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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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法条

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法条

2017法硕考研备考真题讲解之《宪法》
法条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的地位是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动摇的,为了帮助考研的同学加深对宪法的学习,以下是小编整理的2015法律硕士《宪法》法条真题解说(一),请大家认真的学习。

「例题」(1999年试卷一第62题)
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
[答案]ACD
「法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详解」
本条规定了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问题。

1、我国法制建设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3、宪法至上原则。

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存在。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和例题详解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和例题详解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和例题详解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详解」
本条确立了公民政治权利中的六大政治自由权利,即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公民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

发表意见的方式,有口头的、书面的。

所以广义讲,新闻、出版、著作和绘画等,都可包括在言论自由之中。

但狭义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方式、方法上,还有不同,因此,宪法分开列举。

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为共同的目的,临时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游行自由是公民用列队行进方式表达意愿的自由。

公民通过集会游行来表示强烈意愿,就是
示威自由。

这三项自由的共同点,都是为了表达意愿。

不同点是表达意愿的方式、方法有所差别。

宪法分别予以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享受这些自由民主权利,使我国人民充分
享有这些自由。

但是,公民行使这些自由权利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结社自由,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结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组织的自由。

「例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环境权
B 平等权
C 出版自由
D 受教育权[答案]A。

法学考研攻略重点法律条文解析

法学考研攻略重点法律条文解析

法学考研攻略重点法律条文解析考研是对大学本科知识的再深入学习和探索,特别是在法学领域,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分析一些法学考研中的重点法律条文,帮助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刑法》中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析1.《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拘禁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 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此为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须依法进行打击和惩罚。

2.《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故意伤害罪” 是指主观上故意行为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对他人的身体或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民法典》中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析1.《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财产所有权” 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是民事法律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承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 是指债务人在到期履行债务时未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未履行合同中的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法》中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析1.《行政法》第五十一条:“行政权力滥用” 指行政机关超越或滥用其行政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

2.《行政法》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制裁方式和程序,确保对违法者进行合法的处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宪法》中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析1.《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2.《宪法》第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秘密拘禁、秘密监察、刑讯逼供” 是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劳动法》中的重点法律条文解析1.《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工作量、质量、效益等因素确立,并以法律、行政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为据进行支付” 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获得应得的工资待遇。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

2017法硕考研:宪法的重要法条分条解读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详解」这两条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其内容包括:1、我国的行政区划并存着三级制与四级制。

具体可理解:全国分为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省级单位下为市级单位(此处市俗称“地级市”,包括市和自治州);市级单位下为县级单位(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旗等);县级单位下为乡级单位(包括乡、民族乡和镇)。

特别行政区是省一级单位。

但需要注意:在上述这一行政区划的结构中,有的上级单位并不当然包括所有类别的下级单位,如很多省和直辖市下就没有自治州这一单位。

另外,我国有三级市:直辖市、地级市和县级市。

2、关于行政区域的决定权可以记住两头的:即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省级地方的设置和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省级“人民政府”(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置,其他的都归国务院。

3、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4、第31条是我国建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对此,读者务必铭记于心。

注意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第62条第13项),而具体体现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两个基本法。

所以只有《宪法》第31条才是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5、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可以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特别行政区内的地方事务;特别行政区可以保留现行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的所有权、合法的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如遇困难,可由中央政府酌情予以补偿。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一、单选题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答案:D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受到国家歧视。

26.2017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答案:B解析: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召开前夕,说明是闭会期间,一年前,说明不是现行犯。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宪法重点法条精读

第⼀章总纲 【重点法条】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是⼯⼈阶级领导的、以⼯农联盟为基础的⼈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任何组织或者个⼈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切权⼒属于⼈民。

⼈民⾏使国家权⼒的机关是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

⼈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 原则。

【意思分解】 1.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民奋⽃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这是《宪法》序⾔所指出的。

2.第1条规定了我国国体:⼈民民主专政制度。

⼈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阶级结构是: (1)⼯⼈阶级为领导阶级; (2)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为依靠⼒量之⼀; (3)以⼴泛的爱国统⼀战线为政治联盟,爱国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

3.第2、3条规定了我国的政体(政权组织形式):⼈民代表⼤会制度。

⼈民代表⼤会制度的构成: (1)民主选举⼈民代表组成各级⼈民代表⼤会; (2)以⼈民代表⼤会为基础,组成全部国家机构; (3)统⼀协调全部国家机构,共同⾏使国家权⼒; (4)贯彻⼀切权⼒属于⼈民的政治原则,实现⼈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不要混淆】 政体、国体、根本制度、组织原则内容各不相同,需要注意。

【重点法条】 第六条 中华⼈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法国人权宣言 第16条 宪法内涵

法国人权宣言 第16条 宪法内涵

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宪法内涵法国人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重要的人权文件之一,对人类的社会进步和人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中第16条宪法内涵的探讨,是对法国宪法体系中关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做出详细解读,也是对人权宣言的重要补充和具体化。

本文将结合法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宪法内涵进行深入研究。

一、人权宣言概述法国人权宣言,也叫《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于1789年7月26日由法国国民议会通过,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官方宣告的人权文件。

它确立了人人生而自由和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强调了个人的自由、财产、安全以及言论、出版等权利,为后来欧洲和世界各国的宪法和人权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第16条宪法内涵的解读第16条宪法内涵主要涉及个人的隐私权和家庭的不可侵犯性。

它表明了法国宪法对于保护个人自由和隐私权的重视。

第16条宪法内涵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个人隐私权和家庭不可侵犯性进行了具体规定和保障。

1. 个人隐私权保护第16条宪法内涵明确规定了个人在自己的生活、住所、通信和个人资料上享有的隐私权。

在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权通常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生活秘密、通信秘密和个人数据保护。

法国宪法在第16条中将个人隐私权确立为宪法权利,为其提供了宪法保护。

2. 家庭的不可侵犯性第16条宪法内涵中还涉及到家庭的不可侵犯性。

它明确规定了家庭的保护权,旨在保护家庭和家庭成员免受非法干涉。

这一条款使得法国宪法从宪法层面上肯定了家庭的重要性,并为保护家庭的切实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3. 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尽管个人和家庭的隐私权和不可侵犯性受到法国宪法的明确保护,但在实践中,也需要与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安全、刑事侦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可能对个人隐私权进行限制。

法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平衡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和条件,确保了权利的平衡和公正。

三、法国宪法对第16条的保障法国宪法对第16条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法律保护根据法国宪法的规定,人权宣言具有宪法级别的法律效力,确保了它的具体实施。

[实用参考]2017法律硕士法条精选:宪法学职权

[实用参考]2017法律硕士法条精选:宪法学职权

2017法律硕士法条精选:宪法学职权宪法学几种职权总结一、质询案:全国:(1)一个代表团,3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2)常委会10以上联名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质询和“两高”质询县以上:(1)10以上代表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工作部门及“两院”质询(2)省、自治、直辖区的人大常委5人以上,县人大常委3人以上联名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检质询乡:代表10人以上对本级的人民政府部门质询。

二、罢免权全国:(1)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副主)席、国务院人员、军委组成人员、“两高”院长提出罢免案(2)常委会无此项的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1/10以上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两高”院长罢免案乡:主席团、1/5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三、提议案权全国:(1)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查可以提议案县以上: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10名代表以上联名(无“两院”提议案权)乡: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议案另注意:中央、县以上人大常委会成员不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乡人大设主席,主席、副主席不任行政机关职务。

上文就是关于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职权的相关法条,是常考的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一定要谨记,抓住重点,认真复习,打好基础,争取考试的胜利。

教育:考研成立于20PP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服务:以学员的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深入剖析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深入剖析

2017法硕考研宪法必考法条深入剖析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详解」1、第52条中的国家统一,是指国家领土的完整、政权的统一、国家主权的独立。

维护国家统一就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上述各项原则,并与破坏这些原则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民族团结是指公民有责任维护民族之间的和睦、平等、合作和融洽关系。

2、第53条中的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严格保护国家秘密不被泄露,防止国内外敌对分子侦探、偷盗国家机密,防止各种人员泄露、遗失国家秘密。

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律义务。

爱护公共财产包括任何公民都必须珍惜和保护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当公共财产受到破坏、威胁和出现危险的时候,任何公民都有责任保护、捍卫和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

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向一切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作斗争。

尊重社会公德是指公民必须遵从和尊重社会主义公共生活的各项道德准则。

尊重即是指不以法律来强迫执行,而是靠社会的舆论,人们对正义、真理的信仰使人们遵守和执行。

3、第54条中的祖国的安全,包括:国家的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祖国的荣誉,主要包括: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危及、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例题」公民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

下列哪些是公民应尽的义务?A、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公民应积极报名参军,保卫国家B、公民若获悉国家秘密,应保守国家秘密C、公民不得借检举为名,对国家工作人员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D、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参加劳动[答案]ABD。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一、单选题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答案:D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受到国家歧视。

26.2017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答案:B解析: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召开前夕,说明是闭会期间,一年前,说明不是现行犯。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一、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宪法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

1. 宪法第一条宪法第一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和政治制度。

这一条文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它为后续宪法条文提供了基本的政治背景和法律依据。

2. 宪法第二条宪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的国家机构。

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这些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用于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

3. 宪法第十条宪法第十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这些权利确保了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权益。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条文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它对于维护公民政治权益和促进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用于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

在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中,行政法也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对行政法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

1. 行政法第三条行政法第三条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性质。

它明确了行政行为的基本属性,即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专属性。

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且具有公共权力的特点。

2. 行政法第十条行政法第十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性质和程序。

它明确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属性,即一种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专属性。

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进行,且应当公平、公正、透明。

3. 行政法第二十五条行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

它明确了行政裁量权的主体、对象和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行政监察的性质和职责。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

山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一、宪法重点条文解析1. 宪法的性质与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的规定,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方向,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宪法第33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等权利。

公民也有参与国家事务、保护国家安全和荣誉的义务。

3. 国家机构和政府职权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机构设置和政府的职权范围,例如宪法第62条规定了国家的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机关,并规定了它们的职权范围和相互制约关系。

4. 国家安全与国家统一宪法第23条规定了国家的安全原则,保卫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宪法第4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一统原则,保持国家的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任务。

二、行政法重点条文解析1.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法第5条,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首要条件。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且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

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第28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3. 行政诉讼与行政监察行政法明确了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行政监察则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维护法律的实施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4.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条文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权保障、国家机构的组织运作等重要内容,对于法学专业的考研生来说,熟悉宪法的条文是必不可少的复习内容。

本文将对吉林省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解析:这一条明确了中国的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国家。

作为考研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们要深入理解社会主义的含义,了解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这对于理解宪法的其他条文以及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权力归属,强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有最高的权力。

在学习这一条时,我们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宪法,了解不同国家的权力分配方式,加深对我国宪法的理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解析:这一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我们可以解析该条文中的关键词,深入研究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度和运行方式,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府制度、人民法院制度以及人民检察院制度等。

第二章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义务,强调了依法守法的原则。

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我国法律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法规,进一步了解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公民和组织应当如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宗旨,强调了和平和发展的重要性。

我们可以研究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地位,深入理解中国对外开展活动的原则和目标。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解析:这一条规定了国家的立法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考研法学必备常考行政法与宪法条文解析

考研法学必备常考行政法与宪法条文解析

考研法学必备常考行政法与宪法条文解析在考研法学考试中,行政法和宪法是必考的重点内容。

这两门学科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考研法学必备的常考行政法与宪法条文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

一、行政法条文解析1.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程序(《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该条文规定了行政机关职权行使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采取合法的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机关的行为效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考生在准备行政法相关考试时,应该重点关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

2. 行政行为的效力与撤销(《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该条文规定了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撤销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约束力。

撤销是指行政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撤销其之前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要熟悉行政行为的效力以及撤销的相关规定。

3. 行政赔偿的依据与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该条文规定了行政赔偿的依据与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因其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给予其适当的赔偿。

考生应该了解行政赔偿的相关规定,包括赔偿的依据、范围以及赔偿的方式等。

二、宪法条文解析1.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该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法律、保卫国家、尊敬和保护他人的人权等。

考生在备考宪法时要详细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2. 国家机构和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章)该章规定了国家机构和权力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全国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

权力机关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考生要了解各个国家机构和权力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贵州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读

贵州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读

贵州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读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在贵州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掌握宪法的重点条文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贵州省考研法学宪法学复习资料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本条是宪法中的总纲性条款,确立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制度。

它规定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打下了基础。

第二条:中国人民是勇敢、无私的追求者。

本条规定了人民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掌握以及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性。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本条是我国政治体制的核心原则。

它强调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明确了权力的归属。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集中制。

本条规定了我国的民主制度,并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进行了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本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和职能。

第六条:各民族一律平等。

本条是我国现行宪法民族政策的核心原则,强调了我国坚持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方针。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以及所经过的修正,包括宪法的解释,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

本条明确了宪法的法律地位和修订的程序。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行政机关是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

本条规定了我国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审判机关。

本条规定了我国法院的职权和地位。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是人民的军队。

本条规定了我国军队的性质和作用,强调军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条界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层建筑的总任务是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条文解读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条文解读

上海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条文解读近年来,法学的热度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考研法学作为自己未来的发展方向。

宪法与行政法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内容,在考研过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条文,本文将对一些关键的条文进行解读。

一、宪法条文解读1.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本条明确了中国的国家性质,指出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2.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

这一条明确了人民群众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指出权力机关的层级。

3.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条规定了中国的经济体制,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二、行政法条文解读1.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开、公正、公平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制定本法。

这一条强调了行政许可法的目的和原则。

3. 《行政执法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制定本法。

这一条明确了行政执法法的目标和原则。

以上只是对一些宪法与行政法重要条文的简要解读,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还需结合相关的案例和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学习和理解。

掌握宪法与行政法的重要条文,对于考研法学的学习和考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祝愿所有的考生都能在考研法学的复习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条文解读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条文解读

北京市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条文解读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对于考研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熟练掌握宪法的重要条文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北京市考研法学的需求,对宪法学中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和理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是宪法中的第一条,强调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在国家中具有领导地位。

这一条要求考生对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制度有深入了解,理解工农联盟的重要性。

第二条: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条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等。

考生需认识到这些权利的实际意义,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民主。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条明确了政权的性质,提醒考生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为人民谋利益。

考生在复习时可以对比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了解中国的人民民主政治体制的特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四条明确了中国发展的方向,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性。

考生应该理解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条强调了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考生需了解中国法治的特点和实践,熟悉中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思考中国法治道路的特点与优势。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

第六条强调了社会主义制度对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性。

考生需要了解中国的发展目标和路径,思考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实现民族伟大复兴。

第七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强调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考生应了解中国的人权事业发展情况,国家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与政策。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宪法”重点法条解读

“宪法”重点法条解读

2010司法考试宪法,法条解读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点法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相关法条】本法第58~63条;《立法法》第7条。

【意思分解】1、有关全国人大的知识点,应注意者:(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第58条);(2)全国人大代表的推迟选举问题(第60条第2款);(3)全国人大会议临时召集的情形(第61条);(4)全国人大的任期(第60条第1款)。

对各级人大任期,读者只要记住只有乡级人大的任期是3年,而其他各级人大的任期均为5年即可(宪法修正案第11条)。

2、《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是司法考试宪法部分的出题重点,而国家各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其组织程序更是每年必考内容。

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现解读如下:(1)第(一)~(三)项是立法权;(2)第(四)~(八)项是人事权,请读者注意以下几点:①与第63条规定的全国人大罢免权的一致性;②注意哪5类领导人员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哪些领导人员是依他人提名而由全国人大决定的;③军事法院的院长、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的其他人员的决定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参见第67条第(十一)、(十二)项)。

(3)第(九)~(十四)项是行政权,其中应注意的是第(十一)~(十三项):①第(十一)项,请注意“改变或撤销”5个字,并比较第67条第(七)、(八)两项的规定,切勿混淆。

②第(十二)项,请与第89条第(十五)项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意思分解】1、重点掌握宪法修改的特殊规则。

2、识记法律及其他议案的多数表决规则。

【不要混淆】本条所列的多数票表决之基数均为“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会议的代表”。

法律硕士宪法法条全解析(十六-十七)

法律硕士宪法法条全解析(十六-十七)

法律硕士宪法法条全解析(十六-十七) 重点法条十六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例题」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B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CD权利〖HT[答案]ABD重点法条十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本条和其相关法条构成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公民财产权(第13条);劳动权(第42条);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3条);获得社会物质帮助权(第45条)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作了重大改变,应予特别注意;第42条中的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第43条中休息权的主体只是“劳动者”;第45条中的物质帮「例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BCD[答案]D凯程法硕协议班师资力量凯程2018法硕考研辅导班正式开始报名,欢迎同学们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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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1 页 2017法硕考研:宪法重要法条解析
十六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详解」本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注意这些权利的区别。

「例题」下列有关我国公民权利的表述哪些符合宪法的规定?A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B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C 任何国家机关在接到公民提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后,都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D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HT[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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