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XX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本公司通过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并将上述信息提供至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四条各部门在征信业务中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本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并做好信息保密。
(二)公司金融部负责采集、提供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企业信息,及受理被查询企业提出的异议,并保留查询授权书和相关查询记录档案。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查询企业信用报告,监控相关人员的日常查询行为,做好信息保密。
(四)信息技术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业务部门的要求,对信息的查询、采集、整理、上报给予信息技术支持,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留相关电脑记录,做好信息保密。
(五)本公司开办新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该业务贷后管理的部门负责查询、采集、上报与该业务有关的企业征信信息,并受理被查询企业或提出的异议。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第五条本公司可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
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提供企业的信息,经企业书面同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六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的信贷信息,应按照征信机构规定的时限、格式等要求,确保信息上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本公司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提供企业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征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

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以下简称)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中心。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农商银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本行声誉风险,全面规范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个人企业征信异议是个人(企业)认为本人(或本企业)信用信息有误时,申请核实和纠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异议处理应当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合规性、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原则。
客观性是指异议事项必须客观真实,各支行及分理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核查异议申请的真实性。
及时性是异议处理要及时,除特殊原因外,不得超出本细则异议处理期限。
合规性是指不得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的信用报告和异议申请。
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应当对知悉的个人(企业)征信信息保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将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用作法定用途以外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总行、各支行及分理处。
第五条本行所有接入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的网点,必须至少指定一人为异议处理专职人员,负责完成异议受理、核查、解释、协调、回复等异议处理工作。
人员变更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变更备案。
第二章异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个人(企业)可以或委托他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地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各分支机构应至少每天登陆一次人民银行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是否有本行的异议申请。
第七条本行个人客户也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本行提出异议申请。
第八条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时,应当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个人申请表),同时提供本人最近一周内信用报告及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信用报告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征信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农商银行

征信工作下一步工作计划农商银行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
随着征信服务越来越受到广泛认可,全社会征信意识越来越高,征信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农商银行不仅高度重视征信工作,还充分发挥征信效能,为助力乡村振兴彰显自身担当。
今年以来,该行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增进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价值,持续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推动金融资源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有效实施。
一、完善机制优化管理为全面做好征信服务,农商银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征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印发《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管理制度,明确征信业务范围、责任分工,要求全系统征信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限控制、系统留痕原则,充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征信信息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并严格实施考核,为确保征信工作有效落实、形成完善服务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为充分确保征信安全,切实维护客户权益,不断优化金融消费市场秩序,该行下发专门文件,规范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规范查询流程、规范上传资料、规范档案管理、规范密码管理,从每一个环节上严把征信安全关。
在征信查询员、审批员管理上,禁止一人多岗,规定客户经理不得兼职查询员,查询员不得兼职审批员;在征信查询管理上,要求客户经理严禁在无客户授权情况下查询客户征信;在档案管理上,规定严禁将客户征信报告外借、外传,已经发现有违规行为,严厉追责。
通过多环节把关,充分保障了客户征信安全。
截至目前,该行全系统无一起涉及客户征信安全的违规行为发生。
二、整村授信助力振兴5月19日,农商银行茅箭支行与茅箭区政府联合举办“整村授信助力乡村振兴”活动,农商银行6个乡镇负责人签订了“村银共建”和“整村授信”协议。
这是农商行开展整村授信,助力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查询用户两种。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1。
征信业务的规章制度

征信业务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的开展,提高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各部门的征信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征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个人征信报告、企业征信报告、征信查询、征信认证等各项服务。
第四条征信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诚实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征信业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征信业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开展征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章征信报告第七条个人征信报告应当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信用评分等内容。
第八条企业征信报告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记录、信用评分等内容。
第九条征信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征信报告应当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泄露信息。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处理、报告的程序应当合法、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征信查询第十二条征信查询应当遵守信息主体的授权,不得擅自获取他人的征信报告。
第十三条征信查询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征信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征信查询应当及时、准确,不得有故意延迟的行为。
第四章征信调查第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犯罪、金融欺诈等行为的信息主体,可以进行征信调查。
第十七条征信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格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征信调查应当有明确的调查目的,不得超越调查范围,避免侵犯信息主体的隐私。
第十九条征信调查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不得带有个人偏见或主观臆断。
第五章征信管理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征信管理制度,规范征信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征信数据的管理应当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正确使用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错误数据修改等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部、支行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个人基本信息是指个人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本行提供的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报送第五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六条发生个人信贷业务时,要尽量详细地掌握客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并在信贷业务信息系统中维护好借款人客户信息和担保人客户信息,以及抵押物、质押物信息。
按个人征信系统操作手册规定,确保信息数据能顺利反映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第七条本行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认为本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向本行发出复核通知,本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本行发现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第三章个人信用信息的查询第十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个人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终)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昌农商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操作规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支《江西省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三)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
(五)人民银行布臵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评审授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各支行为征信业务应用部门。
第五条总行授信评审部具体职责包括:精品(一)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三)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四)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农信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六)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1-09《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欺骗、胁迫、诱导;(二)向信息主体收费;(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农村商业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农商银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农商银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商银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农商银行成立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辖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总行行长为小组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信贷管理部,分管行长为办公室主任。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征信业务,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获取、整理、储存、加工、提供和查询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信用信息采集、储存、加工、提供、查询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与储存第五条征信机构应当自主、合法地采集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获取信息。
第六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事先征得被查询人的同意,并告知被查询人信用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第七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的储存体系,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信息被篡改、泄露或滥用。
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确保信用信息的可追溯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信用信息加工与提供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和分析,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分。
第十条征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信用报告,并建立用户查询信用信息的渠道。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但禁止将个人信用信息用于非法活动或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的更新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准确。
第四章征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履行信息报告和披露的义务。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信用信息的抽查和核验。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征信机构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征信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受影响的用户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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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农商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管理,提升征信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文件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3.术语定义3.1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加工、校验、报送、维护等工作;3.2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征信系统”);3.3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3.4查询、告知、答复客户征信相关问题;3.5人民银行布置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职责4.1员工各支行(征信系统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4.1.1员工是发展自我的主人,要主动积极发展自己;落实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制定本机构征信业务操作细则;4.1.2建立清晰的自我认知,了解职业兴趣,选择与职业兴趣更切合的工作方向;加强基础数据信息管理,逐步提高征信数据报送质量;4.1.3主动思考规划自己的发展目标,积极与上级沟通,达成发展共识;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1.4积极了解发展资源和信息,有效利用,实践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
负责向客户做好征信宣传、疑问解答等工作;4.1.5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4.2总行客户部具体职责包括:4.2.1负责本行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4.2.2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4.2.3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4负责向征信中心报、省联社报送与我行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4.2.5负责本行征信系统机构的检查工作;4.2.6完成上级与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5.内容5.1用户管理5.1.1用户是指操作人行征信系统的各级各类用户。
5.1.2总行为用户管理体系,管理辖内所有征信系统机构,各支行分别设置普通征信查询用户。
5.1.3用户角色和权限➢总行管理员用户:由总行客户部专员使用,负责创建、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管理员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等。
➢各支行普通用户:支行分别设立A、B岗共两名普通用户,负责征信异议申请、异议查询、数据查询、数据核实等。
5.1.4管理员用户和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用户注册名必须为使用人本人实名。
5.1.5各支行需创建普通查询用户时应填写好《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报总行客户部。
其中,人行征信系统用户创建与变更需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5.1.6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向总行管理员提交《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2)报总行客户部,管理员根据申请材料,修改相应信息。
5.1.7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定期修改密码。
用户和密码被他人使用的,视为用户本人操作。
5.2信用报告查询和使用5.2.1客户信用报告查询要严格按照征信中心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5.2.2 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贷款审批查询:审核客户贷款申请的;➢担保资格审查:审核客户作为担保人的;➢贷后管理查询: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特约商户查询:发展新的特约商户和管理已有特约商户进行实名审核等;➢异议查询:对客户提出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5.2.3申请查询客户的信用报告时应提供客户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并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备查。
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
5.2.4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必须保管留存查询授权书,并分别建立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4),以备检查及缴纳服务查询费用时使用。
5.2.5报告查询也可以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中心查询,查询规程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5.3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5.3.1异议是指客户对自身的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者不同意见。
客户对信用报告中与XX农商银行有关的信息提出异议的,可由客户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XX农商银行相关机构提出核查申请。
5.3.2各支行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客户异议受理、核查及处理工作。
5.3.3客户异议申请受理条件➢客户提供个人(企业)有效证件原件,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5,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有效证件供查验,并留有效复印件备查。
➢委托代理异议申请的,需填写《个人(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原件、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附件6),并留委托人及代理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5.3.4各支行向异议申请客户说明农商银行征信异议的处理流程及操作时限,并做好相关问题的解释工作,对异议描述不清楚、异议信息与农商银行无关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原因。
5.3.5受理客户征信异议事项包括:➢否认某一笔贷款存在;➢贷款的逾期记录与实际不符;➢贷款结清信息未显示;➢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担保信息有异议;➢由各支行客户经理录入错误或系统原因所造成的客户信息错误;➢人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5.3.6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填写的《异议申请表》或接收人行系统或省联社信贷管理部转发的异议事项后,应先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对异议信息进行确认。
信用报告中未发现客户所称异议或异议已更正的,应直接告知客户、回复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人行;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则应立即启动异议核查程序。
5.3.7启动异议核查程序后,各支行对异议申请的内容展开进一步调查,通过向经办机构的客户经理及客户本人了解情况、调阅个人信贷档案、查询信贷系统和核心系统等多种方式,确认异议是否存在。
5.3.8各支行在受理客户异议申请或接收省联社、人民银行转发来的异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的确认,核查。
5.3.9经核查,客户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由总行客户部填写《xx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7)通过内部邮箱发送至省联社“征信管理”邮箱,经省联社审核后,由省联社信贷管理部或信息科技部在核心系统、征信系统中更正处理。
总行自受理申请的异议事项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
5.3.10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核查工作,应主动告知异议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日内完成异议的复查或处理工作,会主动告知,以便做好异议申请人的解释工作。
5.3.11 总行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各支行。
《个人(企业)征信异议回复函》(附8)5.3.12总行将根据征信中心反馈结果,不定期向各支行发送《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附件9)。
5.4安全管理5.4.1各支行征信处理人员在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5.4.2客户信用报告属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未经征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机构提供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5.4.3各支行应妥善保管已查询的客户信用报告,对于业务审批通过或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应将客户信用报告与其他业务资料一同保管;对于业务审批未通过或进行异议处理的客户信用报告,应专门保管。
5.4.4对征信系统相关软硬件、网络资源的使用,应遵守省联社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5.5罚则5.5.1征信经办人员、征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用户管理员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的;对创建的用户都未登记造册的;未及时做好征信系统机构信息维护工作,所在分支机构有更名、新设、撤并、概况信息变动等情况未申请变更的;➢盗用他人用户号查询信用信息的;➢未及时停用离岗用户的;➢查询个人信息时未经本人授权的;➢未按要求,将个人客户不良信息通过有效方式事先告知客户本人的;➢未及时受理异议申请,引起客户投诉的;➢未按时效对异议处理进行核查、复查、处理、反馈的;➢未按规定操作,如信贷系统录入错误造成客户信用报告错误的;➢随意调阅个人信用报告和异议处理档案的;➢在个人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及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5.5.2系统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越权查询个人、企业信用报告的;➢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被发现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6.参考文件无7.储存记录无8.附录8.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8.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8.3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企业征信业务授权书8.4个人(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8.5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企业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8.6个人(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8.7XX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变更申请表8.8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企业异议回复函8.9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核查函个人(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回复函9.其它说明9.1以往征信业务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9.2 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附件1: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机构名称:(盖章)精品文档交流附件2:个人(企业)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机构名称:(盖章)精品文档交流附件3: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项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社(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个人信息和与贵社(行)发生的信贷业务在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社(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以下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及配偶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以下用途:□审核本人提出贷款(含授信)、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的;□审核本人或配偶做为担保人的;□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经营者、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对已向本人、本人配偶、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处理本人征信异议信息的;□向本人提供的其他贵社(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其他______________三、如贵行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贵行应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