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确保矿山安全,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矿山,对进入矿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相关监管部门指派或聘用的负责矿山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的专职监管人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履行职责,保障矿山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向驻矿安全监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工作保障。
第七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监管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岗位职责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遵守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二)指导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三)协助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四)参与矿山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建议;(五)及时通报矿山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要求矿山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六)协助矿山企业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七)向上级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矿山企业未能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存在安全风险等情况;(八)完成上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管任务。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及时将有关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提供给上级监管部门,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矿山安全事故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利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要求矿山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资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驻矿员管理制度
伊洛工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提高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园区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制度.第二章条件及选派第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二)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煤炭专业院校毕业、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能力且具有井下工作经验的人员,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担任过煤矿矿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各园区管委会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中选派,经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不得选派临时工。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每矿至少派驻3名驻矿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园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指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代表政府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情况,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部门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各种指令落实情况;(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人数及出煤量不得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等规定的执行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发放安全手册制度等,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及隐蔽工程的施工生产情况;(五)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报告,隐患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工作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煤矿企业拒不执行监督指令时,要立即提请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六)监督所驻煤矿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日报告、周排查、月总结制度。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铜政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13〕58号)要求,2013年11月以来,我市对2008年10月1日以后全市各级政府、政府组成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根据《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含10月1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程序性规定、技术规范和实施法规、规章外,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使用或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1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008.1.222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2008.1.2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08〕8号2008.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应用清洁能源水煤浆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8〕24号2008.6.27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发〔2008〕25号2008.6.30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09〕55号2009.11.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实施校方责任险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27号2008.3.1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30号2008.3.2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67号2008.6.30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71号2008.7.4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今冬明春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2号2009.10.28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6号2009.11.12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号2010.1.12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142号2010.12.17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0号2011.7.22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75号2011.8.16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迎接国家评估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2〕7号2012.2.61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7号2012.5.311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91号2012.9.11附件2需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13号2011.3.7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布日期1铜川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1999.12.1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8〕37号2008.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7号2009.4.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和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34号2009.6.16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水土流失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09〕35号2009.6.26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09〕57号2009.11.1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09〕59号2009.11.20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工程的决定铜政发〔2010〕26号2010.5.25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29号2010.6.221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铜政发〔2010〕32号2010.7.161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铜政发〔2010〕34号2010.7.161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6号2010.11.91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0〕58号2010.11.25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0〕63号2010.12.301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发〔2011〕17号2011.4.8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发〔2011〕27号2011.6.171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28号2011.6.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发〔2011〕29号2011.6.271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30号2011.6.302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1〕38号2011.8.122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45号2011.10.142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铜政发〔2011〕57号2011.12.72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27号2012.4.1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4号2012.7.1625铜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2号2012.7.202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发〔2012〕47号2012.7.2327铜川市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2012.7.232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49号2012.8.72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1号2012.8.1430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2号2012.8.1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3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59号2012.10.83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4号2012.11.123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5号2012.11.123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66号2012.11.283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卫生先进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2号2012.12.73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4号2012.12.73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75号2012.12.1038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铜政发〔2012〕76号2012.12.1139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2〕82号2012.12.3140铜川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2013.5.1041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4号42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38号2013.7.94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2013.8.144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2013.8.2045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网民留言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2号2013.9.646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59号2013.11.2647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发〔2013〕69号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4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91号2008.10.284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8〕105号2008.12.85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民生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号2009.2.95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管理使用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5号2009.5.45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36号2009.5.55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的通知〔2009〕43号2009.5.155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44号2009.5.185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51号2009.6.205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和铜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1号2009.8.55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已婚育龄妇女孕产妇健康检查及免费住院分娩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74号2009.8.125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09〕78号2009.8.195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2号6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3号2009.9.116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关于铜川市诚信企业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87号2009.10.10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6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铜政办发〔2009〕93号2009.10.286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95号2009.11.106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2号6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地方煤矿入井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4号2009.12.96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等各项资金管理监督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5号2009.12.96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8号2009.12.156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种粮农民四项补贴资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09〕109号2009.12.156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信息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1号2009.12.187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13号2009.12.217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4号2010.1.217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10号2010.2.117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0〕29号2010.4.67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28号2010.4.77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0号2010.4.87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2号2010.4.9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7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33号2010.4.97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学生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2号2010.4.307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43号2010.5.58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1号2010.7.218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2号2010.7.218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安全督查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75号2010.8.98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及使用的意见铜政办发〔2010〕79号2010.8.178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气象洪涝地质灾害预警联动机制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1号2010.8.268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0〕84号2010.8.318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号2011.1.268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监督管理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13号2011.2.188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住房保障工作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48号2011.5.168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4号2011.5.249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58号2011.6.29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1〕61号2011.6.89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组工作规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66号2011.7.149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88号2011.9.6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07号2011.10.289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配售)资格轮候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1〕123号2011.12.129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号2012.1.99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25号2012.3.169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8号2012.4.299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39号2012.4.2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4号2012.5.1610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56号2012.5.3110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铜川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62号2012.6.1910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7号2012.7.3010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加快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78号2012.8.710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1号2012.12.1010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16号2012.12.2810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铜政办发〔2012〕102号2012.12.30108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铜政办发〔2013〕25号2013.5.3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发布日期109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7号2013.6.1110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开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39号2013.6.1111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政务会议开放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6.1112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44号2013.6.911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0号2013.6.2111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58号2013.7.30115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铜政办发〔2013〕64号2013.9.4116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80号2013.11.26117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实施《陕西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铜政办发2013.11.26 ——结束——。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处所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和管委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督员,是指由安监局派驻各煤矿,专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监局和经济能源局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督处所。
(1)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原则性强,待人友善,廉洁自律,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有热情。
(2)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春秋时期45周岁以下。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督员采用定点驻矿方式,由百里杜鹃安监局、京能局部署,每个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全监督员。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督员岗位管理。
(1)驻矿安全监督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每半年轮换一人。
(2)对于关闭煤矿的驻地安全监督员,百里杜鹃安监局、经济能源局将进行调整。
(3)矿山安全监督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保障组、安监局、经济能源局检查组和社会的监督。
第6条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岗位职责和奖惩规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督促煤矿企业对上级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重复检查后仍存在相同重大隐患的,罚款500元/条。
如果连续三个煤矿未能及时整改和上报,将被暂停。
(2)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矿开采项目进展情况,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开启密闭,不禁止背规施工的隐患工程,或者发现煤矿重大隐患应及时发现而未及时发现的,处以1000元/月罚款,并暂停累计三项。
(3)监督新建煤矿或综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要禁止边生产边施工的行为,并及时到煤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站、经济能源局煤炭监管股进行讲话,否则,停止上岗。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3篇)
煤矿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井下跟班安检员和安检科科室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安检员良好的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脂能作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特制如下管理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实行几小时制,不得迟到早退,井下跟班安检员上下班时间:早班:7:30(入井)—16:00;中班15:30(入井)—24:00;零班23:30(入井)—8:00(第二日早出井)二、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迟到或早退一次(____分钟)每次罚款____元。
三、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必须当场(或班后)写《三定表》下发对组,先期处理,每发现一条隐患整改不了(除特殊情况或队组整改隐患有客观困难外)罚当班安检员____元。
四、当班安检员发现“三违人员”需罚款处理时,本人现场下罚款单送交被罚款手里,确认事实,无可争议,方可生效。
五、安检员。
“反三违”罚款金额,根据安全。
管理绩效考核细则而定,缺额部分工资额扣除,超出部分予以____%奖励。
六、抓好安全隐患的检查验收工作,对安监科交办的,上级、公司。
本矿检查的问题及隐患,需安检员检查验收时,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发现一条未检查验收,或情况不明,罚款____元。
七、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调度值班室和安监站报告,既不及时采取措施也不立即报告罚款____元。
酿成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八、尽责尽职的抓好本班的安全工作,努力杜绝本班发生事故,如果本班发生轻、重伤事故,按煤矿安全管理绩效考核处罚制度执行。
九、积极参加本部门每周召开的安全例会,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50元。
十、积极参加矿____的安全例会和安全大检查(除上班外)。
无故一次不参加,罚款____元。
十一、安检员要作风正派,公正无私,不徇私舞弊,尽责尽职。
如果,其他人员检举、____安检员班中睡觉,不负责任,失职,事实属实,根据情节轻重,罚款____元—____元。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一、监察专员的选拔和任职条件1.监察专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工程、安全工程等。
2.监察专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推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3.监察专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二、监察专员的职责和权力1.监察专员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2.监察专员应协助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
3.监察专员应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安全改进建议。
4.监察专员应承担煤矿安全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监察专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1.监察专员的工作绩效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检查的质量和效果、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等。
2.监察专员的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考核结果挂钩,对考核优秀的监察专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监察专员进行培训和警告。
3.为了激励监察专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可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如绩效奖金、晋升机会等。
四、监察专员的培训和发展机制1.对于新担任监察专员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包括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2.对于长期从事监察工作的专员,应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学习,使其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监察专员的发展路径应明确,对于优秀的监察专员,可提供晋升和岗位轮岗的机会,以充分发挥其才能和能力。
五、监察专员的法律保护机制为了保护监察专员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监察专员的法律保护机制,包括:1.监察专员的权力和职责应明确,对于因履职遭受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2.对于打击和侵害监察专员的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背景作为中国能源工业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炭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产业。
然而,煤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和群众利益,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十分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企业。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角色和责任角色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群众监督素质的人员,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重要力量。
责任1. 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监督员应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不合理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时进行检举、举报。
2. 依法参与煤矿企业安全检查、监督任务煤矿监督员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任务,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 受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投诉和举报煤矿监督员应当受理社会公众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部门反映。
4. 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煤矿监督员应当积极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选拔和管理筛选和培训对于成为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群众监督素质。
企业在筛选过程中应当注重全面考虑人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道德品质、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因素。
同时,还应当对所选拔的监督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管理和考核对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其职责和权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周期性的考核,促进监督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煤矿企业的义务和承诺1.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工作煤矿企业应当主动配合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如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数据、资质证明等。
2. 领导班子要带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煤矿企业领导班子应当带头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措施,做到落地生效,并将自身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到位。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一、职责要求1.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矿山企业或相关安全监管机构派驻到矿山现场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驻矿安全监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3.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全面掌握矿山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术,并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4.驻矿安全监管员要与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安全监管建议和技术支持。
5.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定期巡查矿山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6.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参与矿山的安全应急演练和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的安全。
7.驻矿安全监管员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管理办法1.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数量和职责范围应根据矿山的规模和安全风险来确定,确保能够覆盖全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
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职责和权限,并落实相关培训计划。
3.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定期向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问题反馈。
4.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具,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5.矿山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确保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需求得到满足。
6.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事故记录,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7.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驻矿安全监管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8.矿山企业应重视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激励他们积极履行职责,发挥积极作用。
通过以上的职责要求和管理办法,能够帮助驻矿安全监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矿山的安全稳定。
以上是《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的内容,我们希望该文件能够对矿山企业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工作有所指导和帮助,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3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矿山企业中负责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角色。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确保矿山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他们还需要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指导、培训和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程,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主要职责:1. 安全检查与监督: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包括对矿山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现场操作等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员工安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安全。
2. 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矿山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和优化安全风险。
3. 安全培训与指导: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指导,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事故调查与处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研究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建议;在事故发生时,及时处置,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5. 安全制度与管理: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执行;及时更新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符合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二、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办法:1. 资质要求: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安全生产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2. 工作计划与目标: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任务,并及时调整和评估计划的实施效果。
3. 工作协调与沟通:驻矿安全监管员需要与矿山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和沟通渠道,共同推进矿山安全工作。
4. 奖惩机制:针对矿山安全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为了保障煤矿安全,保护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煤矿作业规程》、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安全监察局对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机关业务科室管理人员日常入井,对生产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区队处理并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全公司井下所有生产环节和与生产有关的地面机房等,检查时按采、掘、机、运、通分专业进行检查。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跟班指挥生产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
公司领导、生产口业务科室技术员以上的干部、工会负责安全的干部、团委书记、教育科长、采、掘、机、运、通单位的队长、技术队长及技术员。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安监科负责____,安监科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业务科室人员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____、考核工作由安监科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2024年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技术手段,保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驻矿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权限1. 职责(1)驻矿安全员负责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2)负责组织、实施、监督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参与煤矿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4)负责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5)负责煤矿安全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2. 权限(1)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3)对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责令停产停工,直至整改到位。
三、任职条件1. 驻矿安全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员资格。
2.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煤矿安全巡查、培训、检查等工作。
4. 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生产环境。
四、培训与考核1. 驻矿安全员上岗前,应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
2. 驻矿安全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驻矿安全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日常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驻矿安全员资格。
五、巡查与检查1. 驻矿安全员应每天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2. 驻矿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情况。
3. 驻矿安全员应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六、事故处理1. 驻矿安全员应参加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
2. 驻矿安全员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 驻矿安全员应协助上级领导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2篇)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内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煤矿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职责和权力1. 驻矿安全监督员是煤矿安全监督的重要力量,负责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的安全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审查。
3.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监督和评估。
4.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向煤矿管理部门提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意见,并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5.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对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行为和操作进行检查和纠正。
6. 驻矿安全监督员有权处罚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并能够给予警告、罚款、停工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工作要求1.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具有相关安全监督工作经验,并具备一定的法律和管理知识。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做到公正、严格,对待安全事故和隐患的处理要坚决果断。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主动与煤矿管理人员、工人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开展。
4.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地维护煤矿的安全和稳定。
四、工作流程及标准1. 每天上班前,驻矿安全监督员应查看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是否完好,并做好巡查记录。
2. 驻矿安全监督员应不定期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3. 驻矿安全监督员可以适时组织安全演习和培训,提高煤矿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 驻矿安全监督员要经常与煤矿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了解煤矿的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5. 驻矿安全监督员发现安全事故或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工作,并及时向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五、考核和奖惩1. 驻矿安全监督员的工作绩效将由煤矿管理部门定期进行考核,以评估其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2. 根据考核结果,煤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驻矿安全监督员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文件
XXX煤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的通知公司各部门:为切实加强我矿井下生产作业现场管理,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操作,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我矿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任职条件1、根据《关于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的通知》要求,担任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为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为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称必须为煤矿相关专业职称中级以上,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资格证。
二、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职责1、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副总工以上领导负责分管专业领域的安全工作。
2、每月制定副总工以上领导带班表,由矿长签字以后上报应急管理局备案,严格按照带班表执行带班。
3、如需要调班,由调班的两位领导在调班表上签字,确定调换的班次,最后由矿长或矿长助理签字确认。
4、带班人员要执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当班安全监察专员要将现场作业情况向下一班监察专员进行交接。
5、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与煤矿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6、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严格遵守入井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整齐。
7、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主要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井下电氧焊、火区启封、过地质构造、探放水等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8、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的作业,严格执行“一规程一措施”,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贯彻安全技术措施的作业,不得进行作业。
9、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负责落实作业区域,队组跟班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是否到位,否则不得进行生产作业。
10、煤矿安全监察专员监督作业区域,是否按照定员管理制度上岗作业,严禁超定员作业。
11、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对井下威胁安全生产的作业活动有权停止作业,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
12、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下井到达采掘工作面,要随同跟班队长、班组长一同确认作业现场的安全作业环境,对上班工作任务验收,确认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发文字号】铜政办发[2009]102号【发布部门】铜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4【实施日期】2009.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等级评定的通知(铜政办发〔2009〕1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地方煤矿监管,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安全等级划分按煤矿现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将煤矿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矿井,B类为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C类为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矿井。
二、煤矿安全等级评定(一)煤矿安全等级评定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按照《铜川市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进行预评。
对预评为A类矿井的,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复核批准;对预评为B、C、D类矿井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市煤炭管理部门进行抽查。
(二)评定标准。
1、综合评分总分达到90分以上为A类矿井;2、综合评分总分达到70-89分的为B类矿井;3、综合评分总分达到60-69分的为C类矿井;4、综合评分总分低于60分的为D类矿井。
(三)对拒绝接受安全等级评定的矿井,视为D类矿井。
三、煤矿安全等级管理(一)煤矿类别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并在矿井口挂牌公示。
(二)煤矿安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次。
(三)对评定为C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达到B类标准,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评定为D 类的矿井,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月,经整改达到B类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矿监管人员规章制度
煤矿监管人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力维护煤矿生产安全,不得有渎职、违规、违法的行为。
第三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忠诚履行监管职责,严守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严格自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四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五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做到公正、公平、文明监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徇私,不得接受煤矿企业和相关人员的礼金、款待等。
第二章煤矿监管人员的基本规范第六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违规操作、疏于监管,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九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在工作中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章制度。
第三章煤矿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一条煤矿监管人员应当依法行使监管职权,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督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煤矿监管人员有权要求煤矿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煤矿监管人员有权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十四条煤矿监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效的监管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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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政府对煤矿安全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与监督检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地方国有和乡镇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督员代表煤矿企业所在地市、区县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企业行使安全监督检查权。
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市、区县煤炭主管部门领导,按照每矿不少于2名配备。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督员由区县煤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煤炭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具备煤炭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煤矿井下现场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半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学习或培训。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必须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并每月末向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提交安全工作情况报告及工作建议。
第八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任职资格和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持证上岗和职工安全培训情况。
第九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制及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上缴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职工强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指导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参加煤矿安全生产检查、会议、事故分析,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及时向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报告煤矿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炭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炭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做好详细记录。
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以隐患通知书的形式下达煤矿,一式三份,由矿长签收,煤矿、煤炭主管部门、本人各持一份,并监督检查处理情况。
对拒不处理安全隐患的煤矿,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煤炭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矿长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督员为专职,区县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员的聘任、考核和日常管理。
煤矿企业要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督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督查之便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二条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督员的监督约束制度,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检举。
煤矿安全监督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煤矿专职督查员培训、奖惩、辞退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督查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督查工作中依法行使职权,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五)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派出煤炭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督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督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具体时间由煤炭主管部门适时而定。
第二十八条聘任期内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区县按有关规定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列支。
续聘的煤矿安全监督员的工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