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

粤海事通〔2008〕483号

关于实施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引航单位,汕头、湛江、广州、珠海、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茂名、潮州、揭阳海事局:

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我局制定了《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与广东海事局通航处反映。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海事引航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部海事局

广东海事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0日印发

校对人:何伟雄(共印32份)

广东海事局辖区引航作业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引航机构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引航作业计划:

(一)引航机构应按照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引航作业计划,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引航作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三)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须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七条经申请引航的船舶,应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机构、引航员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第八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被引船舶的船长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如离开驾驶台,应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四)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可能威胁船舶安全时,应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应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九条引航员应按以下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引航员登轮后和离船前应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引航员登轮发生延误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

(三)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十条引航员登(离)船舶引航作业须在核准的水域内(登轮点)进行,禁止在引航途中登(离)船舶;引航员离船(岗)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岗)。

第十一条由于气象原因,引航员不能确保在规定的引航作业区安全登(离)船舶时,经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引航员或船长可以将船舶驶抵安全水域登(离)船舶。

第十二条当引航员根据《船舶引航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时,应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引航过程中,引航员与船长应充分沟通,确保引航安全。

第十四条引航过程中,引航员应服从海事管理机构对引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