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材料——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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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材料

法制教育

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推进,大学生应该牢固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新时代大学生。学生工作部(处)采编这份学习材料,目的是帮助广大学子更多更好地了解法律,并且学会合理的运用法律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希望各班认真组织学习,对思考题进行讨论,并做好学习讨论记录。

一、弘扬法治精神、培养法治人才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

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

立法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

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

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国旗法》、《国徽法》、《国籍法》等均作为与

宪法相关的法律。

作为我们大学生,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80年,在选举法的激励下,全国多所高校的大学生们,掀起了一场竞选人大代表的风潮。他们用热情、见识、努力诠释了什么是青年人的责任。以同济大学为例,同济大学教职工三千多人组成一个选区,产生人民代表三名,学生三千多人组成一个选区,产生人民代表一名。选举活动开始前,学校成立了选举工作小组,负责选民资格审查,指导、组织选举活动开展,选举工作小组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5月中,校选举工作小组主持召开学生候选人与全体选民见面大会。一位候选人在会上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学校工作的建议,并作了如下陈述,受到了极大欢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但人民代表除在口头上和书面上提出自己的提案外,还有什么实际权力?我认为:1.政府机构应由人民大会决定。2.政府公职应由人民代表推荐或由人民代表担任。3.政府公职应允许竞选。……人民代表任期四年,担任公职者不为人民办事或办事不得力者,下台回家,金饭碗、铁饭碗必须打碎!”这次由在校大学生充分参与的竞选活动强调了让候选人充分表达意见,并鼓励竞选者之间进行辩论。由此可见,竞选是为了让群众(尤其是我们正处于“学生人”转为“社会人”阶段的大学生)在实践中学会如何运用自己的权利。

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中,不仅要从一般原理角度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且要了解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并在实践中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增强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

二、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的保障之法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

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苏某是某高校大一学生,为了筹

措大二的学费,他在暑期间找到了两

份促销工作和-份兼职录入工作。一

个月过去,苏某和三家公司约定的工

作期限陆续到期。于是他分别向三家

公司提出领取工资的要求,结果只有

文化公司依约支付了800元的报酬,其他两家公司都是一推再推。而且当他到那家商贸公司时,已是人去楼空,苏某欲哭无泪。无独有偶,当他到某信息服务公司时,当时负责暑假项目的负责人已不知去向,其他人都推说自己不清楚情况。当初苏某并没有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手里也没有什么证据。此时,苏某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却被告知大学生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只构成松散的、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未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而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这只是个例,每年有许许多多的大学生要面临这样的窘境。当我们利用假期勤工俭学付出劳动却得不到回报,权益受到了损害,却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心中的委屈与悲愤真是无法言语。

今年3月,根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与智联招聘携手进行的3·15特别调查,3000余名在沪求职者中,竟有半数遭遇过“求职陷阱”,“中招”的主要对象是应届毕业生和毕业1—3年级的大学生,而“陷阱”多与劳动合同相关。这份为期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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