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年月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17年3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关于加强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们:
为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出行的便利性,我市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管理: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注册和登记管理,确保车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注册和悬挂牌照,未注册或悬挂无效牌照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车辆。
2. 安全要求:要求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资质,并且要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并确保车辆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灯光、刹车等。
3. 限制行驶区域:为了减少交通拥堵和提高道路安全,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被限制行驶在指定区域内,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和主干道。
具体的限制区域将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
4. 宣传教育:加强对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规遵守能力。
同时,加强对市民的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提醒大家注意与这些特殊车辆的共享道路。
以上措施将于本月起正式实施,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市交通管理部门。
2023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最新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三章生产、销售、供油和停放管理第四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第五章综合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发展、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
广州市五类车管理办法2022
广州市五类车管理办法2022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现就整治“五类车”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五类车”是指电动车(四轮电瓶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二轮、三轮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拼(改)装报废车。
二、禁止电动车、人力三轮车、无本市合法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禁止摩托车在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的区域内行驶。
目前滞留本市的上述车辆的车主和实际支配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将车辆迁移出本市禁行区域。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对违反本通告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符合行政拘留法定情节的,一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拼(改)装报废车辆,一律依法收缴并销毁。
四、凡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
有效期满,由市公安局会有关部门制定文件实施长期管理。
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现将《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二○○七年五月十一日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市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活动中,加快了城市建设和改造,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整顿运营秩序,强化交通秩序管理。
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建立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的工作机制关心残疾人生活现状,改善残疾人生存环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工商、保险、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要加强宣传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确保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全面清理,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在允许运营的城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进行全面清理。
要严厉打击非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缔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驾驶残疾人轮椅车从事运营活动,取消转让运营车辆残疾人的运营资格;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清理整顿协作机制。
2023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整顿行动方案
2023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整顿行动方案背景介绍:残疾人机动车是指为残疾人提供便利出行的特种车辆,包括轮椅车、电动代步车等。
作为社会福利系统的一部分,残疾人机动车的合理使用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生活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了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隐患、违规营运等,亟需整顿和规范。
目标:1. 提高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水平,确保残疾人出行安全与便利。
2. 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保障正规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1. 制定和完善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准入、运营、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2. 设立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工作,并加强与残联、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合作。
二、加强车辆管理1. 强化残疾人机动车准入管理,对车辆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 建立车辆定期检验制度,每年对所有残疾人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重点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完好、电池是否老化等。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1. 对残疾人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资格认证,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 加强驾驶员培训,包括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驾驶员的专业素养。
四、规范运营行为1. 制定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标准,包括车辆外观标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2. 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行为的监管,严禁违规操作、超载、超速等行为。
五、加强宣传教育1. 加大对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管理措施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2. 组织开展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水平。
六、建立投诉和处理机制1. 设立残疾人机动车营运投诉热线和网络平台,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合理合法的投诉事项。
2. 加强对投诉事项的核实和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七、加强协作合作机制1. 配合残联、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工作,形成合力。
2. 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残疾人机动车营运管理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提升城市交通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和解释1.非机动车:指以人力驱动、或者以电动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低于2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自行车等。
2.摩托车:指以内燃机驱动、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的两轮或三轮车辆。
3.非机动车道:指专供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非机动车标志或标线。
4.摩托车道:指专供摩托车通行的道路部分,标有摩托车标志或标线。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其所属交通管理机构。
第二章非机动车管理第四条非机动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并定期对非机动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非机动车道行驶,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除非非机动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3.非机动车道上禁止摆放、停放障碍物,禁止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
第五条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为规范1.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禁止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搭载超员。
3.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安全速度,避免与行人发生碰撞。
第六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设立并维护非机动车停放点,合理规划停放点位置,确保停放的便利性。
2.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指定停放点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占用人行道或其他禁止停车的区域。
第三章摩托车管理第七条摩托车道建设和管理1.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摩托车道,并定期对摩托车道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其畅通和安全。
2.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摩托车道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或者机动车道,除非摩托车道存在障碍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2020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2篇
2020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2篇Draft of regulations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non motor vehicles and motorcycles in Guangzhou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意见稿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xx年3月底三审文档2、篇章2:20xx年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3月28日至29日,广州市第xx届人大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待报广东省人大会批准后实施。
下文是小泰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篇章1: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20xx年3月底三审文档广受关注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为20xx年立法项目,20xx年3月提交市人大会会议一审,到20xx年10月进入二审,三审于今年3月底进行。
广州市人大会内司工委副主任从翠玲说,如无太大争议,三审后将提交表决。
共享单车去年以来成为市民出行的又一选择,但如何规管也引发公众讨论,其管理规定会不会增补到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对此从翠玲表示,共享单车是新生事物,对其发展还需要观察,目前离立法程序还有距离。
而《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也是社会聚焦点,规定草案的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但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的停车场,如果漫天要价最高将可能面临20万元罚款;根据此前市城管委透露,广州拟于今年推行“垃圾强制分类”,首先在机团单位推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一种为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因此其标准
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在制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时,需要考虑到车辆的安全性、舒适性、可靠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标准进行探讨。
首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车辆应当具备稳定的结构和
良好的操控性,以确保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发生侧翻或者失控的情况。
同时,车辆的制动系统和安全气囊等安全装置也应当得到充分的考虑和设计,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乘坐者的安全。
其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舒适性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
车辆的座椅设计应当
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能够提供充分的支撑和舒适的乘坐体验。
此外,车辆的悬挂系统和减震系统也应当得到合理设计,以减少乘坐者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感,提高乘坐的舒适度。
另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可靠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车辆的动力系统、电气系
统以及传动系统等关键部件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质和稳定的性能,以确保车辆在长时间使用过程中不会出现故障或者损坏,从而影响到乘坐者的出行。
最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环境影响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车辆的动力系
统应当符合环保标准,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车辆的噪音和振动也应当得到控制,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其他行人的影响。
总的来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安全性、舒适性、可靠性
和环境影响等多个方面,以确保车辆能够提供安全、舒适、可靠的出行体验,并且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标准和规范出台,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广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专利行政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购与登记第四条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向户籍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残疾复评和体检合格,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后,依次报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
第五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下文指定全市具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医生培训、技术指导等相应业务。
第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如下:(一)下肢残疾人应具有下列残疾体征之一: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2.单股或双股骨头置换、坏死;3.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4.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7.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8.单侧髋关节、单侧膝关节、踝关节僵直;9.脊柱后突或侧弯、侏儒、坐骨神经病变、糖尿病、血管栓塞、外伤骨折等合并下肢变形,致一下肢中度功能障碍或两下肢轻度功能障碍,造成永久性下肢行走困难。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起草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参照《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请于2014年10月24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途径有:1. 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2.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3.传真号码:83125287;4.电子邮箱:**************。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沟通。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生产、销售、通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和责任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统一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和完善公共交通,监督管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道路运输行为。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注和关爱也日益增加。
为了提升残疾人生活的质量,让他们能够更加方便地融入社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工作的投入。
本文旨在对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进行总结,以便今后的工作改进和进一步的优化。
二、工作概述2024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制定: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本年度制定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的具体政策,明确了置换的标准和程序,并对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和推广。
2.资金保障:为了确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年度落实了一定的经费,用于购置新车、维修老车以及对部分贫困残疾人提供经济补助。
3.车辆采购:本年度共采购了X辆新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通过公开招标和比选的方式选取了质量可靠、性能优越的供应商进行配送。
4.旧车回收和更新:针对老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开展了回收和更新工作。
通过征集和核验相关信息,并经过专业评估,对符合置换条件的车辆进行了更新,并重新分配给有需要的残疾人。
5.技术培训:针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使用者,组织了相关的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包括车辆的正确使用方法、保养维修知识以及交通安全常识等,旨在提升残疾人对机动轮椅车的运用技能。
三、工作亮点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取得了一些亮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制定创新:本年度制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政策更加贴近实际,实行了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和现状,分别给予了相应的补贴和支持措施,增加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2.采购方式优化:本年度采用了公开招标和比选的方式,确保了供应商的竞争性,选取了性价比较高、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
同时,对于采购的新车进行了严格把关,要求车辆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确保了残疾人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回收和更新系统化:本年度通过征集和核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信息,建立了一套回收和更新的管理系统。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一、背景介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为了方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而设计的一种交通工具。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更新。
在2024年,为了提高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政府决定进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工作,用新的车辆来替代旧的车辆。
二、置换工作的目标与意义1. 提高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通过置换新的机动轮椅车,可以提供更加方便、舒适和安全的出行方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2. 推动科技进步:新的机动轮椅车可能采用更先进的科技和材料,能够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的出行需求,同时也促进相关科技行业的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机动轮椅车的置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并涉及到制造、销售等多个环节,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
三、置换工作的实施过程1. 安排专门的团队负责: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置换工作小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制定置换方案、负责车辆的选购和安装等工作。
2. 调查旧车辆情况:对现有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调查,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技术性能以及用户的需求。
3. 制定置换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和市场情况,制定置换方案,包括新车的规格、数量,以及旧车的处理方式等。
4. 选购新车辆:与相关厂商进行洽谈,选购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在选购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车辆的质量和性能,以及车辆与用户需求的匹配程度。
5. 安装和调试:在选购新车辆后,需要对新车辆进行安装和调试,以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运行,并满足用户的需求。
四、置换工作的成果和问题1. 成果:(1)提高了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好的出行方式。
(2)推动了相关科技行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增长。
(3)增加了对旧车辆的处理方式,降低了对环境的影响。
2. 问题:(1)资金问题:置换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2)人力问题:需要专业的团队进行置换工作,但相关专业人员的数量有限,可以考虑开展相关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数量和能力。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范文
2024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范文一、工作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需求不断增加,对现有轮椅车进行置换也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本文将对2024年进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进行小结,总结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二、工作过程1.需求分析:2024年,本市共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约5000辆,其中有2000辆已经超过使用寿命,需要进行置换。
通过对各个区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出置换的具体需求和规模。
2.筹措资金:为了支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工作,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
通过与相关部门协商,争取到一定的财政补贴,并向社会募集捐款,最终确保了置换工作的资金保障。
3.设立工作组:根据工作的需要,成立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组,由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
工作组负责策划和组织实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工作,并监督工作的进展和质量。
4.征集申请:通过媒体宣传和相关部门的通知,向社会征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置换申请。
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确认符合置换条件。
5.评估与鉴定:根据收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申请,工作组进行现场评估和鉴定。
评估内容包括轮椅车的使用状况、寿命、维修情况等方面,确认是否满足置换条件。
6.采购和配发: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需要置换的轮椅车数量,工作组负责进行轮椅车的采购和配发工作。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确保轮椅车的品质和价格。
7.废弃处理:对于置换下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需要进行废弃处理。
工作组负责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轮椅车得到环保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8.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宣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提高社会对残疾人需求的认知和关注。
同时,加强对轮椅车的使用培训,提高残疾人的自主使用能力。
三、工作成效1.有效解决了部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使用寿命的问题,提供了更加安全和舒适的出行工具,提升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202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
2024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小结
2024年,我们进行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
以下是本次工作的小结:
1.需求分析:在开始工作之前,我们进行了对残疾人的需求分析。
我们与残疾人及其家属进行了沟通,了解了他们对机动轮椅车的使用需求和期望。
2.车辆选购:根据需求分析结果,我们选择了适合残疾人使用的机动轮椅车型号。
我们考虑了车辆的尺寸、载重能力、舒适性和操控性能等因素。
3.旧车回收:我们组织了旧车回收活动,接收残疾人及其家属希望置换的旧车,并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4.新车配送:一旦选择和购买了适合的机动轮椅车,我们进行了车辆配送工作,确保每个残疾人都及时获得他们新的机动轮椅车。
5.安装调试:在交付过程中,我们派遣维修师傅进行了机动轮椅车的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运行。
6.使用培训:我们组织了使用培训,向残疾人及其家属传授使用机动轮椅车的相关知识和技巧,以确保他们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车辆。
7.售后服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等,以便残疾人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得到帮助和支持。
通过以上工作,我们成功完成了2024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工作,并为残疾人提供了更好的出行工具,提升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便利性。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第 1 页共 1 页。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穗城管规字[2018]7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8.02【实施日期】2018.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城管规字〔2018〕7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管养水平,解决城市废弃物运输、中转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问题,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我委制定《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1 / 2设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8月2日广州市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确保各类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提升城市管理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包括:各类道路清扫车辆;各类道路及市容洒水、清洗作业车辆;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罐式及容器收运车辆;各类分类垃圾收运车辆;各类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各类水上垃圾收集、保洁船只;各类垃圾中转、压缩或处理设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根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推行统一车型制度,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专利行政保护,依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购与登记
第四条申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向户籍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残疾复评和体检合格,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后,依次报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
第五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下文指定全市具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或专业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医生培训、技术指导等相应业务。
第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员体检标准如下:
(一)下肢残疾人应具有下列残疾体征之一:
1.单、双下肢或单、双足截肢;
2.单股或双股骨头置换、坏死;
3.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4.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小儿麻痹后遗症或其它原因造成单、双腿变形,肌肉萎缩明显;
6.下肢瘫痪(单腿或双腿);
7.两腿不等长、相差5厘米以上;
8.单侧髋关节、单侧膝关节、踝关节僵直;
9.脊柱后突或侧弯、侏儒、坐骨神经病变、糖尿病、血管栓塞、外伤骨折等合并下肢变形,致一下肢中度功能障碍或两下肢轻度功能障碍,造成永久性下肢行走困难。
(二)下肢残疾人身体条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双侧肩关节内收均达到130°,双手操作力达到10公斤以上;
2.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或佩戴助听设备能够正确辨别;
5.躯干、颈部:二者活动度之和,左/右旋转减少不小于45°;
6.坐位平衡:应达到坐位平衡三级分法的三级水平,或在一定辅助器具帮扶下达到三级水平;
7.无合并精神、智力类别残疾;
8.三年内无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超过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已被证明戒除;
9.未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第七条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培训大纲和教材,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残疾人联合会核实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依法予以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业务。
符合规定的,发放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统一车型
第九条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为下肢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正三轮车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标准《机动轮椅车》;
(二)GB14622-2016和GB18176 -2016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安装定位系统,具备远程服务功能;
(四)《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市统一车型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具有外观专利。
市残疾人联合会在组织公开招标时应在标书中明确外观专利权的转让。
市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外观专利权的受让人,对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侵权行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维权。
第四章置换与更新
第十一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照“统一置换、集中实施、落实部署、安全有序”的原则,以调存量、核增量的办法实施置换更新。
鼓励残疾人自行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
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购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生活困难且符合相关社会救助条件的,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和号牌管理等管理需要,可以对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更换号牌。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交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等证件、资料,交回原号牌。
对符合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换发新的号牌和
行驶证,收回原号牌和行驶证。
在规定时限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未办理更换新号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更换号牌的,身体体检标准符合第六条规定,给予置换、更新和更换号牌。
第五章保险与补贴
第十五条鼓励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置换更新和检审时统一购买,保险周期为2年。
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由政府资助80%,车辆所有人承担20%;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由政府资助20%,车辆所有人承担80%。
第十六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保险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保费的政府资助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协助中标保险公司做好保费收取服务。
第六章回收与报废
第十八条在实施已登记在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统一置换车辆或统一更新号牌时,对原款车辆可采用折价办法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已登记在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以下情况,其所有人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街(镇)、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报废补偿申请,经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查验车架号、发动机号一致后,交付市内具备资质的金属回收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人死亡的;
(二)车辆所有人年满70周岁的;
(三)车辆所有人残疾程度加重或减轻,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
(四)车辆所有人放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作为出行方式,并书面承诺今后不再申购的;
(五)因被盗窃、抢劫、抢夺等原因而注销号牌后经公安部门破案发还的;
(六)其它依法应当报废的。
报废补偿按补偿基数和使用年份进行核计,公式为:报废补偿=补偿基数-补偿基数×10%×使用年份。
补偿基数为购车发票价格的80%;使用年份超过十年(含十年)的均统一按补偿基
数5%计算。
报废补偿所需资金按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分担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和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掌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的残疾状况变化情况。
发现不符合申领牌证条件等情形的,应当引导其及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回号牌、行驶证,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注销并收回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未能收回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号牌被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已注销或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号牌、行驶证已注销或公告作废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证件、车牌,完善注册登记系统。
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定
位系统,加强和优化日常服务。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审一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检审办法,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文化、体育、娱乐、交通、购物、饮食、医院等各类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停车位。
前款规定的停车场属于政府举办的,应当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职能部门扣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扣留期间,被扣车辆所有人需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区、市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法规学习和教育,并做好维权、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市、区肢残人协会在市、区残疾人联合会的指导下,积极联系广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人,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遵守法律、法规,配合、促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各项工作开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驾驶悬挂公告作废号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按未悬挂号牌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申购或置换业务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残疾人对申购或置换机关的不予批准或者对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