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 预拌砂浆报使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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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预拌混凝土、砂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为督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提升质量管控能力,提升工程质量水平,2019年11月,我局按照“互联网+监管”要求,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全数检查,共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49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5家,对龄期600℃天钢筋混凝土构件抗压强度回弹抽测48组,现场随机抽取28天标准养护混凝土试件48组进行试压,随机抽取砂、碎石、粉煤灰等原材料样品98组。

检查中共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问题清单48份。

发现问题357个,涉及试验室问题238个、资质问题14个,其它如材料堆放、厂区喷雾、混凝土处置等问题105个。

现将通报如下: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资质达标方面一是部分企业技术负责人未能到岗履职;二是部分企业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试验人员数量不达标。

(二)试验室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不达标。

存在检测设备设施欠缺,检测设备设施运行维护不达标,试验人员操作错误;二是部分企业质量管控制度执行不到位。

存在养护室内试块堆放混乱,试块标识不清或无标识,试块编号不规范,超龄期未试验等;三是试验检测资料管理不规范,资料内容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检测报告可追溯性差。

(三)原材料质量控制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原材料进场把关不严,复检项目缺失、频次不足,复检滞后;二是未按规范要求对原材料进行留样;三是原材料储存管理不规范,无材料标识牌或者标识内容不全,料仓分界不清造成原材料混仓。

二、通报批评企业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金华浙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市捷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武义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义乌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金厦兰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中一商品砼制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广丰建材有限公司。

三、典型案例(一)东阳市横店建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配合比试配记录内容不全、水泥进场复试数量与实际生产方量不符、水泥试验数据不真实,养护箱中缺少相应养护试件、抗渗仪无使用痕迹、检测相关资料欠缺、实际原材料检测人员不足、砼试件标识不规范,抽测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不合格(禹山首座项目1#楼:五层剪力墙⑦/D-F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6.8MPa ;六层梁⑨/A-D轴,设计等级C30,回弹强度推定值29.6MPa )。

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

青建管质字〔2013〕80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全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关于严禁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和《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41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全市规划城区内所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外墙保温板粘贴和抹面砂浆以及防水、抗裂等专用砂浆)。

砂浆采购或使用单位必须查验供货企业是否具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严禁现场搅拌砂浆或采购、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砂浆产品。

具有资质的企业名录可登陆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质量监督栏目中公告栏查询。

二、预拌砂浆生产质量管理(一)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厂登记台帐,所有原材料进厂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 预拌砂浆生产用原材料中天然砂的含泥量或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不大于5.0%,泥块含量应不大于2.0%。

干混抹灰砂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内、外墙抹灰区别化生产,并应满足《预拌砂浆》(GB/25181-2010)标准规定。

在外墙保温板粘结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不少于15kg/t;在外墙保温板抹面砂浆、外墙陶瓷砖粘接砂浆中,添加剂中可再分散乳胶粉用量应保证压折比不大于3.0。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的检测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各品种砂浆产品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2.出厂检验:每批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并留存检验报告备查;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进场时,应严格依据《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批量,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交货检验。

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穗建筑[2007]401号各有关单位: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2.增城市、从化市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3.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全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文明施工、工程质量评优的检查与考核范围,作为评比各级文明工地、优质工程奖项的条件之一。

三、生产湿拌砂浆的搅拌站,应符合搅拌站的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广东省《干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技术要求,生产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1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基本内容之一。

京建材〔2007〕897号_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7〕897号_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渝建发【2008】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渝建发【2008】30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8〕30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重庆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一)从即日起,在主城区选择3-5个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点,推广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积极引导主城区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址内增设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二)从2008年7月1日起,主城区(渝中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巴南区、北碚区、高新区、经开区)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三)从2009年7月1日起,六大区域中心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四)从2010年7月1日起,主城区、六大区域中心城市以外的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商品砂浆。

二、推广使用原则(一)预拌商品砂浆的推广应用应以大力发展干混砂浆为主,辅以湿拌砂浆,试点及推广应用初期可考虑“干湿并举”。

(二)预拌商品砂浆发展初期应以普通砂浆为主,逐步开发砂浆品种,发展特种砂浆,扩大其使用范围。

(三)鼓励现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

(四)紧密结合本地区资源的特点,充分利用重庆地区特细砂资源及工业固体废弃物,因地制宜发展预拌商品砂浆。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市建委是全市预拌商品砂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拌商品砂浆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拟定行业标准及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选址设立预拌商品砂浆搅拌站的布点审批;负责认定全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生产供应能力;负责对预拌商品砂浆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指导预拌商品砂浆的价格。

砂浆报表

砂浆报表

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 年 月 日复核人:填报单位:预拌砂浆生产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统计半年(年)报表 表 号:商贸统3表 制表机关:商务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81号 有效期至:2013年12月计量单位: 万吨说明:1、本表为半年、年报表式。

半年报表于7月底前报出;年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出,逢节假日顺延。

2、预拌砂浆: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引自:JG/T230--2007)。

3、本表甲栏要求分地区列报。

4、普通干混砂浆: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和普通防水工程等的干混砂浆(引自:JG/T230--2007)。

5、湿拌砂浆: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 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引自:JG/T230--2007)。

6、普通干混砂浆、湿拌砂浆的换算比例: 1立方米湿拌砂浆=1.75吨普通干混砂浆。

7、第8项指标为本期生产预拌砂浆使用的散装水泥量。

8、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计能力按搅拌机每小时额定产量、每天8小时、每年300天计算;并将计量单位折算为“吨”。

9、废弃物综合利用量:包括各种废渣及固体废弃物。

如:采矿选矿废渣(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 粉末、粉尘和污泥)、冶炼废渣(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化工废渣(指硫铁矿渣、硫铁 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 渣、黄磷渣、柠檬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其它废渣(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 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及其它固体废弃物(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10、逻辑关系: (1) 纵向: 甲栏合计 = 各地区数量相加之和(2) 横向: 4 = 5 + 7。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2014年4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深建字[2007]200号)深建字[2007]20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和环保总局于2007年6月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部分城市分期分批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我市被列为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首批城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施工技术的一场革命。

它适应了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促进文明施工,保护城市环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市发改、规划、国土、公安、交通、公路、贸工、质监、环保、城管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下同)开展这项工作。

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1.从2007年11月1日起,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2.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总体要求确定具体的实施范围与建设项目。

三、发展预拌砂浆的基本原则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过程中,遵循“干湿并举、重点扶干”的基本原则,前期以推行湿拌砂浆为重点,后期以推行干拌砂浆为重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2]4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201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等标准规范,贯彻本市工程现场禁止使用自拌砂浆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混凝土墙面、蒸压灰砂砖墙面和加气混凝土砌块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质量诚信管理(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备案证明,并具备持续稳定的质量保证能力,企业内部实验室应通过试验室评估认定。

(二)预拌砂浆企业应加强原材料和配合比等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砂浆时,应按规定提供格式与书写规范的质量证明文件。

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1年)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好产品技术质量跟踪服务。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一)健全现场质保体系施工企业应建立预拌砂浆合格供应商名录,不得采购使用无备案证明的预拌砂浆产品。

(二)强化预拌砂浆使用前的质量验收管理对进场预拌砂浆应进行外观检验(湿拌砂浆还应进行稠度检验),并在预拌砂浆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 08-502-2012)规定进行使用前质量复试,具体规定如下:1、复试检验项目:砌筑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抹灰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地面砂浆:保水率、抗压强度;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

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黄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的转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噪声和粉尘污染、促进城市节能减排。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黄冈市区(建成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全面使用预拌砂浆。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应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黄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市场需求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引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科学、有序、协调发展,既要保证预拌砂浆的供应,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大建委发〔2010〕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

大建委发〔2010〕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

大建委发〔2010〕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第一篇:大建委发〔2010〕87号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的意见大建委发〔2010〕87号各有关单位:推广使用商品砂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是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市政府新颁布的《大连市散装水泥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04号政府令),加快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落实“禁现”区域内商品砂浆的应用,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应用商品砂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禁现”时限自2010年3月1日起,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及开发区的新建和在建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

对在建的尚未使用商品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其增加的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相关单位要将“禁现”落实到位,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商品砂浆的专项施工方案,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建筑施工现场禁止放置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机械及建筑材料。

二、明确设计责任,严控施工图审查环节设计单位承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 J11161-2008)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单位委托修改设计,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单位要免费予以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禁现”区域内项目审查时,必须将商品砂浆的使用列入审查内容,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的设计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核发《审查批准书》。

三、明确招投标程序,严把商品砂浆应用关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中,要将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作为废标条款。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中没有注明使用商品砂浆的,予以废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4〕1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4〕1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4〕12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促进预拌砂浆在建筑工程中的广泛应用,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总体部署,现就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逐步推进预拌砂浆在全省建筑工程中使用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要认真落实“禁现”政策规定,预拌砂浆使用应按照主城区向外辐射的原则逐步推开,2015年底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全覆盖。

各市应明确预拌砂浆使用管理部门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我厅备案。

二、建立预拌砂浆工程使用信用档案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预拌砂浆使用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预拌砂浆首次用于建筑工程的,生产企业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使用单位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名录》中选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落实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工作责任各有关机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形成合力。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作为质量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日常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严禁工地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的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及时收集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定期更新指导价格;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要求招标人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并对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关于加强砂浆应用质量管理通知-烟建质监[2011]22号

关于加强砂浆应用质量管理通知-烟建质监[2011]22号

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烟建质监[2011]2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质监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砂浆质量管理,提高砌筑和装饰施工质量,降低因砂浆质量引起的各类投诉或纠纷,现就执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逐步淘汰现场搅拌砂浆,全面推行应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区质监站应严格按照烟建质安[2011]5号文《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预拌砂浆推行应用工作。

在推广使用阶段,市区内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成片开发住宅小区应优先采用预拌砂浆;在实施阶段,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一律采用预拌砂浆,对新开工工程,设计单位应将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给予明确;已开工工程应进行设计变更或通过技术洽商给以确认;其他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出淘汰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表。

二、对抹灰砂浆应将体积比改为强度等级。

凡主体尚未进行验收的在建或新开工工程,均应执行《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T220,设计单位应明确不同基层上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或抗压强度)、工艺和性能要求等。

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搅拌,应根据试验室提供的砂浆配合比通知加强计量控制,必须采取质量计量,且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应严格通过试配取得,砂浆的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或保水率)及拉伸粘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程要求。

预拌砂浆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核查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的批次抽样检验。

干混砂浆现场拌合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合组份,不得擅自添加其他成份。

三、增加抹灰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和抹灰层拉伸粘结强度的检测。

(一)试块抗压强度验收批的划分、试块数量。

应根据检验批的划分留取试块数量,将其中相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施工工艺,且用于同一抹灰部位(具体分外墙、内墙和天棚)的,分别划为一个验收批,且同一验收批的试块数量不应少于3组。

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关于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建质监发〔2012〕26号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规范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根据现行有关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拌砂浆》(GB/T25181-2010)、《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2010)、《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施工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求?????在我市承担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示、公告文件,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和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要求?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1、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标准要求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2、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3、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等)。

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应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应按《预拌砂浆》(GB/T25181-2010)和《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规范、规程的相关要求进行。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799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
通知
正文:
----------------------------------------------------------------------------------------------------------------------------------------------------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0]799号)
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市建委、市交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及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相关区(市)县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对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应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对未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凡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筑专业意见表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否已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的建设项目,相关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备案。

四、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详《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结束——。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7•【字号】市政告字[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3〕5号)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绿色施工水平,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二次扬尘污染,治理雾霾,根据国家住建部〔2012〕1338号公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2〕33号)、《西安市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规划(2012-2020)》和《西安市“治污减霾”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及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是指禁止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利用骨料、袋装水泥等材料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制搅拌各类混凝土和砂浆。

二、本通告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各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工程项目。

应急、抢险、抢修工程不适用本通告。

三、凡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尚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工程项目,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品种及型号,开工建设后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

四、凡在建工程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原设计单位沟通,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确认后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五、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发展应符合《西安市十二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和信用评价考核,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应当向用户提供预拌混凝土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信用评价等级证》、《出厂合格证》及每批次质量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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