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人数与法定职权、法律效力关系之比较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稳定 、 弄僵关系 、 招来 刁难甚至打击报复而惧于行使质
后又通过授 权 分解 到 主集 中制原 则 ,
询权 ; 有的关注国计 民生的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够 , 即使提出了质询案 , 也瞻前顾后 , 底气不足 , 缺乏应有
的勇气与力度 , 等等 。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来讲 , 最重要的还是要树立质询权的宪政意识 , 特别是
一
1宪 法 规 定 , 国人 代 会 每 年 举 行 一 . 全 次。 如果有 五分 之一 以上 的全 国人大代 表
提议 , 以临 时召集 全 国人 代 会 。 宪法 的 可
修 改 由五 分 之 一 以上 的全 国人 大代 表 提
议。
2代 表 法规定 , 国人代 会 期 间 , . 全 一个
定 人数 ( ) 一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职 权与 法定
人 数
化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质询公权意识 , 提高 质询 能力水 平 。 三是完善行使人大质询权 的程序 , 解决 “ 不便用 ” 问题 。行 使 好 人 大 质 询 权需 要 有 完 善 的制 度 作 保 障 。 目 , 国有关质询的法律原则性强 、 前 我 操作性不够 , 是 “ 法 可依 、 则 可循 ” 这种 粗线 条 的质询 制度 设 计 在 有 无 , 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询权的行使。如现有的质询制度 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 对质询案的内容和范 围、 提交期
提 出对各 方面工作 的建 议 、 批评和 意见 。 3地 方 组 织法 规 定 , 方 各 级 人代 会 . 地
每年 至少举 行 一次。 经过 五分 之 一 以上代
去办理又该怎么办?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相关 的救济或
者惩戒措施 。这样 , 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开会期 间谨慎小心 , 开会后掉以轻心 , 质询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大打折 扣 。只有进一 步完善现行质询制度 的质 询主
体、 质询时间、 质询对象 、 质询 内容 、 质询程序 、 质询法 律责任等 , 才能切实解决质询权的“ 不便用” 问题 , 才能
推动人大质询的应有作用和威力得到有效发挥。
( 者 单位 : 作 广东省 人大 常委会 办公厅 调研 处 )
一
表提 议 , 以 临时 召 集本 级 人代 会 。 县级 可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 人 大代 表 十人 以上联 名 , 乡、 民族 乡、 的人 大 代表 五 人 以上 联 名 , 镇
味调和折 中、 怕对立怕矛盾 , 以致认识上模糊 、 态度上
保 守 、 动 上 懈 怠 。如 有 的 因缺 乏 法 定 职 责感 和对 质 行
佳差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的 职权 源 于 宪法 , 然
询作用的认识而怠于行使质询权 ; 的因感 到熟人熟 有
面难为情而羞于行使质询权 ; 的因怕影响团结 、 有 破坏
律效 力。
弃 。但公权力来 自于人 民, 受托于人 民, 获得 于法律 ,
不可怠用 、 可放弃 , 不 如放 弃 则是 不 作 为 , 是 对 法 律 则
和人 民的不负责任 。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质 询权 , 才 有 可能从 思想 上解决 “ 敢用 ” 不 的问题 。 二是增强行使人 大质询权 的能力 , 解决 “ 不会用 ” 问题 。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不尽如人意 , 因其 或 对社会热点问题 的敏锐观察力 和准确的判 断力不够 , 或 因其 对 质询 知 识 的掌 握 和运 作 程 序不 熟 悉 。 因此 ,
当前要 在优 化 代 表 结 构 、 高 人 大 代 表素 质 方 面 狠 下 提 工 夫 。 同 时 要 加 强 人 大代 表 质 询 制 度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 展 质 询 法 律 问题 专题 辅 导 、 题 学 习和 探 讨 , 开 专 强
一
、
各级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的职 权 与 法
树 立 质 询 的 公 权 力 意识 。质 询 权 是 宪 法 法 律 赋 予 的 “ 权 力 ”不 是 “ 权利 ” 公 , 私 。私权 利可 以行 使 , 可 以放 也
集体行使权力和集体决定 问题 , 以就涉 所
及 人大代表 或 人大 常委会 组 成人 员对行使 某 项 权 力 有 个 启 动 、 定 和 认 可 的过 程 。 确 而这 个 启 动 、 定 和认 可 的过 程是 以法定 确 人 数为 依 据和 界 限 的。 首先 , 要依 法 或达 到 法定 人 数 才 能 启 动 某 项 职 权 的行 使 程 序; 次, 其 经过 一定 的法定 程序确 定某项 职 权 的行使启 动是 否有 效 ; 次 , 再 确定 职权 的 行使 程序启 动 有效后 需再 经过 一定 的法定 程序 并达到 法定 人数 的认 可后才 能产 生法
满意 的, 以要求 受质询机 关再作答 复。 可
县 级 以上的各 级人 大代表 有权 依 法提议 组
再作答 复 , 但如果代表或委员对再次答复还是不满意 时怎么办 , 没有作 出规定。答 复后不去纠正或者不 则
织关于特定问题 的调查委员会 。 代表参加 本级入代会表决,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 对票, 也可以弃权。 代表有权 向本级人代会
代 表 团或 者 三 十 名 以上 的代 表 联 名 , 有权
书面提 出对 国务院和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
会 , 高人 民法 院, 最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的质 询 案。提 出质询 案 的代 表 半数 以上 对答复 不
限 、 备 时 限 、 询 人 的发 问 、 质 询者 的答 复 和辩 解 准 质 被 等均 未 作具 体 而 明确 的规 定 。再就 是 质询 法律 责 任 的 缺位 , 在 现 有法 律 中仅 规 定受 质询 机 关 必 须 负责 答 如 复 , 表 或 委员 表 决不 能通 过 时 , 以要 求 受质 询 机关 代 可
后又通过授 权 分解 到 主集 中制原 则 ,
询权 ; 有的关注国计 民生的强烈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够 , 即使提出了质询案 , 也瞻前顾后 , 底气不足 , 缺乏应有
的勇气与力度 , 等等 。对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来讲 , 最重要的还是要树立质询权的宪政意识 , 特别是
一
1宪 法 规 定 , 国人 代 会 每 年 举 行 一 . 全 次。 如果有 五分 之一 以上 的全 国人大代 表
提议 , 以临 时召集 全 国人 代 会 。 宪法 的 可
修 改 由五 分 之 一 以上 的全 国人 大代 表 提
议。
2代 表 法规定 , 国人代 会 期 间 , . 全 一个
定 人数 ( ) 一 各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职 权与 法定
人 数
化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 的质询公权意识 , 提高 质询 能力水 平 。 三是完善行使人大质询权 的程序 , 解决 “ 不便用 ” 问题 。行 使 好 人 大 质 询 权需 要 有 完 善 的制 度 作 保 障 。 目 , 国有关质询的法律原则性强 、 前 我 操作性不够 , 是 “ 法 可依 、 则 可循 ” 这种 粗线 条 的质询 制度 设 计 在 有 无 , 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询权的行使。如现有的质询制度 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 对质询案的内容和范 围、 提交期
提 出对各 方面工作 的建 议 、 批评和 意见 。 3地 方 组 织法 规 定 , 方 各 级 人代 会 . 地
每年 至少举 行 一次。 经过 五分 之 一 以上代
去办理又该怎么办?现行法律对此没有相关 的救济或
者惩戒措施 。这样 , 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在开会期 间谨慎小心 , 开会后掉以轻心 , 质询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大打折 扣 。只有进一 步完善现行质询制度 的质 询主
体、 质询时间、 质询对象 、 质询 内容 、 质询程序 、 质询法 律责任等 , 才能切实解决质询权的“ 不便用” 问题 , 才能
推动人大质询的应有作用和威力得到有效发挥。
( 者 单位 : 作 广东省 人大 常委会 办公厅 调研 处 )
一
表提 议 , 以 临时 召 集本 级 人代 会 。 县级 可 以上 的地 方各 级 人 大代 表 十人 以上联 名 , 乡、 民族 乡、 的人 大 代表 五 人 以上 联 名 , 镇
味调和折 中、 怕对立怕矛盾 , 以致认识上模糊 、 态度上
保 守 、 动 上 懈 怠 。如 有 的 因缺 乏 法 定 职 责感 和对 质 行
佳差
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的 职权 源 于 宪法 , 然
询作用的认识而怠于行使质询权 ; 的因感 到熟人熟 有
面难为情而羞于行使质询权 ; 的因怕影响团结 、 有 破坏
律效 力。
弃 。但公权力来 自于人 民, 受托于人 民, 获得 于法律 ,
不可怠用 、 可放弃 , 不 如放 弃 则是 不 作 为 , 是 对 法 律 则
和人 民的不负责任 。只有从这个高度认识质 询权 , 才 有 可能从 思想 上解决 “ 敢用 ” 不 的问题 。 二是增强行使人 大质询权 的能力 , 解决 “ 不会用 ” 问题 。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不尽如人意 , 因其 或 对社会热点问题 的敏锐观察力 和准确的判 断力不够 , 或 因其 对 质询 知 识 的掌 握 和运 作 程 序不 熟 悉 。 因此 ,
当前要 在优 化 代 表 结 构 、 高 人 大 代 表素 质 方 面 狠 下 提 工 夫 。 同 时 要 加 强 人 大代 表 质 询 制 度 专 业 知 识 的 培 训 , 展 质 询 法 律 问题 专题 辅 导 、 题 学 习和 探 讨 , 开 专 强
一
、
各级 人 大 及 其 常委 会 的职 权 与 法
树 立 质 询 的 公 权 力 意识 。质 询 权 是 宪 法 法 律 赋 予 的 “ 权 力 ”不 是 “ 权利 ” 公 , 私 。私权 利可 以行 使 , 可 以放 也
集体行使权力和集体决定 问题 , 以就涉 所
及 人大代表 或 人大 常委会 组 成人 员对行使 某 项 权 力 有 个 启 动 、 定 和 认 可 的过 程 。 确 而这 个 启 动 、 定 和认 可 的过 程是 以法定 确 人 数为 依 据和 界 限 的。 首先 , 要依 法 或达 到 法定 人 数 才 能 启 动 某 项 职 权 的行 使 程 序; 次, 其 经过 一定 的法定 程序确 定某项 职 权 的行使启 动是 否有 效 ; 次 , 再 确定 职权 的 行使 程序启 动 有效后 需再 经过 一定 的法定 程序 并达到 法定 人数 的认 可后才 能产 生法
满意 的, 以要求 受质询机 关再作答 复。 可
县 级 以上的各 级人 大代表 有权 依 法提议 组
再作答 复 , 但如果代表或委员对再次答复还是不满意 时怎么办 , 没有作 出规定。答 复后不去纠正或者不 则
织关于特定问题 的调查委员会 。 代表参加 本级入代会表决, 可以投赞成票, 可以投反 对票, 也可以弃权。 代表有权 向本级人代会
代 表 团或 者 三 十 名 以上 的代 表 联 名 , 有权
书面提 出对 国务院和 国务院各部、 各委员
会 , 高人 民法 院, 最 最高 人 民检察 院 的质 询 案。提 出质询 案 的代 表 半数 以上 对答复 不
限 、 备 时 限 、 询 人 的发 问 、 质 询者 的答 复 和辩 解 准 质 被 等均 未 作具 体 而 明确 的规 定 。再就 是 质询 法律 责 任 的 缺位 , 在 现 有法 律 中仅 规 定受 质询 机 关 必 须 负责 答 如 复 , 表 或 委员 表 决不 能通 过 时 , 以要 求 受质 询 机关 代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