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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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

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

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在哲学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石。

从自然权利的主张到社会契约的形成,这一演变不仅反映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也展现了人类对自由、平等与正义的追求。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主要思想家及其理论、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述。

一、历史背景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的兴起,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时代。

在这一时期,西方社会经历了巨大的转变,传统的神权政体逐渐让位给以理性和个体为中心的新思想。

人们开始质疑旧有的统治方式,探索个体在社会中的地位与权利。

自然权利认为,每个人天生就拥有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而社会契约则强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自愿组成政府,以实现共同利益。

1.1 自然权利的提出自然权利是指人类由于其自然属性而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这一思想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但直至17世纪,随着启蒙思想家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发展,自然权利才逐渐形成系统化理论。

1.2 社会契约的形成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为了保护自然权利,个体必须放弃部分自由并组成一个共同体,由政府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这种理论基础上,形成了许多现代国家政治制度构建的重要依据。

通过社契,人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自由,同时也赋予政府一定的权力,以维护秩序和保障公正。

二、主要思想家的理论探讨这两个概念的发展与许多杰出哲学家的思考密切相关。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分析几位重要思想家的观点及其对这两个理论的贡献。

2.1 霍布斯:自然状态与主权霍布斯在其《利维坦》中详细阐述了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活,这种状态充满冲突和暴力。

他认为,在没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或社会秩序下,个体只为了自身利益而斗争。

这种状态下,自然权利被解读为“生存权”,然而由于缺乏保障,个体生存面临极大威胁。

因此,为了逃离这种“孤独、贫困、恶劣”的局面,人们选择以社契方式建立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以获得安全和秩序。

论自然法之自然权利转向的历史语境

论自然法之自然权利转向的历史语境

论自然法之自然权利转向的历史语境摘要:近代西方自然法的自然权利转向并非历史的基因突变,它是人类生存方式重大变革在观念上的反映。

前现代社会是一种“群体本位”的社会形态,自然法从总体上表现为自然义务,现代社会实现了“个体本位”的转变,实践语境的量变反映在理论语境中就是自然权利胚胎的孕育,自然权利最终分娩而出。

标签:自然法;自然权利;实践语境;理论语境自然权利是人类依据自然法的超验权威所拥有的权利,是人类凭借自然人性就应享有的人格权利,它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体,与经验世界任何权威无涉。

近代西方自然法的自然权利转向是人类生存方式重大变革在观念中的反映。

前现代社会是“群体本位”的社会构建方式,使自然法总体上呈现出自然义务的形态,现代社会“个体本位”的社会构建方式使自然权利成为个体权利的超验纬度。

一、财富创生机制的转变:自然权利生成的实践语境从词源学意义上讲,权利是从正义概念演变而来的,正义词根为“Jus”,古希腊罗马时期,总体强调的是义务,到了格老修斯明确地将“Jus”界定为“一个人所具备的能够使他正当地拥有某种东西或者去做某事的一种道德资格”[1]119-120,自然权利呼之欲出。

这是人类生存方式重大变革在观念上的必然反映,人类从自然经济形态转向商品经济形态,个体便从群体中获得自足的价值。

财富是人类生存的核心要义,人类生存方式的重大变革从根本上讲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财富创生机制发生了变化,从土地为财富最重要的创生要素转变为人自身的劳动,从而促使了近代西方私有财产权的确立,其超验的纬度就是自然权利。

自然经济时代,劳动者依附于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未取得独立性地位,财富总量有限,人们只能在定量财富中寻求正义分配,一个人对财富的无限占有必然以损害他者的利益为前提,于是,节制成为崇高美德。

土地是财富创生的主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度量方式,这意味着谁掌控了土地便等于获得了财富。

人们对于劳动价值的认可与商品货币经济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货币相对于土地而言具有无限性特征,能够直接与自然欲望相关联,人类只有合理释放自然欲望,才能促使社会财富的增加,以劳动创造财富的合理谋利原则孕育而生,劳动成为财富的源泉,每个人在实现自身财富增长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财富,打破了土地财富创生方式的“零和游戏”规则。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

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评述——学习西方哲学史的收获和体会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理论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

洛克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洛克从性善论出发,把自然状态描绘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说:“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的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和听命于任何人的意见。

”(1)洛克还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2)洛克还说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

由此可知,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平等、博爱和完备的自由。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人享有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源于拉丁文 jus nafural,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

文艺复兴以来,“自然权利”是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论题。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作了个人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或财产。

”美国《独立宣言》对“自然权利”作了这样解释:“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自然权利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成长历程

自然权利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成长历程

西方自然权利观念自然权利观念在西方文化中的成长历程,可谓源远流长。

虽然像“权利”这些核心概念和术语的使用时相当晚的事。

但为近代政治哲学家们倡杨的自然权利学说,其中一些观点其实早在古希腊、罗马文化中就已经开始孕育了。

古希腊思想家们对“正义”问题探讨的热忱和思考的程度一直为后人所敬佩,“正义”在他们那里无疑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概念,在围绕着“什么是正义” 的激烈而长久的论辩中,“正义”概念被注入了服从法律,尤其在利益彼此冲突的情况下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份额的重要含义,这对后来的“正义”概念的形成有着重大的影响;而智者普罗塔哥拉明确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论断,则极大的凸显了人在公共空间中的尊贵地位。

为古罗马法学家们津津乐道,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努力追求“公正” ,其含义和作用经中世纪的扩大和修改而成了近代“权利”概念的直接来源;特别是法学家们将罗马法作“公法”和“私法”之区分,其私法“对契约和财产交易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私利的性质、范围和实现作了精辟的界定、说明和阐释” 。

这种精神和相关制度设计对西方近代个人权利观念的成长所产生的影响尤为巨大而深刻。

思想观念的历史就像河流一样总有其源头,而涓涓细流最终汇成滔滔江河有需要一个长的时段的。

西方自然权利之观念和价值真正成熟起来,在理论学说上完成其经典性表述,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这位政治法律实践中产生重大影响,则已是17、18 世纪的事了。

西方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之所以在17、18 世纪走入经典时期,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时期近代名族国家以逐步形成,名族国家力量不断得以壮大,国家政治所行使的职权对人们实际生活的影响在不断扩大和深入。

而传统的国家学说,诸如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影响广泛且长久的神权政治论等等,却不能适应新的历史需要,越来越失落了理论应有的实践性力量。

基于这样的背景,西方社会强烈呼唤一种新型的国家学说,以阐释新型国家的产生,尤其是新型的民族国家权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论证。

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

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
《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一书深入探讨了自然法、自然法则和 自然权利这三个核心概念在历史演变中的连续性与中断。本书不仅梳理了这些观念从古希腊罗马 时期至近现代的演变过程,还分析了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所遭遇的挑战与复兴,以及它们在当代 法律、政治和伦理领域的影响。
本书开篇追溯了自然法思想的起源,探讨了斯多葛学派和古罗马法学家如何将自然法与自然宇宙 秩序相,认为存在一种超越人类意志和特定法律体系的普遍正义。随后,作者分析了中世纪基督 教神学家如何进一步阐释自然法,将其视为上帝意志的体现,并在教会法和世俗法之间建立了桥 梁。
“第二部分:自然法则的哲学探讨”则转向了自然法则的概念。作者通过深 入剖析自然法则的哲学基础,探讨了其与道德、伦理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这一 部分强调了自然法则作为一种普遍性原则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揭示 了自然法则在不同哲学体系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在“第三部分:自然权利的理论与实践”中,作者将焦点转向了自然权利的 观念。他通过考察自然权利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域的实践情况,分析了自然权利 理论对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这一部分不仅展示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实 际应用,也揭示了其在不同社会和历史背景下的挑战和变革。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不断被奥克利的学术见解和严谨态度所折服。他 不仅深入挖掘了这些观念的历史渊源,还以清晰的语言和逻辑呈现给读者,使我 能够轻松理解并深入思考。
《自然法、自然法则、自然权利:观念史中的连续与中断》是一本极具启发 性的书籍。它不仅让我重新认识了自然法、自然法则和自然权利这三个重要观念, 还引导我深入思考了它们在西方现代思想形成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我相信这本 书将成为我未来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参考。
目录首先以“引言”开篇,为读者概述了本书的研究主题、目的以及研究方 法。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在于它为整本书的论述定下了基调,为读者提供了理解后 续章节的背景知识。

【推荐下载】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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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 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的时代”,[1](序言P1)权利话语充斥社会诸领域。

这既彰显了权利的威力和魅力,有时又不免带来困惑与误解。

在语言日益异化,以致其交流功能备受质疑的今天,如何对形形色色的权利话语进行准确识别、规范应用,是法学学者所要认真面对的。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恶化带来的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自然体权利”概念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并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

许多人都把自然体权利视作权利未来的发展方向,呼吁其法制化;而由个别学者提起的自然体权利诉讼更是把这种热潮推到了极致。

那么,自然体权利这一概念究竟能否成立?其意义如何?自然体权利论究竟是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发展还是颠覆?本文将尝试加以分析。

从逻辑上说,要判断自然体权利能否成立,首先要明了何为权利,其构成要素有哪些,继而考查自然体权利与权利要素的契合性,本文即循此思路进行。

当然,由于自然体权利论者向来主张自然体权利的“新兴性”,也就是说自然体权利与传统权利有所差异,我们不能完全以传统权利的特征来“苛求”它,但既然其名为“权利”而不是其它,那么其至少应当具备权利的基本构成要素———一事物可被称之为权利所必须具有的那些特征———当无疑问,这是本文得以开展的前提。

同时,由于自然体权利在我国目前只是一种学者的呼吁,所以本文主要是从应然权利的层面加以探讨,在此说明。

一、权利及其构成要素何为权利?这并不是一个容易回答的问题。

如同任何被广泛应用的重要概念一样,权利并不存在一个为所有人共同接受的完美定义,不同的人往往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利作出不同的界定。

但定义的困难并不妨碍我们对于权利本质的理解和把握。

正如夏勇先生所言“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权利概念,较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

”[2]对于权利认识而言,重要的是把握它的要素———那些使事物成之为“权利”的关键因素。

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演变

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演变

从概念流变的角度来考察权利内涵的演迁,对于深刻理解宪法的价值重心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按照学者们现有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权利”一词在西文中语义是极为繁杂,的。

在不同的权利概念系统之中,象dikaion(古希腊文)、jus(拉丁文)、Recht(德文)、droit(法文)、diritto(意大利文)、right(英文)等等,这些概念往往具有一种复调式的涵义,它们都不仅表征权利,而且还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理等价值意味,而且主要凸现的是作为权利作为法律基础的公正与正义观念。

以古希腊文dikaion一类为例,这个概念本身既是来自Dikee(即正义女神)一词,dikee就代表“正义”。

dikaion就是dikee之中性形容词,再名词化后形成,一般可作“正义之事务”理解。

因此,古希腊的权利概念与正义具有特别的同构关系,这显然与现代权利涵义具有明显的不同。

这种现象在西方不同的权利概念中都有所体现。

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伦理学和哲学对于权利涵义形成的型塑。

使权利的通过正义得以表达。

在古希腊许多哲学家的著作中,普遍认为,作为权利渊源的dikee,乃是直接秉承神意的自然正义,因此,人世间的法律不得与之相悖,否则,法便不成为法,人们不应当遵守。

这个问题也成为了苏格拉底以及柏拉图探求的主题,如柏拉图的《国家篇》就是围绕着如何构建一个正义的统治秩序来展开讨论的。

他最终的结论是:追求至善与安分守己就是正义。

因此,在希腊文中的权利概念,显然是一种道德责任,权利本身构成了正义,而正义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

显而易见,在古代希腊,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概念是不存在的。

甚至按照哲学家麦金太尔的说法,在任何古代或者中世纪的语言中,都没有可以恰当表达权利的词语。

从哲学逻辑上看,权利概念和权利概念的兴起必须以国家与社会的分野和个人主义哲学的勃兴为前提,而这种条件在古希腊的绝大多数时间里并未发轫。

在古希腊缺乏权利概念还体现在,古希腊文中城邦、公民与公民权是同一个词,这意味着在古代希腊所谓权利和义务是没有区分的,都包含在公民的身份之中。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

人权之源_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人权之源———论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的历史演进杜仕菊提要: 自然法发源于古希腊。

古希腊的哲学家通过对世界本原的哲学思考,发现万物遵循普遍的规律,由此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并发现了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对立与统一,说明了人定法是由自然法所派生。

希腊化时期,斯多葛派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确立了它的普遍有效性;最后经过罗马时期西塞罗和罗马法学家的阐述,使其转化成了实在的法律原则。

其中所包含的基本观点对后世人权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人权自然法理性人定法作者杜仕菊,女,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

(上海201512)从人权的演变史来看,人权意识深深地扎根于自然法传统中。

而最早的自然法思想出现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因此,人权理论的源头也应该在那里。

探究人权之源,对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保护人权,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从神的法则到自然法则公元前六、七世纪,古希腊的一部分思想家从探究自然开始探究世界的本原,进入了自然主义的发展阶段。

从泰利斯、赫拉克里特、阿那克西曼德,到德谟克里特,分别从水、火、气、原子等具体物质形态中找到了宇宙的共同本质;并且通过对自然秩序的理性探讨,提出了自然公正的观念,这种观念是自然哲学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

然而这样一种观念,最早却是源于古希腊的神话;或者准确地说是萌生与形成于、甚至是脱胎于对神话世界的认识之中。

在希腊神话中,希腊人创建了包罗万象而等级分明的神的谱系,将各种自然力量置于神的统治之下,诸神藉此统治着人类。

当然他们在统治人类的过程中,总是依据一定的法则,这种法则就是神的正义。

它是一种超验的法则,却是自然和人类的最高的法律。

这种思想具体反映在《荷马史诗》及稍后的赫西俄德的《神谱》和《工作与时日》中。

在《荷马史诗》中,宙斯是最高的神,它是普遍正义的化身。

正义作为普遍的准则,它既规定着神的秩序,也规定着人类的秩序;人一旦违背了这个准则,就会受到惩罚。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

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

从自然权利到社会契约的哲学演变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两个概念不仅对政治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现代民主制度和人权思想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探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之间的哲学演变,分析这一转变背后的思想家和历史背景,以及这些思想如何影响今天我们的法律、政治和社会结构。

自然权利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权利理论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其根基在于“自然法”概念。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有某种与生俱来的理性能力,能够理解什么是正义与不正义。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自然法便是人类理性所揭示的社会规范。

然而,到了中世纪,教会的权威开始主宰欧洲,关于自然法的讨论逐渐被神秘主义和神权制所驱动。

文艺复兴时期,自然权利理论重新复苏,特别是在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哲学家的作品中得到了新的表达。

霍布斯在其名著《利维坦》中提出,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一切人对抗一切人的战争”,个体为了自我保护而不惜放弃部分权利,从而形成契约并建立国家。

因此,他强调安全是人类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然而,洛克则对这一观点进行了修正。

他在《政府论》中主张,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因此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这些自然权。

洛克的主张为后来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他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对后来的启蒙运动有着显著影响。

社会契约理论的提出社会契约理论从17世纪开始逐渐成为一种流行的政治思想。

这一理论触及法律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强调一个有效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公民之间达成的共同协议。

在这一流派中,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被公认为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

霍布斯基于对人性的悲观理解提出了“绝对主权”的概念。

他认为,为了避免回到自然状态的混乱,人们应该毫无保留地将所有权力交给一个绝对君主,由他来维护秩序与安全。

霍布斯对此清晰地表述为:“人之所以愿意离开自然状态,是因为自然状态造成了恐惧和不安。

”因此,他的社会契约是一种对绝对权威的妥协。

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134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李璐 西北师范大学摘要:自然权利一直伴随着人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以不同的形态展现,自然权利在古典时代以城邦公民的方式行使,但这种权利中已然包含着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让渡使人成了神的子民,自然权利似乎变成了信仰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都是虚无的、依附于神的。

现代自然权利的演变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最后其落脚点回归于“自然正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古典时代;中世纪;现代自然权利一、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人类在生存活动中的维持自身生命延续、行动自由以及不受其他物种伤害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人类逐渐开始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使自身的这种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种权利让渡的最早开始阶段是古典权利时代。

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

在古希腊城邦中,苏格拉底是最早唤醒雅典人的牛虻。

苏格拉底通过与他人交谈来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善良等等。

一方面,这些抽象的概念似乎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城邦公民似乎都有一套自己的解释,不是那些作为“正义”、“勇敢”、“善良”的一般概念很难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

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发现,城邦生活与在此之前的自然生活是完全不同的,在城邦中,一个人的"正义"可能会妨碍另一个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可能成为集体的正义的负担,因此,如何寻找集体的正义,这个问题困扰了这位伟大的哲学家。

柏拉图继承了自己老师的遗志,在《理想国》中明确提出,只有哲学家当王,城邦的公民才能幸福,城邦中的律法也将是公正的。

柏拉图的设想是最早的独裁制,只不过这个独裁者是一位哲学家。

一般意义上,一个独裁政府下的公民并不会感到太过于幸福,因为在这种政府中人们本来就臣服于某种个人的律法。

如果仅仅以哲学家的品格和智慧来保障城邦的正义和人民的幸福,这本来就是一个大胆而危险的选择。

自然资源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自然资源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

自然资源的历史演变及其影响自然资源是支撑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的基础,其历史演变反映了人类对自然界的认知、利用和保护的历程。

本文将从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探讨自然资源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古代:自然崇拜与资源利用在古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认知和利用处于初级阶段。

人们对自然界的力量充满敬畏,将其视为神灵的象征。

在这个时期,自然资源的利用主要局限于采集、狩猎、渔捕和农业生产等。

1. 采集和狩猎早期的人类依靠采集植物果实、种子和狩猎动物为生。

他们根据季节和动植物的生长周期,迁徙于不同的地区。

这种生活方式使得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具有很强的可持续性,因为他们在利用资源的同时,避免了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2. 渔捕和农业生产随着工具的制作和技术的发展,人类开始从事渔捕和农业生产。

渔捕活动使得人类能够获取更多的食物来源,而农业生产则为人类提供了稳定的食物供应。

在这个时期,人类开始对土地、水资源和作物进行有意识的保护和改良,以提高产量和可持续性。

近代:工业革命与资源消耗近代以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工业化的推进使得生产力大幅度提高,人类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

在这个时期,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消耗呈现出以下特点:1. 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

煤炭、铁矿石、石油等矿产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为工业化进程提供了能源和原材料。

然而,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也带来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

2. 农业生产的现代化现代农业生产依赖于化肥、农药和机械化技术,极大地提高了产量。

但同时,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导致土地退化、水资源污染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现代:可持续发展与资源保护面对自然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现代社会开始倡导可持续发展理念,注重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

1. 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现代社会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断提高,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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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浅析自决权的历史形态与当代审视-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自决权的历史形态与当代审视一、自决权形态的历史演变(一) 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人民自决渊源于16~19 世纪西欧出现的民族国家理论。

这种理论存在两种立论根据:其一,民族国家是主权国家合法性的源泉,国家的边界应该与民族的边界相一致,每个语言、文化不同的族体,都有权建立属于自己的国家这样的民族国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

其二,政治共同体是依据最高忠诚度而产生的,应承认由行使集体意志(如公民投票)来决定政治共同体命运的集体权利。

到了19 世纪,基于民族国家理念所引发的以反对民族压迫、反对隔断种族文化自然联系的帝国统治为内容的人民自决运动,几乎席卷整个欧洲。

这一时期,被赋予自决权利的民族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种族一词来理解的,它指的是那些具有某些共同传统和特征、共同语言或宗教和共同历史的群体。

结果,19 世纪欧洲的人民自决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种族自决。

而其所形成的国家推至极致就是国际著名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美国学者菲利克斯格罗斯所谓的部族民族主义国家。

冷战结束以来,世界局势发生巨大变化,民族分离主义思潮在中东欧不断泛滥。

民族分离主义者宣扬人民自决至上论,谋求脱离现有国家,建立以单一民族(或种族)为基础的独立国家。

最为典型的、也最有争议的是201X 年2 月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

这种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运动,又回归早期欧洲的极端民族自由主义的立场,背离时代潮流并对现有国际关系体系造成巨大冲击。

不可否认,种族化形态的人民自决有其历史进步性,它最初是作为反对征服和压迫弱小民族的政治哲学而出现的。

但是,在19 世纪经过格宾诺、豪斯顿钱柏林等人的发挥,以种族(马林诺夫斯基称之为文化民族)为单个主体的极端民族自由主义思潮开始出现,种族国家(菲利克斯格罗斯称之为部族国家)意识形态由此发端。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
洛克认为,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并赋予政府权力 。政府应该遵守人民的意愿,并为人民谋福利。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历史地位
对近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对近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许多政治哲学家,如卢梭、康德等,都受到了洛克思想的 影响。
对现代宪政理论的影响
社会公正的实现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强调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为现代社会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即政府应该 采取措施消除社会不公,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对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评价与批判
积极评价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为现代社会和政治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对现代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和公正 社会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自然赋予的,不依赖于任何政治或社会制度。
基督教神学
基督教神学也对自然权利思想产生了影响。基督教认为, 上帝赋予人类某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近代社会契约论
近代社会契约论者,如霍布斯、卢梭等,进一步发展了自 然权利思想。他们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治社会
,而政治社会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由权的保障与限制
保障自由权
洛克认为,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包括法律 保障、社会公正、言论自由等方面。政府和社会应该为人们 提供安全、稳定、公正的环境,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 的目标和价值。
限制自由权
洛克也认为,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受到一定的限 制。例如,当一个人的自由权侵犯了他人的自由权时,就需 要受到限制。此外,当一个人的自由权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时,也需要受到限制。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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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概述 • 洛克的自然状态观 • 洛克的财产权观念 • 洛克的自由权观念 • 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影响与评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伯认为存在许许多多永恒不变的关于权利与善的原则,它们互相冲突而没有一个能证明自身更加优越。

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然权利与历史阅读心得体会1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的问题意识,现代性的推进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契约理论以及自然权利观念偏离了古典派之自然权利的正统,从而摧毁了自然正当的基础。

right正当/权利之二重。

在更大的视野下,是"历史的名义和事实与价值分野的名义拒斥了自然权利理论。

”这最终导向虚无主义。

施特劳斯在此处理:1.现代的历史主义路径和以韦伯为代表的“价值无涉”的事实——价值分离的社会科学是如何遮蔽了自然权利本真存在的面貌2.古典自然权利理论的核心特征和三种模式: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斯多亚)、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3.现代自然权利理论的模式,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新观点,如何分别偏离了古典派,并如何引致自身的矛盾和危机;卢梭和埃蒙德·伯克试图扭转这一危机,却推动了现代自然权利更深的异变第一章自然权利与历史方法历史学(包括人类学)拒绝承认普遍的、人类理性可以辨识的自然权利。

历史证明了一切正义的原则都是变动不居的,以“同意"代替了自然权利得以存在的根本必然条件。

习俗主义与历史主义的异同区分。

习俗主义同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一样承认自然与习俗之间的分别具有根本性。

现代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认为人类的思想都是历史性的,无法把握任何永恒的东西。

历史学被认为提供了唯一的关于人的经验性的关于人性的知识。

历史主义的巅峰就是虚无主义。

然而历史主义的观点本身要求昭示一种始终有效的真理,自身的矛盾和困难。

第二章自然权利论与事实和价值的分野韦伯认为存在许许多多永恒不变的关于权利与善的原则,它们互相冲突而没有一个能证明自身更加优越。

韦伯拒绝历史学派中关于民族精神的形而上学的假定,认为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对于世界所有民族都同等有效。

权利即权力——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浅析

权利即权力——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浅析

收稿日期:2015-03-26作者简介:吴增定,男,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理性:从马基雅维里到黑格尔”(项目号:13JJD720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Edwin Curley,“Kissinger ,Spinoza ,and Genghis Khan ”,in Spinoza :Critical Assessments of Leading Philosophers ,vol.III ,edi-ted by Genevieve Lloyd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1,pp.143-145.权利即权力*———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浅析吴增定[北京大学,北京100871]关键词:斯宾诺莎;自然权利;权力;理性;契约摘要:斯宾诺莎是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的代表之一。

他一方面接受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另一方面也对后者进行了彻底的改造,把权利本身等同于权力或力量,并由此否定了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或国家之间的绝对界限,并且否定了自然法的道德规范性。

在这个意义上,斯宾诺莎在根本上抛弃了包括霍布斯在内的古今自然法或道德哲学传统。

中图分类号:B5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11(2015)04-0057-04斯宾诺莎通常和霍布斯、洛克和普芬多夫等一道,被看成是现代自然权利学说的代表之一。

不过在很多学者看来,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在现代政治哲学上的地位并不能与霍布斯等人相提并论。

譬如说,著名的斯宾诺莎专家柯莱(Edwin Curley )虽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不遗余力地致力于恢复斯宾诺莎的哲学地位,但对后者的自然权利学说评价也不是特别高,仅仅将其视为对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的修正。

①本文认为,尽管斯宾诺莎的自然权利学说受到了霍布斯的深刻影响,但仍然拥有无可替代的独创地位。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

试析洛克自然权利观摘要: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形成与其所处的历史时期及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密切相关。

他以斯多葛学派“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作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在其核心财产权的论述中主要论证了资产阶级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

洛克的自然权利思想有其历史进步性的一面,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关键词:洛克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妥协的产儿,西方个人自由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古典自然法学的杰出代表。

其代表作《政府论》下篇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洛克阐述了他的自然权利学说,其核心是论证资产阶级的追求无限财产的无限权利,他认为人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中是存在的,是先于国家和政府产生的,他以“自然状态”为逻辑起点,衍生出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探索摆脱“自然状态”从而进入政治社会的原因、途径、方式以及设计政治社会的结构。

一、洛克自然权利思想的渊源和社会历史背景权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学家那里,“jus”一词具有权利、法和正义的等值意义。

对于自然权利而言,由于古罗马自然法吸收了斯多葛学派的个人主义和世界主义思想,使自然权利产生的条件初步具备。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

[1]17世纪欧洲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即欧洲社会摆脱了封建统治进入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

古典的自然法学说成为一种新生的力量日渐占据支配地位,它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社会的力量的产物。

17、18世纪,这种古典自然法哲学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在欧洲盛行,且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17世纪英国开始走上近代化之路,并成为欧洲最先进的国家,但是英国近代化历程之初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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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然权利”的历史演进
作者:李璐
来源:《北方文学》2019年第27期
摘要:自然权利一直伴随着人类,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以不同的形态展现,自然权利在古典时代以城邦公民的方式行使,但这种权利中已然包含着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的让渡使人成了神的子民,自然权利似乎变成了信仰的权利,但这种权利都是虚无的、依附于神的。

现代自然权利的演变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最后其落脚点回归于“自然正义”。

关键词:自然权利;古典时代;中世纪;现代自然权利
一、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是人类在生存活动中的维持自身生命延续、行动自由以及不受其他物种伤害的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人类逐渐开始让渡部分自然权利以使自身的这种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这种权利让渡的最早开始阶段是古典权利时代。

古典时代的自然权利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

在古希腊城邦中,苏格拉底是最早唤醒雅典人的牛虻。

苏格拉底通过与他人交谈来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什么是善良等等。

一方面,这些抽象的概念似乎并没有标准答案,每个城邦公民似乎都有一套自己的解释,不是那些作为“正义”、“勇敢”、“善良”的一般概念很难去下一个具体的定义。

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发现,城邦生活与在此之前的自然生活是完全不同的,在城邦中,一个人的"正义"可能会妨碍另一个人的“正义”,个人的正义可能成为集体的正义的负担,因此,如何寻找集体的正义,这个问题困扰了这位伟大的哲学家。

柏拉图继承了自己老师的遗志,在《理想国》中明确提出,只有哲学家当王,城邦的公民才能幸福,城邦中的律法也将是公正的。

柏拉图的设想是最早的独裁制,只不过这个独裁者是一位哲学家。

一般意义上,一个独裁政府下的公民并不会感到太过于幸福,因为在这种政府中人们本来就臣服于某种个人的律法。

如果仅仅以哲学家的品格和智慧来保障城邦的正义和人民的幸福,这本来就是一个大胆而危险的选择。

公民选择让渡自己的权利只是希望生活地更加安定、幸福,但这种让渡伴随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的拥有。

毕竟,在城邦中,不是每个人都希望并致力于哲学研究,因此,追求真理似乎作为一个并不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被排除在政治权利之外了。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这种追求真理的哲学没有威胁到城邦的“政治哲学”,追求真理依然可以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美德进行了深入探讨。

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即是符合中道,要符合适度原则。

以“勇敢”为例,当勇敢正好适度的时候,就是勇敢,而过度勇敢就是鲁莽,而没有达到勇敢的度,就是懦弱。

美德的本质是对自然权利的压制,这意味着在一个
城邦中,单个个体不能再用个人的情绪或是激情来行事。

亚里士多德在城邦公民开始触犯律法之前就为他们戴上了道德的枷锁。

对于整个城邦生活来说,个人的道德行为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但当每个人都以道德的方式去行事时,即个人道德转变成集体道德时,城邦公民的幸福就会得到极大保证。

二、中世纪的自然权利
在中世纪,自然权利主要是通过神学来论证的,神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享有权利,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是上帝创造的。

因此,人是具有神性的人,人的这些权利是上帝赋予的,是神圣的权利,但是这些神圣的权利却不是为人服务的,而是为神服务的。

中世纪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托马斯·阿奎纳,他将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与基督教神学相融合,提出了超经验自然法。

受亚里士多德的影响,托马斯主义的自然权利在公民社会的和谐以及自然法的命题是永恒不变的这两方面,摆脱了踌躇和含混的特点。

中世纪之后,神学权利开始逐渐被自然权利所取代,人们开始摆脱“神性”的羁绊,不再把人看做是上帝的产物、是造物主的产物,而是把人看做是自然的产物。

人的尊严和价值开始得到肯定,开始发生从“神性”向“人性”的转变。

三、现代自然权利
现代自然权利的发展过程主要经过了马基雅维里式的《君主论》的洗礼,经过了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洛克对现代自然权利的总结。

马基雅维里是消除了古典政治哲学和古典政治神学之间紧张关系的第一人。

它是通过对神学和哲学的双重否定来揭示自然权利概念的。

马基雅维里首先拒斥了当时的基督教现状,它主要对基督教中的人性观念进行否定,这样就使得在政治哲学领域内人们开始从自然秩序的束缚中摆脱出来,起初人们并不是有目的去进行各种活动,而只是由于本能的想要改变自身所处的环境。

当旧有的秩序被打破后,一种新的改变自然处境的本能就会出现,使得自然权利在马基雅维里这发生了改变:即用权利取代了义务。

霍布斯最著名的著作是他的《利维坦》,霍布斯认为,要使人们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政治机器以最大限度保证人们的自然权利。

这个强大的政治机器就是利维坦,人们必须遵守一个国家的律法,因为律法是这个国家的公民的共同意志。

在资本主义萌芽阶段,不同的思想家都给出了自己对于人的权利的思考。

霍布斯则认为,一个强大的共同意志——利维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之间的关系一样,人们为了自我的生存,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对待他人则是敌视与防备的心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知善恶、也不讲道德,所有的行为只是为了保证自身生命的延续与子女的繁衍。

霍布斯给出了一个保护自然权利的方案,即通过国家强权的方式作为共同的意志,用形式对个体自然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开启了政治哲学。

他每次以理性的方式去思考如何在一个共同体中去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这种思想启发了后来的马克思,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人们只有满足自己的吃、穿、住、行等活动,才可以从事宗教、文化、哲学等活动。

”在霍布斯那里,国家是一个外在的强制力,是一个独立个体之外的
具有强权性质的政治机器,这种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他并没有从人类的物质性的生产活动——实践去理解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这导致他在强调人类从自然权利向政治权利的过渡时失去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基础。

洛克既是霍布斯的跟随者,又是霍布斯的批评者。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期望人们多用理性建立一个共同体,这个理性的“利维坦”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自然权利的集合体,如果在霍布斯那里“利维坦”仍然具有某种强权的性质,那么在洛克这里,“利维坦”则由于其是理性的产物而变成人们共同的自由与权利的保证。

当国家的强权伤及到人们的自由和自然的权利时,人们仍然具有推翻这个理性的“利维坦”的权力,因此,国家保障着人们的各种自然权利与政治权利,包括推翻这个国家的权力。

在这样的"利维坦"中,人们让渡其部分权利是出自于理性,而并非被迫,因此洛克批判了所谓的“君权神授”。

在这个共同体中,由于参与政治事务的人们都是理性的人,因而人们在思考保障自己权益的时候会思考到其他人的权益。

而这就给社会主义提供了一个根本保障,即每个人都不再是按照本能和欲望行事,而是通过理性去规范自己的行为以获得最大利益。

显然,这种群里的理性所产生的国家所承担的责任是所有人共同完成的,这就意味着,某种损害他人的行为很可能就是损害自己的行为,人们如果总是按照理性来行事的话,自然可以在不触犯他人自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

洛克赋予“利维坦”以理性因素,这是一大进步,但他仍然没有发现出现国家的原因是市民社会,即处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体间的经济活动。

作为启蒙主义哲学家,他把国家的出现理解为理性的指导下个人权利的让渡,他仍然没有从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分工、交换、消费等经济关系去分析国家的本质,这样,他就重新陷入了理性的泥潭。

参考文献:
[1]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英]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M].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4]俞丹,张海斌.西方自然权利思想的演变[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07(29).
[5]杨晓东.自然权利与欧洲近代政治哲学的转向[J].晋阳学刊,2008(06).
[6]王慶新.近代西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演变[J].贵州社会科学,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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