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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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20615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大政办发 [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补偿名称" 补偿类别单位 "补偿标准(元)" 说明 "房屋 " 楼房平方米 1200 捣制房平方米 1000 一等房:(1)钢筋混凝土屋顶;(2)基础和墙体由毛石、砖、水泥砂浆砌筑;(3)有地梁、圈梁、和承重梁;(4)外墙粘大政办发[2010] 1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完善征地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2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补偿标准为全市征收集体土地时动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指导补偿标准,所列补偿项目为有共性、较普遍的项目。

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可在该指导价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标准;对本补偿标准未能覆盖的补偿项目,可进行补充、完善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超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规定补偿项目范围的,可参照功能和结构相近项目予以补偿;无法参照或因特殊原因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补偿标准。

三、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当地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五、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3年调整一次,由市国土房屋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本补偿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均执行本管理细则。

##13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被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细则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合法的代管人、管理人)和合法的使用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各级规划、城建、公用、公安、教育、交通,粮食、商业服务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须严格执行《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点改建房屋质量低劣、设施简陋、交通不畅、环境污染严重地区,保护有使用价值,有特殊风格和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建筑物。

关联法规: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拆迁人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位置文件和房屋拆迁计划(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提出拆迁申请,经现场勘察鉴定,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须依法办理变更土地使用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可实行下列三种方式:(一)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指定有拆迁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开发;(二)拆迁人自行拆迁,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三)拆迁人委托拆迁,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拆迁安置任务。

承担拆迁安置任务的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审查,具备拆迁资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不得承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一经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通过一定形式发布通告,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公布于众,并通知当地公安、房管、工商等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屋调换、更名、房屋出租、转让、买卖等手续。

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辽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审理法官】刘毅邢家新席铁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谢田宽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谢田宽【当事人-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红旗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姜天岳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红旗姜天岳【代理律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谢田宽【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管辖证明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根据中共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大长党工发〔2020〕25号}文件,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规划建设局的职能划归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业经1997年10月2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闻世震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优化环境,坚持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工商、地税、交通、邮电、土地、卫生、环保、农业、水利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控告。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5]32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大政发[1995]32号

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1995]3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公有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内的,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有房屋)。

公有房屋管理中的转让、抵押、协议租金的租赁、典当等,按照省、市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派驻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和其他县(市)、区(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旅游渡假区)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在行政区域内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有房屋主管部门)。

第四条凡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所接管没收的房屋、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由财政投资建造和收购的房屋,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公有房屋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军队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产权人经营和管理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大政发[1994]106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大政发〔1994〕106号)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与有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拆迁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文本签订委托拆迁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由拆迁人与受委托搬迁单位按合同规定承担全部拆迁安置任务。

委托拆迁合同书应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拆迁期限,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及建设规模的大小来确定,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注明。

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拆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的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重新确定拆迁期限。

第四条拆迁主管部门责令被拆迁人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的,市政府授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直接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其他县(市)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部门强制搬迁。

第五条拆迁人拆除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军队营区以外的军产房屋补偿、征购费的作价评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专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

第六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人拆除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民自建自住房屋的,经产权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后,可按拆除私有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二)起草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五)编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六)审核房屋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七)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八)受市政府委托,审查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补偿安置方案;(九)拟定全市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十)监督征收补偿费用的存储和使用;(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十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和跨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1.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进行调查登记;2.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3.委托评估机构对征收补偿事项进行评估;4.受市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6.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听证;7.受市政府委托,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9.拟定补偿决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附件(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大开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

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大开管发〔2003〕29号
104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4〕16号
105
关于印发国储油基地项目动迁补偿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7号
106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5〕8号
107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9号
115
关于调整开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大开管发[2007]16号
116
关于公布大连开发区临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7]61号
117
印发关于大连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开管办发[2008]11号
118
转发国土局关于2008年房屋征收动迁安置计划的通知
金州新区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责任单位
1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3]28号
规划建设局(共23件)
2
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划村民集资楼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金政办发[2007]72号
3
金州区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
大金劳字[2007]25号
70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7号
71
关于给予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职业培训单位鉴定补贴的通知
大金劳字[2008]78号
72
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产保障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大财建〔2018〕1297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建〔2018〕12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2018年11月1日大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征地动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相关方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迁补偿资金是指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用于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资产类补偿或工程迁改类补偿,需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需发生动迁补偿费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动迁计划和投资估算,并经立项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未经立项部门批准发生的动迁补偿资金不得在建设成本中列支,市财政局不予拨付动迁资金。

第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等因素发生需扩大动迁范围或提高动迁补偿标准导致超过原动迁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视同工程变更,应按照《大连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程》(大财建〔2017〕443号)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征收与资产类补偿第五条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因项目建设需征用集体用地,或永久占用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已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支付的补偿费用。

大连市动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大连市动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大连市动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对大连市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调整如下:一、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足下列标准的,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予以货币补偿:房屋特、一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300元;房屋二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0元;房屋三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0元;房屋四类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00元。

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市内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下列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增加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房屋特、一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计算;房屋二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房屋三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房屋四类区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

增加面积部分的补贴,按照房屋所在类区的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70%计算。

三、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房屋拆迁的补偿、补贴、补助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员会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据记者了解,由于目前大连房屋的市价与政府补贴有出入,所以目前大连市区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首先由相关估价部门对拆迁地块进行评估,拆迁户对评估价格无异议时,按照评估师给出的价格进行补偿,政府拆迁的地块由政府进行补偿,开发商拆迁的地块由开发商进行补偿。

&&来源:(大连市动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cq/465371.html)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知识∙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交营业税吗/cq/663881.html∙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纠纷要如何调解/cq/663880.html∙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如何处理/cq/663879.html∙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哪些/cq/663878.html∙房子被偷拆后该怎么办/cq/663877.html∙重庆市江北区农村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76.html∙怎么处理农村征地赔偿纠纷/cq/663875.html∙云平高速征地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74.html∙租赁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有哪些依据/cq/663873.html∙强拆就是违法 /cq/663872.html∙政府违法征地哪个部门监管/cq/663871.html∙农村土地怎样流转 /cq/663870.html ∙对旧城改造拆迁项目的审批程序/cq/663869.html∙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书写格式2018 /cq/663868.html∙现在拆迁可不可以强拆/cq/663867.html∙遇到非法拆迁怎么办 /cq/663866.html ∙房屋征收程序 /cq/663865.html∙宅基地确权能不能写两个人的名字/cq/663864.html∙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可以盖房吗/cq/663863.html∙拆迁安置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cq/663862.html∙告政府违法征地起诉书书写格式2018/cq/663861.html∙鲁南高铁临沂段进入征地拆迁阶段应注意哪些问题/cq/663860.html∙江西省樟树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59.html∙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58.html∙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有什么后果/cq/663857.html∙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56.html∙企业拆迁赔偿款免税吗/cq/663855.html∙国家公房拆迁如何赔偿/cq/663854.html∙临时征地协议书(2018最新)写格式2018有效/cq/663853.html∙2018土地改革新政策 /cq/663852.html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有哪些措施/cq/663851.html∙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50.html∙农村土地流转需要哪些流程2018最新/cq/663849.html∙资源税征收范围是什么/cq/663848.html∙农村宅基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47.html∙房屋拆迁合同和谁签 /cq/663846.html ∙集体土地上的坟地征收赔偿款给谁/cq/663845.html∙厂房拆迁评估需要什么资质/cq/663844.html∙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cq/663843.html∙福建省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42.html∙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41.html∙工厂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后果会怎么样/cq/663840.html∙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39.html∙何时修改土地承包法具体是什么样子的/cq/663838.html∙使用农村宅基地要到省里报批吗/cq/663837.html∙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36.html∙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35.html∙大连化工企业拆迁包含哪些法律原因/cq/663834.html∙农村宅基地院墙怎么划分的/cq/663833.html∙征地拆迁中果树的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32.html∙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31.html∙公房户主和承租人不是同一人遇拆迁时如何计算/cq/663830.html∙农村养殖户的房屋拆迁怎么赔偿/cq/663829.html∙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cq/663828.html∙厂房搬迁赔偿款需要交多少税/cq/663827.html∙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26.html∙政府伪造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协议时需要注意什么/cq/663825.html∙商品房和集资房的拆迁赔偿有什么区别/cq/663824.html∙农村宅基地是永久的吗,什么情况下会回收/cq/663823.html∙农村自建房屋拆迁赔偿标准(2018年)多少钱一亩,具体如何计算 /cq/663822.html∙农村宅基地申请书(2018最新)范本/cq/663821.html∙商业用地征地程序是什么样子的/cq/663820.html∙公房拆迁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人/cq/663819.html∙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赔偿/cq/663818.html∙农村宅基地与道路有冲突怎么处理/cq/663817.html∙农村宅基地能强制执行吗/cq/663816.html∙新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与程序/cq/663815.html∙山东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14.html∙房屋拆迁赔偿不合理如何解决/cq/663813.html∙湖北省仙桃市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812.html∙农村宅基地登记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2018)的/cq/663811.html∙公益拆迁可以强拆吗 /cq/663810.html ∙果园土地征用赔偿多少/cq/663809.html∙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cq/663808.html∙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cq/663807.html∙林地承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合法/cq/663806.html∙当宅基地遭遇拆迁或动迁利益要怎样分割/cq/663805.html∙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后怎么处理/cq/663804.html∙农村住宅基地新政策 /cq/663803.html ∙公房拆迁赔偿申请范文/cq/663802.html∙墓地拆迁怎么赔偿 /cq/663801.html ∙农村宅基地有土地证吗如果可以办该如何办理/cq/663800.html∙青苗的赔偿费是每年都有吗/cq/663799.html∙拆迁赔偿收入个人独资企业税收规定(2018)是什么/cq/663798.html∙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797.html∙关于拆迁诉讼时效的重要批复/cq/663796.html∙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以及概念/cq/663795.html∙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794.html∙货币赔偿和产权置换哪个好/cq/663793.html∙土地征用指的是什么内容/cq/663792.html∙农村土地流转青苗赔偿标准(2018年)/cq/663791.html∙农村拆迁了是按什么赔偿的/cq/663790.html∙农村宅基地审批几年有效/cq/663789.html∙青苗赔偿费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吗/cq/663788.html∙广西省玉林市市辖区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787.html∙城中村改造拆迁赔偿与征地拆迁赔偿一样吗/cq/663786.html∙如何进行农村宅基地搬迁赔偿/cq/663785.html∙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征地赔偿标准(2018年) /cq/663784.html∙农村土地流转和租赁有什么区别/cq/663783.html∙泉州市农村拆迁赔偿如何计算/cq/663782.html。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

大连动迁方案随着城市发展和经济进步,动迁成为了许多城市发展的一部分。

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大连市也面临着动迁的问题。

为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大连市政府制定了一项全面的动迁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连动迁方案的背景、目标、实施步骤以及对居民的影响等内容。

一、背景随着大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连市的土地资源变得越来越紧张。

大连市政府决定制定动迁方案,以解决人口过多、资源利用不合理以及居住环境差等问题。

该方案旨在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1. 解决人员过度拥挤的问题:通过动迁方案,将人口分流到城市的不同区域,降低人员密度,缓解人员过度拥挤的问题。

2. 优化城市土地利用:通过对原有建筑物的拆除和重建,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市规划布局。

3. 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通过动迁方案,提供更好的住房条件和公共设施,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

4. 促进城市经济发展:通过城市土地的再利用以及新建项目的引入,推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产业升级。

三、实施步骤1. 制定规划方案:大连市政府将组织相关专家制定全面的动迁规划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新建住房安置等内容。

2. 进行公示和听证:政府将公示动迁方案,并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方案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拆迁和补偿:根据规划方案,政府将对需要拆迁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

4. 住房安置:政府将提供新建的住房安置区,为被动迁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

5. 完善基础设施:政府将投资建设新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为动迁区域的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6. 监督和评估:政府将建立监督机制,对动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对居民的影响1. 住房改善:通过动迁方案,居民将获得更好的住房条件,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住安全性。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11.05•【字号】•【施行日期】200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文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规范和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农村住宅拆迁安置上楼后的动迁居民,且符合享受动迁待遇条件的,均适用本办法。

享受动迁待遇条件的动迁居民是指享有第一轮土地承包或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不含自动放弃承包权的,并以原生产队承包台帐为依据)且户口没有变动的动迁时在册人口的动迁户。

第三条认缴取暖费的全额面积(下称全额面积),指房屋动迁部门核定的应分楼房面积,不包括因分室、增档及其它原因增加的面积部分。

第四条按照开发区规定的取暖费缴纳标准,实行职员在职单位认缴和街道、乡镇按动迁应分楼房面积认缴的办法。

第五条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办法,执行下列规定:(一)动迁居民在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工作的(含离退休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认缴全额面积取暖费。

若拥有两处以上住宅,其所在单位只认缴一处全额面积取暖费。

凡动迁户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在职人员的,由为主的一名职员所在单位认缴;军人家属由其所在单位认缴。

凡按上述办法缴纳的,乡镇、街道不再另行负担。

(二)动迁居民在除本条(一)款规定的各类企业就业者(含离退休人员),其本人应缴纳取暖费份额由所在单位或本人承担。

家庭中其它成员取暖费份额由乡镇、街道承担(按享受动迁待遇家庭人员等份额负担)。

(三)享受动迁待遇的无职工户,按照动迁时应分楼房面积,由乡镇、街道缴纳,增档和超面积部分自行认缴。

第六条购买解困楼房的动迁户取暖费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乡镇、街道认缴的取暖费,从征地补偿费中支付。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动迁居民取暖费认缴工作的领导,并张榜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当事人】何传英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当事人-个人】何传英【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籽铮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张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唐祥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籽铮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张玮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唐祥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籽铮张玮唐祥【代理律所】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传英;大连金州新区房屋开发公司【被告】大连金普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金委发[2019]1号)规定,“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权责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三条规定,中共大连市金州区委员会、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大连市金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大金委发[2019]1号)规定,“组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将区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等整合,组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周武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周武建【当事人-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颖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颖【代理律所】北京宪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周武建【被告】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拒绝履行(不履行)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据此条例规定,2011年1月21日前城市房屋拆迁发生的争议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石静、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静、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石静、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30【案件字号】(2021)辽02行终1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审理法官】王少琨车兆东徐建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石静;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石静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石静【当事人-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刘和友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和友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吴晓棠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和友吴晓棠【代理律所】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石静【被告】大连金普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权责关键词】违法物证视听资料实物证据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本案中,上诉人购买的房屋系商品房,已经过各项审批规划,上诉人无权对房屋结构面积等进行修改,没有经过审批而进行的添附搭建即为违法建设。

通过上诉人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等证据看出案涉建筑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相关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被上诉人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制止,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对“违法建筑”实施了拆除行为。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大连金州新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大金管发【201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连金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内住宅房屋,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土地房屋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新区管委会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新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根据新区发展规划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核准的动迁量,测算出动迁资金预算,并经审计、监察、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请示新区管委会拨付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费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因招商引资项目急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请管委会提前借款用于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条新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大连2022动迁规划方案-更新版

大连2022动迁规划方案-更新版

大连2022动迁规划方案背景大连市是中国较早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城市之一。

目前,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市政府制定了大连2022动迁规划方案。

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布局和结构,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同时保障民生与城市发展协调。

规划目标通过动迁,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保障居民权益,振兴城市经济,提升城市形象。

动迁范围大连城市动迁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区:•中山区•沙河口区•西岗区•甘井子区这些区域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市容整治和城市更新等原因,需要进行动迁。

动迁安置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规划方案将实施“一路净增、一户有保障、一人不落户”的安置政策。

这就意味着被动迁居民的居住面积和居住条件不能降低,而且需要保障他们的居住安全、交通、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配套设施。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规划方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安置区域规划方案中,将统筹规划新建、改建和利用空置房产进行动迁安置。

新安置住房必须公寓化,且必须达到目前城市新建住宅的标准。

动迁安置区域需要满足基础服务设施的条件,包括洗手间、照明等。

安置方式动迁居民可以选择直接办理购房手续,或者选择购买公寓化安置房。

购房居民可以选择在市区内购买或者在远郊区域购房。

规划方案要求,购房居民的住房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

平衡动迁与城市建设需求动迁程序要与城市建设规划协调。

特别是城市建设项目需要土地时,应优先选择闲置土地、空置房产等不影响居民生活的资源。

在选择居民动迁安置区域时,也应考虑周边的城市环境和发展状况。

搬迁资费为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规划方案制定了详细的搬迁福利政策,包括安置补贴、搬家补贴、差价补助等。

动迁进度根据规划方案,动迁将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将成立动迁组织、进行动迁策划和统计受影响居民户数。

第二阶段将进行动迁土地调节、征收和补偿等工作。

第三阶段是居民搬迁、安置和治理。

在动迁过程中,需要做好环保、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统筹协调,确保动迁结果符合城市规划和市民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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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大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文件大开管发〔2004〕16号关于印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管委会各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属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一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农村土地上实施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凡由管委会支付拆迁补偿费的农村住宅房屋,由所在镇、街道动迁办或开发区动迁所担任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农村住宅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对全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农村住宅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开发区发展规划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开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管委会批准的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和有关规定确定拆迁范围和时限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要载明拆迁范围与期限、补偿政策与安置形式等内容。

拆迁公告发布后,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二)换房、房屋交易、更名及户口迁移、分户等事项;(三)宅基地内盖附房。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拆迁人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下列各项工作:(一)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二)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安置选择方式;(三)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及户口情况;(四)实际丈量宅基地内正、附房及附属设施,并对正、附房评定等级。

第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安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和差价结算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九条拆迁人与被拆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请管委会批准后提请公安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局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一)被拆迁人回避拆迁的;(二)被拆迁人不接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不申请裁决的;(三)被拆迁人在协议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之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等内容,进行听证。

拆迁人应当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搬迁时,须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承担拆迁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拆迁等级资质,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取得拆迁资格,领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否则不得承担房屋拆迁任务。

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按开发区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管理和建筑施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屋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十五条坐地户是指马桥子街道辖区内1984年6月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海青岛街道辖区内1988年11月26日以前的在册人口,大孤山街道辖区内1991年8月6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湾里街道、董家沟街道辖区内1993年3月2日以前的在册人口,得胜镇、大李家镇辖区内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新港工作处辖区内2003年5月31日以前的在册人口。

在规定日期之后迁入上述区域的均为外迁户。

拆迁补偿坐地户和外迁户的房屋须持有开发区土地、房产部门核发的宅基地证和产权证(下称两证),大孤山村、红星村和得胜、大李家镇、新港工作处的坐地户持有金州区发给的两证须经开发区土地、房产部门认证。

两证名和户口名要一致。

第十六条原为坐地户,因读书、参军(参军后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服刑将户口迁出后又直接迁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动迁时享受坐地户待遇;户口隶属于原石棉矿,在拆迁区域有产权房的享受坐地户待遇。

符合下列情形的,列为拆迁补偿人口:(一)户口迁入部队的现役军人(参军后已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二)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的在读学生;(三)已领取结婚证而户口不在拆迁区域内的配偶;(四)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是开发区常住人口而分立户的,双方只能随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补偿安置,另一方列为补偿人口。

列为补偿人口的一方有产权证房子的(不含父母或子女转房)动迁时一并丈量,按一户计算。

第十八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该独生子女尚未结婚的,在计算补偿人口时,除独生子女外,按增加一人份计算。

补偿后又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对已增加的一人份补偿额,按照当年补偿标准中的商品房价格补交购房款或退回货币补偿款。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两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录为准。

被拆迁房屋分为正房和附房,正房是指宅基地内持有两证的房屋,附房是指宅基地内建的耳房、厢房、门头房等小房。

被拆迁人附房持有金州区核发房证的,按一等标准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正房进行实际丈量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相符时,低于产权证面积的以实际丈量为准并经被拆迁人认定;多于产权证面积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按实际丈量面积给予补偿;超出3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宅基地内附房等级标准补偿,超出宅基地内的正、附房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凡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补偿方式分为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产权置换的房屋位置由规划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

对空挂户口的无房户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货币补偿规定(一)以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给予补偿;2004年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按建筑面积,下同)不足1800元/平方米的,由拆迁人按18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从2005年起,开发区农村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由管委会根据房地产市场和房屋建设成本情况不定期公布。

(二)同一宅基地内有几代直系亲属、两个户口本以上、一本房证的,不允许分户计算面积,按实有人口计算。

正房面积不足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的,按照人均22平方米予以补偿,增加面积的货币补偿按当年货币补偿单价标准的60%计算;正房面积在人均建筑面积22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实有面积予以补偿;正房面积超过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内正房收购、附房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三)外迁户按照正房面积及本条(一)标准予以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22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和宅基地内附房及其它设施由拆迁人按照《大连开发区农村宅基地内正房收购、附房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四)被拆迁人按合同规定日期腾出房屋并经拆迁人验收后,拆迁人在两个月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款全额并支付两个月的安置补助费,每个月400元。

每逾期一个月,支付逾期补助费400元。

第二十三条房屋产权置换安置规定(一)根据被拆迁人原有正房的间数及同一宅基地内人口、辈份情况进行安置。

其安置原则如下:1、凡一口人有正房的安置楼房为一居室( 45平方米以下);2、凡原有正房一间至二间半、二至三口人的安置楼房为一居室半(52至57平方米);3、凡原有正房二间至二间半、四口人的或凡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三口人的安置楼房为二居室(62至66平方米);4、凡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上或凡原有正房二间半(含二间半)以上、五口人(含五口人)以上的安置楼房为三居室(76至80平方米);5、对没有正房的无房户比照上述人口条件的最低标准安置。

无房户是指从有产权证的父母户口分出的已婚子女或从已婚子女中分出的父母户。

(二)按上述安置标准,坐地户的正房面积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正房面积人均不足18平方米的,可以用宅基地内经拆迁人评定的一等附房拆半顶足18平方米。

正房和附房兑顶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散剂,每平方米按700元结算楼价,正房兑顶楼房剩余面积,每平方米一等补偿500元,二等补偿400元。

拆迁人提供的楼房超出应安置标准的上线部分,每平方米按1500元结算楼价。

(三)应安置一居室、一居室半、二居室的允许增加一室;原有正房三间(含三间)以上、四口人(含四口人)以上的(不含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或原有正房二间半(含二间半)以上、五口人(含五口人)以上的允许置换两个一居室半楼房。

增加居室面积有正房的允许兑顶,无正房兑顶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楼价。

(四)同一村屯内持有正房房证的被拆迁人在留足一间房的前提下可以转房给父母或已婚子女,转房以半间为起点,同辈份人之间不准转房。

(五)外迁户不准分户安置。

应安置楼房面积无正房兑顶或增加楼房面积的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楼价。

(六)对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至回迁安置之前被拆迁人离婚的,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或协议离婚约定的房屋分配情况,按本条(一)款的规定标准确定离婚双方应安置居室时,原房兑顶应安置楼房面积不足部分或一方无房兑顶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结算楼价,增室面积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楼价。

附房不准兑顶。

(七)直接安置上楼定居或周转过度到期回迁定居时被拆迁人家中有25周岁以上且符合农建房政策规定的大龄青年,可按一居室半安置,无房兑顶楼房45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700元结算楼价,剩余面积按每平方米1500元结算楼价。

(八)房屋置换为小高层的,不找楼层差价,电梯口面积扣除不分摊给被拆迁人,每种室型无偿补给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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