议的内容和条款透露给第三方。

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要求

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要求

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要求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为了确保游客在发生意外事件或损失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具体来说,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的要求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考虑到旅行社的性质和职责,应该考虑到一些关键因素,例如行程的安全性、团队的管理和安排等。

在这些方面投入大量资源和时间投入的旅行社通常更容易面临意外风险和责任风险。

因此,为应对这些风险,有必要对旅行社的责任保险最低保额做出明确的要求。

其次,在确定最低保额时需要考虑行业的特点和业务类型。

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旅游行程可能需要不同的保险方案和保障水平。

因此,旅行社应该根据其业务类型和特点来制定合理的保险计划,以确保能够充分应对各种潜在风险。

第三,考虑旅行社的业务规模和性质。

规模较大的旅行社通常面临的风险更高,因此需要更高的保险保障水平。

同时,一些特定的业务类型,如高端旅游、私人定制旅游等也需要更高的保险保障水平。

这些都需要考虑在确定最低保额时。

第四,要考虑到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许多旅行社都采取了一系列安全措施来保护游客的安全和健康。

如果这些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得到验证并被广泛认可,那么保险的最低保障水平可能会相应降低。

相反,如果安全措施不能得到充分的验证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那么需要更高的保险保障水平。

最后,需要考虑法规要求。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可能需要达到一定的保险要求才能合法经营旅游业务。

因此,确定最低保额需要考虑当地的法规要求,并确保旅行社满足这些要求。

综上所述,旅行社责任保险最低保额要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和权益,我们建议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计划,并确保满足相关的法规要求。

在旅游景点受伤怎么赔偿

在旅游景点受伤怎么赔偿

在旅游景点受伤怎么赔偿
提起旅游,我们大家都非常的喜欢,在外面游玩的时候是非常开心的,但是也会有一些小小的意外发生,那么我们就应该多加了解这方面知识。

我国《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规定:“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根据这一规定,你只要握有旅游合同,旅行社就必须在其意外受伤后,负责办理理赔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旅游景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就医路费、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损失补偿费。

至于具体赔偿数额,则要结合具体案情和伤残等级计算,每一级都有相关的赔偿标准。

但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向旅游公司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但你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试试。

1.首先您要弄清楚你父母出事的具体情况,出事地点的情况,景点是否经常类似事故,如是这样导游知道您朋友出事地点属于危险区域,需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应该告知游客在游玩时的注意事项,如果这样旅游公司方面则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但您需要举证证明
3.若你父母出于自身原因受伤,
因为对具体情况不了解,只能给出一点意见供参考。

这些内容就是我们为大家所提供的,如果大家要想了解旅游消费知识和如何有效避免旅游纠纷,我们可以关注下集的内容,上面会有更加精彩的内容供我们参考与学习。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休养、度假办理意外保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0]50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休养、度假办理意外保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0]50号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休养、度假办理意外保险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职工休养、度假办理意外保险的通知(沪工总保[2000]5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市总直属疗休养院(所):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疗休养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为了加强对工会疗休养工作的管理,杜绝事故苗子的发生,确保职工在休养、度假期间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加强本市工会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沪工总保[1999]20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各级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组织职工休养、度假时办理意外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工会疗休养院〈所〉在组织职工休养、度假时,必须为职工办理意外保险,代疗休养员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疗休养员在休养、度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向疗休养员支付保险金。

办理职工休养、度假意外保险应本着谁组织、谁投保的原则,即谁开具上海市总工会疗休养专用收据,谁负责办理保险。

二、办理职工休养、度假期间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由组织单位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三、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组织职工休养、度假的意外保险期限应按国家旅游局有关意外保险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及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为职工办理意外保险金额的基本标准:国内休养、度假,每位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五、各级工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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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第四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旅行社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赔偿:
(一)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
(二)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
(三)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
(四)旅游者所携带的行礼物品丢失、损坏或被盗所需的赔偿;
(五)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赔偿。

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险中上述各项赔偿的比例,由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

第三章保险期限及保险金额
第六条旅行社组织的入境旅游,旅游意外保脸期限从旅游者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直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为止。

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旅游意外保险期限从旅游者在约定的时间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

旅游者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限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旅游者在中止双方约定的旅游行程后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意外保险之列。

第七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一)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二)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万元人民币;
(三)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10万元人民币;
(四)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与国内旅游):每位旅游者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鲁及摩托车拉力赛等特种旅游项目,可在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旅游意外保险金额基本标准之上,按照该项目的风险程度,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金额。

第四章保险手续
第九条旅行社办理意外保险,必须在境内保险公司办理。

第十条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在与旅游者签定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旅游意外保险条款。

旅游意外保险条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费;
(二)保险金额;
(三)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商定的各项旅游意外事故的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应由组团旅行社负责一次性办理,接团旅行社不再重复投保。

第十二条组团旅行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与承保保险公司签定《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书》。

第十三条旅行社可以下列方式向保险公司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手续:
(一)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向保险公司办理一次投保手续;
(二)以上一年度组织旅游者的人数为基数,一次性向保险公司办理本年度的投保手续。

第十四条旅行社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对旅游意外保险索赔有效期限做出约定,一般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为限。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为其派出的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销售价格中。

应包含旅游意外保险费,该保险费可单独列项。

第十七条当旅游者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同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对旅游者的小额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旅行社应与承保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出规定;在约定数额内可由旅行社先行向旅游者垫付,旅行社凭理赔申请及损失证明与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第五章行业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妥善保管旅游意外保险投保和理赔的各种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旅行社应选择保险业务信誉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未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的第六条,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的基本标准的,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未为其派出向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和领队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于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于人民币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的十五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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