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应记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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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税法应记的300个知识点!
1.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2.纳税客体: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3.我国现行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4.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六个暂行条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四个层次
6.特定目的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
7.财产和行为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
8.农业税类:农业税、牧业税
9.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
10.地方税具体包括:营业、资源、土增、印花、城建、土使、房产、车船
11.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增值、消费、车购、铁银保集中交纳的营所城、中企所得、海油所得、资源外企所得、证券交易
12.地税系统负责征管项目:营业、城建、地企、集企、私企、个人所得、资源、土使、耕占、土增、房产、车船、印花、契税、屠宰、宴席、农牧
13.中央政府固定收入: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4.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15.中央地方政府共享收入: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中央75%,地方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3、企业所得、外资所得: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比例分享:02年各50%,03年中央60%,地方40%,03年以后另定。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外,其余与上比例相同。5、资源税:海洋石油缴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6、城建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7、印花税:证券交易94%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修理修配:是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理、修配)
16.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1.货物期货(在交割环节) 2、银行销售金银 3、典当行的死当物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物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
17.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18.自行开发软件产
品、集成电路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19.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0.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进口黄金:免增值税。黄金所会员销售标准黄金,即征即退
21.销售或进口13%的货物税率: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煤炭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配件)、农膜 5、农业产品、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22.进项税转出处理: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23.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
2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25.所有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后再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后再减半征收;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后再减半征收。
26.征收增值税同时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27.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按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8.销售农机配件适用17%税率
29.运费抵扣伴随货物:货物不能抵扣运费也不能计算抵扣
30.免税废旧物资的抵扣:只使用于生产企业(普通发票)。
31.销售农业产品的加工品挂面:按17%的税率。
32.将进口的办公设备自用:为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
33.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率。
34.原油和盐:17%
35.天然气、煤、矿产品:13%
36.防伪税控专用发票:2003年3月1日
37.混合销售:50%以上
38.饭店附设小卖部零售收入:收入/(1+4%)×4%
39.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可视同向销货单位支付货款
40.不免不退:计划外出口原油、援外出口货物、禁止出口货物
41.免、抵、退的计算: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收入×(增值税率-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出口收入×退税率 4、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增
值税率-退税率)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材料出口货物退税率 5、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出口收入×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6、按规定,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8、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42.以“日”为缴纳期限: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
43.进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期限: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44.回购委托加工卷烟需提供:牌号、税务机关已出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出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回购企业回购再销售的卷烟收入应与自产收入分开核算。符合以上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45.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46.消费税率:1、卷烟:①定额: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②比例: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50元以上的45%,50元以下的30%。雪茄25% 烟丝30% 2、酒及酒精:①粮食白25%,定额每斤0.5元 ②薯类白15%,定额每斤0.5元 ③黄酒240/吨 ④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3000元及以上的,250/吨;3000元以下的,220/吨 ⑤其他酒10% ⑥ 酒精5% 3、化妆品(含成套)30% 4、护肤护发8% 5、贵重首饰珠宝玉石5% 6、鞭炮焰火15% 7、汽油(无铅)0.2/升 (有铅)0.28/升 8、柴油0.1升 9、汽车轮胎10% 10、摩托车10%
47.酒类产品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所有酒类)
48.卷烟核定价格=市场零售价/(1+35%)
49.通过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自产消费品: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消费税
50.以同类最高销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纳税人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 51.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扣税范围:除酒及酒精、汽油、柴油、小汽车连续生产,酒不可扣
52.2001年5月1日停止外购酒及酒精生产领用抵扣政策,前已购入的,一律停止抵扣
53.酒类关联企业间交易消费税:1、按独立企业间相同或类似价格 2、按售给无关联第三者收入和利润水平 3、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4、其他合理方法
54.白酒“品牌使用费”:均并入销售额中交纳消费税
55.自制征消费税产品计征增值税的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销售税率),销售税组价同亦为:(成本+利润)/(1-销售税率)
56.酒烟组价: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额
57.委托加工未代收代缴:委托方要补缴,对受托方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58.委托方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销售税率) (无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价)
59.进口消费税的缴纳:自海关填发税款交纳书的次日起15日内交纳消费税款
60.进口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销售税率)
61.消费税缴纳地点:销售及自产自用:核算地到外县销售或代销: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
62.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退回:审批后退回已征消费税款,但不能直接抵减
63.价外税:视为含税收入
64.外购轮胎生产摩托车:不属于消费税扣税范围
65.出厂前抽检品:不能视同销售
66.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珠宝玉石及贵重首饰:准予进行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67.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68.营业税3%: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文化体育
69.营业税5%: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70.营业税8%:金融保险(03年:5%)
71.营业税5%-20%:娱乐业
72.交通运输业: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特定航次)、期租(配人,按天收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配人,收租)
73.建筑物自建行为:非建筑业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亦非建筑业征税范围
74.服务业:旅代饮旅仓租广
75.服务业的租赁业: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不配人,按天收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不配人,按天收租)业务
76.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77.单位无偿赠送他人不动产: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赠送:不征
78.建筑业(建筑、修缮、装饰)计税依据: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安装作业设备计入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
79.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组价×3%),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售价(预收款)×5%]
80.建筑业营业税组价=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
81.融资租赁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82.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8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
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84.银行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为营业额
85.储金业务营业额:纳税期内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
86.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87.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率)
88.代购代销的手续费:受托方取得的报酬,征营业税
89.发票自留、原价销售:手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
90.受托方加价销售、原价结算,另收手续费:手续费收入包括两部分:价差、手续费,均征营业税
91.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征营业税:建筑业资质、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不同时符合的,全部收入征增值税。以上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92.自产货物范围: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其他
93.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每次(天)营业额50元
94.免征营业税:1、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单位、个人(含外资)(专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收入 3、个人转让著作权 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收;个人按市场价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税率 6、外国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按4.65%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7、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8、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不足一年差额计征 9、.盈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免 10、对信达、华融、长城、东方接受相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利用不动产融资租赁应缴营业税,接受不良债权取得利息收入免征 1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收入3年免征 12、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95.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自建后销售: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3、建筑业:①一次结算:结算当天 ②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月终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③按形象进度:月终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④其他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当天 4、金融业贷款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5、融资租赁:取得收入或价款凭据的当天 6、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所有权转移
之日 7、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或价款凭据的当天 8、承办委托贷款业务: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多为收到款或取得权利当天,建筑业多为结算价款当天。背:第6、8项)
96.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纳税期限:一个季度
97.纳税地点:1、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税劳务发生地,未申报的: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2、承包跨省工程:机构所在地
98.城建税:本身没有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
99.计税依据:实际交纳的“三税”,不包括非税款项。减免“三税”不做计税依据
100.城建税税率:7%,5%,1%(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包括农村)
101.供货企业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102.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103.教育费附加的减半: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
104.关税纳税义务人:受货人、发货人、所有人。携带物品的携带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托运人
105.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总税目为7,316个,出口36个
106.关税四栏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
107.关税税率计征办法:基本上都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108.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是20种,税率也较低
109.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中间两个(反倾、反补)期限一般不超5年
110.完税价格还应计入:1、除购货佣金以外(即:购货佣金不计入完税价格)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买方提供或低价销售给卖方或有关方的材料、工具、耗料,境外为生产该物所需的设计、研发、工艺制图等。 5、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除境内复制权费)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进口货物后转售、处置、使用中获得的收益
111.不得使用以下价格估定完税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的境内销售价 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112.进口的参展品:如果留购才应交纳关税
113.租赁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租金。留购: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
114.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多为“海关审定”
115.出口完税价
格:单独列明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应当扣除
116.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费用无法确定或未发生,海关按同期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2、邮运进口货物:邮费 3、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铁、公路运货物:货价1% 4、出口货物:扣除离境至境外口岸间运费保险费
117.关税减免:1、法定减免税:①关税税额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质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⑤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出进境的货样、展品、机械、车船等。 ⑥来料加工的料件,或进时征出时退⑦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关税不退出口关税 ⑧因故退还的出口货物,免出口关税不退进口关税进口 ⑨进口货物酌情减免:a 境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受损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受损c海关检查时已破损烂,非保管不慎造成 ⑩无代价抵偿货物 2、特定减免税:①科教用品 ②残疾人用品 ③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④加工贸易产品 ⑤边境贸易进口物资(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⑥保税区进口货物 ⑦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⑧进口设备 ⑨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3、临时减免税
118.关税现行行邮税率:50%,20%,10%
119.关税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120.关税向指定银行交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121.一年内申请退税的情形:1、海关误征,多纳税款 2、海关核准免检货物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
122.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自填发缴款书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海关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仍不服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123.顺序:进口货价、运费(2%)、保险费(3%)→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增值税
12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
125.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资源税(只征收矿区使用费)
126.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127.代扣代缴发生时间: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128.代扣代缴资源税纳税地点:收购地
129.房地产的赠与: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
130.房地产交换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个人之间互换:免
131.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132.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与扣除额的比率<50%:增值额×30% 2、50%-100%: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100%-200%: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200%: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133.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契税)、有关费用(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如工资、办公费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三费。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城建、印花、教育 5、其他扣除项目: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1、2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134.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1、评估价格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135.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136.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3-5年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未满3年按规定计征
137.自然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申报纳税
138.时间:转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139.从收入到扣除项目一样一样列。别忘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
140.土地增值税属特定目的税类; 土地使用税属资源税类
141.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各省政府在税额幅度内可适当降低:但不得超过最低税额得30%,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142.免缴: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房产:免房产税)
143.省级地税局确定减免:1、个人住房及院落 2、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安置残疾人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
144.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后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何时经租):都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减免
145.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管道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原值一
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
146.融资租赁房屋:以房产余值计收,租赁期内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7.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产照章纳税
148.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1、损坏不堪使用和危险房屋 2、企业停产撤消闲置不用的房产(省批) 3、房产大修停半年以上 4、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 5、微利和亏损企业,一定期限内暂免 6、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149.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以下: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计算
150.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车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151.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半吨以下者免算,超过半吨按一吨计算;不及一吨的小型船只,一律按一吨计算;拖轮按马力计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15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税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车船:1、企业内 2、农用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车辆 4、企业办的学校等用车能划分清楚的
153.公园清洁船:不属免税船只
154.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住所所在地
155.车船使用税实行:源泉扣税
156.印花税:书立、使用、领受
157.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158.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159.印花税比例:1、0.05‰:借款合同; 2、0.3‰:购销、建安、技术; 3、0.5‰:加工承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货运(不含押运费)、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资金帐; 4、1‰:财产租赁、仓储保管、财产保险; 5、2‰:股权转让书据
160.建安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承包金额(不做任何剔除)
161.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62.货运合同金额: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
163.借款合同:1、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 2、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按借款合同贴花,无力偿还财产转让时,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规定计税贴花 3、融资租赁业务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4、基建贷款分年签定借款合同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定总合同,只就余额计税贴花
164.修改对外合同:差额、当日汇率
165.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166.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67.按金额比例贴花未标明金额的:按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无则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计算
168.金额为外币:按书立当日外
汇牌价
169.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一角以上的: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记,满5分的按1角计算
170.分包或转包:两道纳税
171.国内联运起运地结算运费:以全程为依据;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为依据
172.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九种,168.80元
173.印花税优惠:1、副本或抄本免税 2、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费 3、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定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174.印花税违规处罚:1、未注销或画销的,1-3倍罚款; 2、未贴或少贴的,3-5倍罚款;3、揭下重用的,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提请追究刑事责任 5、对汇总缴纳凭证不按规定办理并保存备查的,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撤消汇缴许可证 6、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凭证的,5000元以下罚款。
175.契税: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属财产税
176.契税征税对象:境内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177.视同房屋买卖的特殊情况: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按现价)或作股权转让(按买价)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178.房屋买卖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动产成交价格
179.契税特殊情况:1.公司制改造: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其他不征或免征 2.企业合并:如合并前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征收 3.企业分立:不征 4.债务重组:股权转让中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增资扩股中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 5.破产:对债权人免征;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
180.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转让时,转让者补缴契税(依据: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181.优惠: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酌情减免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 4、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签定合同后10日内办理减免税手续
182.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条件:1、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183.纳税
义务人还包括:有生产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184.两档照顾性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企业:27%(季度换算为年再比3万、10万)
185.接受货币捐赠:未做计税收入规定
186.不得扣除:1、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准备金不得扣除 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的部分 4、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187.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同一个国家内的盈亏
188.补亏与计税的先后顺序:分回利润先还原、后补亏再补税
189.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纳税申报和财务决算
190.固定资产的价值除特殊情况,不得调整:1、国家统一清产核资;2、将一部分拆除;3、发生永久性损害,经批准调至可回收金额;4、按实际调整暂估价值
191.销售折扣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可以扣除
192.不得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接受捐赠和盘盈的,2、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93.残值比例:原价5%以内
194.无形资产摊销:不少于10年
195.递延资产:从生产经营次月起,不短于5年分期扣除
196.改良支出:1、达原值20%以上 2、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197.按规定还原: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以外(有时间限止的,否则不享受抵免优惠)
被投资企业账务做利润分配处理时(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赠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198.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可无限期结转
199.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整体资产转让: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
200.企业合并: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所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可弥补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占公允价值的比例)
核定征收办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01.内企减免税优惠:1、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2、对三产:①农村为农业生产前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暂免 ②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 ③新办咨询业(含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业(含广告业)、技术服务业,自开业起,两年免 ④新办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自开业起,一免一
减 ⑤新办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自开业起,减或免1年 3、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5年内减或免,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减或免一年 4、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或免3年 5、企业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咨询、服务、培训年净收入30万以下暂减免 6、严重自然灾害,减或免1年 7、新办劳服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60%的,免3年,30%以上的,减半2年 8、高校进修班培训班 暂免 9、福利工厂“四残”人员占35%以上,暂免,10-35%,减半 10、乡企按应缴税款减征10% 11、境外遇严重自然灾害,减或免1年 12、省级批准收取会费,免 13、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获得的减免税,视同已缴进行抵免 14、政府援外、当地国家政府项目、世界银行的援建项目和国家驻外使、领馆项目,视同已缴进行抵免 15、西部大开发:①国家鼓励类内企(收入占75%以上),01-10年,减按15% ②经省级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企可以定期减或免企业所得税(外资为地方所得税);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③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占收入75%以上,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 16、转制科研机构,01-05年内免,实行一次审批办法以上不可叠加执行
202.境外缴纳所得税为实际缴纳,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及由他人代缴款
203.境外企业或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调减,再还原成税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04.简易扣税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6.5%的比率作为境外已纳税款的扣除额
205.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
206.联营企业在当地适用的法定税率内,又享受减半或特殊优惠政策的:其优惠的部分(或18%、27%)视同已缴税额
207.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先补亏后补税
208.投资差异: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存在地区税率差异要补税,外资企业无此规定
209.缴纳方法: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季终了后15日内预缴(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汇总企业成员年终了后45日内纳税申报就地和汇总缴纳的总机构在4月底前申报。寿险6月底前申报),年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10.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预缴的,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后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211.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外企同),办理当期所
得税汇算清缴
212.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办法的行业和企业:铁道部、邮政总局、四大银行、中国财险、中国寿险
213.“指出问题、说明依据”:××错误,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4.计算企业所得税顺序:1、计税收入①各项收入(出售专利属净收入,属营业外收入)②联营还原 2、按税法可扣项目和标准 3、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①应税所得额 ②“三新”费,增长加50%的抵扣 ③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 4、应纳所得税(适用税率、纳税总额) 5、联营分利已纳税额,境外分利已纳税额 6、国产设备投资的抵扣 7、汇算清剿缴全年应纳所得税
215.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各方分别纳税的,中方按内资,外方视为外国公司企业在华设立机构场所,不得享受外商税收优惠
216.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订有公司章程,共同经营管理,统一核算,共负盈亏,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17.总机构: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
218.2001年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相关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219.预提所得税:未设立机构有来源于境内所得;设立机构,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20.中外合作分成方式:按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参照当时市场价(分得产品即为取得收入)
221.外国企业开采石油分得原油时: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分得原油即为取得收入)
222.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作为当年收益,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所得额
22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预计并按季预征所得税
224.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除境内投资利润(股息)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225.筹办期所得当期缴纳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226.集团重组转让给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
227.股票转让净收益:一并征收所得税
228.发行股票溢价部分:为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也不记入
229.境外代销、包销房地产支付的各项佣金、价差、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实际列支,但不超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230.外企准列支:1、外国企业管理费据实,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2、销货净额<1,500万;5
‰,>的,3‰ 业务收入<500万 10%>的,5‰ 3、支付给个人的住房支出,在住房公积金中列支,不足的可列当期成本费用 4、从事信贷、租赁的坏帐准备不超3% 5、外国企业有联系的境外所得已缴税款,可作为费用扣除 6、医保、住房公积、退保基金、教育、工会可计提,其他可税前扣,但当年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工资总额的14%
231.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不是总机构间的准予扣除
232.外资企业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所得额
233.外资企业兼营投资业务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所得额(内资还应补税)
234.外国企业转让非设在境内机构、场所所持有的B股和海外股取得的净收益:暂免所得税
235.外国企业转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取得超出出资额的转让收益:依10%预提所得税
236.采石油企业开发阶段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
237.固定资产残值:不低于原价的10%(内资5%以内)
238.开采石油企业开发阶段及以后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综合计算折旧:不留残值,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
239.无形资产计价:(专专商著场)应当以原价为准,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240.外资企业改组或合并为股份: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账面的变动部分应计入损益,计缴所得税
241.股份制企业募股或增发股票:资产重估的价值变动部分:不记入损益
242.外企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 (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购进成套设备件简单组装、饮料食品罐装分装、室内外装修、广告、食品、家电维修等) 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的,不适用上述优惠 2、追加投资项目的优惠:鼓励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定期减免:①新增注册资本达超6000万美元 ②新增注册资本达超1500万美元,且达超原注册资本50%的以上与先期投资应分别设立帐册、凭证准确计算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可按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01年1月1日起执行 3、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生产外资企业,15%,不论区域。 15年以上5免5减半:①从事港口码头建设合资企业 ②海南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建设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 ③浦东新区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企业 3-1、外资先进技术企业,三免二减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10%) 4、农、林、牧和经济不发达边远地区外企10年以上的
,二免三减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 5、西部大开发:①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01-10年:15%(收入占70%以上)②省级批准,民族自制地方可减或免地方所得税 ③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电企业,收入占70%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内企无经营期限制),两免三减 ④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经济特区外资及设机构生产经营外企和在沿海港口开发区、浦东新区生产性外资 15% 7、24%地区:沿海开放区、特区、开发区的老市区生产性。(除技术密集、知识密集、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期长,或能源交通港口按15%外) 8、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合资高新技术企业,10年以上两免,生产性外资除北京外,三减半 9、经济特区服务行业500万以上 10年以上 一免二减 10、金融机构营运资金超1000万美元10年以上,一免二减 11、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等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减按10% 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免 12、外资合并为股份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减免:资产重估进行了税务处理,未到期的补缴了减免税
243.外国投资者利润直接再投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外企:不少于5年,退已缴所得税的40% 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开始生产或再投资后3年内)或先进技术企业(开始生产起或再投资后第一年内,或3年内未被撤消),或海南企业利润再投资海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不少于5年,全部退还。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企所税率+地所税率)〕×企所税率×退税率外国投资者全股投资公司,从外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可视同,享受退税
244.外资汇总申报交纳所得税时:可将各分支机构盈亏相抵,按有盈利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缴纳(与内资企业的合并纳税规定有所不同)
245.外国投资者将从外企取得的利润再投资购买其他投资者已存在的股权,未增加注册资本和经营资金,不得享受退税优惠
246.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永远33%)×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47.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总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税税款抵扣额
248.申报及缴纳: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49.年终了4个月内:报年度所得税申报和会计决算报表
预提所得税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每次支付所得款时,并应于5日内将扣缴的税款缴入国库
250.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营业机构的,可以由其选定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
251.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52.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为1个月。(分大项、小项将题尽量往书上知识点靠,步骤明确地分析计算)
253.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1、独生子女补贴 2、家属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进行平均,缴纳所得税)
254.年终奖不与工资合并: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再减除费用
255.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计税。
256.出租汽车单车承包或承租,驾驶员收入:按工资、薪金计税
257.集体所有制,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将股份转让时,余额计征
258.个人售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原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小于的:按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259.个人售房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260.2001年1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61.财产转让所得: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262.每次收入〈4000的减除800元,〉4000的减除20%的费用:劳稿特租
263.应纳税所得额其他规定:1、个人通过团体捐赠:扣除应纳税所得额30% 2、个人通过团体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全额扣除 3、个人所得资助非关联:可以在下月、下次或当年计征时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64.九级税率:< 500 5%;500-2000 10% 25;2000-5000 15% 125;5000-2万 20% 375;2-4万 25% 1375;4-6万 30% 3375;6-8万 35% 6375;8-10万 40% 10375; >10万45% 15375
265.五级税率: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含转包、转租所得)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66.五级税率:<5000 5%;5000-1万10% 250;1-3万 20% 1250; 3-5万 30% 4250;>5万 35% 6750
267.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查账征税工资不得税前扣、实际发生的三费标准内扣、广告和业务宣传费2%以内、业务招待费按企业。投资者两个以上企业:汇总确定税率,再按经营所得比例分别计算 2、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优惠政策):①定额征收 ②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68.劳务报酬:<20,000 20%;20,000-50,000 30% 2000;>50,000 40% 7000
269.代付税款: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1-20%)]
270.不含税收入>3,360元: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 [1-税率×(1-20%)]=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 ÷当级换算系数
271.不含税劳务报酬表:<3360:20%;3360-21000:20%,速算扣除数0,换算系数84%;21000-49500:30%,2000,76%;>49500:40%,7000,68%
271.财产租赁费用:税金和教育费附加、修缮费用(800为限),营业城建房产税等
272.财产租赁:应纳税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为限)]×(1-20%)
273.财产转让所得额=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7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工资、薪金” 计征。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
275.到外企工作的中方人员工资:由雇佣单位减除费用,派遣单位不再减除
276.免税项目:1、省级、军级以上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家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转业费、复员费 7、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批准见义勇为奖 8、按省级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超比例免税
277.暂免项目:1、外籍个人衣食住行 2、个人代扣代缴取得手续费 3、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唯一居住用房所得 4、外籍个人从外企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278.代扣代缴税款: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279.纳税期限:1、自行申报:次月7日内;2、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起30日内申报纳税;3、上款分次取得的,在取得每次所得后7日内申报预缴,年终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80.注销税务登记范围:解散、撤消、破产、迁移、吊销执照
281.不适用征管法:教育费附加
282.不办税务登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28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
284.财会制度备案: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285.经责令而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286.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287.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88.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89.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得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纳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290.下列行为处2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1万: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 3、未按规定将财会制度、办法报送、备查 4、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 6、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或换证手续的 7、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收)代缴帐簿、凭证(重者2000-5000) 8、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291.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2.偷税罪: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30%以上并且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293.骗税:1-5倍罚款,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5年以下,1-5倍罚款,数额巨大的,5-10年、10年以上;抗税:1-5倍罚款,3年以下,3-7年
294.税务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295.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1,000以下罚款
296.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297.行政罚款:15日内缴纳,超期每日加处3%罚款
298.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99.复议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等
300.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60日内依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