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
(二)将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徐政发[2010]116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徐政发[2010]116号2010年8月2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下同)经批准直接举借或提供合法担保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市政府偿还的债务。
主要包括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BT项目以及其他需由市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江苏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举借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用途明确、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 (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提前编制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汇总编制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后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徐政发〔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徐政发〔2017〕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市、区财政分配关系,建立收入合理共享、事权合理分担、共同促进发展的财政体制,体现财力下倾,规范转移支付,加强收入管理,调动区级发展积极性,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体制调整范围包括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铜山区和贾汪区实行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收入和财力分成办法仍按原体制执行。
二、调整内容(一)落实省对下财政体制调整政策1.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增值税税收返还、消费税税收返还,以2016年结算数为基数核定。
营改增税收返还,以2014年为基期年,综合核定收入基数和返还补助基数。
2.2016年之前省以下财政体制省集中收入作为固定结算上解事项,以2016年结算数列入固定上解基数,包括:原体制固定上解项目、增值税增量集中、企业所得税增量集中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契税(以下称“四税”)增量集中,罚没收入增量集中等基数,按2013年结算数固定上解。
3.从2017年起,省对增值税的集中范围按照地方级国内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原营业税合并计算,根据2016年收入情况综合核定基数,增量部分省集中20%;以2016年为基期年,地方级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省集中20%;以2013年为基期年,“四税”增量、罚没收入增量省集中20%;耕地占用税总量省集中20%。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徐委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2010年2月23日)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及江苏省委、省政府《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苏委[2009]407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市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徐州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的原则。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注重强化市政府的职责重点,努力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上下衔接的原则。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在突出政府职责的前提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调整设置政府工作部门。
(四)循序渐进的原则。
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功能科目)最新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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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5.31施行日期2010.05.31文号徐政发[2010]8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2010年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五、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特别要着重建立完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企业调度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经济工作。
六、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管。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徐政发〔2015〕2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徐政发〔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预算管理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深化我市预算管理制度改革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以来,我市先后实施了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绩效管理、预决算公开等重大改革,预算管理范围不断拓展,预算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预算审查监督不断加强,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政府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体系不够健全,政府债务尚未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约束力不足,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仍需提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影响了财政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新预算法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指明了方向并提供了法制基础,国家、省也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特别是预算管理改革作出了部署安排。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徐政办发[2015]150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50号2015年9月14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徐委改[2014]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是由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所属国有企业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本级国资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包括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02•【字号】徐政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徐政发〔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日徐州市“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前言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仓储、流通加工、货代、信息等的复合型产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对于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产业发展活力、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为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以及《江苏省“十三五”物流业发展规划》等文件,按照徐州市委、市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规划部署,结合徐州产业发展实际,依据《徐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2014年修订)、《徐州市优化生产力布局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徐州开放型经济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特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徐州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产业体系、物流通道、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是指导徐州物流业未来五年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编制专业物流规划和县(市)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十二五”回顾(一)发展基础1.物流业总体规模持续增长物流营业收入由2011年的1087.5亿元增至2015的2080亿元,总量翻一番,年均增速17.6%;社会物流总额由2011年的9715.36亿元增至2015年的15594.11亿元,年均增速12.56%;物流业增加值由2011年的260.05亿元增至2015年423.02亿元,年均增速12.93%,物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7.95%。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徐政办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2017年徐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注: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除品目中另有补充说明外,各品目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采购限额标准(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采购。
(二)不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但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采购限额以下的由单位按照网上商城和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自行采购。
(三)工程项目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徐财规〔2014〕7号)的规定,纳入部门预算“以编代审”管理。
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单位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单位根据财政“以编代审”核定的工程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00万元。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5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2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拓展我市公共资源平台交易范围,完善监管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市范围内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县(市)、区,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相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或部分交易环节留在原部门单位进行的,均属场外交易。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目录》及时跟踪各自监管范围内项目入场交易情况,杜绝任何场外交易行为,切实做到“所有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
应进场而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政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要求适时予以调整。
各地、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按照“成熟一项、推动一项、进场一项”的原则,将其他符合要求、具备条件的公共资源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补充列入《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徐政发[2011]14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徐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7日)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和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开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情况。
依据苏财综[2002]1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的通知》及苏财综[2002]19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的通知》文件精神,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征收情况以及应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项目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基金、收费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收取;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二)预算外资金解缴、使用情况。
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按规定全面执行“票款分离”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财政票据自行收取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是否将所有预算外资金按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预算管理。
是否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有无挪用专项资金、基建资金用于部门、单位的经费开支,有无乱发奖金、津贴等现象。
(三)检查收费许可证及财政票据(包括缴款通知书)的管理、使用情况。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敬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市级城建重点工程其他费用预算指南
"嗨,伙计们,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帮助)徐州市级城市建设
重点工程其他费用预算指南。
虽然有点技术化,但对于我市的发展确
实很重要。
看一看,让我们确保我们的轨道预算为这个项目!"
徐州市级城市建设关键项目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符合我们既定的
政策和指导方针。
这些项目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环境
改善和城市发展,都符合我国城市的战略方向和政策框架。
为了确保
成功执行这些项目,必须为所有连带费用制定明确和全面的预算编制
准则。
这将使我们能够根据我们的政治目标有效管理资源和分配资金,最终促进我们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在徐州市级城市建设关键项目领域,准则交响曲展开,将预算编制的
原则和仪式与其他世界成本的微妙线索结合在一起。
每条线和曲线都
要精心设计,以体现合理资金的精髓,防止预算过剩的野生过度增长。
以这些引人入胜的指导方针为指南,徐州市政府通过城市建设关键项
目进行舞蹈,协调其他成本的交响乐,为城市走向可持续发展的无时
无刻不在的旅程做出贡献。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3]8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3〕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0月29日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保证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来源渠道安排,用于调节市本级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源于:(一)财政超收收入结余;(二)收回的预算经费结余;(三)非税收入统筹资金;(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年终财力情况确定。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财政收支结余,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一)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二)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性公共支出;(三)上级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资金安排;(四)消化历史欠账、偿还地方财政性债务本息;(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支出。
第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相应的预算科目。
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其他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使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徐政发[2003]16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2.26【实施日期】2003.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3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徐政发[200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一、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2年,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发展主题,强化工业主导,深化各项改革,积极应对挑战,国民经济保持良好发展势头,预计(下同)可全面完成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主要调控目标。
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完成794.88亿元,增长11.6%,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16.8:46.2:37。
--农业结构继续优化,农村经济稳定发展。
全市调减粮食作物面积37万亩,粮经饲比达到3.8:5.2:1,粮棉总产分别为297.6万吨和6.3万吨。
围绕区域布局调整和主导产品开发,全市已建成各类特色种植基地550万亩,规模养殖基地120个,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60万亩,市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2个;11个农产品获得国家绿色食品使用标志,121个无公害农产品通过省级认定。
农业产业化经营取得新进展。
10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利润分别增长20.9%、19.2%和15.9%。
农村新增常年在外务工人数12.3万人。
--工业经济快速增长,运行质量明显提高。
全市工业增加值303.2亿元,增长13.4%,高于调控目标1.4个百分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1.5个百分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徐政发[2014]4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
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3〕95号)、《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梳理了113项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项目,并确定了承接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承接和落实工作,尽快完成工作衔接。
对承接的项目要逐项明确“审批依据、审批对象、工作流程、办结时限、审批要件和收费标准”等内容,通过强化业务培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政务公开等,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徐州市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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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徐政发[2017]14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6
【实施日期】2017.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徐州市政府关于下达201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的通知
(徐政发〔2017〕14号)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17年市本级财政收支预算已经市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现下达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是党的十九大召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两聚一高”和发挥“三个作用”为统揽,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优生态、防风险各项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贯彻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深入推进财税政策机制创新、支持方式创新、管理模式创新,着力提升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要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落实,发挥中央奖补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钢铁、水泥等企业有序退出过剩产能;要支持有效投资增长,把项目投入作为稳增长、强经济的支撑点,综合运用专项资金、债券资金、投资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