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的含义与历史沿革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若受让人占有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即时取得动产之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故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
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奉行“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让与他人”,“发现已物,我必收回”的原则,侧重对所有权的保护,受让人即使是善意且无过失,原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但应予注意的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需主张时效取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并非罗马法。
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制度。
该制度认为“任意将自己的动产交付于他人者,仅能向其相对人请求返还,若该相对人将动产让与第三人时,原动产所有人仅可对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并吸纳了罗马法上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
二、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善意取得的实践根据为交易安全,或称动的安全。
民法上素有“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的区分,所谓“静的安全”是对原权利人现存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力图保持社会秩序的和平稳定。
“动的安全”则旨在保护善意的无过失的交易者取得利益的行为,以圆滑财产的流通,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
若从保护静的安全出发,所有权将得到绝对的保护。
所有权人得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而受让人只能依靠相应法律去寻求救济。
这在罗马法时期是天经地义的。
然而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再绝对贯彻所有权的绝对原则,显然存在问题:1、任何善意的交易者,在依据法律和市场规则的规定做出交易后取得了标的物,却随时有可能并未取得所有权,甚至人财两空,这必然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甚至对交易敬而远之。
2、动产是以占有为公示手段的,占有其物便具有公信力,若对让与者的信赖未得到保护,则每个人进行交易时都要调查让与人是否为无权处分人,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字:制度交付所有权适用受让人善意取得取得善意动产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若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未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信念时,不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盗窃、抢夺、抢劫而取得财产等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的情形,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德国民法将第932条“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在“让与”目下,并明定受让人得因第929条“合意与交付”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即表明了这一见解。
此外,瑞士民法第714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都做相同的要求。
前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此点表述得更为直率。
而仅在受让人因买卖、互易、出资、赠与、消费借贷、清偿债务、拍卖以及其他以权利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既然强调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须存在交易行为,则当受让人与让与人在经济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间,公司与其分公司间,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取得?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对此意见不一,亦不是十分的明确,但一般强调须为交易上的继受取得。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正式承认了善意制度。
但取得制度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还很不完善。
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作者简介:杨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大连海事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制度与司法文化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9-02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一)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可称之为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再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可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相应损失。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
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
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
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制园地论民法物权中的善意取得制李智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湖南长沙410013摘要: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善意取得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获取财产所有权方式,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规范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范畴。
在所有权制度中,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和解释,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快速发展,善意取得制度,能够让受让人预防不测损害。
善意第三人建立在公信力基础上,受到法律保护,能够达到交易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
善于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可以限定在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上不够完整。
因此应该进行善意取得质的论证,以带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等的完善和改革。
关键词:民法物权;善意取得;民事立法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188-02作者简介:李智(1985-),男,湖南人,在职研究生,任职于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作为物权法范畴内的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一种制度的建设。
一、善意的含义善意起源于罗马法,其包含了公开、信用、真诚含义,不含有欺骗等理念。
善意一般是指善意行为人在具有民事行为的时候,不进行损人利己的行为。
行为人在进行某种形式民事行为的时候,可以按照具有善意的动机进行的具有法律性理的行为。
善意具有积极和消极两种区分。
消极善意取得是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转让人是无权进行财产处分的而进行的活动。
而积极善意指的是受让人在知道受让人受让动产的时候,有偿取得财产,能够具有财产的主动获取的主观心理态度[1]。
善意指的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结合的概念。
故意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其基本形式为过失和故意,如何对善意进行有机获得,需要在过错的善意中进行相应的行为和合理性和不法合法性的论证。
从目前各国对善意的认知来说,可以分为广义狭义模式。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
如何界定善意取得一、定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具体构成条件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2.让与人是无处分权无处分权(无权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是无所有权。
如将他人之物出卖,将他人之物出租等都构成无权处分行为。
其二是处分权受到限制,这是在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况下实施的处分行为。
如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对抵押物的处分等。
3.受让人是善意的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该登记已登记,该交付已交付)三、法律后果第一,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四、特殊情形(一)赃物(适用)所谓赃物,常见的有走私、盗窃等方式取得的财物。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将犯罪所得赃物以低于市场交易价格出卖,许多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或接受该物品,这就形成了“赃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当公安机关追查案件中赃物的下落和去向时,常常也会遇到赃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过民事流转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形。
合同法善意取得
合同法善意取得合同法中的善意取得是指当一方通过无过错的方式获得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情况下,该方应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的定义、条件、效力和例外等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善意取得是指取得人在无恶意或过错的情况下,获得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合同法中,标的物可以是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同能够产生的利益。
善意取得是一种权益保护机制,旨在维护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的市场秩序。
要判断一方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取得人必须是无过错的,即在取得合同标的物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其次,取得人必须是在合法的途径或手段下取得的,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所有权。
最后,取得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动机获得的,即在取得时无恶意或不知情。
在合同法中,善意取得一般具有效力和效果。
一方面,善意取得人可以获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且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非善意取得人将失去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效力和效果的存在,可以保障合同交易关系的稳定和有序。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合同法对善意取得的效力作出了例外规定。
例如,对于丧失权利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善意取得,合同法规定其不能享受善意取得的权益和保护。
这是因为这些人群具有一定的法律行为能力限制,不能保护其不知情或不当取得的权益。
此外,在合同法中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导致善意取得的效力无效或不完整。
例如,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如果取得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发现合同标的物的原权利人,则善意取得人可以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但是,如果取得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可以发现原权利人的存在或权利的限制,则善意取得的效力将受到限制。
在实际生活和商务交易中,善意取得常常涉及到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纠纷。
例如,在二手市场中购买商品时,买方通常希望能够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商品的所有权,以避免后续产生的法律纠纷。
同样地,在房地产交易中,购房者也希望能够以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取房产的所有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 (动产或者不动产) 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 (占有人) 赔偿损失。
1.主体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客体在客体方面,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
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
4.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
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
1.出让人无权处分;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等,其交易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2、被查封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3、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者重大感情价值的财产也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普通而言,原所有人的损失可以通过无权转让人赔偿的方式得到补偿,但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奖章、祖传家物等与所有人具有身份上或者特殊感情联系的财产,除非善意第三人归还,否则其损失是无法得以补偿的。
从善意第三人方面而言,他也没有理由非拥有这些财产不可,他可通过替换或者赔偿恢复损失,故此类特殊财产不能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4、赃物、遗失物不合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取得转让财产的所有权,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泯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一方在没有恶意、欺骗、威胁或压迫下,以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的情况。
以下是善意取得的一些条件:
1. 没有恶意: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没有任何恶意的意图。
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出于善意,没有企图欺骗、损害对方的目的。
2. 没有知识缺陷: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在进行交易或行为时,没有未能知悉的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导致其在诚实和审慎的基础上作出不正确的判断。
3. 按照真实、正确的方式获得:善意取得的一方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真实的交易或行为来获得对方的意思表示或财产,不能通过欺骗、威胁、压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
4. 具备权利:取得财产或意思表示的一方必须是具备合法权利的人,例如,具备购买商品的权利或获得他人意思表示的能力。
5.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善意取得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道德伦理或法律法规的约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下,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信社考试公基法律之善意取得
中公教育关于2020年农村信用社考试公基法律中善意取得相关知识点的考察形式和具体内容,给大家作如下呈现。
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出让人虽然是合法占有该财产,但并无所有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的财产。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是不知情的,不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
(3)以合理价格转让:出让人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的,所以受让人有理由认为出让人享有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4)所有权已经转移: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3、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2)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即善意取得人要求返还该动产或不动产,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即遗失物、盗赃物的受让人不取得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和被盗物。
在善意取得的学习中,首先需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是善意取得,能判断出哪些情况属于善意取得,以及构成善意取得后会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其中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是一个难点,需要带学生进行理解。
例题1下列情形属于善意取得的是()A、张三将偷来的摩托车赠送给李四B、王某将捡到的手机出售给知情的李某,并约定如原手机主向李某讨要,由王某出面赔偿,手机仍归李某所有C、商场的柜员将商场出售的金饰私自拿回家送给家里人D、小周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皮包转让给不知情的小张,并收取了小张的相应付款【答案】D。
解析:解析:A项中偷来的摩托车属于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B项中首先捡到的手机属于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其次,李某作为受让人,是知情的,知道王某是无处分权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C项中没有明确家里人是否知情,且赠送的话家里人并没有支付合理对价,不符合条件,不构成善意取得;D项正确,小周是替他人保管,属于合法占有,但无所有权,将皮包卖给不知情且支付相应对价的小张,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物权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但暂时不具备申请登记更正的条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而进行的登记。
2又称长手交付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将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并通知占有人,以代物的实际交付。
3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混合在一起或者不同人的劳力与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物并导致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4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5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受到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是指承包人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山、滩涂、水面等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7是指民事主体为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8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之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条件成就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9、是指占有人对某物具有管领力的事实,即占有人对于某物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
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他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般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债权的效力。
( 1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②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他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的债权人。
( 2 )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效力。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从而取得该无主物的所有权。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摘要:善意取得制度一开始是仅限于动产领域,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善意取得制度的范围就扩大到了不动产领域。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认可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并没有区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两者的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规定,这对司法实践造成难题。
本文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立法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登记制度;公信力;无权处分各国立法都承认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不动产方面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些国家承认不动产适用该制度,有些国家不承认不动产适用该制度。
我国物权法中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并没有对其构成要件作出详细阐述,这使得该项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低。
因此,有必要通过规定该制度的构成要件来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含义及理论基础不动产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通过有偿受让获得不动产,但是实际上与第三人交易的当事人没有处分该不动产的权利,若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法律会保护该第三人的权利。
其理论基础主要分为以下两个学说:第一个是“取得时效”。
该学说强调取得所有权是瞬间取得。
第二种是非时效说。
此学说之下包括四种观点,第一个是“权利外观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信力;第二个是“权利赋权说”认为善意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导致这个情况是因为法律赋予了占有人一定的权利,该权利是指处分原权利人财产;第三种是“占有效力说”认为善意取得发生的基础是产生占有的效力;第四种说是“法律特别规定说”认为通过法律规定来确认。
上述两种学说中,笔者同意“权利外观说”这一观点,即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是公信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可以依据登记薄上物权人所属信息推定物权的正确性,即物权的公示力。
综上,笔者认为占有委托物不适不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因为占有委托物在不动产领域表现为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保管人,这种情况下,房屋占有人与实际上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之间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依然是原权利人,而第三人在与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保管人交易时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即审查登记簿,这种情况下登记簿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房屋占有人并不是真正权利人,第三人在已经明知或者可以知道的情况下继续交易,则不能被认定为善意,这不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
在房地产交易中,核实房屋权属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善意取得制度免除了买受 人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提高了交易效率。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安 全
在知识产权交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的 特殊性质,核实权利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往往存在困难。善意取得制度能够 保护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购买了侵权产 品的买受人,进而维护知识产权市场 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会公众公开。
公示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登记、动产 交付等。
公示的法律后果
公示可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即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 权。
03
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物权效果
01
善意取得人取得所有 权
善意取得人可以取得被转让的标的物 的所有权,成为所有权人。
02
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05
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完善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01
明确制度适用范围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条件、客体限
制等,以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02
完善公示制度
加强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建立高效的公示渠道,确保交易双
方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
03
强化法律责任
对恶意取得人加强法律责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以维护公平正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转让人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含义
指转让方没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行 为。
无权处分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盗用、借用、胁迫、诈骗等非法手段,或者因重大 误解、显失公平等合法原因导致的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可能无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简答题
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取得某项权利或财产时,不知道自己的
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合法取得。
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诚信信念,取得财产或权利的当事人必须是怀着诚信的信念
进行行为的,也就是说,他必须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没有违
反他人的权利。
2. 无过失,取得财产或权利的当事人在取得时不能有过失。
这
意味着他不能忽视或者疏忽应有的注意义务,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
善意取得。
3. 依法取得,取得财产或权利的方式必须是依法进行的,不能
通过违法或欺诈手段取得。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下取得的
财产或权利,才能构成善意取得。
总的来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取得者的诚信信念、无过
失以及依法取得。
只有同时具备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从而在法律上获得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动产善意取得
常识判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解读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的补充,对完善有关物权制度的缺陷具有很高的价值。
一、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条件与效力。
(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功能上看善意取得制度意在对特定类型的非正常的利变动做出一价值判断,进行利益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制度,物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也是民事法律规范所应调整的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对其有指导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若转让人为有处分权人,则其转让为有权行为,不欠缺法律依据,自然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来就无处分财产的权利。
例如转让人仅是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等;另一种情形是转让人本有处分权,但嗣后因各种原因又丧失了处分权。
例如转让人以受让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为目的受让财产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因法律行为的效力自始归于无效,从而使转让人在其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前所为的处分行为自始成为无权处分行为。
(三)必须是有偿取得标的物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
即必须有偿符合一定对价的交易,对价与本身的价值的差距不应很大,并应当具有相等性。
如为无偿的转让与善意第三人,在很多情况下无偿的获得财产,本生就有可能表明财产的来源,可能是不正当的。
善意取得的名词解释
善意取得的名词解释善意取得是指在法律上获得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是出于善意,即行为人在所做的行为中无恶意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善意取得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善意购买和善意不当得到。
善意购买是指购买人在购买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即购买人对财产的合法性和归属权不存有疑问,且购买人做了一切合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财产的合法性。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购买一辆汽车时,对卖方所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并认为该车是合法的,那么他就是善意购买者。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并享有保护,即使后来发现该车是被盗的或有其他所有权争议。
善意不当得到是指行为人不是通过购买或合法交易的方式,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财产,但行为人在获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即他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财产的非法性或所有权争议。
例如,如果一个人在路上捡到一只钱包并将其交给警察局,并没有确切知道这只钱包是偷来的或主人有争议的情况下,他就是善意不当得到者。
在这种情况下,善意不当得到者同样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享有保护。
善意取得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诚实善意行为人因他人的欺诈或不当行为而遭受损失。
根据善意取得原则,一旦行为人取得财产并证明其善意取得的事实,他可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受他人对财产的所有权争议的限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具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财产时存在疏忽或有过失,即行为人应该合理检查财产,但因过失未能发现财产的非法性或所有权争议,那么他就不能以善意取得为理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总之,善意取得是一种法律概念,用于保护那些出于善意的行为人在获得财产时的权益,即使财产存在争议或非法的情况下也能有效地维护其所有权。
这一原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社会对诚实守法行为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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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和条件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
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标的物必须是依法可以流动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所为善于,既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为非所有人。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即受让人通过有效交换支付了合理价款。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等级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即善于取得的财产已近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对于动产,必须发生了该财产占有的实际转移;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获得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已经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