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业银行车辆改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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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甘政办发〔2022〕137号•【施行日期】202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9日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贯彻落实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改革开放,激发经济增长潜能(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坚持把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着力点,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健康发展、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1.保护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2023年6月底前,针对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融资、用工、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

持续推进保障中小企业账款支付工作,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发挥“甘肃省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登记)”平台作用,督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信厅牵头,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州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促进公平竞争。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城市商业银行跨区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跨州经营对经济增长影响的研究。Margarett(2005)实证分析银行地域管制的取消对银行市场规模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银行市场规模和经济增长关系显著相关,州层面银行管制的取消对区域内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Plilip E. Strahan(2003)发现,管制的取消使得经济增长提高了0.56个百分点,且促进作用是永久性的,面临经济下滑时,取消管制的州经济恢复情况更好,取消管制有利于熨平经济波动性。
跨州经营的效率分析。对银行放松管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持怀疑态度的学者认为银行集中度过高导致垄断行为,降低存款利率,提高贷款利率并增加服务费用,最终导致银行业的低效率和低服务质量;Daniel C. Giedeman(2004)通过样本实证分析,通过达尔-赫希曼指数研究发现,放松管制以及新设机构对市场集中度影响甚微;Bikker和Haff(2002)通过修改PT方法对银行层面数据进行估测研究,表明放松管制有利于大银行之间竞争;Calm(2004)实话验证了跨州经营导致的竞争,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和金融产品价格的下降;Vishy(2007)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域管制放松后期,银行业的竞争加剧,服务效率提高,且为银行业收入的提高贡献明显。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实现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历史包袱化解,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实现双降,转变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其中大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在效益、规模方面均取得突出的成绩,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使其存在跨区域经营的实力和需求。截止2011年12月,实现跨省经营和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达31家,占城市商业银行数量的22%,面对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发展趋势,研究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的模式选择及存在的问题,城市商业银行跨区域经营寻求解决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4期近日,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制定市场调节价的职责部门、定价程序、市场调节价和收费项目的公示内容、公示场所和公示时限等,兼顾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和市场定价行为的规范。

《办法》重点强调商业银行应披露服务价格信息,并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明确了对银行服务价格的内部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应明确价格管理的牵头部门、制定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完善投诉处理等,要求银行兼顾业务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

细化了银行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鼓励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

通过内部管理、监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促进银行规范服务价格行为。

同时,《办法》基于《价格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方式和调整程序。

《办法》配套下发《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有关规定,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内容。

《通知》充分考虑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基础金融服务,保障客户享有基础金融服务的权利。

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登记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产分布和变动情况,确保201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相关规定,财政部针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金融类企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积极做好2013年度所属金融类企业的产权登记监督检查工作,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2013年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年度汇总表、分析报告以及产权登记电子数据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4.城市商业银行百科

4.城市商业银行百科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

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20世纪90年代,全国各地的城市信用社发展到了5000多家。

然而,随着中国金融事业的发展,城市信用社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许多风险管理方面的问题。

城市商业银行(Urban commercial banks)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央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中央金融主管部门整肃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

至今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已有112家,遍及除西藏以外的各个省(市、自治区)。

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的城市商业银行112家,营业网点5162个,从业人员16.9万,生产总额14552 亿元,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6.27%,占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27.7%。

经过近10年的发展,城市商业银行已经逐渐发展成熟,尽管其发展程度良莠不齐,但有相当多的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并通过各种途径逐步消化历史上的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转变经营模式,在当地占有了相当大的市场份额。

其中,更是出现了上海银行这样发展迅速,已经跻身于全球银行500强行列的优秀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在我国正逐步发展为一个具有相当数量和规模银行阶层,与四大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起,形成我国银行业4、12、112的格局。

特点城市商业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在规模和经营上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总体规模较小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其地域限制,其资产规模总体不大。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3年末):资产规模在1000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有2家;资产规模在 500亿元与1000亿元的有2家;资产规模在200亿元到500亿元之间的有14家;资产规模在100亿元到200亿元之间的有19家;资产规模在 100亿元以下的有75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甘发改规范〔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23〕5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规定,我委制定了《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0日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调)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是指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质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经营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设施,向他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行为。

自然垄断经营和公共服务、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服务设施,是指道路路内停车位,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路客货运、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或兴建的停车设施,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改革开放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回顾及对策研究

改革开放后中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回顾及对策研究
2 0 年第 6期 09
总 第 4 期 J 4
经济研究导刊
EC0N0M I RESEARCH C GUI DE
No6. 0 . 2 09 Se a .4 i r lNo4
改革开放后中国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回 顾及对策研究
谢 卫星 , 朱洪贵
( 阜新市商业银行 , 辽宁 阜新 130 ) 2 0 0
使 自身 在 所 在地 方 的发 展 达 到 了一 个极 限 。为 打破 经 营 区域 的 限制 , 些 主 要 财 务 经 营 指 标 位 居 前 列 的 城 市 商 业 银 行 在 一
城市商业银 行的风险 防范能力 、整体 风险状况有 了明显改
善 , 务 状 况 发 生 了根 本 性 的好 转 , 利 水 平 加 速提 升 。 财 盈
历 历在 目。


城市 商业银 行的发 展历 程
导下 , 照《 按 公司法》 《 、商业银行法 》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 结合
各 自情 况 , 纷 成 立 了股 东 大会 , 法 组 建 了董 事 会 、 事 会 纷 依 监 和行 长 经 营 班 子 , 步搭 建 了公 司法 人 治 理 结构 。 初 随 着 中 国开 始加 入 WT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在 中 国银 行业 O
关 键 词 : 市商 业银 行 ; 区经 营 ; 城 跨 业务 创 新 ; 战略 规 划 中图 分 类 号 : 803 文 献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0 )6 05 — 3 F 3 .3 A 17 — 9 X(0 9 0 — 0 4 0
引言
自 17 9 8年 党 的 十一 届 三 中 全 会 后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以来 ,
制定明确 的跨 区发展规划后 , 过采取收 购 、 通 兼并 和入股等 方式 , 不断探 索跨 区经营的新途径。 随着中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 , 面对着外 资银行纷纷进行

浅谈我国商车费改进程

浅谈我国商车费改进程

Financial View | 金融视线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02浅谈我国商车费改进程郭东焜 王学成 田贺 杨顺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北京 100144一、引言21世纪以来,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也在不断增加,车险市场也随之逐年扩大,商业车险成为我国财产险业的主要险种。

但是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时间比较短,国内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与国外成熟的保险公司相比有一定的差距,部分存在机制不完善,理赔手续繁琐,车险保费定价失真,“高保低赔”,产品单一,结构固化,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能力不强,创新能力较差,行业革新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商业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业车险的发展已明显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汽车产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保险观念,行为习惯的变化。

为满足我国商业车险服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缩小与国际成熟保险体系的差距,提升保险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加速行业升级转型,促进车险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消费者的服务体验,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二、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进程1995年,德国政府采取激进的改革方式,“一步到位”地实现了车险费率市场化,在费率制定方面,偏重于精细化风险厘定和精准定价,建立了车辆风险等级评定等级。

美国由于商业保险业务由州保险监管机构管理,所以其车险费率市场化呈现出明显的区域特色,主要有开放竞争制,事后报备制,浮动费率制以及备案使用制几种不同的定价方式。

不同地区之间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但平均费率水平总体呈现出“下降、上升、再下降、再上升”的周期性特征。

日本通过修订保险法,废除各保险公司使用算定费率的义务,鼓励混业经营来放松使用算定组织费率,实现更加宽松的费率监管,违背了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初衷,导致错误定价,恶性竞争行为等恶果蔓延。

商业银行监管政策

商业银行监管政策

1.利率政策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

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

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

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自然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

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

《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企业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

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

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

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

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

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

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

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 交通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05•【文号】银监办发[2004]291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291号2004年11月5日)各银监局:为了进一步指导和加强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银监会制定了《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工作和改革发展的思路、重点和目标。

现将《纲要》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及各城市商业银行。

各银监局应按照《纲要》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发展状况,安排相关工作。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附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1996年以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经过近9年的发展,不仅有效地化解了组建初期的金融风险,而且确保了112个中心城市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城市商业银行坚持“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和改革、发展的方针,在积极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自己的市场空间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市场份额逐年增加,市场信誉逐步提高,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与开放做出了成功的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城市商业银行在化解风险中生存,在风险控制的实践中壮大,在改革创新中发展,已成为我国银行体系中的一支有生力量。

从城市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看,其面临的风险和相关问题仍十分突出: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较低,且市场竞争能力不足;资本充足率普遍偏低,募集股本困难;资产质量较差,损失类资产的处置和消化日趋困难,贷款损失准备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城市商业银行间发展不平衡,10%的行仍处于高风险状态,有20%的行未摆脱历史包袱的束缚,仍在原地徘徊。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公布日期】1999.12.27•【文号】银发[1999]439号•【施行日期】1999.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1999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形势的发展,进一步做好银行运钞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使用的运钞车必须是经公安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对现有运钞车辆进行检查和改装的通知》(银发(1997)241号)规定要求的车辆。

二、银行运钞车运输免检物品的种类为:现金、金银、有价证券;银行重要票据、信用凭证;银行重要印章、器械;印版和钞纸。

银行要严格执行免检物品的规定,持有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含护卫车)严禁运输、夹带非免检物品,不准搭乘非执行运钞任务的人员。

三、各级银行要建立和完善运钞车、护卫车使用管理制度。

专用运钞车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负责人,驾驶员要相对固定,并按照要害岗位人员管理。

运钞车要专车专用。

护卫车的日常管理由保卫部门负责。

四、各级银行要做好运钞的安全管理和组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工作落实,确保安全。

要制定途中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遇有突发情况,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中国人民银行执行运钞任务时,要有一名领导带队,保卫部门负责运钞安全工作的组织指挥,其他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

商业银行执行日常运钞任务时,每车要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银行运钞免检通行证必须每车一证,标明车牌照号。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车辆时,须经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更换的车辆方可使用免检通行证。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1•【字号】株发改发〔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株发改发【2023】57号)关于印发《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的有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对《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1日株洲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促进交通疏堵保畅,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50题)1、下列关于授权审批控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授权审批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控制手段B.常规授权是指企业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C.特别授权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D.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可以实行个人决策审批【答案】 A2、下列不属于销售促进方式的是( )。

A.专有利益B.提供赠品C.配套服务D.社会公益赞助活动【答案】 D3、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以下不属于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是( )。

A.提供购车贷款业务B.融资租赁业务C.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D.向金融机构借款【答案】 B4、(2018年真题)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A.不受限制B.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C.属于违规经营D.应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登记备案【答案】 B5、具体会计准则对银行的影响不包括()。

A.金融工具减值对银行的影响B.金融工具计量对银行的影响C.金融工具确认对银行的影响D.金融工具创新对银行的影响【答案】 D6、下列不属于消费金融公司基本功能定位的是()。

A.面向高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B.面向低收入群体,提供除住房和汽车之外的消费金融业务C.以“无抵押、无担保”、“小、快、灵”为特色的经营模式D.提供便捷的小额消费信贷服务【答案】 A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所建立的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在业务关系或交易结束后至少应保存的时间为()年。

A.4B.5C.3D.2【答案】 B8、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功能是( )。

A.就银行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B.直接参与或负责内部控制设计和经营管理决策与执行C.促进银行业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D.完善银行审计体系建设,推动银行合规经营【答案】 A9、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再贷款或再贴现利率,所造成的结果可能是()。

商业银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商业银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银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总行各部室。

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条本标准引用文件如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XX银行后勤服务管理制度》、《XX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章术语和定义第四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公务用车是指按规定配给总行机关、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各村镇银行用于开展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四章符号、代号和缩略语第五条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无。

第五章配置标准第六条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根据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执行纪律检查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七条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不高于中央企业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不含购置税)、排气量1.8升(含)以下。

第八条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时,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九条分支机构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每家分行、村镇银行可配置2辆公务用车(总价不超过76万元);每家新开设的县域支行可配置2辆公务用车(总价不超过31万元);各分支机构、村镇银行也可采取租赁方式用车(年总租金不超过3.5万元),需要特别配备的需经总行党委研究同意。

第十条各分支行、村镇银行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总行的配备标准,优先选用国产汽车、新能源汽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4•【文号】发改价格[2014]268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满足银行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金融服务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二、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三、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四、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五、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是指依据《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号)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商业银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2014年2月14日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

市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二次修订稿〕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切实提高代理业务水品和服务质量,根据《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方法》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财政部门向代理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市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以下银行账户构成:财政部门在学习文档仅供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银行账户第六条代理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银行账户管理方法》的规定,按照具体规定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为使ⅩⅩ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营业网点积极妥帖的发展,实现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营业网点能够准确、安全、高效、真正的处理各项业务, 制定本办法。

本行营业网点的设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营业网点环境:(一)以标准、整洁的营业场所及方便、齐全的营业设施,向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

(二)营业场所外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规范、庄重、典雅。

(三)营业场所内部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洁净、璀璨、和谐、美观。

(四)办公场所环境的总体要求是整洁、有秩序。

(五)营业网点必须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柜台要便于客户办理业务和监督;环境整洁优雅,便民设施齐全;有条件的大中型营业网点设立“一米线”标志。

(七)根据营业网点大小合理设置现金柜、非现金柜和理财区、 VIP 室等对外服务窗口.(八)为综合柜员配备适合工作需要的设施,每一个柜员之间相互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工作间.(九)每一个综合柜员工作区域要配置具有检验人民币功能的防伪点钞机、加锁现金箱(抽屉)、终端机等必要机具,并安装图象清晰,能录相、放像的监控设备,录相后能看清柜员操作、储户面孔、现金总数、现金面额和柜员活动等情况。

(十)详细内容见《ⅩⅩ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

营业网点员工仪容仪表:(一)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并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二)员工统一着装,应当以美观合体、端庄慷慨、整齐清洁为标准。

(三)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慷慨为标准。

(四)举止要礼貌、文明、慷慨,工作时间精神饱满 , 体现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营业网点员工日常工作时培养站立、就坐、行走、手势的良好姿式,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营业网点员工要坚固树立顾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思想,以主人翁态度和责任感对待本职工作。

营业网点员工能够根据时间、场所、情景、服务对象不同准确运用问候礼节;能够根据客户的身份、年龄、性别、职业运用不同称呼,亲切温和;能够根据场景、说话内容、具体情况准确回答客户,反应灵便,应对得体;能够根据迎接、送别的具体需要正确运用迎送礼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12•【文号】银办发〔2019〕185号•【施行日期】201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9〕18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清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助力高速公路不停车快捷收费,现就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以“金融为民”为宗旨。

以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经济出行需求为导向,以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改善高速公路收费服务质量与效率,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

(二)以金融基础设施为抓手。

充分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广泛覆盖、金融标准互联互通的优势,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支付服务需求,推进ETC广泛覆盖、移动支付在高速公路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等目标有序实现。

(三)以防控金融风险为底线。

坚持服务创新与风险防控两手抓,兼顾高速公路收费服务的安全与效率,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结算体系,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和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二、推动ETC业务普及(四)规范拓宽ETC发行渠道。

鼓励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动与交通运输部门ETC发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ETC发行服务机构)对接,建立协同服务模式,提升ETC发行能力。

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可为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与ETC发行服务机构的对接提供平台支持,优化ETC发行流程,拓宽ETC发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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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车辆改革管理
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黄石市商业银行车辆改革管理办法(草案)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市行领导
(一)行级领导贷款购车按照以下优惠办法办理:
1、所购新车第一年市行赠送车辆第三责任险。

2、市行鼓励行级领导个人购车,为行级领导提供优惠购车贷款,贷款利率按一年期利率下浮10%-20%执行。

(二)行级领导用车费用按照如下标准对私车公用进行车辆费用补贴:
(三)在车身指定位置张贴我行车身广告的,员工向市行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资格审查,市行领导批准后次月对月供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中层干部
市行机关中层干部(含中层正职和中层副职,以下简称中层干部),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购车申请
(一)中层干部贷款购车按照以下优惠办法办理:
1、所购新车第一年市行赠送车辆第三责任险。

2、市行鼓励中层干部个人购车,为中层干部提供优惠购车贷款,贷款利率按一年期利率下浮10%执行。

(二)行级领导用车费用按照如下标准对私车公用进行车辆费用补贴:
(三)在车身指定位置张贴我行车身广告的,员工向市行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资格审查,市行领导批准后次月对月供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客户经理
(一)客户经理贷款购车按照以下优惠办法办理:
1、所购新车第一年市行赠送车辆第三责任险。

2、市行鼓励客户经理个人购车,为客户经理提供优惠购车贷款,贷款利率按一年期利率下浮5%-10%执行。

(二)对参加业绩考核的客户经理无论是否贷款购车,凡属于私车(本人名下)公用,均可享受费用补贴,报销部分汽油费、停车费、路桥费、修理费等费用。

最低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凡属使用行内配车的,据实报销,不享受费用补贴
报销时填制<<费用报销单>>、<<市场营销费用登记表>>,按照营销费用报销程序办理手续。

超出最低费用补贴标准部分计入客户经理个人可报销的营销费用限额内。

(三)在车身指定位置张贴我行车身广告的,员工向市行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资格审查,市行领导批准后次月对月供进行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
(四)购车贷款可自主选择以下一种保证方式:
1、行内员工担保。

行员贷款可由我行一名入行一年以上,与申请贷款行员同级(或者以上)的正式行员提供连带保证,申请贷款与保证人不得互保,各有资格承担连带保证的只有一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权利。

保证人应签署﹤﹤黄石市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不可撤销担保书﹥﹥
2、自有房产抵押
3、所购汽车抵押,购买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4、行内认可的非行员担保
其他说明事项
其他直接从事市场营销的人员,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其报销标准由行长办公会审定。

其他未尽事宜由行长办公会确定
本草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草案解释权在行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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