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1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引言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辐射类型。
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危害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这些辐射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由电磁场引起的能量传播,常见的电磁辐射源包括电视、方式、微波炉等。
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主要包括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两类。
热效应是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热量对人体组织产生的影响,而非热效应则指电磁辐射对人体的生物效应。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标准国际上最为广泛应用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NIRP标准主要关注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其基本原理为限制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吸收量。
该标准将辐射强度、频率、暴露时间等因素考虑在内,以确保人体暴露在电磁辐射下不会对健康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2. 国家标准各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 87022014 将电磁辐射分为10个频段,对于每个频段制定了相应的辐射限值。
该标准主要参考了ICNIRP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和职业人员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
二、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电离辐射是指能够电离物质、产生带电粒子的辐射,如X射线和γ射线。
电离辐射具有高能量、穿透力强等特点,在医疗、工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长期暴露在电离辐射下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伤害,包括遗传性效应和肿瘤等疾病。
为了保护职业人员和公众健康,各国也都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标准国际上最重要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RP标准将辐射量单位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电离辐射伤害的基础。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剂量当量下的安全限值,并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国家标准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以保障人体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GB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开放分类:物理、辐射、辐射危害、电磁频谱、人体防护目录•名词解释•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关于电磁辐射的预防建议英文名称:electromagnetism radialization名词解释电磁辐射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电磁辐射所衍生的能量,取决于频率的高低-频率愈高,能量愈大。
频率极高的X光和伽玛射线可产生较大的能量,能够破坏合成人体组织的分子。
事实上,X光和伽玛射线的能量之巨,足以令原子和分子电离化,故被列为“电离”辐射。
这两种射线虽具医学用途,但照射过量将会损害健康。
X光和伽玛射线所产生的电磁能量,有别于射频发射装置所产生的电磁能量。
射频装置的电磁能量属于频谱中频率较低的那一端,不能破解把分子紧扣一起的化学键,故被列为“非电离”辐射。
哪里会有电磁辐射?电磁辐射的来源有多种。
人体内外均布满由天然和人造辐射源所发出的电能量和磁能量;闪电便是天然辐射源的例子之一。
至于人造辐射源,则包括微波炉、收音机、电视广播发射机和卫星通讯装置等。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2000年11月2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科学大会统计显示,全国每年出生的两千多万新生儿中,接近120万为缺陷儿,专家指出,导致婴儿缺陷因素中,电磁辐射大危害最大。
电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1至3月为胚胎期,受到强电磁辐射可能造成肢体缺陷或畸形。
4至5月胎儿形成期,受到电磁辐射可能引起智利不全,甚至造成痴呆。
6至10月为胎儿形成期,受电磁辐射可能导致免疫功能低下,出生后体制弱,抵抗力差。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批准日期1988-03-11 实施日期1988-06-01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
ICS Z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Regulations for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radiation protection(征求意见稿)GB××××—××××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电场、磁场、电磁场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实践的正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中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可以防止对健康不利的各种急性影响,同时考虑到对健康不利的慢性影响采取预防性原则。
本标准是对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修订,本标准基本框架参考了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300GHz及以下)曝露导则,1998》。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删减了职业曝露限值;——增加了0.1MHz以下频段、30GHz~300GHz频段的曝露限值;——各频段的曝露限值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基础上再增加了一个安全系数,与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相比有所修改;——删减了对电磁源管理要求及监测的内容。
——调整豁免管理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核安全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电场、磁场、电磁场防护规定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300GHz及以下频率的电场、磁场、电磁场(不包括静电场和静磁场)的公众曝露限值及电磁设施(设备)豁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单位、设施、设备以及受到曝露的公众.但本标准的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治疗或诊断曝露,也不适用于移动无线通信终端(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网卡等)发射引起的曝露。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国标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国标
国际上常用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标准是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和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所
制定的限制。
以下是ICNIRP对电磁辐射的限制标准(截至2020年):
1. 高频辐射(30 kHz - 300 GHz):
- 频率范围较小的电磁波(100 kHz - 10 GHz):人体热效应
的限制是每单位时间的平均吸收功率(SAR)不超过2瓦/千克。
- 频率范围较大的电磁波(>10 GHz):人体热效应的限制
是每单位时间的SAR不超过4瓦/千克。
2. 低频辐射(0 - 10 kHz):
- 电磁场强度的限制是暴露人体时每单位时间的平均电场强
度不超过5千伏/米,磁场强度不超过100微特斯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是基于防护目的设定的,目的是保护大多数人免受电磁辐射的不良影响。
对于特定的人群(如儿童、孕妇和电敏感人群),可能需要采取更严格的限制。
此外,各国的相关标准有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具体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指南来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
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电磁场对人体和物体的影响,它是一种常见的环境污染源。
为了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来规范电磁辐射的限制和监测。
在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是对电磁辐射进行限制的基本法规,它规定了电磁辐射的限值和监测方法,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的限值分为职业接触限值和公众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工作人员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而公众接触限值则是指在一般生活环境中长期接触电磁辐射的公众所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这些限值是通过对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得出的,它们既能保护人体健康,又能满足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需求。
除了限值外,国家标准还规定了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法。
监测是为了确保电磁辐射的水平在合理范围内,不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监测方法包括现场监测和定点监测,现场监测是指对电磁辐射源周围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而定点监测则是指在特定地点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电磁辐射超标的问题,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电磁辐射的防护措施进行了规定。
防护措施包括对电磁辐射源进行合理布局和隔离,采取屏蔽和减震措施,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健康监测等。
这些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对电磁辐射的限值、监测方法和防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保障了人体健康,又促进了电磁设备的正常使用。
作为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它的实施对于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各行各业的人员共同遵守和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有效控制电磁辐射的水平,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电磁辐射卫生标准
电磁辐射卫生标准
摘要:
一、电磁辐射的定义与来源
二、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三、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其制定原则
四、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
五、电磁辐射防护措施及建议
正文:
电磁辐射卫生标准是指对人体健康无害的电磁辐射强度和频率范围。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磁辐射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如手机、电视、微波炉等。
因此,了解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对于我们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电磁辐射是由电场和磁场组成的,其来源包括天然和人为产生两种。
天然电磁辐射主要来自宇宙射线和地球磁场,而人为电磁辐射则主要来自电力设施、通信设备等。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能导致头痛、疲劳等症状;二是对眼睛的影响,长时间接触可能导致视力下降;三是对生殖系统的影响,可能导致生育能力降低;四是对免疫系统的影响,可能降低人体抵抗力。
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制定原则主要包括:保护人类健康,确保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考虑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如孕妇、儿童等;依据科学依据制定,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于工频电场,推荐接触限值为200 伏/米;对于射频电磁场,推荐接触限值为10 瓦/千克;对于电视、通信等特定设备的电磁辐射,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护措施:保持适当距离,避免长时间接触电磁辐射源;使用合格的产品,确保设备电磁辐射符合标准;合理安排生活和工作,避免长时间在高电磁辐射环境中逗留。
总之,了解电磁辐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助于保护我们的健康。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禁止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
2、为降低电磁辐射暴露风险,凡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该按照相关
规定正确地安装和调试;
3、电磁辐射源应作定期检查,以去除污染和伤害;
4、应进行使用前试验、维护和检查等措施,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5、使用能量低的电磁辐射装置或者配备有有效的电磁辐射防护的电
磁辐射装置;
6、在规定的距离内禁止使用手机和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以及高功率
的电磁辐射源;
7、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的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与企业标准及技术指标;
8、禁止在未经验收或认证的电磁辐射源上作业,以确保辐射安全;
9、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以防止可能的伤害;
10、要求非专业人员操作电磁辐射装置的,应在接受有关的安全技术
培训后才能操作。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 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三、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
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
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和系统。
5. 电磁辐射限值:指电磁辐射在特定环境和时段内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6. 电磁辐射监测:指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记录、辐射源辐射水平评估和其它监测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覆盖电磁辐射源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区域,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源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五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指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按照国际、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对电磁辐射进行频率、强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通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进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辐射源辐射水平的评估等。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经过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后,应编制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评价结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第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布局电磁辐射源,减少辐射范围。
2. 采用低辐射的设备和技术。
3. 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电磁辐射环境。
4. 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电磁辐射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场所的需求,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确保电磁辐射不超过安全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UDC 614.898.5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 8702-88 Regulation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國家環境保護局1988-03-11 批准1988-09-01 實施1.總則1.1為防止電磁輻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半有電磁輻射的正當實踐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一切單位或個人、一切設施或設備。
但本規定的防護限值不適用於為病人安排的醫療或診斷照射。
1.3本規定中防護限值的適用頻率範圍為100 kHz ~300 GHz。
防護限值與頻率的關係見下圖。
1.4本規定中的防護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護水平的上限,並包括各種可能的電磁輻射污染的總量值。
1.5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本著”可合理達到盡量低”的原則,努力剪紹齊電磁輻射污染水平。
1.6一切產生電磁輻射污染的單位或部門,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標準),各單位或部門的管理限值(標準)應嚴於本規定的限值。
2 電磁輻射防護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任意連續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1 W/kg。
2.1.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任意連續6 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應小於0.02W/kg。
2.2 導出限值2.2.1 職業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間內,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一要求。
表一職業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表中f是頻率,單位是MHz,表中數據做了取整處理。
2.2.2 公眾照射:在一天24h內,環境電磁輻射場的場量參數在任意連續6 min內的平均值應滿足表二要求。
表2 公眾照射導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對照參考。
2)供對照參考,不做為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标准
辐射防护必须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1、放射治疗的正当化
2、放射治疗过程中辐射防护的最优化
3、个人记录限值
其中医技人员的剂量限值如下:
连续5年地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如下: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慰问、探视等人员的剂量限值如下:
所受剂量不超过5mSv,儿童限制在1mSv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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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GB 8702-88 Regulations for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otection1 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2.2.2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1 (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 MHz电场强度 V/m磁场强度 A/m功率密度 W/m20.1~3870.25(20)1)(60/f)1)3~30150/0.40/30~3000(28)2)(0.075)2)2f/1500 3000~15000(0.5/)2)(0.0015/)2)15000~30000(61)2)(0.16)2)10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 MHz电场强度 V/m磁场强度 A/m功率密度 W/m20.1~3400.1(40)1)(12/f)1)3~3067/0.17/30~3000(12)2)(0.032)2)0.4f/7500 3000~15000(0.22/)2)(0.001/)2)15000~30000(27)2)(0.073)2)2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体可以免于管理3.1.1 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 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频率范围,MHz等效辐射功率,W0.1~3300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 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必须具有满足“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证明书。
运行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 电磁辐射监测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 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1 (2)式中:Q M,N——第M个辐射体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Q——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M,N,L5 监测的质量保证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便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
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证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存,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此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 名词解释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图1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