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缴纳时间确定 (中税网)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缴纳时间确定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现楼出售,合同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请问如果客户没能依时付款或者不能付款,那么我司是否即使没收到客户款项,也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价款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吗?
您好!
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您理解的是正确的,如果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而客户没有如约付款,房地产公司也要按合同规定期限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
确认了收入,企业所得税也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平时是预缴的,峻工完成清算了,要按实际所得缴纳,多退少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2016.3.3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条解析了自行开发地产项目的特殊情形,即以接盘形式开发的地产项目,公告明确了必须以地产商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这种情况依然可以视为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商所需缴税科目一览
房地产开发商所需缴税科目一览(1)契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
(2)营业税自建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以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3] 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交税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税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费共有11种(11税1费)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费:教育费附加一、营业税1.转让不动产销售房屋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赠送的空调、家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若房屋包括空调等附属设施,则空调包括在房款内,不需要单独计缴增值税。
2.房屋租赁(出租)属于服务业——租赁业3.房地产销售公司买断商品房出售超过买断价格外的收入作为手续费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缴纳营业税4.单位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5.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6.纳税人自建后销售房屋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如纳税人将自建的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增值税销售房屋的同时赠送空调、家具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一)一般规定1.出售——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其中对于(2)新建房地产转让(出售)的扣除项目: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②房地产开发成本③房地产开发费用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于(3)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扣除项目①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3)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3.房地产交换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4.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1(非常全)
房地产会计全套账务处理和涉及税目一、房地产涉及的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等。
1、营业税:税率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缴纳。
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率。
3、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3%。
4、印花税:(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6)营业帐薄、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 0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 25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125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 375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 1375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 3375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6375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 10375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计算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2000-“三险一金”6、所得税(1)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
(2)如果属于核定征收的,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营业税预收款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现就上述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口径和操作方法明确如下:1.对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未开具营业税发票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将这部分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
2.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在2016年12月31日后仍可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不动产购买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手续,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若购买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和扣除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分为两条记录开在同一张普通发票上。
若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开具两张发票,一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一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企业销售不动产扣除已缴营业税的预收款后应缴纳增值税的不动产销售款。
4.对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以下方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企业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
国税发2009 31 解读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张国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本条表明立法基础。
本文件是实体和程序的统一,既包括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包括很多程序性问题。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解读〗适用范围:“从事”二字说明主营或兼营均适用,只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有此内容;同时,对内资、外资均有效。
(2008年1月1日以前,内资企业执行原31号文件,而外资企业则执行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解读〗1、土地开发是指一级开发,即房地产企业受政府委托,把毛地开发为净地,土地使用权不移交,开发取得的收入属工程劳务(建筑业)收入;房地产开发是土地的二级开发,开发程度必须达到25%以上才允许转让。
2、本条有关开发产品是否完工的法定要点。
有以下作用1)区别“在建”与“完工”,是界定预售和销售的前提,即是确认销售收入的拐点。
2)也是对开发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具体界定条件:可以出售,应停止利息资本化3)完工条件采用了孰先的原则,满足一个条件即成立:已报备案、投入使用、初始产权证。
4)“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国税函[2009]342)3、本条对土地开发的完工条件没有进一步明确,应参考建筑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详解一、营业税(一)、应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要紧涉及下列两个方面: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含: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同意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涉及税种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紧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与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房地产板块税务业务指导手册
房地产板块税务业务指导手册一、概述房地产板块是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涉及大量的税收问题。
本手册旨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一套全面、实用的税务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税收风险。
二、税务政策梳理1. 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
企业应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
2. 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利润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合理规划利润,降低税负。
3. 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员工薪酬、福利等问题,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薪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权益。
4. 其他税种:房地产企业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他税种,企业应了解相关政策,合规纳税。
三、税务管理流程1. 税务登记:企业应在取得营业执照、领购发票前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2. 纳税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3. 税款缴纳: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滞纳金和罚款。
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
4. 发票管理:企业应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
5. 税收筹划: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经营、投资等活动,降低税收负担。
四、税务风险防范1. 确保资料完整:企业应妥善保存各类税务资料,确保税务机关检查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
2. 及时报告:如发生税务违规情况,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3.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4. 强化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税务风险。
五、实际案例分析以某房地产公司为例,分析其在税务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改进措施。
该公司在过去几年中因未按规定缴纳税款和发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为了改善这一情况,该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 加强内部培训:公司组织员工学习税务政策,提高员工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意识。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一、房地产开发商都需要缴纳哪些税1、契税建筑用地在承接出让土地时,房地产开发商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3%~5%税率的契税2、营业税自建筑物出售,按建筑业3%税率计缴营业税,出售建筑物,按销售不动产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率税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附加。
城市建设维护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国有土地,已使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缴。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房产税以拥有的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税率计缴房产税。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10%~30%)*1.2%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之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纳税人所在地,对单位是指经营所在地,对个人是指住所所在地。
房地产相关税费及其计算
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
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计算公式=营业额×5%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依所在地区分别适用7%、5%、1%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依3%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它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计算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
四、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税率为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六、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
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
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资企业,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
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七、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宝典]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宝典] 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及税率.营业税~计算公式为: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2.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准予扣除支出项目金额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4.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县城和建制镇、其他地区的税率分别为7,、5,、1,。
三、税额计算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5.车船使用税一、房地产企业按其拥有并且使用的车辆和船舶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税额计算客车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适用税额货车应纳税额,载重净吨位×60元6.房产税一、房地产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应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二、对自用的房屋~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7.房地产企业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均应缴纳印花税。
8.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当地规定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9.个人所得税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内资房地产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应按规定的比例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房地产企业会计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会计的涉税处理房地产企业会计的涉税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营业税的处理:销售不动产时,将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同样需要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在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2.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规定的免税优惠。
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之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印花税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5.契税的处理:企业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的税率为3%~5%。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6.房产税的处理:企业拥有并使用的房产每年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如果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在我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家政策关注的重点领域。
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帮你搞清楚其中的门道。
一、优惠政策概述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税、退税、缓税等几种形式。
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减免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免征营业税。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免征营业税。
3.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旧房、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减半征收营业税。
4.对房地产企业购置土地使用权,按照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退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后,可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退税。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后,可按实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申请退税。
四、缓税政策1.对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申请缓缴营业税,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2.对房地产企业销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申请缓缴营业税,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优惠政策申请流程1.企业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2.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3.企业根据批准的结果,办理减免税、退税或缓税手续。
六、注意事项1.房地产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2.房地产企业要主动了解政策动态,及时申请优惠政策。
3.房地产企业要诚信经营,不得滥用优惠政策,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房地产营业税优惠政策解析你知道吗,我国为了稳定房地产市场,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免税、退税、缓税等,目的是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让我给你详细解析一下这些优惠政策吧。
减免税政策方面,对于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税屋
税屋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总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大量投资者开始关注高端写字楼市场。
2011年五月份宁波顶级写字楼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售价同比上升1%,并且这种上升状况还将持续。
新一轮限购令受阻是因为缺了房产税天津写字楼出售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年终总结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
年终总结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这篇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并解析其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首先,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规定。
在营业税方面,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房屋销售等方式获取企业利润,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依法征收。
在房产税方面,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地产资产的所有者,按照不动产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税的缴纳金额,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此外,土地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收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在土地出让、房地产销售等环节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对其税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个人收入的纳税方式,根据个人收入总额和税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税收监管政策的执行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督,促使其遵守税法规定,减少了非法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税收秩序,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其次,税收监管政策的实施,通过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征收力度,增加了税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另外,税收监管政策的引导,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更加重视合规经营,注重税收合规管理,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然而,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税务部门需要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便对其税务管理政策进行细化和个性化的制定。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力度,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此外,税务部门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一节《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一、完工产品的条件(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二、收入总额的规定(与国税发[2006]31号相同).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注意:这里所说的发票,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三、收入实现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一)新旧政策的不同点: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必须符合完工产品条件,才能确认收入;2、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将会计上的“预收账款"提前确认为收入。
也就是说,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不管产品是否完工,全部确认为收入。
因此,这里有必要提醒大家:按照新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不同于“会计收入"的.(二)思考: 这一规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都是以收入为基数计算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营业税规定: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⑥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
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
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
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
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
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
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
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