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情况分析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门的 公正 形象 。
① 陈 光 中 、 小 玲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在 我 国 的适 用 》政 治 与 法 律 .0 5 张 论 20 年第 1 陈桂明, 期.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现 代 法学. 0 年第 2 2 4 0 期. ② 陈桂 明, 相庆梅 民事非法证据排 除问题初探. 现代法学》 0 4 . 0 年第 2期. 2 ③ 陈光 中, 张小玲.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我国的适用. 政治与法律. 0 年 2 5 0
我 国刑事非法言词证 据排 除规 则探 新
口 张慧芳 王 丽
最 终酿 成 冤案 , 成 了及 其 恶劣 的社 会影 响 。0 2 建 立庭 前 证 造 () 据 审查 制度 , 控 辩双 方 的证 据 进行 庭 前 审 查 , 对 以排 除非 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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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非法言词Βιβλιοθήκη 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司法实践中, 国初步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 除规则, 我 但其 实施 现 状 不 容 乐观 。 先 , 国现 阶 段 公安 人 员很 少经 过 公 安 首 我 院校 培养 , 乏相 关 的 知识 和技 能 , 缺 导致 实 践 中刑 讯逼 供 现 象 屡 禁 不止 。其 次 , 中 国传 统法 律 思 想文 化 影 响 , 受 百姓 对 案件 的实 体结 果 更 为关 注 , 只要 实现 惩恶 除奸 的效果 , 百姓 可 以容 言词 证 据 则应 排 除 。 忍 程序 中 的不 公正 现 象存 在 。 3 完 善相 关 司法 解 释条 文 。 、 二 、 国确 立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必 要 性 我 () 定提 起 非 法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主 体 。我 认 为 被告 人 有 1确 非 法 证据 排 除 规 则 在刑 事 证 据 方面 始 终 发 挥着 举 足 轻 重 主 体资 格 , 官 本人 也 可 以依 职 权 主动 决 定 审核 , 果被 告 没 法 如 的作用 , 学者 大 多是 从 保障 人 权 、 护 法 治尊严 、 维 促进 案件 实 体 有提 出来 , 官 对证 据 合 法性 也 没有 异 议 , 法 则非 法 证 据可 以作 真 实 的发 现 、抑 制 违 法收 集 证据 等 方面 加 以褒 扬 。 可 见设 立 为证 据 使用 。 非 法 言词 证 据 排除 规 则 在现 阶 段的 我 国十 分必 要 :() 制 违 】遏 () 2 明确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 。 非法取证一般发 法 侦 查 行 为 的需 要 。 只有 通 过 法 律 规 定禁 止 使用 违 法 手 段 取 生在侦 查 阶段 , 而侦 查阶 段又 是侦 查机 关一 方进 行 的追诉 活 动 , 律 调查 取 证权 都 受 到 法律 的限 得 的证 据 , 能遏 制 违 法取 证 的心 理 动 因 , 收集 证据 的方 式 具有 保 密性 , 师 的会 见通 信 权 、 才 对 产 生有 效 的影 响 。 () 进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 02促 3 维护 审判 公 制 , 司法 实 践 中 , 至 受 到侦 查机 关 的剥夺 。 因此 笔 者认 为 出 甚 于控 辩 平等 原 则 的考 虑 , 国可 以借 鉴 日本 此 种 均 衡机 制 , 我 由 正 性 的需 要 。 控方 承 担举 证责 任 , 控方 不 能证 明 自己是 合法 获 得 的言 词 证 如 三 、 国非 法 言 词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完 善 和 构 想 我 据 则应 该承 担 举证 不 能 的法 律 后 果 。 ( ) 予非 法 言#- 据 排 除规 则 应 有的 法律 地 位 。 一 赋 q ̄ i - () 予 审判 人 员排 除 非法 言 词 证据 的 自由裁 量 权 。对 于 3赋 我 国宪 法设 专条 明确 规 定 , 内容包 括 : 民的人 身 、 宅 、 刑讯 逼 供所 得 的 口供 , 经 认 定绝 对排 除 ; 其 公 住 一 如果 以威胁 、 引诱 、 财 产神 圣 不 可侵 犯 , 除法 定 理 由 , 行 法 定手 续 , 何 公 民在 被 履 任 欺 骗等 方法 取 得 的证据 是 重 大案 件 中定 案 的关 键 证据 , 且具 有 拘 捕 、 查 、 押 等 违反 法 定程 序 中获 得 的言 词证 据 , 搜 扣 不得 在 刑 不 可取 代 性 , 则可 采 纳 。 事 诉 讼 中使用 。 () 4 非法 言 词证 据 排 除 的证 明标 准 , 控方 证 明 其 获得 言 词 ( ) 二 明确 非法 言词 证 据 范 围。 证据 属 合法 的证 明标准 应 达 到能 排 除合 理怀 疑 ; 出于对 被 告 而 笔者 将着 重 分 析 刑讯 逼 供得 到 口供 、 害人 陈 述 、 人 证 被 证 人 的弱 势地 位考 虑 , 认 为被 告 人应 在提 出存 在这 方 面异 议 的 我 言 的 排除 问题 以及 以威胁 、 骗 、 欺 引诱所 得 口供是 否应 当排 除 基础 上 提 出一 些 存在 非 法取 证 的 表面 证据 即可 , 伤 痕 等 。 如 之 相 关 问题 。 () 5 明确提 出排 除非 法 言 词证 据 的 时 间 。 该 在 法庭 调 查 应 1确 立 刑 讯逼 供 所得 口供排 除 原 则 。 、 结 束前 , 在 开庭 询 问被 告人 是 否 申请 回避 时 可 以询 问被告 人 如 针对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 我认为应当一律排除 。 法理依 是 否 申请 非法 证 据排 除 。口 据如下: 一, 第 刑讯 逼 供违 反 人 权 。“ 讼人 权 保 障更 主 要地 指 诉 ( 作者 : 湘潭大学法学院 2 0 08级刑事诉讼法学研 究生 ) 个 人 人权 ( 体 人权 ) 障 , 体而 言 就 是指 诉讼 参 与 人 的权 非集 保 具 利 保 障 , 要 的是 犯罪 嫌 疑 人 、 告人 的 人权 保 障 。0 二 , 首 被 ”第 刑 注释 :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试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适用所必需的配套制度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
现时,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已有所涉及。
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笔者将对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价值取向及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浅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利大于弊。
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各国立法的要点。
非法证据问题除了包含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涉及了法律的本质、价值观等更为抽象的价值层面的因素。
所以在诸多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也相对较多,而这些冲突都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要部分。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方面的理论研讨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所谓“非法证据”,也称非法获得的证据。
现时,我国刑诉法理论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外延存在多种认识,不同概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于非法证据中“非法”的含义应该作何解释,是不合法的证据还是违法取得的证据,认识尚不统一。
一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违反国家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收集证据应遵守之原则和程序的规定所取得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
⑴第二种意见认为,非法证据不应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如《中国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将非法证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 ⑵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范围更为广泛的定义,认为刑事证据是事实上的证据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统一,是具有证明能力的内容与具有证据效力的证据形式及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主体)和程序法律性的统一,证据的法律性应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证据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都合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 ——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和研究——兼论我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和完善构想李文佳(沈阳工程学院,沈阳110136)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现阶段司法适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以及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历程和国外在适用该规则的态度上与我国进行对比,比较分析该规则在我国适用上为何存在困难及存在诸多困难的原因,并对我国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更好的运用和完善的一些构想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性;完善构想。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统称。
对于此项规则各国在适用上存在很多不同:英国采用法官权衡原则①,法国、德国一般采取对非法取得的口供和实物区别对待的原则,美国所采取的态度最为严厉,规定一般予以排除,但对于“毒树之果”又规定了善意的例外,最终必将发现的例外和无损害失误的例外等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产生于美国,这一规则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背景。
同时该规则也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多表现于习惯、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并有发展成法典化趋势,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历史大背景。
1775年,北美殖民地爆发独立战争。
结束后,各个州派代表统一商讨,最后他们制定并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
1812年,美国完全摆脱英国的统治。
美国的建国者们崇尚民主、自由和个人主义,如美国《独立宣言》中强调的“人人生来平等”,“天赋人权”等思想,这些从美国的建国历史中可以看得出来。
美国的联邦宪法为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的奠定了基础。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威克斯案在联邦案件中采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政府机构内部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法院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限制和否定。
同时在美国这个人权利至上的政治文化中,刑事司法制度的结构自然要反映对个人权利的保障。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分析
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研究「内容摘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
在重新构建这一制度时,需要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取证手段的类不以及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建立专门的程序性裁判机制,确立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有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司法听审形式、有关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以及排除规则适用后的再救济问题。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性制裁程序性裁判一、缺乏制裁机制的刑事诉讼法现行刑事诉讼法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的形式,强调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猎取证据。
例如,在“任务和差不多原则”一章中,刑事诉讼法要求三个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3条第2款)。
在“证据”一章中,该法又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3条)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刑事诉讼法还就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所需遵守的法律程序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例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上,该法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第91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刻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第92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第96条)。
又如,在涉及搜查、扣押等问题时,该法要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第111条第1款):“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112条第1款):“关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第118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及构想
的层面, 制度的引进必须考虑产生和适应的环境, 国刑事诉讼 法修改 中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 毒树之 我 对“
果 ” 予 以阻隔 , 应 有条件 地进行 非 法证据排 除 。 关键词 : 非法证据 ; 除 ; 排 基本 权利 ; 明责任 证
中图分类 号 : 9 5 2 文献标 识码 : 文 章编号 :0 8— 9 1 2 0 ) 4— 1 6— 3 D2. A 10 6 5 (0 9 0 0 4 0
19 9 5年 3月 6 日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未 经对 方 当事 关
料 为线索 调查收集 的其他 证据 。非法取 得 的证 据材 料能否在 法庭上 作 为证 据提 出 , 否作 为对 被 告人 能 定罪 的依 据 , 是诉讼 中 , 别是刑 事诉讼 中最 易发生 特
价值 冲突的 问题 。 在 我 国 当前 的制度 规 范 中 , 事诉 讼 法 中没有 刑 规定非 法证据排 除 规则 , 然 最 高人 民法 院通 过 司 虽 法解释确 立 了有 限 的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由于其 但
事诉 讼法修 改时尽 量 减少 庭前 审查 程 序在 正式 审判
二 百三十八 条非 法拘 禁 罪 、 二 百 四十 七条 刑 讯 逼 第
说 , 法证据 排除规 则是指 除非法 律另有 规定 , 非 执法
机关 不得采 纳非 法证 据 , 其 作 为定 案 的依 据 。非 将 法证 据 的范 围主要 包 括 :. 1 执法 机关 违 反 法定 程 序
供 罪只是 事后补 救性 质 , 只针 对 最 为严 重 的非 法 取
微 。非 法取证是 刑 事诉 讼 中长期 存 在 的顽 症 , 没有 从根本 上得 到解决 。就 目前 的形 势 和 现 实状 况看 , 尚有必要进行相 关 的深 人讨论 。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案件公正、准确审理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社会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制度。
该规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审查起诉的重要职责,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是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
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检察机关发现和纠正非法取证行为,防止因非法取证导致的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现和纠正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为更好地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
检察机关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2. 加强审查起诉过程中的监督力度。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权威解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理解与适用
权威解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理解与适用刑事辩护,我们更专注作者:戴长林、朱晶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导读】文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程》进行了全面解读,从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排除方式、庭前会议对争议证据的处置、合议庭对非法证据的审查等角度,归纳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要点,这将为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有益启发。
(本文源于“人民法院报”)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严格落实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共计36条,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重点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中存在的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规则和流程,有助于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一、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式1.明确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
对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认定是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申中央改革文件对非法证据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收集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程》重点强调了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及两种例外情形: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主动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范分析一、本文概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原则,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分析,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实践应用及其面临的挑战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非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和理论依据,探讨了其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接着,文章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了其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文章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对程序公正和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现代法治国家,程序公正被视为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公正原则在证据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当侦查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时,这种取证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程序的公正性,因此,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对人权保障理念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
如果允许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那么无疑会鼓励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人权。
因此,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果法庭允许使用非法证据,那么公众可能会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
相反,通过排除非法证据,可以彰显司法机关对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坚守,从而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包括程序公正原则、人权保障理念以及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多个方面。
这些理念共同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的制约因素和对策分析
和实现统治阶层的价值观、 政治意识形态 、 执政理念 、 政策 , 或者与统治者 的决策 、 决议 、 决定、 命令等一 致的法律规则才能得到执法者 的重视和执行 , 而那些不能反映统治者意志的法律规则 , 则会受到包括执
2 0 1 3年 2月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 实施 的制 约 因素和 对 策 分析
高 勇
[ 摘 要]刑事诉讼 法明确规定 了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但其实 施却 受多种 因素 的制约。首先 , 从环境 因
素看 , 我 国法律缺乏足够的权威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目前难 以从现有 法律体 系 中获得力 量。其次 , 从主 观上看, 它受到社会 占统治地位 的意识形态、 刑事法律 的主要精神 、 社会传 统价值观 念的制约 。其 三, 从 客观 上看 , 其实施会受到行政机关 的影响。要从 根本 上解决 非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实施 问题 , 要实 现法
一
、
法律 实施的环境 因素分 析
法律 能否 为执 法者遵 守 , 与一个 国家 的执法 环境 及 由此 决定 的执 法者 的执法 理 念 有很 大 关 系 。在 法治国家, 人们普遍信仰法律 , 法律具有至上权威 , 即使某一法律并不受执法者的欢迎 , 由于存在一个保 证法 律 实施 的有效 机制 , 该法律 也将 最终 决定他 们 的行为 。另外 , 由大 的法 治环 境和整 个社 会崇 法 尚法 氛围所决定 , 执法机构确实把适用法律看作 自己的唯一且最高的职责 。而在非法治国家 , 法律执行却复 杂得 多 。 在 现代 非法 治 国家 , 虽然 随着 社会 的进 步 , 法律 体 系在不 断完善 , 法 律 的作 用在 不断增 强 , 统治者 在 执政中越来越注重法律手段的运用, 但从根本上看 , 法律的权威性和 自主性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 其作为 权力工具的属性并没有改变 , 对于权力的依赖依然如故 , 法律的命运依然掌握在权力拥有者的手中。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ANK YOU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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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的研究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较晚,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初露端倪。
但是直至今天,我国仍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在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也很凌乱。
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近几年相继出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中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了规定。
但是,从现行宪法到现行诉讼法对非法证据规范没有规定完整的要素,即在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法律规范要素中,欠缺法律后果要素的规定。
这使得司法解释所确立的现行的、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乏可操作性。
为了实现在刑事诉讼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体现司法民主,维护法律尊严,应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1.非法证据的含义“非法证据”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在我国,“非法证据”是一个法学移植概念,在美国,“非法证据”的含义是通过对非法取证行为的限制而于其他类型证据相区别的。
“‘非法’二字其实是‘非法取得’四个字的简称,指不用合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通常指在取证过程中违反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法律实施官员违反法律规定,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所收集的证据在刑事程序中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其得以建立、正常及高效运行的关键,同时也是人们评判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
该规则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否定了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侦查行为的发生,使被取证人的人权保障有了法律的保证。
(2)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侦查人员行使权力调查取证,容易发生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实施的状况浅析
在历史上 我国即没有专 门的非法证据排 除程序也 没有 专门的非 法证 据排除规则 , 只是相关 的几个 条文和 司法解 “ 释体现了它的诉讼精神” 一 此 , 。【 对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进 行了
论述 ,首先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对侦查 机关收集犯罪证 “
据的行为 , 出了一些 义务性 和禁止性的法律要求 , 没有 提 但 规定 ‘ 非法证据 ’ 的性质 和范围 , 也没有 就非法证 据的排 除
的, 法庭则确认 该供述的合法性 , 准许 当庭宣读质证 ; 否则 , 法庭将依法对该供述予 以排除 , 不作为定案 的根据 。 我 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虽然仅仅 十五条 ,但 它对 我国
办 案人员在刑事 诉讼 过程 中的行为提 出了更 高的标 准 、 更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安部 、 公 司法部 、 国家
公诉人将要承担 对取得供述合法性进行举证的责任。第 三,
控方 的具体证明 , 即具体证明供述 取得 的合法性 。公诉人向
法庭提供讯 问笔 录、原始 的讯 问过程 录音录像或 者其 他证 据 ,提请法庭通知讯 问时其他在场人员 或者其他证人 出庭 作证 ,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 提请 法庭通知讯 问人员 出庭作证 , 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 以证 明。第 四 , 控辩 双 方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 的质证 。公诉 人举证后 , 控辩双方可
得实物证据 ……” 这 就使将 “ 府置 于被 告的地位 来为 他 日 政 自己的行为受审”1 1 3 的这一机制 空缺化。而导致在 司法 实践 中, 刑讯逼供 , 滥用职权 , 侵犯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人 、 证 被 害人及其其他人员合法权益 的现象频发 。究其原 因就 在于 相关的“ 实施性规则 ”l P 的缺失 , 也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的缺
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提高律师的辩护能力
加强律师培训, 提高其专业素 养和辩护技能
建立律师辩护 质量评估机制, 激励优秀律师
脱颖而出
完善律师辩护 制度,保障律 师充分行使辩
护权
提高律师的职 业道德水平, 增强其责任心
和使命感
05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的发展趋 势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标准
建立完善的证据审查机制
建立独立的证 据审查机构, 负责审查证据 的合法性和真
实性。
制定严格的证 据收集和审查 标准,规范证 据的收集、保 全和审查程序。
建立证据审查 听证制度,保 障当事人充分 参与证据审查 过程,并对审 查结果提出异 议或上诉的权
利。
加强证据审查 人员的培训和 管理,提高审 查人员的专业 素质和职业道
03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的现状及 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
立法现状: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尚未完善,缺乏具体操作规则 司法实践现状:法官对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存在分歧,缺乏统一标准 当事人举证困难:由于证据规则不完善,当事人难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 制度运行效果不理想:由于多种原因,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效果不彰
06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 排除制度对司法实 践的影响
对法官审判的影响
添加标题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法官审判的公正性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法官更加审慎地判断证据的 合法性和真实性。
添加标题
该制度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 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制度,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 合法性。
添加标题
对整个司法体系的影响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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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之三(二):
公诉方举证体系复杂,除录音录像之外,其他极易 伪造; 《规定》对录音录像的举证非强制性要求,而且, 也非“全程录音录像”的具体要求。
漏洞之三(一):
控方举证方式:
《规定》第7条: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
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提请法庭通 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实践中,公诉人还可能提供:看守监管人员的书面证言,看守所健 康检查记录,伤情鉴定,等等。
漏洞之二(一):
证明程序嵌入庭审程序之中:
《规定》第5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在庭审前、庭审 中或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排除申请。 《规定》第5条: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应当先行 进行调查。
漏洞之二(二):
问题1:被告人或辩护人可以在开庭后突然提出排 除申请,可能造成诉讼突袭,控方无法举证,从而 导致延期审理; 问题2: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在庭审调查中或之后 才提出排除申请,则必会破坏庭审程序的完整性, 甚至使庭审调查程序、结果归于无效,浪费司法资 源,降低诉讼效率。
第一个漏洞(二):
主要问题:
什么是“对合法性没有疑问”,具体标准是什么,没有明 确规定。 对此,法官享有较大裁量权。 实践中,法官可能滥用此裁量权,从而阻止大量非法证据 除非程序的启动。 法官滥用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他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体系,口供虽有不合法可能性, 但应当是真实的; 口供一旦排除,可能影响定案,而定案是一种既定目标。
《规定》第7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 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 《规定》第10条:“经法庭审查,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被 告人庭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一)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的;(二)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证据,法庭对 被告人庭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非法证据规则实施状况 分析
《规则》的实施有两个前提:
《规则》的立法内容本身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 并能防止被相关人员滥用。 外部环境提供了实施的条件:
司法人员、律师、民众的观念; 普遍辩护及辩护人合格; 裁判权的地方化得以避免; 其他案件的效率得以较大提高。
立法条件分析
第一个漏洞(一):
法官可以对口供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为由不予启动非 法证据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