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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务车使用,使公司公务车在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及维修(保养)及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公车辆。

3 车辆管理部门

综合部负责对公司公务车辆进行统一调派管理。

4 车辆使用管理

4.1各部门日常用车

4.1.1部门用车在“钉钉”上发起用车申请,以便于综合部统筹安排,提高车辆利用率。

4.1.2综合部派车原则

4.1.2.1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实行先申请先安排、先远后近的原则,保证重点工作用车。

4.1.2.2同方向的用车申请尽量合并安排出车。

4.1.3如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用车手续的,驾驶员出车前需要请示综合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出车,申请人应在使用后1个工作日内补签手续,否则影响下次车辆使用。

4.1.4车辆返回公司后,驾驶员须将车钥匙及时交回。

4.1.5车辆出省、外借及超出工作范围之外使用,需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4.2车辆加油规定

4.2.1公司所有车辆由综合部统一发放加油卡,油卡专卡专用,一车一卡,每月限额(用油标准见附表)。

4.2.2车辆驾驶员应随车携带加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电话告知公司综合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2.3加油卡丢失,应及时向综合部汇报,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照损失实际金额予以赔偿。

4.3车辆的外借、购进、调出、调入

4.3.1外借车辆须至综合部办理外借手续。

4.3.2车辆外借时车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车方负责(含违章罚款)。

4.3.3外借车辆回公司,接车人应对车况进行常规检查,及早发现问题以便与借车方协商处理;如车辆负责人对检查结果隐瞒或检查不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接车人承担。事毕接车人需填写《车辆交接确认表》,交综合部存档。

4.3.4车辆回公司后,综合部应在10日内查阅该车辆在外借期间是否有过违章并与借车方协调处理。

4.3.5公司新购进公务车辆,须到综合部办理登记手续,入公司固定资产;调入、调出车辆需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份。双方办公室、财务各留存一份。

4.3.6专车驾驶员接车须填写《车辆交接确认表》,交综合部存档。

4.3.7车辆其它配件,如:座套、脚垫、清洁用具由公司总经理审准,综合部统一安排采购配备。

4.4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4.4.1机动类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负责;专车的维修、保养由专职司机负责。

4.4.2车辆日常养护工作

车辆日常养护一律由驾驶员负责,并坚持做到“三检”:出车前检查,行驶中检查,收车后检查;防止“四漏”:漏水、漏油、漏气、漏电;保持车辆卫生清洁(车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车内空气清新;后备厢无杂物存放)。

4.4.3车辆定期保养工作

驾驶员参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4.4.4车辆维修工作

4.4.4.1车辆需要维修时,先由驾驶员自检。确定需要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综合部负责人盖章审批后,方能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驾驶员口头报批综合部负责人,返回公司24小时之内补办手续。否则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4.4.4.2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反之,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综合部负责人处理。

4.4.4.3车辆维修(保养)在公司定点维修站,反之,维修费用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报综合部负责人处理。

4.4.4.4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或未经批准自行修改所需费用的,由个人承担。

4.4.4.5车辆维修后的保留更换部件交综合部统一验审、处理;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4.4.4.6车辆维修(保养)后,驾驶员需在《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上对车辆维修(保养)效果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

4.5特殊情况处理

4.5.4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4.5.5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口头并征得综合部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返回公司24小时之内补办手续。否则维修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5 日常车辆数据管理

5.1每月10号前由综合部汇总上月《车辆月度费用汇总表》,报呈总经理;从“钉钉”打印上月用车记录表并存档。

5.2 每月15日左右由综合部按规定金额充值油卡。

6 车辆事故处理

6.1驾驶员外出因违章而受到的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自行承担,公司概不负责。车辆丢失者,驾驶员承担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全部经济损失。

6.2司机因公出车发生事故,按交通部门认定的责任比例,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3 万元以下的,司机承担损失金额的 15%,当季安全奖为零;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者,司机承担 30%;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全年安全奖为零。

6.3驾驶员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者,按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肇事规定执行。

6.4车辆发生事故处理流程

6.4.1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第一时间通知综合部并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及事故科,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6.4.2 事故驾驶员回公司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车辆事故报告单》,报综合部存档。

6.4.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6.4.4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6.4.5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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