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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数字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我国于2020年全面实施了民法典。

民法典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成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基础。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以及相关的违法行为等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住址等。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项基本权利,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谁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的范围。

第二部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获取、存储、使用以及分享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原则。

只有在个人信息提供者明示同意的情况下,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才是合法的。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以及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二)必要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是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且在达到目的后立即停止获取和使用。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过度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背信息主体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撤回同意的意愿。

(三)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三部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民法典下,对于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等违法行为,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法者进行相应的制裁。

(一)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收集人明示同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保收集的个人信息合法、正当,并且不超过必要范围。

(二)非法使用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不相符的用途,或者超出了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的范围,都属于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保护的法律要求与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为了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特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后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包括能够用来辨识个人身份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特征信息(如血型、指纹、声纹、面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基因序列等)、个人健康生理状况信息(如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教育和工作情况(如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个人财产信息(如银行卡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交往情况(如社交关系、通讯录等)、个人逗留轨迹(如居住地址、出行记录等)、其他与个人能区分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个人信息,禁止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在授权权限之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收集使用敏感个人信息。

第四条个人信息收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目的明确、最小化原则,明确告知收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收集个人信息。

第五条个人信息使用应当确保必要性、合理性,未经信息主体同意或者同意不明确的不得使用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应当经法定程序收集必要的信息,不得超范围收集。

个人信息收集隐私要受到保护,除非存在法定事由,不得获取个人信息的敏感识別信息,不得非法获取、提供和发布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使用不得超出收集的目的范围,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

第六条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过程中,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管理、信息安全和保护的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年)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21年实施了民法典,其中就包括了一系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2.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以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收集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

3.明示和告知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应当明示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及时告知个人信息的可能的风险和措施。

4.自主选择原则: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选择是否接受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明示目的:收集方必须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目的,并在明示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2.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必须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3.限制用途: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限制在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收集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

4.保障安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确保其知情并自主决策。

2.明示目的: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明示目的,并且仅限于实现披露和转让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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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小编希望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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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生活造成困扰。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剖析。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法律解读
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9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

现在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

最新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

最新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

最新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给个人隐私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增设了一系列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规。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个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

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涵盖了自然人的基本信息和特定敏感信息,旨在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根据最新民法典,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2. 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明确具体的合理目的,不得超出必要范围;3. 自愿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个人的自愿同意,个人有权选择提供或撤回同意;4. 公正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公正合理,不得偏袒或歧视个别个人或群体;5. 安全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和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信息安全责任: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或损坏;2. 授权责任: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当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使用方式等,并经过个人的授权同意;3. 国际数据传输责任:如个人信息需要传输到境外,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确保境外数据接收方的保护水平不低于国内;4. 不得超范围使用责任: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与收集目的无关的其他用途;5. 合规义务: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使用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21年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为指导,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安全、有效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具备合法性,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必须在事先明确的合法目的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二、目的限制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与收集信息的目的相关,并且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超出或改变原始收集信息时所确定的目的范围。

三、透明度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隐瞒和欺骗。

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向信息主体明示,确保信息主体能够充分了解其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方式,包括收集的目的、处理的范围、使用的方式等。

四、自主选择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尊重信息主体的自主选择权。

个人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的权利,并且可以随时撤回已经提供的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还有权选择是否接受个性化推荐和定向广告等服务。

五、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这包括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或丢失。

对于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安全的风险,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六、依法处理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强调,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等行为,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使用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地址、电子邮件等。

第四条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和存储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经过被收集信息的个人同意。

第五条本规章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收集第六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告知被收集个人所需信息的目的、使用范围、保护措施等相关事项,并征得被收集个人的同意。

第七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尽量避免采集与所需信息无关的内容,不得超出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采集。

第八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收集虚假、不实或过时的信息。

第九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条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对被收集信息进行分类和储存,不得随意更改、删除或泄露。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使用第十一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根据被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出被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得泄露、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尽量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得故意篡改、删除或延迟信息。

第十五条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经被收集信息的个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被收集信息。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传输第十六条在个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应采用加密、隔离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在个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不得泄露、窃取或篡改信息,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被骚扰电话打扰,打电话有买保险的、推销的等,这些有的时候会严重影戏个人的生活,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后,在信息化时代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在民法总则有详细的保护信息的规定,那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被骚扰电话打扰,打电话有买保险的、推销的等,这些有的时候会严重影戏个人的生活,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的后,在信息化时代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信息,在民法总则有详细的保护信息的规定,那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民法总则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二、保护网络隐私的方法有哪些?1、进行任何网上交易或发送电邮前,切记阅读网站的隐私保护政策,因为有些网站会将你的个人资料卖给第三方。

2、不论手机还是电脑都应安装个人防火墙,以防止个人资料和财务数据被窃取。

及时升级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否则防火墙的作用就不能完全发挥。

3、黑客有时会假装成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的代表询问你的密码及个人资料,谨记上网时不要向任何人透露这些资料。

4、不要打开来自陌生人的电子邮件附件。

这些附件可能包含一个特洛伊木马程式,该程序可以让黑客长驱直入电脑文档。

不要轻易打开邮件的附件,防止引入木马或病毒。

注意保护自己的电脑,防止黑客的入侵,将自己的隐私保护起来。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民法总则保护个人信息规定有哪些,个人信息是一个人的隐私,对于个人隐私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有盗取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在生活中我们要注意自己的信息不要泄露,特别是银行卡等财产信息,确保自己的财产安全。

民法典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规定和强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个人信息定义和范围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以便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住址、个人财产状况等。

二、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原则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使用。

首先,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

其次,个人信息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最后,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主体享有知情权、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撤回同意权等权益。

同时,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责任追究民法典加强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责任追究,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泄露和滥用。

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的追究。

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机构和措施。

民法典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信息安全检查。

同时,民法典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门机构,负责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实现。

结论民法典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利用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保护法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隐私保护法 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第三节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的法律法规个人信息保护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益,对于我国逐渐数字化的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传输等方面的规定,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密。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的通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个人的方方面面。

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护每个个人的基本权益,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具体来说,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得到个人的同意,并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用途和范围。

同时,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得超出合理的范围,并且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个人信息不得被滥用、泄露或者非法获取。

三、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必须遵循安全和合法原则。

在个人信息传输和共享中,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防止信息被非法获取、篡改或者泄露。

个人信息的共享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未经个人同意或者超过合理范围进行共享。

同时,在个人信息的传输和共享中,需要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出现错误或者失实的情况。

四、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措施。

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相关的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防护措施的检查。

同时,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应当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问题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事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行为,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和销毁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正当目的、最少够用、公开透明、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
第五条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时,应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范围、处理方式等,并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六条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定期进行个人信息的清理和更新。

第七条公司应在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第九条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第四章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司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报告公司领导,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摘要:一、引言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内容解析1.条款概述2.条款的具体规定3.条款的意义和作用三、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个人信息保护2.隐私权维护3.案例分析四、结语正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其中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对这一条款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内容解析1.条款概述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

”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保护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2.条款的具体规定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具体规定:(1)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肖像、声音、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轨迹等。

(2)保护义务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3)禁止行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

3.条款的意义和作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原则,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助于维护公民的隐私权,促进信息社会的发展。

三、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1.个人信息保护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网络购物、社交媒体等场景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合法收集、使用和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2.隐私权维护当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或滥用时,公民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维权。

例如,在一些侵犯隐私权的案例中,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案例分析近年来,一些企业因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被查处。

这些案例警示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当今信息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人们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个人信息保护法就是其中之一,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本文中,将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在各个领域中收集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面,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定,以保障个人隐私的权益。

首先,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并且要明确告知信息的目的、范围和使用方式。

其次,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事先明确的范围和目的。

此外,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谨慎,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滥用。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的持有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或者丢失。

其次,个人信息的传输必须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窃取。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后的责任追究及赔偿机制,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予以严厉处罚。

四、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越来越常见。

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对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做出了相应规定。

个人信息的跨境传输必须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标准,并且必须经过个人的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的接收方也要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在跨境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五、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措施,包括个人信息的查询、更正、删除等权利。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原则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原则

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和传输必须依法合规,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有明确的合法目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获取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告知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并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目的明确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必须具有明确的合法目的,并且不得超出目的范围进行处理。

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收集目的进行,不得违背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进行额外的处理。

第三、最小化原则: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最小化地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并且只保留必要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仅限于实现合法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不得收集和使用无关和超出必要范围的个人信息。

第四、透明原则:个人信息处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个人信息主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情况,并能够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措施,并有权了解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五、安全保障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设置合适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露、损毁、篡改和丢失。

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当建立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六、自主控制原则:个人信息主体有权自主控制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使用。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有权访问、修改、删除和阻止个人信息的处理。

个人信息主体还有权撤回已经给予的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有权提出异议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责任追究原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个人信息处理者一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个人隐私保护规定【引言】自从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以来,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于XXXX年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本文将对该法律中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章:个人信息的定义与范围】个人信息指的是任何与特定个人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住址等。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必须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主体的义务】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者、使用者、存储者和传输者。

这些主体有义务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个人信息仅在必要的范围内被使用,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篡改或滥用个人信息。

【第三章:个人知情权与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应当事先向信息主体告知其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取得其同意。

信息主体有权拒绝提供个人信息,并且有权随时撤回已经给予的同意。

【第四章: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如人种、宗教信仰、健康状况等,享有更严格的保护。

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并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避免泄露和滥用。

【第五章: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的违法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未经授权收集、使用、存储或传输个人信息,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行为,将负有法律责任。

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

【第六章: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管理】为了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权益,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国家机关的监督与管理部门。

这些部门有权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主体进行监督检查,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执行。

【结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为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益的不受侵犯。

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例,故而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制定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必须了解既定的各发条的规定,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侵害个人隐私的案例,故而在制定民法总则时,制定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必须了解既定的各发条的规定,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总则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怎样的?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A、主体条件平等。

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

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

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

C、法律保护平等。

即法律适用平等。

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等。

因此实质上只是竞赛机会的平等,而非竞赛结果的平等。

(4)平等原则还可以延伸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

故有:A、非经他方同意不得为他方设定权利、义务。

B、对内的权利限制不对抗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维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披露和销毁活动,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直接或间接受本公司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本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三条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四条本公司将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的规定,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设立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收集第六条本公司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可能涉及的第三方。

第七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选择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但是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本公司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并且对个人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和修正,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存储和使用第九条本公司应当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存储在专门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中,并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条本公司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并且在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使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商业广告推送、个人信息交易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四章个人信息的传输和披露第十二条本公司不得将个人信息传输到境外,除非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个人信息的披露。

第五章个人信息的销毁第十四条本公司应当在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消失、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等情况下,及时将个人信息进行销毁,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个人信息无法恢复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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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不得被加工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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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不得被加工是怎样规定的
个人信息合理的使用,需要做到信息主体自愿提供,自主取消,报酬请求,信息收集者明确收集目的,来源正当,安全保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近期连续报道出全国各地政府、高校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又一次触动了人们关于个人信息保护与使用的敏感神经。

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2016年我国6.88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短信等造成经济损失达915亿,人均133元。

人们对于个人信息的泄露惊恐不已,寻找法律保护的途径。

立法者也积极地回应人们的诉求,相关法律如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的出台等,都在为个人信息编织保护网。

自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两高”也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人们注入了一剂强心剂。

个人信息的概念在网络安全法以及“两高”《解释》中均有提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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