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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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销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案例一)

【案例】

某广告经营商A公司,购买某报纸版面用于为其它企业发布广告。A公司聘请业务员向其他企业推销所购买的版面。业务员的报酬为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业绩提成按业务员代表A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金额的20%提取。A公司将加盖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格式合同交给业务员,作为业务员和其它企业签订合同的依据。业务员李某一开始联系了多家企业,均因价格较高未能达成协议。李某到某装潢企业B公司推销上述广告版面时,谎称A公司为扩大影响,对某日之前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企业免费策划和刊登广告。B公司认为既然是免费广告,就同意签订合同。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在留给B公司的合同文本的金额栏填上“免费”字样,在带回A公司的合同文本的金额栏填上“贰万肆仟元”的字样。李某以同样的方法推销了8份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标的额近20万元。广告发布后,部分广告发布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当年年底A公司要求业务员李某到企业催收广告发布费手,几天后李某向A公司谎称上述企业拒付广告发布费,并辞职后不知去向。A公司遂向法院对B公司等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因主张权利的A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只有一份合同,该合同和B公司持有的合同文本除金额不同之外,其它内容均相同,且是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A公司的证据对B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优势。最终,法院按优势证据规则,判决驳回A公司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李某因此给A公司造成20多万元的广告发布费、诉讼费损失。

【律师点评】

现在企业使用营销人员推销企业产品和服务十分普遍,但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合同的签订疏于管理,这给企业经营埋下了无穷隐患。本案例表明,企业交加盖了本单位印章的格式合同文本、单位空白介绍信等交给营销人员签订合同,事后又未和合同对方进行合同金额等内容的确认,是产生合同风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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