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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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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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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解读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均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两个文件中都有一些退(免)税政策可追溯适用到以前的出口货物。

追溯适用调整后的退(免)税政策依据 (一)财税[2012]39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除此以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1.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3.第六条第(一)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有关规定,这里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指以下货物: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公告中下列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1.第四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2.第五条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申报。

3.第六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4.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主要有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运入保税区货物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设备免退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国税函〔1997〕3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消费税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消费税问题解答问:用购进已税烟丝生产的出口卷烟,能否扣除外购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答: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国家对卷烟出口一律实行在生产环节免税的办法,即免征卷烟加工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对出口卷烟所耗用的原辅材料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予退、免税。

据此,为生产出口卷烟而购进的已税烟丝的已纳税款不能给予扣除。

问:为了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这一规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黄酒产品?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

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问: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是否征收消费税?答: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应当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财税[2006]1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部分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等问题。

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总页数】3页(PI0011-I00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8月20日财税[2010]66号)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06年3月29日财税[2006]41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6年5月18日财税(200616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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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5号
围。
二 、关 于改装 改制 车辆 的界 定
改装 改 制 车 辆 是 指 经 省 级 发 展 改 革 委 审 核 批 准 ,并 报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备 案 、列 人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车辆 生产 企 业及 产 品公 告 》 的公 告 车辆类 别 代 码 ( 品 型 号或 车 辆 型号 代 码 数 字 字段 的第 一 位数 ) 为 5 产
《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调 整 和完 善消 费税政 策 的通知 》 ( 税 字 [0 6 3号 ,以下 简称 《 财 20 ]3 通 知》 )下 发后 ,一 些 地 区要 求进 一 步 明确 部分 应税 消费 品 的征税 范 围 、计 税依 据 等 问题 。经 研 究 ,现 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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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l期 1
要 闻纵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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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 的通 知
财税 [ 0 6 5号 2 0 ]1 2
各省 、 自治 区 、直 辖市 、计 划单 列 市财政 厅 ( ) 局 、国家税 务 局 ,新疆 生 产建设 兵 团财 务局 :
单 位 和个人 外 购 润滑 油大 包 装经 简 单 加工 改 成小 包 装 或者 外 购 润 滑 油不 经 加 工 只贴 商 标 的行 为 ,视
同应 税 消费税 品的生 产 行 为 。单位 和 个人 发 生 的 以上 行 为应 当 申报 缴 纳 消 费税 。准予 扣 除外 购润 滑 油 已 纳 的消费税税 款 。 五 、关 于外购 石脑 油为原 料在 同 一生产 过 程 中既生 产应税 消 费品 又 同时生产 非应 税 消费 品的 ,外购 石 脑油 已缴纳 的消 费税税 款抵 扣额 的计 算 以外 购或 委 托加 工 收 回石 脑油 为原 料 生 产 乙烯 或 其他 化 工 产 品 ,在 同 一 生产 过 程 中 既可 以生 产 出 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31•【文号】国税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本篇法规《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所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二款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本法规第二条第三项第1目、第2目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2.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3.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4.抵扣税款台帐(外购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5.抵扣税款台帐(委托加工收回、进口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6.抵扣税款台帐(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有关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涉及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种登记生产销售属于通知第一条、第四条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深国税告[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告(深国税告〔2006〕7号2006年3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从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或调整以下消费税项目:(一)新增类┌──────────────────────┬──────────────────┐│消费税税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20%│├──────────────────────┼──────────────────┤│游艇│10%│├──────────────────────┼──────────────────┤│木制一次性筷子│5%│├──────────────────────┼──────────────────┤│实木地板│5%│├──────┬───────────────┼──────────────────┤││石脑油│0.2元/升││成├───────────────┼──────────────────┤│品│溶剂油│0.2元/升││油├───────────────┼──────────────────┤││润滑油│0.2元/升││├───────────────┼──────────────────┤││燃料油│0.1元/升││├───────────────┼──────────────────┤││航空煤油│0.1元/升│└──────┴───────────────┴──────────────────┘(二)调整类┌────────────┬─────────────────────────────┐│消费税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小汽│乘│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5升(含)以下│3%││车│用├─────────────────────────┼───┤││车│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5%│││├─────────────────────────┼───┤│││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9%│││├─────────────────────────┼───┤│││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12%│││├─────────────────────────┼───┤│││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15%│││├─────────────────────────┼───┤│││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20%││├─────────┼─────────────────────────┴───┤││中轻型商用客车│5%│├──┴─────────┼─────────────────────────┬───┤│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3%││├─────────────────────────┼───┤││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10%│├────────────┼─────────────────────────┴───┤│汽车轮胎│3%│├────────────┼─────────────────────────────┤│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30%││妆品税目)││└────────────┴─────────────────────────────┘二、凡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或调整的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须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登录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下载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消费税税种登记项目变更表》并如实填写后,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变更手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消费税【发文字号】财税[2006]33号【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3.20【实施日期】2006.04.0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 1吨=1385升;(2)溶剂油 1吨=1282升;(3)润滑油 1吨=1126升;(4)燃料油 1吨=1015升;(5)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发文日期1997年5月21日有效范围全国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税发[1997]第84号时效性已被修订生效日期1997-05-21所属分类消费税 ( 税法->流转税->消费税 ) ,税收征管 ( 税法->税收征管 )[ 律商网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此文件第四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此文件第一条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84号1997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最近,各地在执行消费税政策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给予明确。

现根据部分地区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有关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问题对纳税人用外购已税烟丝等8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统一后,如果企业购进的已税消费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在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应一律采取6%的征收率换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不含增值税的外购已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含税销售额÷(1+6%)二、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一)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上述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仅限于烟丝、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和摩托车。

(二)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如需进一步加浆降度的白酒及食用酒精,需进行调香、调味和勾兑的白酒,需进行深加工、包装、贴标、组合的珠宝玉石、化妆品、酒、鞭炮焰火等),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填 表 E期 : l
( 章) 盖 单 位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电 话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项 目总投 资 核 准 口 建 筑 面 积 ( l n)
年 月 日
项 目 概 况
口 新 建 口 改建 口 扩 建 审 批 口
力 兀 备 案 口
能 源种 类
油 免征 消费税 ,对 用作生 产 乙烯 、芳烃 等化 工产 品原 料 的进 E燃料 油返 还消 费税 。燃料 油 生产企 业对 外销 l
售 的不用 作生产 乙烯 、芳 烃等 化工 产 品原料 的燃 料油 应按规 定 征收 消费税 。生产 乙烯 、芳烃 等化 工产 品的 化工 企业 购进免 税燃 料油 对外 销售 且未 用作 生产 乙烯 、芳烃 化 工产 品原料 的 ,应 补征 消费税 。 对企业 自21 0 0年 1 1日起 至文 到之 日前购 买 的用作 生产 乙烯 、芳烃 等 化工 产 品原 料 的燃 料 油所 含 月
的 消 费 税 予 以退 还
二 、乙烯等 化工产 品具 体是 指 乙烯 、丙烯 、丁二烯 及其 衍生 品等 化工 产 品 :芳 烃等 化工产 品具 体是指 苯 、甲苯 、二 甲苯 、重 芳烃 及混 合芳 烃等 化工 产 品。 三 、用燃 料 油 生产 乙烯 、芳 烃 等 化 工 产 品产 量 占本企 业 用 燃 料 油 生 产产 品 总量 5 %以上 ( 5 %) 0 含 0 的企业 ,享受 本通 知规 定 的优惠 政策 。 四 、燃料 油 消费税 的免 、返 税管 理参 照 《 国家 税务 总局关 于 印发 ( 石脑 油 消费税 免税 管理 办法 ) 的通 知》 ( 国税发 『0 8 4 2 0 1 5号 )和 《 财政 部 、海关 总署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进 口石 脑油 消 费税先 征 后返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预 f0 9 3 7号 )执行 。 财 20 1 4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财税[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单位 税 额 为 01 .元/升
费品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 于移 送 使 用 时缴 纳 口货 物 专 用 ) 款 书 开县 日期 为准 。 缴 2 上述新 增 子 目的计 量 单位 换 算 消 费 税 。 十二 、 关于执行时间
石 脑 油 1 = 8 升 ; 吨 13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文件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规定
维普资讯
法规 制度 ・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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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消税 目和 调 整 税 目税 率 的应 税 消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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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 1 %的税 率 下调 到3 O %。



关于新增税 目
( ) 增 高 尔 夫球 及 球 具 、 一 新 高档 手 表、 游艇 、 制 一 次 性 筷 子 、 木 实木 地 板 税
目 适用税率 分别为 : 高 尔夫球 及球 ① 具税 率为1%;② 高档手表税率为2 %; 0 0
÷ 财税[06 3号文件 20]3 }
的 , 率 为 1%; 气缸 容 量 在 4 升 以上 税 5 ( . 0 2中轻 型 商用 客 车 , 率为 5 . 税 %。
率 改 为按 排 量 分 档 设 置 : 气缸 客 量 在 (
规 定执 行 。
十、 关于减税免税
( ) 脑 油 、 刑 油 、 滑 油 、 料 一 石 溶 润 燃 空煤 油暂 缓 征 收 消 费税
⑨ 游 艇 税 率 为 1%;( ( ) 木 制一 次 性 筷 子 税 率为 5 ⑧ 实木 地 板 税 率 为5 %; %。 ( ) 消 汽 油 、 油 税 目, 列 成 品 二 取 柴 增 油税 目 汽 油、 油改为成 品油税 目下 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财关税[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海关总署: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地了解和执行出口税收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统称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视同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个别问题做了明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见附件1)、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具体是指:(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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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完善消费税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14号
【发文日期】2006-12-27
【实施时间】2006-12-2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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