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关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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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乡发展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上的合作建房成为了一个热议的话题。

这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居住权和生活品质,还涉及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规划。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变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探讨,并针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提供法律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背景与意义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农民在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合作方式在宅基地上共同建设住房的行为。

这种模式不仅有助于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还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它还体现了农村社会关系和文化的变迁,对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指导。

这导致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容易出现政策不明确、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

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用权是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核心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较为复杂,涉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等多方利益。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流转规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合同管理问题合同是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合同管理不规范、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因此,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建房过程的顺利进行。

(四)政策执行问题政策执行是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关键环节。

由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因此,应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措施。

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

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

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合作建房协议书是指两个或多个个体、企业或组织之间就合作建房项目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在当今社会,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来分担建房的成本和风险。

然而,合作建房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内容和格式至关重要。

一、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定义和重要性1. 合作建房协议书是指合作方为了共同投资建设一栋或一组房屋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该协议将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作建房协议书通常包括合作方的身份信息、项目描述、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风险分担等内容。

2. 合作建房协议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合作建房协议书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双方之间解决争议的依据。

其次,合作建房协议书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和分歧。

此外,通过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签订,可以有效管理合作建房项目的进程,提高建房项目的成功率。

二、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是指该协议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合法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下面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合作建房协议书的合法性。

1. 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签订必须是自愿的。

双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必须是出于自愿,并且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欺骗、胁迫、误导等影响。

如果一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书或者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重大不公平,那么该合作建房协议书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举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但甲方在签订协议书前并不知晓乙方在协议书中存在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导致甲方的权益受到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以主张该合作建房协议书无效。

2. 合作建房协议书必须是具有明确目的和有约束力的。

合作建房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合作建房的目的,并规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双方的行为。

举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其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各自投资建房项目的比例、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等内容。

如果双方中的一方不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另一方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作建房_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多个单位或个人在政府批准的土地上,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合作建房具有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合作建房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合作建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建房的定义:第十一条:合作建房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共同投资建设住宅、商业、工业等建筑物。

(2)合作建房的条件:第十二条:合作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有效;②合作各方具备建设项目的投资能力;③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定;④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合作建房用地的取得、使用、转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合作建房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合作建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合作建房的合法、合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合作建房的产权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合作建房的产权关系。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申请建设用地合作建房首先需要申请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合作各方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在取得建设用地后,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3.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确保土地使用权取得合法、有效。

4.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各方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符合国家规定。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作建房,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承担风险,以合作开发房地产为目的,依法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同受益的房地产开发活动。

合作建房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合作建房进行规范。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母法,其中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从事房地产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流转、规划、开发、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对物权进行了全面规定,其中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合作建房行为制定的行政法规,对合作建房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1.合作建房的主体合作建房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合作建房的程序(1)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合作各方应当依法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开发模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兴起。

它是指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按照约定比例共同建设、共同使用、共同收益的住宅项目。

合作建房不仅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还能有效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利用率。

然而,由于合作建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探讨。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合作开发的方式,共同投资建设住宅项目。

(2)第二十一条:合作开发住宅项目的,应当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五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

(2)第一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依法设立抵押权、质权、典权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第一百五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第一百六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项目立项合作建房项目在实施前,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报项目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

2.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建房各方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内容。

3.办理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

4.办理规划许可合作建房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

5.办理施工许可合作建房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作建房,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共同的居住、办公或其他目的,共同投资建设房屋的行为。

合作建房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是人民群众实现居住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对合作建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73条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抵押、转让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

”(2)第79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原则、程序和内容,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17条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

”(2)第30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规定了建筑活动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第13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登记等内容,其中涉及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1)第28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第3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期限、方式开发土地。

”三、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选址与规划(1)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协商确定选址,并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作建房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建设住宅、商业用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产权或者使用权的建设活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张,合作建房成为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新兴方式。

为了规范合作建房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合作建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作建房的主体资格1. 自然人自然人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2. 法人法人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应当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

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3.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在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合作建房的主体。

三、合作建房的条件1. 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具备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的政府机关或者具有土地使用权审批权限的企业。

2. 合作建房协议合作建房各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比例、产权分配、使用权分配、建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3. 设计方案合作建房应当具备合法的设计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4. 建设资金合作建房应当具备充足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5. 相关手续合作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如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四、合作建房的法律程序1. 土地使用权审批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设计方案审批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设计方案审批,并取得合法的设计方案。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合作建房当事人应当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取得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及法律责任的分析

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及法律责任的分析

1.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2.合作建房及合资、合作开辟经营房地产纠纷; 3.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土地租赁纠纷; 4.工程承发包(含设计、监理、建设)及拖欠工程款纠纷; 5.房屋销售(含预售)纠纷;6.房地产权属(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抵押权、质押权、空间权、著作权等)纠纷; 7. 房屋拆迁纠纷; 8.房屋租赁纠纷; 9.物业管理纠纷; 10.其他纠纷,如房地产交换、赠与、继承等引起的纠纷。

上述合作建房纠纷,有的是以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纠纷或者联建纠纷名义浮现的,该类纠纷与其他房地产纠纷相比具有下列特点:借贷或者劳务合作或者系预付租金的房屋租赁或者纯属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为有保底条款的协作性联营或者为集资建房或者为项目转让。

二.房地产开辟企业外,还有其他企业或者经济组织,甚至自然人。

占有大量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农工商组织、乡镇企业及拥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公园也参预其中。

三.如何处臵该类纠纷,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可合用。

正因为合作建房具有上述四个方面的特点,加之,近年来,有关合作建房的纠纷逾来逾多,故有必要对合作建房这种既旧又新的建房及房地产开辟模式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探讨,从而避免这种纠纷的出现,推动相关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早日出台。

笔者从事律师工作十年,代理了大量该类纠纷,特就该类纠纷做如下法律思量:合作建房作为法律术语,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法发…1996‟ 2 号)文件(以下简称文件)。

文件第五条对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建房问题作了六项规定,内容如下:1.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普通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者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建房权益保障纠纷预防措施

建房权益保障纠纷预防措施

建房权益保障纠纷预防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房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由于建房涉及的利益众多,常常会引发各种纠纷。

为了保障建房的权益,预防纠纷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探讨建房权益保障纠纷预防措施。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法律法规是保障建房权益的基础。

政府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并确保其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通过媒体、教育等方式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建房权益保障的意识和理解。

只有确保每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才能有效预防纠纷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是建房纠纷预防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房过程的监管,确保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便于公众揭露问题和投诉违法行为。

通过加强监管机制,可以有效减少建房纠纷的发生。

三、推动诚信建设诚信是预防建房纠纷的关键因素。

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共同呵护诚信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政府可以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企业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守信守法。

个人应自觉维护自己的信用,不以次充好,不故意违反合同约定。

只有真诚信守承诺,才能减少建房纠纷的发生。

四、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很多时候,建房纠纷的发生是由于一方不了解自己的权益或者不懂法律。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权益保护意识,政府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机构,为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援助。

同时,加强对合同文本的解读和普及,让每个人都能够理解合同的条款和规定,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和理性。

五、积极推进调解和仲裁机制当建房纠纷发生时,及时解决将有助于减少损失和消除纠纷。

政府应积极推进建房纠纷解决的调解和仲裁机制,提供快速、公正、廉洁的解决途径。

建立专门的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培养专业的调解和仲裁人员,加速纠纷解决的速度和质量。

六、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涉及恶意违法行为的建房纠纷,政府应加大惩治力度。

对于故意损害他人利益、违法行为严重的行为主体,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在当今社会,合作建房项目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参与。

合作建房是指两个或更多的个人或实体共同合作,以共同投资、计划、设计和建造住房项目。

它不仅能够满足个人居住需求,还可以获得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涉及多方合作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合作建房项目存在一定的法律性质和潜在的纠纷风险。

本文将探讨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以及预防纠纷的一些方法。

一、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1. 合伙关系在合作建房项目中,参与方通常以合伙的形式进行合作。

合伙关系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两个或更多的合作方共同经营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

在这种关系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合作协议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约束。

2. 合同关系在合作建房项目中,各参与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

合同是根据双方意愿达成的协议,确立了各方在合作中的权益和责任。

双方可以就项目的投资、设计、建造、运营等方面进行约定,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公司法律性质如果合作建房项目以公司的形式进行,那么它将具有公司的法律性质。

各方成立公司,根据公司法律框架进行运作,公司作为法人独立存在,承担责任和权利。

此时,合作建房项目将受到公司法律的约束,各方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将由相关公司法律规定。

二、合作建房纠纷的预防为了避免合作建房项目中的潜在纠纷,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和建议:1. 明确合作关系在合作建房之前,各方应明确合作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是否形成合伙关系,还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合作,抑或是采用公司的形式,需要充分讨论和确定。

明确合作关系将有助于各方理解和遵守法律的规定,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2. 编制详细合作协议建立详细的合作协议是避免纠纷的重要步骤。

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方的身份、投资金额、权益分配、决策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协议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且具备法律效力,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合作建房项目涉及的问题复杂多样,可考虑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的服务。

合作建房中的法律问题(一)

合作建房中的法律问题(一)

合作建房中的法律问题(一)论文摘要: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入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开发房地产。

在实践中却因和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

在合作建房关系中,必然会有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依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房地产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结果是对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对合作建房所有权原始取得人的确定也很关键。

一、概述二、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三、和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确定四、合作建房产权纠纷的预防关键词:合作建房合建契约产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概述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入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作开发经营开发房地产。

在实践中却因和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

在合作建房关系中,必然会有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依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房地产转让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结果是对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对合作建房所有权原始取得人的确定也很关键。

合作开发房地产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

凡是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将合作开发房地产活动区分为依法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行为,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行为。

如果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具备了房地产开发资质,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且已经取得了资质证书,那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是有效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或者已经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建房的风险预防与纠纷处理

建房的风险预防与纠纷处理

建房的风险预防与纠纷处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房屋建设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需求。

然而,建房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建房的风险预防与纠纷处理方法,以保障建房过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利益。

一、建房风险预防1. 选择可靠的建筑公司或承建方建房的第一步是选择可靠的建筑公司或承建方。

通过调查市场声誉、过往项目的质量和口碑等方式,评估潜在承建方的信誉和能力。

另外,与多家建筑公司进行充分比较和谈判,获取更多关于预算、工期和规范等方面的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2. 准确的施工合同签订一份准确详细的施工合同对于建房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责。

此外,需要注意保留变更合同的灵活性,确保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必要修改可以得以顺利实施。

3. 严格质量监控在施工期间,建房方需对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

这包括定期巡检工地,确保施工按照规范进行,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同时,建房方还应委派专人进行监督,与承建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确保建筑质量的高标准。

4. 合理的支付方式建房的支付方式也需要合理安排,以预防潜在的经济风险。

可以考虑分期支付,并设定明确的进度和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支付与工程进展和质量的相符。

此外,支付过程中应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之需。

二、建房纠纷处理1. 协商解决当建房中出现纠纷时,建房方与承建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沟通。

双方应坦诚交流,共同找出问题的根源,并通过妥善的讨论和协商达成共识。

协商解决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维护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

2. 质监部门介入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建房方可以寻求质检部门的介入。

质监部门将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以判断纠纷的性质和责任。

在质监部门的协助下,可以依法明确责任,保障受纳建房方的合法权益。

3. 仲裁和诉讼在一些复杂的纠纷情况下,仲裁和诉讼成为可能的解决方式。

《2024年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难度较大,导致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政策概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用于建造住房和辅助设施的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流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作建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一)土地使用权问题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取得,且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各方应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合同效力问题合作建房需要签订合同,合同效力问题是合作建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合同应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建房资金、房屋产权、房屋使用等方面。

合同的有效性需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合作建房的顺利进行。

(三)房屋产权问题房屋产权是合作建房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房屋产权的取得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办理相关手续。

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各方应明确房屋产权的归属和分配,避免因房屋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四、解决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房屋产权等方面的规定,为合作建房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度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加强宣传教育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让农民了解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农民依法依规进行合作建房。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成为了一种新的居住模式。

这一模式在推动农村社区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农村宅基地上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背景与现状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是指多个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出力,合作建设住房的行为。

这种模式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方面可以解决农村住房紧张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严格,合作建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法律问题分析(一)土地使用权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合作建房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因此,在合作建房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土地使用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效力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合同范本和法律规范,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的合同效力往往存在争议。

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都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产权归属问题合作建房后的房屋产权归属是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归属应当明确,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产权不明、纠纷频发的情况。

四、解决农村宅基地合作建房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宅基地的合作建房的合法性、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产权的归属等问题。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二)规范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合同范本,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

同时,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作建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作建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作建房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一)背景及特点1、背景介绍:对于房地产开发而言,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都无法启动房产项目的开发。

但实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往往出现一方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一方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使用权的窘境,于是合作建房便应运而生。

合作建房作为促成资金和土地有效结合的纽带,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

但从目前的操作现状来看,因合作建房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该类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涉及面广。

因此,探讨降低合建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有着实际意义。

2、合作建房纠纷,有的是以合资、合作经营房地产纠纷或联建纠纷名义出现的,该类纠纷与其他房地产纠纷相比具有下列特点:(1)性质不易确定。

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合作建房,实际表现为非法借贷、劳务合作、系预付租金的房屋租赁关系、纯属土地使用权转让、有保底条款的协作性联营、纯项目转让等各种法律形式。

(2)主体呈现多元化。

参与合作建房的除拥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还有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3)标的大、履约周期长、所需手续繁多,纠纷涉及面广。

(4)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合作建房,如何处置该类纠纷,既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无详尽的司法解释可适用。

(二)合作建房的主要表现形式1、拥有土地使用权一方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资金及技术等,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并对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使用或销售。

2、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投入资金或技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依约定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转让给投资方;或者双方约定建成后对房产进行销售,并对利润进行分配。

3、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资金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并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并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建成后的房屋或者将建成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所得收益。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

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内容提要:合作建房是一种非常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对此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房地产司法实务带来了不少困难。

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虽可供我们借鉴,然其法律毕竟与我国不同,因此应根据我国现行法对合作建房这一法律现象进行较为准确的解释,本文正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时合作建房纠纷的解决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合作建房;物权;合同所谓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人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人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解决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资金盖房的融资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因合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所谓“合作”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对其法律性质也很难界定。

首先是在实践中建房申请人与实际建造人不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有权申请建房。

而房屋产权也要确认给申请建房人在此情况下,实际建造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可能由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这种现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果根据当事人在合建契约中的约定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那么能否得到法律的允许?对此,笔者以前曾发表过个人观点①,现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

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前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政策的支持、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企业投资或参与到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来。

其中,合作开发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运营模式,广泛受到投资企业尤其是资金实力雄厚但缺乏房地产开发经验的企业的青睐。

同时随着该类合作方式的实施,诸多法律法规不甚明确的新问题、新情况逐渐出现,亟待予以明确和规范。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纠纷,在结合现实并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于2005年8月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专节就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纠纷的处理作出规范性意见。

本文就《解释》所涉有关规定进行解读,并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做简要分析和探讨。

房地产合作开发的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8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解释》第14条进一步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合同”)通常具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合作一方应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2)标的的特殊性,用于合作开发的土地标的只能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未经批准不能成为合作开发经营的土地;(3)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合作开发合同,须以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

合作方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在形式上,有时表现为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有时表现为合伙合同,其内容具有特殊性,为混合性质。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模式合作开发房地产,通常分为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和非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

项目公司型合作开发,又叫法人型合作,是指合作各方可以组成项目公司共同经营房地产,相关事宜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合作各方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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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的法律性质及其纠纷的预防关涛烟台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4-7-5内容提要:合作建房是一种非常普通的房地产开发形式,但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目前对此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就为房地产司法实务带来了不少困难。

发达国家的有关规定虽可供我们借鉴,然其法律毕竟与我国不同,因此应根据我国现行法对合作建房这一法律现象进行较为准确的解释,本文正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时合作建房纠纷的解决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合作建房;物权;合同所谓合作建房是指当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另一方投人实际资本并组织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为。

其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即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人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这种做法虽然可以解决仅有土地使用权而无资金盖房的融资困难,但是,在实践中却经常因合建房屋产权归属问题而产生纠纷,所谓“合作”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对其法律性质也很难界定。

首先是在实践中建房申请人与实际建造人不符,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有权申请建房.而房屋产权也要确认给申请建房人在此情况下,实际建造人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可能由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这种现象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

如果根据当事人在合建契约中的约定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那么能否得到法律的允许?对此,笔者以前曾发表过个人观点①,现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

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一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

二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

三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

四是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②。

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

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

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

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

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

二是互易契约。

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

三是合伙契约。

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

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3】。

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

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

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

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

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

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

故可以看做是互易。

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

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

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实际出资者能否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这是为了贯彻房与地的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根据我国建设部2001年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我们知道,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须持有多种证件,但并没有申请人必须是这些证件惟一权利人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其中“已获得了房屋”一语甚为不详,若解为房屋的占有人,则须具有本权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占有权。

这种本权.在合作建房中,除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是根据合建契约而取得之债权。

于是,并非只有土地使用权人才能取得合建房屋的所有权。

二、合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确定在我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先取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才能申请土地使用权。

问题是土地使用权是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我国现行法对这一问题的态度是比较暖昧的。

其实,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人。

但是,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多脱胎于行政机关(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于是,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建设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而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进行建设的状况【5】。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5年1月23日以第41号令发布)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非土地使用权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却可以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它可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接下来的问题是,在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何以能够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即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人(包括公民和法人)。

于是,对非土地使用权人却能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这一问题的解释只能是将所建房屋作为动产看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建筑物作为动产看待时,不受房产和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的限制。

如果建筑商能够先取得所建房屋所有权,再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给土地权利人以换取部分基地权利,那么就可以将合建契约解释为互易合同。

在合作建房关系中,必然会有一方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或部分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依我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转让包括本文所谓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的结果是对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对合建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人的确定也很关键。

我国台湾地区一般是以建筑执照记载的建筑人为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也就是说,以谁的名义建筑房屋,房屋建成后,房屋的所有权就归谁。

如果以建筑商的名义建造,那么他就是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

房屋在建筑期间或建成后分给土地使用权人之前意外灭失,其风险由建筑商承担。

因此,如果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建筑,那么合建房屋的原始取得人就是土地使用权人。

该房屋分配给建筑商之前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如果以双方的名义建筑房屋,那么按照合建契约中约定的份额,建成后的房屋分别属于建筑商和基地使用权人所有。

合建房屋因意外事故损毁。

灭失的风险由双方以各自的份额为限分别承担。

笔者以为,在合建契约有效的前提下,应该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问题是在当事人对于原始取得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怎么办?这时当然要依法办事了,我们找法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法律规定较为含混;三是现行法无任何规定,即存在法律上的漏洞。

这三种情况都需要法律解释,只是解释的难度不同而已。

即使在第一种情况下,也要首先分清是概念、原则、规范,还是技术性规定,其次还要将作为法律主体的规范分解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6】针对第二种情况,因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而需要具体化,因为它只是一个价值取向的指令,需要法官根据符合社会发展的伦理道德观念做出客观的说明【7】。

对于第三种情况,则要根据法律认可的习惯或类推适用等方法进行漏洞补充【8】。

在合同没有约定原始取得人,而法律也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合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有三种:一是合作建房的申请人;二是合建房屋的基地使用权人;三是合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建房申请人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人,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人本来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人,但在实践中,只要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可以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建房申请人不一定是土地使用权人,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也无禁止性规定。

那么非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只能作一种解释,即该房屋属于动产,已如前述。

因为众所周知,取得作为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的前提是先取得一定的土地使用权,以反映土地与房屋在客观上的不可分性,并贯彻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如果是取得作为动产的房屋所有权,那么就不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这时的合建契约应解释为互易,适用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

就房屋预售而论,根据我国《城市房屋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预售房屋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合作建房中.实际出资人(建筑商)即使非土地使用权人也有可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由房地产的实际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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