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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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有什么新规定?新的解读是什么?新民法总则种有意定监护的条款,而这一条款因为涉及到未成年人和老人的保护,使得大家争相学习有管这些方面的内容,律师365为了大家能及时学习该条款,为大家整理出新民法总则意定监护的各个条款及其解读,供大家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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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本条是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义务的规定,是《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主要是在亲属关系、婚姻协议等公证事项中注意审查亲属关系和排除义务条款。

父母子女的关系是法定义务,一般不因父母离婚而结束,除非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子女被他人收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否则不能排除规定义务的承担。

就法条涉及的内容而言,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2、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解读】:本条是遗嘱指定监护的规定,这是《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现实和社会需求新增加的规定。

从内容看,只是强调了遗嘱指定监护的适用人群,即遗嘱指定监护人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实际上这是法律允许父母通过遗嘱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但对指定监护的内容、如何操作、遗嘱指定监护人是否排除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以及相关配套等内容均未涉及,比如父、母各自遗嘱指定的监护人不是同一个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遗嘱指定他人作为监护人,与在世一方的监护权在行使过程出现冲突等情况如何处理,需要将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规定了很多项内容,并且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工作生活中的很多事情都离不开民法的规定。

当人们之间发生了小的矛盾,但是又不至于上升到刑法、治安法等。

这时候我们就需要民法的帮助。

那么新民法总则111条是什么呢?下面我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释。

▲新民法总则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不过这里面临一个问题,这里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关系如何?如果两者存在包含关系,那么其中一条规定(第110条与第111条)没有存在必要。

如果两者存在交叉,于此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究竟是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还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第二,如果某一情形属于两者交叉的情形,究竟适用对侵害隐私的保护,还是侵害个人信息的保护。

于此关键在于,适用两者的法律效果是否存在差异?还需考虑的问题在于,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什么,“个人信息”的定义究为何?这些都是在保护个人信息过程中需要明确的问题,但是本条仅仅做了宣示性的规定,有所缺憾。

往更深的角度看,主要的争议是没有出现“权”字,没有说个人信息权,这就涉及到法益保护模式的区分,也就是行为规制模式和权利化模式的区分。

很难找到这方面的展开资料,对法益的保护有两种选择,一是权利化模式,设定具体权利类型以涵盖相应利益,并将相应利益划归权利人享有,赋予权利人一般性的排他可能性。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总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为人们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和规范。

首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要有行为人,即参与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他们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有意思表示,这是行为人将其内心希望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愿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三是要有标的,也就是行为所指向的对象。

关于民事行为能力,《民法总则》做了详细的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比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比如受到欺诈、胁迫或者处于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则是通过语言直接表达意思;而其他形式,比如通过特定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像在自动售货机上购买商品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民法总则》规定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

民法典民事法律总则民事法律总则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全面阐述民事法律总则的相关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总则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民事关系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平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强制或欺诈行为都不得凌驾于个人自由意志之上。

其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误导等手段实施不正当行为。

最后,公平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在民事活动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例如,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姓名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同时也承担着支付税收、遵守法律等义务。

法人和其他组织则享有诉讼能力、财产权等权益,也需要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或其他方式进行的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非禁止原则等。

一旦法律行为成立,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表现为生效、无效和撤销等不同情况,其中生效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民事责任的承担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的形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通常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非财产责任则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符合因果关系、过错原则、伤害责任等基本要求。

五、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

《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7.04.25•【分类】法律问答正文《民法总则》重大修改立法解读①:8岁以下儿童可否独立实施纯获益行为?《民法总则》重大修改条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民法总则》第十九条释解与适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条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标准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下调为8周岁。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下限规定为6周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的说明中提出,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主要考虑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6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

一、各方面意见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以及社会公众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10周岁调整为6周岁,要有充足的依据。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

个人信息法益抑或民事权利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之解读一、本文概述1、简要介绍《民法总则》第111条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该条款指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删除等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危害个人信息安全,更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该条款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都应当遵循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原则,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并在处理完成后及时删除或匿名化个人信息,以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个人信息权益的高度重视,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如何具体理解和实施这一规定,特别是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和权利保护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2、提出本文要探讨的问题:个人信息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学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这种争议的核心在于,个人信息究竟应被视为一种法益,还是应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

对此,我国《民法总则》第111条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解读,探讨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问题,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在探讨个人信息属于法益还是民事权利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两者的概念及区别。

法益通常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可以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利益范围。

简言之,法益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一种具有明确权利边界和请求权的利益。

因此,对于个人信息而言,如果其仅被视为一种法益,那么对其的保护将更多地依赖于其他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而如果个人信息被赋予民事权利的地位,那么其将具有更为明确的权利边界和请求权,从而更好地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民法典总则是我国民法典总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六个多月的讨论和修改后通过,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生效,主要关于公民权利义务、家庭法、法人法、继承法、民事责任法、物权法以及其他有关民事事务的法律规定,是我国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一、宣示立法原则1. 遵守联邦主权原则、政府公平原则、社会平等原则和司法公正原则;2. 遵守普法教育、司法保障、合法保护和依法惩处原则;3. 维护公民宪法保障、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4. 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及其他法规制度;5. 依照民主议事原则,保护社会各群体的利益;6. 坚持社会共治原则,维护社会秩序;7. 维护环境生态平衡,推进永续发展;8. 鼓励文化创新,促进全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1. 一律平等:全民一律平等,义务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无论贫富、有福者、残疾者、族裔及各类社会成员;2.自尊自爱:坚持自尊自爱,持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最弱者;3.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共治,培育良好依法治理机制和制度,积极配合志愿服务,改善公民参与政府和社会治理的机制;4.惩前毖后:从严惩处司法责任,严格实施赔偿制度,维护公平正义,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5.更新发展:持续发展法治文明,扩大司法诉讼和仲裁服务的范围,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治理公正审慎;6.个人自由:尊重个人自由,保护合法行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新闻自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7.法治宣言:坚持“一岸齐心、以德服人”的法治宣言,推进政法先进文化的传承深化。

总之,民法典总则的出台旨在完善我国民法体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文明建设,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在全世界各国很多国家都有自己国家的民法典,我国为了促进民法的实施,规范民法,民法总则也已经表决通过,并且于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民法总则的内容是全国人民十分瞩目的,正是由于民法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有联系的。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释是什么?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中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通过梳理总结,有以下八大亮点。

亮点1: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比如母亲怀孕时,胎儿遭受了人身伤害,此条法律赋予了胎儿在出生后提起赔偿的权利。

亮点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为8岁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这意味着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可以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事情。

比如打酱油、赠与东西,以及在父母离异时,自主选择跟父亲还是母亲生活。

亮点3:成年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

民法总则新规定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重要性:★★★★★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命令维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Seiches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

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

《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须要引发高度关注的就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发布,但颁布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认诉讼时效,切勿因此晚点主张权利而引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重要性:★★★★★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关键性误会的当事人自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

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

What gives people confidence and confidence is never appearance and decoration, but the ability of a person tosolve problem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从最新进入社会适用的民法总则来说很多新条文仍然不能够被老百姓所理解,就比如说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某些特殊的行为因为其他的法律也可以管辖而不能继续再用民法来调整了。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从最新进入社会适用的民法总则来说很多新条文仍然不能够被老百姓所理解,就比如说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其实这条规定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某些特殊的行为因为其他的法律也可以管辖而不能继续再用民法来调整了。

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11条的内容规定了什么?《民法总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能够调整所有民事领域的民事关系,就是民事一般法;有的法律只调整特殊的民事关系,就是民事特别法。

第十一条看似规定的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但问题在于“其他法律”如何解释,是否可以将其解释为除了本法(《民法总则》)之外的所有法律?倘若如此,《合同法》、《婚姻法》等特别规定与《民法总则》发生冲突时,适用前者规定,则《民法总则》的制定就变得毫无意义,岂非大谬!因此,需要对“其他法律”的范畴做以详解。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婚姻法等的关系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我国是以单行法构成的民法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这个体系中,《民法通则》相当于基本法,是一般法,如果其他单行法与《民法通则》不一致,我们适用其他单行法,并且其他单行法一般来说相对于《民法通则》较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规则,也应当适用其他单行法。

新《民法典》总则中新增内容

新《民法典》总则中新增内容

新《民法典》总则中新增内容在新《民法典》"第⼀编总则"中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1.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作为⽴法⽬的中的⼀项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倡导富强、民主、⽂明、和谐(国家层⾯),倡导⾃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层⾯)。

《民法典》第⼀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2. 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了平等、⾃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态环境)也确⽴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第⼗条规定了上述基本原则。

3. 规定“胎⼉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利益保护的,胎⼉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

但是,胎⼉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始不存在”。

4. 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年龄、智⼒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5. 规定“紧急情况下被监护⼈⽆⼈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第三⼗四条规定:“------。

因发⽣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暂时⽆法履⾏监护职责,被监护⼈的⽣活处于⽆⼈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安排必要的临时⽣活照料措施”。

6.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百⼆⼗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总则》重要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经于2017年3月15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对《民法总则》新增和修改的重要条文进行解读,阐明其立法目的、理论依据及适用规则。

一、关于民法法源《民法总则》第10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源,亦称法的渊源,其含义是法律的来源或者法律的存在形式。

[1]依据该条规定,我国民法的法源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律,二是习惯。

在民法典中规定法源,最早始于《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有规定的法律问题,适用本法;无规定者,以习惯法裁判;无习惯法,依法官提出的规则;同时应遵循既定学说和传统”。

《瑞士民法典》的这种做法对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例如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都有对法源的规定。

这些国家对法源的规定一般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法律、第二是习惯、第三是法理。

[2]但是《民法总则》本条仅规定了法律和习惯,却没有规定法理。

本条所谓“习惯”,指民事习惯。

现行《合同法》仅规定了交易习惯,而本条中“习惯”的含义涵盖交易习惯及交易习惯之外的民事习惯。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第2款规定:“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法庭采用的作为裁判依据的习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得违背善良风俗,自不待言。

虽然本条明文规定的民法法源仅有法律和习惯两项,但根据我国裁判实践,应当解释为,尚有第三项法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第四项法源“指导性案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很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被认为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在裁判中可以被援引为裁判依据,法庭可以直接依据某一个司法解释的某一条解释文对案件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民法总则在不断被解读和适用中得到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总则进行最新的解读,旨在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核心精神和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基石,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

它以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规定了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法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

合法行为的基础是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2. 平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确保交易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保护良好风俗习惯原则: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为中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总则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5. 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1. 自然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了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2. 法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设立、运作和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强调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契约自由和合同权益:民法总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合同关系,保障其合同权益。

4. 侵权责任规定:民法总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侵权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继承和遗赠制度:民法总则对继承和遗赠制度进行了规范,确保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和遗赠人的自由意志。

四、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需要,民法总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解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权、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实际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讲义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更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依据,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亦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一、出台背景我国经1954年、1962年和1979年多次启动民法制定,终因立法条件不足而未能取得实质进展。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人大确立了“宜粗不宜细”“改批发为零售”的立法方针,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促成一批民事单行法的出台。

其中,最重大进展当推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和与其先后陆续出台的《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等民事单行法,逐步形成我国较为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

而《通则》作为这一体系的总纲,引领其它单行民事法律的适用,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推动改革开放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如今已时隔30多年,中国的社会生活活跃化,各类组织多元化,民事权利具体化,法律意识大幅度提升。

出台一部缜密细致、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活动实践的新法律成为迫切之需。

在时代的呼唤下,《民法总则》应运而生。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

我国已颁布了刑法典,而编纂民法典是中国几代立法者多年的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以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

解读《民法典》总则编——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民法典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1)民法是民事权利的“圣经”,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民法典保护民事权益,是通过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实现的,通过调整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督促民事义务的履行,保障民事权益的实现。

(3)民法典通过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使市民社会的生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得到稳定发展。

(4)通过上述这些目的的实现,民法典最终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稳步发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弘扬。

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

民法典是民法的基本法,是国家最重要的基本法,在民事领域中具有最高的地位。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必须服从于宪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

案例评析于某诉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1]案情:被告莱州盛泰货运有限公司承包了平度市九店镇苗东村前水库,交给原告于某组织人抽沙。

2011年3月1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会计郝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证明欠款若干元,欠条载明是抽沙款。

之后原告以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原、被告从事抽沙属于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对立法宗旨的规定,民法保护的对象仅限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而对“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出准确界定即构成了对民事纠纷加以正确裁判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

民法总则第111条的法律解读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的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剖析。

农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报销保险索赔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日渐发展,我们可以随时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我们的个人信息经常暴露,导致个别行业打电话销售他们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造成困扰。

我国的▲民法总则第111条就提到用法律形式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那么它的内容是什么?它的法条又怎么解读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剖析。

▲一、《民法总则》第111条内容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法律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

之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仅依据《刑法》侵犯个人信息罪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9条规定加以规范,保护的范围比较狭窄,无法有效解决个人消息被侵犯的严重社会问题。

现在通过《民法总则》的规定,突出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其依据效力更高,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全面,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应该说这是《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

因为这一条的存在,就可以使法官更加确信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本次《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地位及性质,但是并未明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

早些时候,立法中曾存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等多个提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也存在较大差异,这给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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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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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体系
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 《拍卖法》 《收养法》 《侵权责任法》 《继承法》
三、《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问题
其他现行民事法律与“总 则”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是否当然排除适用?
02
“总则”以 “通则” 为基 01 础,按照“提 取公因式”的 “总则”是未来 民法典的总则编, 方法,将其他 民事法律中具 “通则”是简化 有普遍适用性 版的民法典 的规定写入总 则
03
条文: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 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 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原则: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
例外:符合法定条件的,拟制(“视 为” )为人。 适用范围:继承、赠与,侵权损害赔
问题:
郭某阳是否具有继承郭某顺遗产之资格?
偿等。
排除规则:分娩为死体的,除外。
一、编纂民法典的需要
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全面整合,编纂一 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法典。
1.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 3.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01 02
二、现行民法通则已经被“掏空”
1. 1987年生效,距今已经30年,经济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化 2. 目前能够有效适用的仅剩10余个条文
七、自然人行为能力(第17-24条)
判断标准
(1)年龄; (2)精神健康状况 (因精神疾病、其他疾病、 年龄等原因导致失智、失 能)
01
1. 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
特例: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02 03
2、限制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1)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2)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 (3)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
诚信原则(第7条)
07 06 05
01 02 04 03
平等原则(第4条)
自愿原则(第5条)
公平原则(第6条)
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五、民法的渊源(第10条)
第三层次:法理或判例(法官造法),但未做 规定
民法的渊源
第二层次: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通则”表述为“遵守国家政策”
第一层次:法律
六、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别规定: 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
案例: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郭某顺为夫妻。婚后,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 买了房屋。之后,李某和郭某顺到医院为李某实施了人工 授精,李某怀孕。李某怀孕期间,郭某顺得知自己患了癌 症,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 坚持要生下孩子。随后,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 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涉案房 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 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
3、无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 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总则”生效后, “通则”暂不废除, 不一致的以“总则” 为准,“总则”未 规定的,仍适用 “通则”,待民法 典颁布后,废除 “通则”。
四、民法基本原则
环保原则(第9条) 新原则,体现五大发展理念 之“绿色”理念 权利保护原则(第3条)
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 首次明确规定,“通 则”表述为“社会公 德、社会公共利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2020年民法典体系 《总则编》 《物权编》 《合同编》
2017年会审议,2020年整体提交 全国人大表决
《婚姻法》
《婚姻家庭编》
《侵权责任编》 《继承编》
思考:债法总则编、人格权 编、国际私法编是否应当在 《民法典》中独立成编?
二、为什么要制定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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