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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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中,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专门从事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2.主管部门:指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的有关职业卫生主管部门。

3.委托方:指聘请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1.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具备合法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条件的场所和设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质量控制、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提供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服务。

2.职业卫生监督技术服务:开展职业卫生监督的技术评估、技术咨询等服务。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卫生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要求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的人员,包括卫生医学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并建立人员档案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章委托方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并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卫生检测机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机构、职业病防治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卫生机构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和保密性的原则,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在管理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第六条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资质。

第七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卫生护士、职业卫生技师等。

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职业卫生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经验;(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五)具备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知识。

第八条卫生机构应当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

第九条卫生机构应当在设备、器材和工具的采购、使用和维护方面遵循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卫生机构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场所和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工作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

第三章服务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卫生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为其提供以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一)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和控制;(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三)职业病防治咨询和培训;(四)其他与职业卫生相关的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称资质认可机关。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矿山、化工、冶金、建材行业中劳动者超过1000人的用人单位;(二)核设施的用人单位;(三)生产经营的装置(设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九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年)
一、总则
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业务活动,保障职
工健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设立专业
技术部门,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工
作的规范运行。

三、业务范围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等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四、资质认定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经过审批认定方可从
事相关业务。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业务水平和
服务质量。

五、责任和义务
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履行职业道德,保守客户和职工的商
业秘密。

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工作,
保障职业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监督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由相关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行业
协会共同承担,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七、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以
本办法为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机构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部门级别,独立法人资格。

机构设置包括以下部门:技术服务部、管理部、财务部等。

三、机构职责1. 技术服务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工作。

2. 管理部负责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管理、物资采购、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

3.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监督,做到财务收支合理、经济适用。

四、人员要求1. 技术服务部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 管理部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3. 财务部人员应具备财务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

五、机构运行1. 技术服务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服务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

3. 财务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效益。

六、服务质量1. 技术服务部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

3. 财务部应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机构财务的规范和透明。

七、机构评估1. 技术服务部应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评估工作,检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管理部应建立健全机构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机构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3. 财务部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八、违规处理对机构严重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

XX 市行政域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安全监管局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同一个机构只能申报一个等级,不得同时申报甲、乙、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条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市安全监管局对全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六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XX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一)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二)跨区县的建设项目;(S)市安全监管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____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服务水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教卫劳字[____]365号第二章机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五条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得歧视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等,并形成书面文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对每一次服务都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机构应当保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获得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十条机构应当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章服务内容与要求第十二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机构可以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职业病危害评价和防护措施的制定;(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估;(三)职业病诊断和评估;(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五)职业卫生培训和宣传教育;(六)职业卫生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具备如下要求:(一)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二)服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三)服务过程应当科学、规范、可操作;(四)服务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可靠。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按照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设施、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意识。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以职业卫生技术为专业主要内容,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要求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二)有良好的卫生和环境条件,保证服务质量;(三)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培训;(四)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五)有完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条件。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程序、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检测和跟踪机制,及时纠正和改进服务不合格的问题。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问题,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保密客户信息和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监管第十四条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准入、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知机构并要求整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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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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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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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2、填写时,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d.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e.实验室有关资料;
??f.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g.曾经完成的相关工作总结报告等;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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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首页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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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范要求,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年度复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部门,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和规模,合理配置人员和设备,确保服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与时俱进。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记录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和服务过程,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职业病危险评价与监测;(二)职业病诊断与治疗;(三)职业卫生监督与管理;(四)职业健康咨询与教育;(五)职业卫生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四章资质要求第十二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定期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仪器,且要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由当地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机构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进行处罚。

【免费下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免费下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第三条 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 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 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 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 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 60 日内由办事机构组 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 5 名或者 7 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 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
卫生部令第31号(2002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督检查。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推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的组织、设立、管理、运行和监督。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

第二章组织和设立第四条组织和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依法设立;(二)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相关资源;(三)具备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求的机构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交机构设立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证书。

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提前三个月申请续期。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高效运行。

第三章管理和运行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操作,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开展符合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的原则,为职工提供优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体系,配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规范、科学、有效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与职业卫生技术研究与创新,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场所、设备和仪器设备条件;(二)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要求;(三)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由地方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审批和备案应当根据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三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包括职业卫生医师、职业病防治工程师、职业卫生技术员等,并确保其持有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划和组织,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案。

第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病监测、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咨询等,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第 31 号令]
卫生部令第 31 号(2002 年 7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 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 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了技术服务合同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 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 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抱歉,我能理解您需要一份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范本,但是我无法为您提供一份____字的详细范本。

以下是一个简要的示例,供您参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为职工提供可靠、高质量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五条国家支持并鼓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资质和条件第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质和条件:(一)持有国家相关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营业执照。

(二)设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团队,职工包括职业医师、职业健康监护医师、职业环境工程师等。

(三)拥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施,满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求。

(四)制定并执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包括:(一)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咨询等。

(二)制定并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计划,满足职工的需求。

(三)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培训,提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确保服务信息的透明和及时。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职工隐私,确保服务过程中的机密性。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保障职业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职业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保护职工健康权益,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条件,包括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国家将加大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支持力度,鼓励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备案管理第六条申请经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备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设施;3. 聘用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

第七条申请经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机构设立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 机构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的说明;4. 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5. 其他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备案手续。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以备案表作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凭证,备案表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3. 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的人数和资质情况;5. 设备设施的情况;6. 其他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填写的内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或个人,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致力于推动和提升职业健康与安全。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是关于该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机构管理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须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并定期进行年度审查。

2. 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人员编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职能。

同时,应保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专职人员。

3. 机构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服务项目、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等。

并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监测,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4.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监督、培训和评价等,以提升服务水平和满足客户需求。

5. 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系统,实现职业健康监测、评价、指导等工作的电子化管理,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二、服务内容和要求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以下服务内容: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等。

同时,还可以提供相关咨询、咨询和法律服务等。

2. 机构应依据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测,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3. 机构应开展职业健康宣教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意识和防护能力,减少职业病发生和工伤事故。

4. 机构应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法律服务,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解决法律问题和职业卫生争议。

5. 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和合同的约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和满意度的服务,并建立服务报告和回访机制。

三、机构监管和考核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确保机构按照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考核制度,对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投诉处理等进行评估和考核。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与审批第一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能够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和设备;(二)具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和经验;(三)有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应向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理由、能力和条件;(二)审查: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三)批准: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设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出具相关证书。

第三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经济组织;(二)具有注册资本,能够自行承担经济责任;(三)有专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和设备;(四)有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审查与批准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单位应向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提供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负责人和专业人员情况等;(二)审查: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考察;(三)批准:地方职业病防治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出具相关证书。

第三章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与要求第一节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教育背景或相关的学历学位;(二)具有职业卫生技术专业能力和经验;(三)通过职业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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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令第31号(20xx年7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实施职业病防治法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项目。

第三条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项目,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化学品毒性鉴定;
(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
(三)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从事下列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
(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

第六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但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取得甲级资质的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部规定由甲级资质机构承担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甲级和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同时取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资质。

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不再重复申请乙级资质。

第八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质审定
第十条卫生部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指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申请;
(二)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考核;
(三)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咨询;
(四)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的组织和日常管理;
(五)承办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的技术评审。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与本人工作单位或者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评审。

被评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聘请专家库专家为顾问。

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被评审机构的可能有碍公正评审的活动。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审定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由卫生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四)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五)在申请职业卫生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应当在60日内由办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专家组应当由从相关专家库抽取的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工作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资质审定技术评估工作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办事机构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质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予以公告。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认证的项目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展,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复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证书;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过期失效。

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向原认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并;
(二)停业、破产或者其他原因中止业务;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借。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认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并组织经常性监
督检查。

年检和抽查结果应当备案,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条通过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由原认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正本上贴附年检标识。

第三十一条未申请年检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

第三十二条抽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
(四)是否履行了技术服务合同的条款;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六)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
(七)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纪现象;
(八)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年检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改正,改正期间暂停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改正期结束,合格者准许继续执业;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
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或者年检、抽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证书或给予停止使用资质证书3至6个月直至收回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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