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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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古代监察制度

概括古代监察制度

概括古代监察制度
古代监察制度是国家为了监督政府官员,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自秦汉以来,历代都设有监察机构。

秦汉时期的监察官主要是御史大夫和御史椽,他们负责监督政府官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法律和法令。

汉武帝时期设立了刺史制度,刺史负责巡查各州县,监督官员的行为。

隋唐时期,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设立了御史台和巡察使等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监察制度,同时又设立了通判等职位,加强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元明清时期,监察机构进一步发展,设立了都察院等机构,负责对全国官员的监督。

古代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监督官员的行为,防止贪污腐败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同时,监察制度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之,古代监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不仅监督了官员的行为,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

唐代监狱制度范文唐代监狱系统包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即县监和京监。

县监主要管辖各地的地方监狱,京监则负责京城(长安)的监狱事务。

唐朝规定每一府州县城都设有监狱,以执行司法审判的结果,对罪犯进行拘禁和惩罚。

县监的官员由地方政府任命,主要负责地方犯人的管理和会审,以及处理各种案件的诉讼流程。

京监则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官员负责,负责重要犯人的管理和审判,以及处理京城地区的重大案件。

唐代监狱管理严格且系统。

监狱官员通常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负责监管和管理监狱。

监狱官员必须具备执法经验和法律知识,并且接受严格培训和考核。

监狱官员还必须具备廉洁奉公、公正无私的品德,并且任期结束后要接受评估。

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狱的日常运作,包括犯人的饮食、住宿、看管和安全。

同时,监狱官员还在监狱中设立监察机构,对监狱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监狱制度的执行。

首先,唐代监狱制度明确规定了犯罪和惩罚的种类。

法律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和鞭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制度也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其次,唐代监狱制度确保了犯人的基本权益。

尽管监狱是对犯人的限制和惩罚,但制度也规定了犯人的权益,如食宿、医疗和教育等。

此外,唐代监狱制度还规定了犯人的家属和律师的权益,他们可以进行探监,了解犯人的状况。

第三,唐代监狱制度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

监狱中设立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班,为罪犯提供学习和培训机会,通过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监狱还开展道德教育,帮助犯人认识错误,改变犯罪行为。

最后,唐代监狱制度保障了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

监狱官员负责对犯人进行审判和判决,并确保刑罚的执行。

同时,监狱官员还要负责监督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唐代监狱制度在中国古代监狱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狱系统和管理机制,明确犯罪和惩罚的种类,保障犯人的基本权益,注重犯人的改造和教育,以及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实施,唐代监狱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国家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

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摘要:唐代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察体系,朝廷以中书门下作为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尚书省作为行政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御史台作为专职监察机关对司法进行监督,巡察使以中央的派出机构对地方州县的司法活动进行监察,从而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监察网络。

关键词:监察;司法;中书门下;尚书省;勾检;巡察使中国分类号: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

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书门下监督司法(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指大政者也”2;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3。

凡国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

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

”4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

”5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

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如此,庶免冤滥。

”6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7。

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

唐朝制度有哪些

唐朝制度有哪些

唐朝制度有哪些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之一,不仅在文化和艺术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更在政治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

唐朝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其运行和演变史居于中国历史上重要地位,在古代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主要介绍唐朝制度的构建与特点,并分为政治制度、官制和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政治制度(一)统一中央集权制度在唐朝初期,由于前朝战乱不断,百姓受苦,政府也极度混乱,皇帝李渊便定下了“建立中央集权,恢复帝系统治”的思路,一系列措施被兑公开。

唐玄宗继承了李渊的基本思路,并进一步改革完善了中央政府机构。

在唐朝的统治下,全国各地逐渐进入了一个以首都长安为中心的统一政治体系,采取了唯一的中央集权制度,实现了政权的统一与稳定。

(二)分封制度封建制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唐朝制定了类似封建制度的“分封”政策,将国家的领土分为大量的封土。

这种封土制度是皇帝为了控制边疆、加强军队管理而采取的措施。

唐朝时期,封土在国家的治理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很多局限性。

在唐朝的封土制度中,皇帝的权力是无限的,他可以通过授予圣旨来扩大地盘、壮大自己的军队。

(三)科举制度唐代是中国科举制度的一个重要时期。

唐朝运用科举制度创造了没有前例的各种优点,使之成为世界上最完备的科举考试制度。

二、官制官制是政治制度中特别重要的一部分。

唐朝的官制较之前代有了许多的改善,使得官员的选拔和约束更加严格合理。

(一)官制的改革唐朝统治者在官制改革上做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尝试,最有名的两次改革分别是开元年间的改革和贞观年间的改革。

唐朝的改革是以解决官员经济问题为主要目的的。

一方面,他们取消了农业赋税,使得乡村经济和贸易发展得更快;另一方面,他们改变了地方官员的选举方式,使得官员能够更加独立地行使其工作职责。

(二)官员的职权和职责唐朝的官员体系中,官员的职权和职责是非常明确的。

各级官员分为多级,这样上级官员就可以对下级服务的质量进行监督。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而辉煌的时期,其监察制度也非常发达,为政府提供了有效的监督和纠错机制,保障了政府的廉洁和效率。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

首先是监察。

唐朝的监察制度除了设立常设的监察机构外,还实行了临时的巡抚制度。

这样一来,就可以通过不同层级的监察机构对官员进行监管和审查。

唐朝设立了内监、长官、县丞及众监察院,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巡抚官,监察各地的官吏。

监察官员可以随时进行巡查,对官员的政绩、廉洁程度、政务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同时,监察官员还可以接受民间举报,并进行调查。

监察机构除了监察官员外,还监察贪污腐败、冤狱等问题。

这些监察机构的设立和监察官员的工作使得官员们没有办法逃避监察和审查,有效地维护了政府权威和纪律。

其次是问罪。

唐代问罪制度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对官员进行调查和问责的过程。

唐朝中央设置御史台,负责对官员进行问责,处理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

唐御史台是唐朝监察机构的核心,由三监、六员、二十五正、五十尉组成,负责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进行监察和问责。

唐代的问罪制度注重程序公正,通过调查收集证据,进行审判和判决,保证了问罪的公平和公正,对于那些贪污腐败、渎职违纪的官员进行惩罚和处理。

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震慑官员们的作用,保障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廉洁。

最后是复查。

唐代的监察制度中还设置了复查机构,对问罪的结果进行复查和调查。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唐代的复查机构由吏部和御史台共同负责。

复查机构通过对问罪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错判或合理化的地方,并进行纠正。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问罪和惩罚的公正性,提高问罪制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总体来说,唐朝的监察制度非常发达和完善,对官员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问责,确保了官员廉洁奉公。

监察、问罪和复查三个环节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监察体系,保障了政府的稳定和廉洁。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监察制度如下:
1.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朝:汉承秦制,中央设御史大夫,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有司隶校尉和州刺史。

3.魏晋隋唐时期:魏晋时期,中央三大法司基本形成,其中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

唐代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若干人组成。

此外,唐代将全国分为十道(玄宗开元间增为十五道),每道设一名监察御史。

4.宋朝:监察机关的权力进一步扩大,首先弹劾的范围扩大了,其次允许御史“风闻弹人”而不一定要有实据。

5.元朝:建立了严密的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地位明显提高,监察机构进一步充实。

6.明朝:洪武十五年(1382),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增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掌京师和地方监察工作。

建立了监察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

7.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使监察机构一体化。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各朝代都有所发展与变化,但总的来说,都以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律实施为主要职责。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王朝的建立时期。

以下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史的主要阶段:
1. 夏、商、周时期:在夏、商、周三代,司法权通常由君主行使,君主往往自任为“天子”,被认为是天命所在的最高法则。

司法制度注重君主的仁德和公正,下设刑徒、御史等职位来执行刑罚和监督司法。

2. 秦汉时期:秦朝的法律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推行法家法律体系,包括普遍使用法典,定罪刑罚公示等。

汉朝时期,司法制度采用刑律并重的惩罚原则,强调法律的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

推行了县、邑、乡、里四级法院的地方司法组织。

3. 魏晋南北朝时期:司法制度逐渐向地方权力下放,强调官员的公正和责任,地方官僚开始主持审判。

隋朝时期,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继承了前朝的一些制度。

4. 唐宋时期:唐宋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健全,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吏部等中央司法机构,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司法活动。

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著名的法律家和法律著作,如唐代的《隋书》、《刑统》等。

5. 元明清时期:元朝时期,设立了御史台等监察和司法机构,实行行使严格的法制统治。

明朝时期,明太祖颁布了《大明律》,加强了官员的选举和监察制度,并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处理诉讼案件。

清朝时期,采用了满洲族的“八旗法”,修订了明代的法律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存在着变化和发展,也受
到各个王朝和政权的影响。

司法官员的选拔、职权和判决程序等方面有所变化,但基本的原则仍然是依法审判,保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作者:————————————————————————————————日期: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

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

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

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

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

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

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

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

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

《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

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

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

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

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

”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

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

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

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

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

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

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

试论唐代监察制度

试论唐代监察制度
史 、 中侍 御 史 、 御 史组 成 。 史 台 的主 大 主要 职责 ,一 为参 与 对所 部 ” 员的 号 , 殿 监察 御
2封驳权表明事前监督 的重要性 。 . 谏官 要职责是 : 监察弹劾文武百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违法违制行 二为参加象 万邦来朝的朝廷礼典 年 ・ .-
最 重要 的一 项权 力 就 是封 驳 权 。在 唐 代 , 为 , 凡 监督百官在朝会 、 祭祀大典过程 中的礼 度 的朝集使 活动 ,不但 足l 央号察地 方 { 】
另外 , 中央为 了防止御史存尚t 省的弹 幼… S 现意外 , 规定尚 书芹 、 除 r 尚 忙竹
“ 管辖 省 事 , 宪 章 ” ,特 御 钉 纠 幼 纠举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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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丞 ) ,从 而使 御 史在 尚书 省 的 舱 察纠 举 也 受 到 ・ 的牵 制 与 监督 。 定
临 治 , 查 地 方 官 政 绩 的 最 要 机 会 , 时 足 军国大政 、 旨诏 令、 谕 百官奏疏 , 如不经 门下 仪举止;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 ; 检 省的审核 、 议定 , 加盖“ 中书门下之 印” 即便 督 国家 的财政收支和经济领域 巾的违法乱 中 央 “ 以时 政 得 欠 , 人 疾 ” , 访 远 的 机 会 .

事 前 监督 的 谏官 制 度
唐 代 的 事 前 监督 的谏 官 制 度设 计 的 目
的足防范于未然, 降低制度的成本 , 对于有效 遏制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起到较大的作用。对 此, 没计了i官 的几项具体权 力, 束 意义重大。 1束 _ 官言事表 明舆论 监督的重要l i 陆。谏 官制度是 中同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 制度 , 其主要作用在于谏官用传统的儒 家礼 仪 与道德标准, 去约束并规范封建君主 的言

三司

三司

问题:中国古代唐代“三法司”的职能答案:众所周知,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制最完善、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

“三法司”是指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具体说来,就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分别掌握中央司法机构的各项职能。

司法机构,审判机构,监察机构分而设之,各自发挥职能,同时,对于不同地区发生的案件,意见不同恶性程度的案件,三大司法机关也有明确的分工。

简而言之,大理寺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的犯罪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

但对于一些严重案件不能独自定论,比如,对于可判处徒刑,流刑的案件,必须交予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而对于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大理寺有重审权。

刑部作为中央行政机关,是尚书省的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同时兼有附和职责,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下以及地方州县所报徒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的正式确立,标志着我国古代中央司法机构命名的明确,以后历代不改,一直延续到清末。

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起到行政监督的作用,掌管纠察,弹劾文武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

唐代大理寺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的这种既有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的司法机构设置模式,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随着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的设置, 逐步形成了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法政体制。

三大司法机构的职能及运作方式具体如下。

大理寺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 是唐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设卿一人、少卿二人,“掌邦国折狱详刑之事”, 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并对刑部移送的死刑疑难案件有重审之权。

但大理寺对徒流刑罪的判决, 须交刑部复核方可生效,对死刑的判决则须奏请皇帝批准。

刑部源于汉代的三公曹、二千石曹, 南北朝时的都官尚书。

它是唐代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设尚书、侍郎各一人, “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 即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州、县徒刑以上的犯罪案件。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多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

在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几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审判、律法和刑罚。

古代中国最早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夏朝,当时的审判过程主要由君主亲自参与。

尧舜时期,刑罚还比较简单,主要是流放、剐刑、杖刑等。

到了商代,古人开始意识到应该立法,成文法的理念逐渐产生。

商代各国的刑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周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

周朝的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律逐渐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准则。

周朝有一部名为《周礼》的法典,其中包含了刑法和刑罚规定。

周宣王时期,设立了国际特赦机构,使得国家的司法制度更趋完善。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斗争激烈,司法制度日益复杂。

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出现了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典《周禮》。

这部法典将刑法规定地分类细化,刑罚从体罚扩大到了死刑,包括了斩首、虐待、烧烤等各种酷刑。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立即开始实行一刀万断的严刑峻法,加强国家的统治。

他通过统一度量衡、货币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的规范和权威性。

在秦朝的法律体系中,重罪有大辟之刑,比如斩首、车裂、宫刑等,轻罪则采取杖责、徒刑、流放等处罚。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之后,司法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汉代加强了律法的立法和实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典章,如《汉律》、《刑法》等。

汉代还设立了御史台,负责监督官员,打击贪污、弊端等不法行为。

唐宋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

唐代的律令制度被宋代引入,刑罚也相对温和,注重审判证据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公正性。

宋代进一步加强官员的监察,推行廉政政策。

同时,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如审理机关逐渐分化出专门的审判机构,如刑部、都察院。

明清时期,中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和发展。

明代的刑法规定了更加细致化的刑罚种类和具体执行细则。

清朝时期,推行了配制完备的刑罚手册,对刑罚的种类、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中国古代官员的监督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的监督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监督制度在各个朝代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

以下是一些主要朝代的相关制度:
1. 春秋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2. 秦朝: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御史府为其官署;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

3. 汉朝:设御史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专门的监察机构。

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言谏监督得到发展。

5. 隋朝: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监察御史专执掌外出巡察。

6. 唐朝: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

形成了监察机构和谏议组织两个系统。

7. 宋朝:把监察官和言谏官合二为一,广泛推行弹劾制度,允许台谏官“风闻奏事”。

8. 元朝: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9. 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设六科给事中,对六部官员督察,向皇帝进行规谏。

10. 清朝:沿袭明代,仍设督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官员监督制度在各个朝代都有所不同,但都以监察官或御史作为监督机构和官员,对行政、司法等部门进行监督
和弹劾。

不同朝代的监督制度在机构设置、权力范围、监察方式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都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监察精神。

唐代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制度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始终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绝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满,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合。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重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紧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重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加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医生,“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确实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供应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唐朝在地方采取的制度

唐朝在地方采取的制度

唐朝在地方采取的制度
唐朝在地方采取了一系列制度,以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制度。

1. 刺史制:唐朝将全国划分为道、府、州、县四级行政区域。

各级地方官员由中央政府派遣,其中府、州、县级官员被称为刺史,负责地方行政、军事和司法事务。

2. 安抚制度:唐朝设立了节度使和观察使来管理边疆地区,以安抚和管辖当地的军事力量。

节度使负责军队指挥和边防事务,观察使则负责监督节度使的行为。

3. 知县制:唐朝的县一级官员被称为知县,他们负责治理县城和周边地区的行政事务,包括土地管理、税收、民生和基础设施等。

4. 官田制:唐朝实行官田制,即国家将部分土地分配给官员作为其津贴和工资来源。

这些官田由官员亲自管理和经营,收取相应的农业税和田租。

5. 均田制:唐朝推行了一定程度的均田制,即通过将大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促进土地的均等分配,增加农民的收入和社会稳定。

6. 封建土地制度:唐朝对地方豪强、地主和寺庙等设置封号,赐予土地并赋予一定的权力和特权。

这样可以加强地方贵族对地方的控制,同时也为中央政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总的来说,唐朝在地方采取的这些制度,一方面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管理,另一方面也为地方官员提供了一定的地位和收入来源,促进了政府的稳定运行。

唐朝司法的特征范文

唐朝司法的特征范文

唐朝司法的特征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司法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征。

本文将通过对唐朝司法特征的探讨,展示唐朝司法制度的精髓和贡献。

首先,唐朝司法制度注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唐朝设立了司法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刑律,如《唐律疏议》和《赋役法》等。

这些法律严格约束了人们的行为,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同时,司法机构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

唐朝司法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社会提供了秩序,使人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其次,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在唐朝,法官被要求行事公正,不受权力干扰。

司法程序公开进行,让人们能够监督和了解判决的公正性。

同时,唐朝也实行了一定的法律平等原则,即法律适用于所有人,无论贵贱贫富,都要遵守法律。

这种平等原则的运用,使得司法制度不再被权贵和富人所操纵,为民众提供了司法保护。

第三,唐朝司法制度注重审理证据和辩护。

唐朝的刑事审判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把关。

证人和证据的出庭作证以及交叉审讯的方式,使得判决更为准确和公正。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进行辩护,通过辩护可以使司法机关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背后的动机,有助于做出正确的判决。

唐朝司法为人们提供了公正的审判环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唐朝司法制度注重法律教育和知识普及。

唐朝的司法机构设有司法学堂,培养具有法律知识和才干的人才。

司法官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要熟悉政治、军事等领域的知识。

通过法律教育的普及,唐朝社会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程度也大大增加。

这为司法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最后,唐朝还注重司法和创新。

在唐朝,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和调整。

大历法以后,唐朝开始推行更加宽松和人道化的刑法,取消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增加了对罪犯的改造机会。

此外,还设立了安置流刑犯的土地和农田,提供了改造和再教育的机会。

这些和创新使得司法制度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给予罪犯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唐代司法审判中的勾检程序:设置、运行与价值
[日]中村裕一:《唐代官文書研究》,
[日]赤木崇敏:
《唐代官文書体系とその変遷—牒·帖·狀を中心に》,载[日]平田茂树等编:《外交史
东京中文出版社1991年版;
料から十~十四世紀を探る》,东京汲古书院2003年版。



前引⑨,刘俊文点校书,第114页。



(唐)刘肃撰:
《大唐新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页。
举错案职责:
所谓“


官举稽及事涉私者,曹司依法得罪。唯是公坐,情无私曲,检、勾之官虽举,彼此并无罪责。
自觉
举”,是指勾检官如发现案件有失当之处,应及时纠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勾检程序普
遍存在于唐代司法审判活动之中,发挥着维系司法体制正常运转、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审核监督功能。
唐代中央和地方司法审判系统中的勾检官设置十分复杂,下面将对唐代中央司法审判机构和地方司法审

的含义作了如下解释:
检者,
谓发辰检稽失,
诸司录事之类。勾者,
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其无检、
”⑨ 这说明唐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
勾之官者,
虽判官发辰勾稽,
若有乖失,
自于判处得罪,不入勾、检之坐。
构大多设有专职勾检官,有些机构虽未设专职勾检官,但仍由判官“发辰勾稽”,行使勾检职能。
唐代中央和地方的行政、财政、军事和司法机构,只要下发和上报公文书,就必须履行勾检程序。关
罪最重要的依据,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上海市教委 2017 年度科研创新计划重大项目“‘一带一路’沿线新
发现的古代各民族的法律文书整理及研究”(
2017 01 07 00 02 E00048)的阶段性成果。

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 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就是全面广泛啊!你看,就像一张大网一样,把各个方面都涵盖进去了。

比如说御史台可以监察官员的一举一动,这多厉害呀!
2. 它还有个特点是独立性强呢!就如同一个坚定的卫士,不被其他势力所左右。

像那些监察御史,他们就能独立行使职权,谁敢阻拦?
3. 唐代监察制度的层级分明也很突出呀!这就好比一座金字塔,层次清晰。

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确的监察体系,是不是很了不起?
4. 监督严格也是一大特色啊!简直就像老鹰盯着猎物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小错误。

一旦发现问题,那可绝不手软,厉害吧!
5. 唐代监察制度还很灵活多变呢!就好像孙悟空一样,能七十二变。

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多机智!
6. 它的权威性高得很呐!那简直就是圣旨一般,谁敢不遵从?官员们对监察机构都敬畏三分呢!
7. 唐代监察制度的公开透明也值得一说呀!这就如同阳光照耀大地,没有什么是藏着掖着的。

大家都能看到监察的过程和结果,多公正!
8. 还有它的预防性也很强呢!就像提前打了预防针一样,能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这可减少了多少麻烦呀!
9. 唐代监察制度的高效执行也让人惊叹啊!一旦下令,就如同离弦之箭,迅速行动。

这效率,杠杠的!
10. 最后啊,唐代监察制度真的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呢!它保障了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这贡献可太大啦!
我觉得唐代监察制度真的是非常了不起,有这么多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浅论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

浅论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

浅论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之一,在唐代,礼治和法治并行不悖,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中央政府、地方治理和法制建设三个方面,浅论唐代礼治法治的治国方略。

一、中央政府的礼治法治手段在唐代,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礼治和法治手段来维护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其中,礼治主要包括统治者的品德、仪式、节日、封赏等,担负着增进维护政治秩序的作用。

而法治则由律令和法规组成,是法律的意义,主要起制定明文条规、判案、惩罚犯罪、保护百姓等作用。

在唐代初期,唐太宗采用礼崇法察的治国方略,强调谦虚谨慎、国事为重、儒家经典教育和繁荣经济,推崇忠诚、讲信、恪守职责的政治价值观。

他深刻理解了社会发展规律和军事实际,注重分封地方、加强中央集权,实现了全国治理的一体化。

唐太宗明确规定各级官员需要周密考核才能提拔,在地方法官的判案中,也非常注重规范化和程序化,从而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确保了民众的权益。

在唐高宗时期,封建王朝开始走向成熟,中央政府加强了礼治和法治,并且互相促进。

唐中宗时期,唐朝的礼治达到了顶峰,他注重颁布大量律令和条例,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加强政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效率化。

唐玄宗时期,他保留了臣下漏洞,尊重文人,稳定遒劲地推动唐朝社会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唐代的礼治和法治使得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地方治理的礼治法治手段唐代的地方治理,也运用了礼治法治的手段,来实现对本地区的稳定和治理。

唐代初期,中国地区的南北分裂状态严重,为了保持对地方政权的掌控,唐太宗采取了分封制度。

他通过把中央的军权和地方的政权分开,让分封选择性职位的大臣和高级官员来稳定地统治地区,从而实现了对全国的整体治理。

唐朝在中央和地方的治理上,礼乐和法律并行不悖。

在唐高宗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和管理。

唐高宗强调察举、选贤,加强地方自治,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和增进地区稳定。

同时,唐朝政府也加强了地方官员和士兵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战斗力。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其中,律令制度是唐代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唐代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保障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研究。

一、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唐代时期处于中唐和晚唐两个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迅速繁荣。

然而,在唐代时期国家实力的增长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管理一个庞大的国家。

在这个时期律令制度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唐代管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唐宗室曾经在公元618年到907年间建立了七个都城,包括洛阳、长安、成都、荆州、汴京、太原和北京。

这些城市是唐朝时期的繁荣中心,因此也极具影响力。

在这些都城中,都设有中央机构,便于国家的管理。

这些中央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司法、政治和其他方面。

另外,在唐代时期,法律也被覆盖到了所有的地方。

并且,唐朝时期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惯例和传统。

二、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是唐代时期的基础法制工具,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官方性强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主要都与政府行动有关,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显得更加正式和公开。

同时,这些律令也具有明确的行动规范,而对于实施者是具有强制性的。

2、重视司法在唐代时期,司法机构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司法机构不仅负责处理犯罪行为,还负责监督、制约官员的行为。

同时,唐代的司法机构也非常规范,包括了下级法院和上级院,法律程序也十分严谨。

3、内容具有广泛性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管理、税收、农业、文化等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犯罪处理方式、公共服务、财政管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范在当时被广泛应用,对于唐代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制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中国传统法治的传承和弘扬,保证了唐代政权的稳定和发展。

隋唐监察管理制度

隋唐监察管理制度

隋唐监察管理制度隋唐监察制度是隋唐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对官员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隋唐监察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和社会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隋唐监察制度的来源、历史发展、内容与特点、作用与影响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隋唐监察制度的来源隋唐监察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三代的“田猎”制度。

田猎是指国家把权力下放到一定范围内,由特定的人员负责管理,检查农田和野兽,并对管理不善的人员进行惩罚。

在此基础上,春秋战国时期提出了“盐铁官”管理制度。

而据史料记载,隋文帝时期便有了设立专门机构,对各级官员进行监察的制度。

唐代贞观年间,随着改첩券的推行,监察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唐太宗时,改均输制为兑现次制,由政府统一兑现兑实,对官员进行监察考核。

二、隋唐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1. 隋代监察制度的建立隋代对监察制度的建立有其独到之处。

在唐代之前,隋朝已经有了专门的监察官员,称为“察举官”,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

他们可以随时向朝廷报告官员的行为,也可以随时到各地去监督官员。

此外,隋朝通过变法,对监察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隋文帝时期实行了广泛的监察制度。

随着唐代的衰落,监察制度逐渐落后,致使朝廷的监察机构混乱不堪,社会乱象丛生。

2. 唐代监察制度的完善唐代随着政治的改革和监察制度的建立发展,监察官员逐渐提升到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称为“御史台”。

他们负责对朝廷官员进行罪行查处,并对政治改革提出建议。

唐代的监察官员大多在政府的外围之外,具有非常大的监察权和社会影响力。

太宗时期,监察制度逐渐完善,可从多方面对官员进行监察,力求达到官员廉洁、公正的目的。

三、隋唐监察制度的内容与特点1. 监察官的构成隋唐监察制度的构成可以概括为御史台、检验院、殿中侍御史。

御史台是处罚官员的最高行政机构,负责管理监察官员的检验院。

而殿中侍御史则是执行御史台的命令,核查官员的罪行,并向皇帝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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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王宏治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趋于完善,其对司法方面的监察尤其具有特色,表现在形成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专职的监察机关多方位地对司法进行监督,地方常设机构与中央临时派出机构多层次地对地方司法进行监察。

这种监察体制的建立,除了确保皇权统治外,也确实对保障国家吏治的清明和司法的公正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中书门下监督司法(一)两省官的监督作用中书省与门下省合称“两省”,又称作“北省”,是唐王朝中央政府的决策机关,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中书省的职责是“掌军国之政令”,“盖以佐天子而执大政者也”1;门下省的职责是“掌出纳帝命”,“所谓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2。

凡国家大政,包括法律的颁布,一般都要由中书省草为诏敕,门下省复核后,方可正式颁发,宣告天下。

唐太宗十分重视中书、门下的作用,曾说:“中书、门下,机要之司,擢才而居,委任实重,诏敕如有不稳便者,皆应执论。

”3唐初定制:“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己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

中书侍郎、中书令省审之,给事中、黄门侍郎驳正之。

”4国家所有的公文都要经过中书、门下两省颁发。

在司法监督方面,唐太宗在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即规定:“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

如此,庶免冤滥。

”5以后又扩大为五品以上,并将门下省的复核作为定制,“自今门下复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6。

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只有门下侍中二人,正三品;黄门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另有左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

若加上五品官,则又有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谏议大夫四人,正五品上。

中书省四品以上有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中书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右散骑常侍二人,从三品。

五品只有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

两省相加不过二十余人,其中门下侍中、中书令是宰相,散骑常侍、谏议大夫是谏官,真正从事司法监督的实际上是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给事中与中书舍人是以和侍御史组成的“三司受事”来对上诉到中书门下的狱案进行复核。

“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

”71《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中书令条》。

2《唐六典》卷八,《门下省侍中条》。

3《贞观政要》卷一,《论政体第二》。

4《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唐太宗贞观三年》。

5《贞观政要》卷八,《论刑法第三十一》。

6《旧唐书》卷五○,《刑法志》。

7《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条》。

由于中书令与门下侍中是中书、门下两省的长官,又兼宰相,故其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

如太宗时,杨纂为长安县令,“有妇人袁氏妖逆,为人所告,纂究问之,不得其状。

袁氏后又事发,伏诛,太宗以为纂为不忠,将杀之。

中书令温彦博以纂过误,罪不至死,固谏,乃赦之”1。

中书令实际上是以“议”的方式对司法进行监督。

武则天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宠臣“张宗昌坐遣术人李弘泰占己有天分,御史中丞宋璟请收付制狱,穷理其罪”,司刑少卿桓彦范上疏“伏请付鸾台凤阁三司考竟其罪”2。

鸾台凤阁即武则天时的中书门下。

又玄宗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宗室“薛王业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御史弹劾,(李)业为之请,敕紫微黄门复按。

”紫微即中书省,黄门即门下省,当时的紫微令姚崇、黄门监卢怀慎奏曰:“仙童罪状明白,御史所言无所枉,不可纵舍。

”3可见当时中书门下对司法还是能够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唐后期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右威卫大将军康季荣“擅用官钱二百万缗,事觉,季荣请以家财偿之。

上以季荣有开河、湟功,许之。

给事中封还敕书,谏官亦上言”。

宣宗无奈,只得,“贬季荣夔州长史”4。

功臣挪用公款,事发后,本人愿用家财补偿,皇帝批准了,给事中仍可驳回,说明给事中的监督作用仍在发挥。

中书门下两省以详议、复核以及封驳的方式,行使立法机关对司法的监督权。

(二)谏官的监督作用唐代中书门下对司法的监督,与谏官的设置有很大关系。

唐初十分重视隋亡的历史教训,在高祖起兵的当年,即有万年县法曹孙伏伽上谏书,认为:“隋后主所以失天下者何也?止为不闻其过。

当时非无直言之士,由君不受谏。

”并上表请置谏官,“高祖皆纳焉”5。

武德初,散骑常侍为三品散官,是加官。

如贞观三年(公元629年),于志宁迁中书侍郎,太宗于内殿宴请“贵臣”,发现于志宁未出席,派人问他为什么未来。

于志宁奏曰:“敕召三品以上,志宁非三品,所以不来。

”太宗即对于志宁“加授散骑常侍”,使之达到三品,得以“预宴”6。

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散骑常侍“复置为职事官,始以刘洎为之。

其后定制,置四员,属门下省,掌侍从规谏”7。

刘洎也成为继魏征之后著名的谏官之一。

高宗时分为左右,分隶门下、中书两省,各二员,掌“侍奉规讽,备顾问应对”8。

散骑常侍因其地位太高,多以安排元老重臣,在司法活动中反到没有什么特殊作用。

但在文宗太和五年(公元831年),崔玄亮为右散骑常侍,“宰相宋申锡为郑注所构,狱自内起,京师震惧。

玄亮首率谏官十四人,诣延英请对,与文宗往复数百言”9。

“请不于内中鞫,乃改用法司鞫之。

申锡方免死”10。

此案当属特例,但也可看出散骑常侍可以谏官领袖的姿态出现,对司法进行监督。

真正能够对平日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谏官是谏议大夫和左右补阙、拾遗。

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始置谏议大夫四员,以为专职谏诤官员。

太宗即位之初,魏征、王珪皆为谏议大夫,太宗采纳王珪的建议,“敕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入阁,1《旧唐书》卷七七,《杨纂传》。

2《旧唐书》卷九一,《桓彦范传》;又见《资治通鉴》卷二○七,《唐则天后长安四年》。

3《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唐玄宗开元二年》。

4《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唐宣宗大中九年》。

5《旧唐书》卷七五,《孙伏伽传》。

6《旧唐书》卷七八,《于志宁传》。

7《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

8《唐六典》卷八,《门下省散骑常侍条》。

9《旧唐书》卷一六五,《崔玄亮传》。

10《唐会要》卷五西,《散骑常侍》;《唐会要》作崔元亮,当是避清讳。

必遣谏官随之”1,以便“有失辄谏”2。

并诏“每宰相入内平章大事,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政事”3。

其后,太宗又多次强调谏官应对中书、门下二省的诏敕进行“执论”;对国家的政策、法令及组织、人事等事宜,如认为有不妥者,应以言谏;甚至对皇帝的言行,也可以进行监督、规谏。

这样,在太宗朝,就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谏官监察的法定地位。

太宗朝的谏官组织皆隶于门下省,初唐时期门下省的权任极重,其不仅是单纯的决策机关,拥有对中书诏敕的封驳权,同时他也以皇帝为监督对象,对皇帝本人的不当言行可以“规谏讽谕”。

太宗曾对长孙无忌说:“自朕临御天下,虚心正直,即有魏征朝夕进谏。

自征云亡,刘洎、岑文本、马周、褚遂良等继之。

”4这才正是唐太宗气度恢宏,雄才大略,不同凡响的过人之处。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年),“左武候引驾卢文操逾墙盗左藏物,上以引驾职在纠绳,乃自为盗,命诛之”。

当时谏议大夫萧钧谏道:“文操情实难原,然法不至死。

”高宗接受此谏,免卢文操之死,并对侍臣说:“此真谏议也!”5卢文操所犯为监守自盗,“左藏掌邦国库藏”,盗左藏库物是重罪,监守自盗据《唐律》最重当判绞刑6。

可能是其所盗之物价值不高,故“法不至死”,但由此可见谏议大夫在司法中所起的监督作用。

武则天执政后的第一年,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即对谏诤制度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造。

首先,加置左右补阙(秩从七品上)、左右拾遗(秩从八品上)各二员,从而增加了谏官的人数,尤其是补阙、拾遗的品秩较低,一般多以科举新进的年轻人担任,并注重其人选,故使当时的谏官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但其后武则天又大大增添补阙、拾遗的定员,又于员外加置,以至时有“补阙连车载,拾遗平斗量”7之讥。

其次,改谏官由门下一省统辖,为门下、中书二省分隶。

以左补阙、左拾遗隶门下省,右补阙、右拾遗则隶于中书省。

这一改造,从积极意义上讲,将门下一省掌规谏,改为门下、中书二省同掌,使最重要的决策和立法机构同时都具有规谏职能,扩大了谏诤组织。

但从消极意义上看,太宗时的谏官,多以监督宰相和君王为主要职责;武则天改二省同掌谏诤之权,从某种含义上讲是为了让门下、中书这两个最高决策机构互相监督,以便于她个人从中操纵。

这样,谏官的监察就与御史的监察一样,成为专制王权下监督百官的监察机关,君王本人仍置身于监督之外。

这与武则天的一系列改制是相呼应的,武则天将御史台改成了专门办理制狱的办案机构,又扩大了谏官组织来从事监察。

第三,武则天又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命铸造四只铜匦,涂上四种不同的颜色,分置四方。

以青匦置东方,称“延恩匦”,以受养民劝农之事;以丹匦置南方,称“招谏匦”,以受谏论时政之书;以素匦置西方,称“申冤匦”,以受陈冤诉屈之状;以玄匦置北方,称“通玄匦”,以受举报告密之信。

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一人为知匦使以掌之,并以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充理匦使。

知匦使专知受理辞状,每日清理所有投书,至晚送达于上,事关紧要者可当时处断;理匦使则接受知匦使所送之状,进行审理处断,重要之事可直接奏报君主。

8以后1《旧唐书》卷七○,《王珪传》。

2《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唐太宗贞观元年》。

3《通典》卷二一,《职官三·门下省》。

4《旧唐书》卷七四《刘洎传》。

5《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高宗永徽二年》。

6《唐律疏议》卷一九,《贼盗律·监临主守自盗条》。

7[唐]张鷟:《朝野佥载》卷四。

8《唐会要》卷五五,《匦》。

四匦合为一匦,这是谏官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之一。

谏官行使监督权,主要是针对时政陈诉得失。

既可以针对具体问题向君主本人提意见,也可以直接陈述宰相等政事之得失。

至于对朝廷百官的监督则更不在话下。

谏官的监督不是以司法等强制手段,而是以“廷议”,即对皇帝当面陈述政见、谏议;二是“上封”,即以书面形式,上书陈述时政得失,官员善恶。

如武则天时右补阙朱敬则曾上疏言事,谏武则天“宜绝告密罗织之徒”,并“改法制,立章程”等,武则天虽不可能接受他的意见,仍“甚善之”,还“赐帛三百段”1。

长安三年(公元703年),宰相魏元忠、凤阁舍人张说为张易之兄弟所构陷,下狱将被处死,又是这个朱敬则,当时升为正谏大夫(即谏议大夫),在众宰相无人敢言的情况下,“独抗疏申理”,使之“乃得减死”。

至于由谏官纠正的冤、假、错案也不可胜数。

德宗贞元十一年(公元795年),宰相陆贽等遭裴延龄诬陷,无人敢救。

阳城自处士征为谏议大夫,平日不进一言,此时“帅拾遗王仲舒、归登、右补阙熊执易、崔邠等守延英门,上疏论延龄奸佞,贽等无罪”2。

此举虽未能改变德宗之意,却得到时议的肯定,八十岁的金吾将军张万福听说后,赶到延英门,大声说:“诸谏议能如此言事,天下安得不太平?”武则天朝在完善谏诤制度方面是有所建树的,其后改动不大。

如德宗贞元四年(788 年)曾“加置谏议大夫八员,分中书省四员为右,门下四员为左”3;但宪宗时仍复旧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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