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5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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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次性扣除问:我公司融资租赁⼀台⼤型设备,请问融资租赁费可否在税前⼀次性扣除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七条规定,企业根据⽣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固定资产⽀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式租⼊固定资产发⽣的租赁费⽀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问: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外出旅游,⽀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福利费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企业职⼯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

2.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防暑降温费、职⼯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堂经费补贴、职⼯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的其他职⼯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的旅游费⽀出,不能作为职⼯福利费列⽀。

问:⼩额贷款公司适⽤⾦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前扣除政策吗?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

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贷款损失资⾦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企业贷款利息收⼊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执⾏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件均适⽤于⾦融企业,⽽⼩额贷款公司没有⾦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融企业对其进⾏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上述三个⽂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财税[2012]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一)农户贷款;(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

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许济平储俏武企业所得税法自实施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等文件,规范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实际工作中,部分金融企业对上述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没有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增加了涉税风险。

财税〔2009〕64号文件和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适用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中提取呆账准备的计算公式相同。

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改变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公式,即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

国税发〔2006〕56号文件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比,计提的呆账准备多出了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并且将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保持在期末风险资产余额1%。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哪些准备金可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x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税 [ 0 8 1 2 0 ] 0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区 内 生产 企 业 在 国 内 对
采购 “ 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 国内采购入区退税原材料清单’ 中 列名的产品 .进区按增 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是指取消出口退税
的 产 品 。 上 述产 品 的 出 口退 税 率 调 整 后 。应 执 行 调 整后 的 出 口 退 税
号)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 行风险 分类 后 , , 按照以下比例 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 ,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注类贷款. 提比例为 2 - 关 计 : ( ) 级类 贷款 , 提 比 例为 2 ; - 次 计 5 ( ) 疑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5 ; 三 可 计 0 ( ) 失类 贷 款 , 提 比例 为 l 0 。 四 损 计 0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期 货投资者 保 障基 金有关 税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B 财税[ 0 9 6 2 0 ] 8号 )
业 贷 款损 失 准 备 金 税 前扣 除 政 策 , 知如 下 : 通


金融 企业 根据《 贷款风险 分类指导原则 》 银发 [ 0 ] 1 ( 2 01 4 6
最近 , 部分地 区反映《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
购 材 料 进 入 出 口加 工 区等 海 关 特 殊监 管 区 域 适 用 退 税 政 策 的 通知 》
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 2 0 0 8年 1月 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
应 予 免征 的 营 业 税 , 以后 应 缴 纳的 营 业 税 税 款 中抵 减 。 从
二 、 期 货 保 障 基 金 公 司取 得 的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 买 国债 、 对 购

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一、保险公司”:填报第2+3+6+7+8+9+10行的金额。

2.第2行“(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3行“(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第4+5行的金额。

本表调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为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包括理赔费用准备金。

4.第4行“其中: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已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填报未决赔款准备金中已发生未报案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三)巨灾风险准备金”:填报巨灾风险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四)寿险责任准备金”:填报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五)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填报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2012年4月11日答疑[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线访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欢迎网友们踊跃提问,积极参与。

[ 2012-04-11 09:26:30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今天我与我的同事非常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12-04-11 09:28:01 ][ 孙勇 ]关于国税函2009年3号文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文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目前有的税务机关执行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行的,也就是文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33:51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2012-04-11 09: 33:51 ][ 斯特信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证企业所得税。

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2012-04-11 09:37:57 ] [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 ]《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7⽇答疑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可否由纳税⼈⾃⼰选择纳税地?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税⽬核算?⼦公司合并孙公司且外资股份不撤出,已享受的定期税收优惠应如何处理?研究开发费⼈⼯⽀出中受雇的其他⽀出,是否包括社保、住房公积、福利费?收到未加盖发票专⽤章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要是发给员⼯的福利都要纳⼊当⽉的薪酬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吗?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问: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问:纳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应该在何处缴纳个⼈所得税?可否由纳税⼈⾃⼰选择纳税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所得税⾃⾏纳税申报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条第⼀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的,纳税⼈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中⼀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问: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管理费⽤”税⽬核算?答: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研究开发费⽤项⽬范围进⾏归集。

⾄于是否在“管理费⽤”科⽬核算,税法对此没有具体要求。

问:我公司(集团)下属的⼀家⼦公司是先进技术企业,所得税执⾏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5年前与外商合资成⽴了⼀家中外合资企业,外资出资⽐例为25%(以下简称孙公司),⼦公司与孙公司⽣产同类产品,孙公司⽣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公司,由⼦公司集中对外销售。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纳税与会计3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吴孟涛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金融企业对可能存在损失的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金融企业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后,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资产所计提的准备金。

[案例]大夏村镇银行成立于2013年,当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0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5000万元,关注类4000万元,次级类1000万元,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500万元,利润总额100万元。

2014年贷款资产余额为15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12000万元,关注类2000万元元,次级类1000万元,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80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5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

2015年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

其中正常类15000万元,关注类3000万元,次级类1500万元,可疑类500万元。

企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1500万元,发生贷款损失800万元,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假设企业发生的贷款损失均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三、四、五条明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填报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但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又该如何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呢?下面笔者逐项剖析。

一、税收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允许计算扣除准备金的资产(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不过,在此值得注意的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上述(财税〔2015〕9号)规定。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一:增值税1、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

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

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原创】汇算清缴:贷款损失5大涉税问题解析

【原创】汇算清缴:贷款损失5大涉税问题解析

【原创】汇算清缴:贷款损失5大涉税问题解析sl 品税阁 2021-05-08一、金融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贷款资产损失包括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是先计算扣除实际损失还是准备金损失?【品税阁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该公告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该公告未对二者的计算扣除的先后顺序进行明确规定。

事实上,如果按照86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顺序不同会导致两种损失的计算结果不同,但企业总的允许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金额不会变。

【案例1 】A 银行全部贷款执行86号公告,2×19年末贷款余额的余额为50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万元。

2020年发生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55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600000万元,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6000万元。

方法一:先计算实际损失,再计算损失准备金1、实际贷款损失55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5000万元),剩余500万元据实扣除。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金额:由于2020年发生贷款损失,上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已全部使用,2×20年末各项贷款余额600000元,故2020年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6000-0=6000万元。

3、合计税前扣除金额=500+6000=6500万元。

方法二:先计算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实际损失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扣除金额=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6000-5000=1000万元。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4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处理分析⊙ 李晓光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金融企业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以下简称“3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并将政策执行时限延续到了2018年12月31日。

一、政策分析对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又有符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条件的其他贷款的金融企业,纳税申报当年执行税前扣除政策可以有一定的选择性。

一是准确划分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和其他贷款,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按照3号文计算,即根据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监发〔2007〕54号)的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的相应计提比例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其他贷款的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按照9号文计算,即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二是选择不执行3号文,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进行区分,所有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统一执行9号文。

对没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则要执行9号文相关规定。

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即当年核销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年收回的已经核销并且核销时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损失,应相应增加当年贷款损失准备金,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能否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问题,有网站答复: 鉴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 2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 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等三个文 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 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不得计提贷款 损失准备金。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是金融企业吗?央行 2009年 12 月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明确了我国金融机 构的涵盖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编码为:Z-1。这就是说, 没有金融许可证并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成为金融企业。
没有《金融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金融机构(四大银行)有什 么区别吗?一般金融机构(四大银行)是“可存可贷”, 小额贷款公司是 “只贷不存”。
第五,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能否按税法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呢?《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第一条“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 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 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没有金融许可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 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 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 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从条文可以看出,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等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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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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