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按揭贷款中与开发商保证责任有关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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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房产按揭贷款风险揭示及应对措施第一章我国房地产法律环境现状及应对措施一、当前我国房地产有关法律的不利因素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并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现有银行及个人信贷相关法律从基本原则、法律内容、法制形成与发展机制、执法环境和程序上不同程度的制约着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究其原因是我国的法律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逐步制定和颁布的,因而按WTO规则及2001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现行的银行法律体系逐步的、明显地暴露出其在个人按揭贷款上对银行合法权益保护的薄弱.一担保法尚不能切实保障银行债权实现1. 抵押权权利限制:贷款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对债权人、特别是银行债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一些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把抵押分为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前者可使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不用通过法律诉讼就直接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在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含义就包括了转移所有权同时债务人继续使用抵押物的意思,这对于银行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交易和诉讼费用十分有利.而我国法律却对我行抵押权的实现做了严重限制:即当贷款履行期届满我行未受清偿时,我行不能直接处分抵押物而必须通过高费繁琐的司法程序予以解决.2. 实现抵押权方式限制:起诉拍卖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一般来说,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通常为:协商、诉讼和仲裁.在实践中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仲裁虽然相对手续简易,但由于其必须借助法院执行导致执行结果不尽如人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现实中银行按揭贷款实现抵押权的有效方式通常局限为:起诉拍卖.3. 保证人保证范围限制:保证人具有抗辩权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同一债务上出现物保与人保竟合时,保证人对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具有抗辩权.事实上,当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而抵押物执行不能唯一生活必须住房或处置困难时,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担保责任,即使事先与保证人约定其自愿承担所有债务的协议也由于违背担保法,而自始无效.二贷款通则从效力和内容上并不能真正保护银行债权.1. 贷款通则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法院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仅用于参考.因此,在贷款通则中虽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作了有利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并未起到多少作用.2. 贷款通则的内容严重滞后.贷款通则颁布于1996年8月1日,这近十年时间我国个人按揭业务发展突飞猛进,有关银行业务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较大的更改.贷款通则在借款人条件等诸多方面规定严重不合形势,阻碍了银行信贷业务发展.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司法解释对银行按揭优先权的动摇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即使按揭房屋已经设定抵押,只要属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居住的,也不得被拍卖、变卖和抵债.这种做法必然会导致执行程序的延长和执行成本的增加.随解释配发的“答记者问”指出:“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境地,则政府必须出面救济,就等于政府替他还了债,因而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最低生活保障和执行中的“生存免责”是两个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政府的当然义务,是财政支出的一个内容;而“生存免责”则是对私权自治的一种限制.将二者等同起来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实际上是要求债权人来替政府承担公共职能.总之,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出保护被执行人的价值倾向,这对于通常以债权形态而存在的我行金融资产而言,都构成较大冲击.四个人消费信贷立法的缺乏和社会保障体制的薄弱个人信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信贷手段促进个人消费的重要方式.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信贷悄然兴起,特别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更是增长迅速.个人信贷作为银行零售业务的中流砥柱,其贷款对象、操作程序、贷款担保等都有其独特之处.正因为此,世界上许多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如美、法、英等国都制定有专门的法律,而我国却没有相关系统法律.其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覆盖面窄,并无相应法律保障.据统计,我国目前享受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只占总人口的12%,绝大多数人要自己负担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这些人一旦失业或遇有重大疾病,就势必影响个人信贷的推进和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我行应对措施一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是指我行与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形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形式约束,我行不经诉讼审判程序,径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以保障权利实现的一种公证形式.1.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优势:1缩短实现抵押权的时间、简化处分手续,减少处分费用,避免诉讼和仲裁程序.2在公证书中,由于借款人承诺“该住房非本人及抚养人生活必须房产,并不以此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因而在主观上对其有一定约束.3在效力上,与仲裁决议和判决书具有同等执行力.2.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注意事项:1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按要求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借款人违约事实证据;3向法院提供可靠的抵押物线索.二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借款人直系亲属提供住所承诺是指我行对于首次置业和未提供拥有其他住房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要求其直系亲属与我行签署的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我行处分抵押物时,无条件为其提供居住场所的承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虽然是以保障生存基本权利为始终的,但它并未否认银行的债权.事实上,只要能够为借款人提供相对稳定的住所,当生存权与债权不再冲突时,处分以唯一住房形式存在的抵押物也并非不可能.三提高借款人贷款门槛,改变对抵押物完全依赖状态.在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操作中,要改变以往偏重抵押物是否足值的风险评估方式,加强对借款人和第一还款来源的调查分析.细分客户群体,对不同信用特征客户采取差异化发展策略.首先要对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进行评估,要充分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及其他独立的第三方资料,并通过包括职业情况及变迁、家庭背景、信用记录等资料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违约成本.其次,要对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对其家庭收入的稳定性进行分析,并重点对借款人的家庭资产,尤其是是否拥有第二套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教师、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职工等收入较为稳定的阶层,基于其职业的稳定性可以重点发展;对收入较高但存在一定不确定性的民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以及执业律师、执业会计师等,基于其家庭较为丰厚的资产或多套住房可以适度发展;对收入和资产情况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的自雇人士,以及收入较低的工薪阶层,应审慎发展.第二章源于开发商的风险及其控制一、开发商风险种类一开发商资质和信用瑕疵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它是按揭房产的生产者,若其因为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导致生产主体出现问题,如破产、停业或取消资质等情况,则抵押实体便成为空中楼阁;其次,它是借款人按揭贷款的阶段性信用担保人,一旦借款人没有履约,我行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权利.这时开发商如无力承担这个责任,势必影响我行信贷安全.二开发商延期交付楼房甚至烂尾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缺乏资金等原因,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能,致使购房合同无法按约定履行,一般按合同约定出卖人即开发商交付逾期90天买受人借款人就可以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获得全部价款和违约金.可是,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对于批量解除合同的返还价款肯定无力支付.虽然按揭贷款关系不因买卖合同解除而无效,但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几乎不可能.对于我行而言,一方面借款人不按约偿贷,另一方面抵押物可能处分不能,结果导致我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三开发商所建楼房与购房合同明显不符开发商虽如期竣工,但所交付楼房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货板不符指交付楼房与房屋买卖合同中所附平面图不符、面积缩小3%以上,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此时,由于抵押物价值会因品质或面积问题大打折扣,使得我行信贷资产全额受偿受到影响.四按揭楼盘无法取得房产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此外,房地产商如果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也会影响楼房产权证的发放.一旦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无法取得房产证,必然导致按揭无法履行进而损害我行利益.五开发商拖欠工程款当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拖欠工程款并与施工方发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完工时,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如果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不按期偿还按揭贷款,我行行使抵押权时,受偿率将会受到严重影响.六开发商挪用贷款或者携款潜逃在期房按揭中,开发商是按揭贷款的最终使用人.开发商应当将按揭贷款用于工程的继续建设,不得挪做他用.可是开发商有可能将此特定项目的建设资金在项目结束前投入于其他项目:如建设新项目或收尾其他在建工程,设立新公司、偿还其他债务、炒股票、其他投资,甚至携款潜逃等.一旦发生这些情况就会严重危及购房人的根本利益,导致我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二、开发商风险的防范一建立和完善我行内部风险预防机制、严格调查审批环节1. 作好开发商的调查工作1开发商资质审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行在开展按揭业务时应要求开发商具备二级以上资质不指定楼盘必须符合此要求.2开发商资信审查.包括开发商是否依法设立、组织形式、注册资金及来源、财务状况、经济实力、经营范围、信用评级、主要领导人素质、科研力量等,对于集团公司还应该对该集团及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大致审查.3开发商以往记录.包括以往所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品质价格、物业服务、与业主有无纠纷等以及银行信用及负债情况.4开发商手续办理情况.开发商应为按揭贷款的房产办理好一切手续:预售楼房,必须具备预售条件;现房,必须要求开发商对其具有完全产权且权利无瑕疵.2. 加强对按揭项目的审查1项目立项及报批手续是否合法有效,批文内容是否前后一致.2“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合法,土地出让金是否全部缴交;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民政部是否办理过其他银行贷款的抵押登记.4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与到位情况.5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物业管理、配套工程、市政建设、交通情况.6项目占地面积、建筑结构、户型设计等情况;相邻地段、同品质楼房的销售价格、销售情况和客户群体分析.3.作好楼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开发商责任.签定合作协议时,我行应该与开发商明确按揭贷款的额度、期限、阶段性担保及资金结算等内容.并注意下列事项的约定:1资金监管.资金监管是指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我行与开发商签定监管协议,以双方共同名义设立监管帐户,负责开发商按揭资金的入帐、保管、支付等事宜,审查其资金入帐和投向,保证资金用途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一种银行控制风险的制度.①监管的目的在于按揭贷款资金可以作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降低银行风险.②监管的资金主要是开发商从银行的贷款、按揭款等房产销售收入.③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必须要求实行资金监管制度.我行应当在允许的情况下对项目尽可能做到独家支持为其提供按揭业务,同时独家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充分安全.2开发商作为预售人不可撤消的保证责任.①阶段性担保.在额度内指定楼盘的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登记之前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的保证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②保证交付楼房无瑕疵,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按揭权人贷款行.3回购责任.回购是指在期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同意在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前作为借款人的保证人,当借款人累计一定时间未偿付贷款本息时,开发商垫款偿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①回购实质上是附条件的买卖,因而对于回购的约定不应仅仅与开发商按揭合作协议中签署,还应该在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体现.②回购合同不属于担保合同,风险防范能力比较有限.4附条件承诺.附条件承诺是指我行与开发商约定,当借款人因为开发商合同违约事项而未偿付银行贷款本息时,其代借款人清偿的承诺.合同违约事项包括:交付不能、延迟交付、货版不符、质量缺陷等.5保证金.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应该要求开发商在我行开立保证金帐户,并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作为其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方式.保证金比例一般为10%.我行可以根据项目及开发商情况增加或适当减少.4. 办妥按揭楼房的抵押登记工作我国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由于期房按揭设定时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有两种不同于现房的抵押登记办法:即办理预抵押登记即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或办理预售备案即房地局对开发商所售房产进行备案登记,当房屋竣工交付、抵押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时,必须持房地产所有权证办理,由登记机关在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向我行颁发房屋他项权利证.5.加强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要加强与开发商的联系,掌握其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股东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变化等.同时,要了解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使用、贷款用途等情况.如发现情况应尽早采取措施,保障我行债权.6. 建立房产销售资金监管制度,积极防止按揭贷款的挪用,保证工程顺利完工.二建立风险转移机制1. 将开发商保证风险转移给专业担保公司在一手房按揭贷款中,银行作为按揭权人的担保权往往是一种期待权.其是否能真正得到落实取决于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的完全实现,归根到底取决于开发商的行为.一旦开发商的行为使得购房人权利无法实现,继而导致借款人不偿还我行贷款的时候,由已经作为违约者的开发商再担当保证人角色,无论从主观意愿和客观能力上都是有严重瑕疵的.这时候,由具有相当担保实力的担保公司来承阶段性担保责任无疑是化解风险的一剂良方.我们可以考虑对于以下情况要求引入专业担保公司担保:1开发商二级以下资质;2开发商担保实力确有欠缺的;3工程进展缓慢;4项目销售进度不及于周遍同等品质楼房的;5价格过高楼盘.2. 将信用审查风险转移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引入具有专业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开发商资信及资料的审查,能够有效预防和减轻银行形式审查导致的弊端.在期房按揭中,我行对于信用程度的认定往往需要专门法律技能,律师参与能使期房按揭中的风险得到很大程度控制.1律师可以承担下列工作:①调查开发商及项目;②草拟和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③通知银行划款,负责监督资金;④办理抵押登记.2律师介入和谨慎操作的明显功能:①避免许多虚假证明文件和不合法资料,确保银行权益、减轻银行负担;②缓冲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冲突,加强了资金的专款专用;③律师自始参与可以减少开发商的主观欺瞒,为按揭提供法律支持.第三章假按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一、一手房假按揭一定义:所谓个人一手房产假按揭是指以不真实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或虚拟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的方式,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1. 一手房假按揭形成的原因:1开发商楼盘定位失误、销售停滞,项目面临崩盘危机,银行贷款和工程款项难以偿付.为避免倒闭开发商通过假按揭达到回笼资金的目的.2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有限,有些在楼盘初建时就出现资金吃紧,期房销售速度缓慢,各方资金需求告急,只有将期房重复“销售”才能足够支付.3当一些楼盘接近清仓时,由于尾楼销售困难,即使卖出价钱也不理想.一些新盘资金缺紧的开发商就会将旧盘尾楼通过假按揭打包给银行.为了套取更多资金,这些楼盘往往将定价标高.4房地产开发贷款要求比较严格,而房产按揭手续相对简单、利率较低.使得包括一些大开发商在内都很希望通过这种变通的办法来获得贷款.5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型商业银行过多强调发展业务,降低按揭贷款门槛,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错误的认为,开发商即使做假按揭也是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风险相对较低,为了增加业务量、照顾大客户而予以配合.6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职业道德问题,与包工头、开发商恶意窜通甚至私下交易,纵容了假按揭的发生.2.假按揭的种类:1一房假售:开发商为了倾销尾楼或销售困难的楼房,以本单位职工、其他关系人或者虚拟购房人及相关资料,以“购房人”名义与其签定购房合同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待找到真正的购房人取得资金后通过转按揭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如果无法售出则干脆携款潜逃.2一房多售:开发商为了回笼更多资金,伪造相关资料,将同一楼房卖给多个购房人,并分别与不同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一般说来,其中有一个“购房人”为真正的购房人.待资金周转过来开发商再提前将虚假按揭款偿还.3. 假按揭的特征:开发商替购房人每期偿还银行贷款.4. 假按揭的风险:我国合同法对于“恶意窜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认定无效.由于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并非楼房的所有人,所以我行对于抵押物就没有处分权.虽然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开发商返还所发放贷款本息,但是开发商自身信用的瑕疵和能力的不足才实施虚假按揭行为的,因而对我行信贷资金造成很大威胁.即使开发商愿意以楼抵债,可是对于我行而言,处分尾楼的困难也是可想而知的.二、二手房假按揭风险表现一以按揭手段获取抵押贷款一般说来,个人抵押贷款的审批比较严格,而二手房的按揭贷款手续相对简单,加上贷款成数和还款方式的优势驱使一些借款人通过“左手卖右手”的不真实交易来获取按揭贷款.二中介机构参与的假按揭一般而言,开发商在推出新盘销售一年后,为了掩盖空置房子卖不出去或者楼盘销售不畅的事实,通常将空置的房子转入二手房市场.他们的操作手段是,除了交给地产商绝对可信的地产中介外双方签订利益分享合同,为了放心起见,发展商往往自己成立几家地产中介公司,这些发展商将空置房分割“卖”给自己的地产中介公司,房产证随即被过户到这些中介公司的几个控制人名下,地产中介以个人购房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成功套取了银行资金.而地产中介在找到真正的买家后,以转按揭的形式同样能顺利完成“金蝉脱壳”.三利用即将拆迁房来骗取银行按揭对于拆迁的房产而言,我行很难得知其是否列入拆迁范围,除非已经公告.事实上,房产所有人在公告之前一段时间就可以获知自己房产是否即将拆迁.如果此时其通过中介等将房屋出售或假意出售骗取我行按揭贷款,将威胁我行信贷资金安全.三、假按揭的防范措施一严格对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准入1.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信用记录良好,无假按揭历史;2. 确定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良好,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力;3. 其主要领导人信用良好,无犯罪等历史.二加强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经办客户经理应做到实地调查等各种方式确保交易真实性,警觉交易价格过高等违反常规现象.三加强与市政规划部门的联系,了解房产使用年限和地区规划.四完善我行内部管理体制,加强员工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1. 对违规工作人员严厉处罚,以儆效尤.为了防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渎职和违规行为,应对“假按揭”等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于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2. 加强业务培训,扩大法律审查范围.对于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熟知业务,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吸取他行先进有效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要普及银行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专业审查能力.。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个人贷款自测提分题库加精品答案单选题(共40题)1、个人贷款越权发放属于()。

A.信用风险B.操作风险C.法律风险D.系统风险【答案】 B2、到目前为止,我国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起步、发展和规范三个阶段。

其中诱因不包括()。

A.公司信贷业务的蓬勃发展B.国内消费需求的增长C.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D.国内住房制度改革【答案】 A3、商用房贷款发放时,如借款人未到银行直接办理开户放款手续,()应及时将有关凭证邮寄给借款人或通知借款人来银行取回。

A.信贷部门B.会计部门C.风险管理部门D.稽核内控部门【答案】 B4、下列不属于个人住房贷款操作风险的防范措施的是()。

A.提高贷款经办人员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B.掌握并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C.严格落实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D.验证投资收入的真实性【答案】 D5、王某想购买一部售价30万元的某品牌小轿车自驾,可暂时资金周转不及,欲向商业银行贷款买车。

请你帮他算一下,最少首付应该缴纳()万元,最大贷款额度为()万元。

A.9;21B.6;24C.12;18D.15;15【答案】 B6、业务部门应根据贷款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做好工作,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贷款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退还业务部门B.对经审批同意或有条件同意的贷款,如贷款条件与申报审批的贷款方案内容不一致的,应重新审批该笔货款C.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前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做好信贷拒批记录存档D.对需补充材料的,贷前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答案】 B7、以下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说法不正确的是()。

A.非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B.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央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小幅上浮C.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全额贴息D.逾期、延长期限内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答案】 B8、个人住房贷款中,产生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不包括()。

论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论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键 词 :商 品房 预 售 按 揭 银行风 险 防 范措 施


商 品 房预 售 Leabharlann 揭 中 银行 所存 在 的 风 险
在 商 品房 预售 按 揭 中存 在 着 三方 当事 人 的合 同关 系 ,每一 方 当事人 在 某一 个环 节 出现 问 题 ,都有 可 能 给银 行 带 来风 险 。具体 而 言 ,银 行 在 商 品预 售 按 揭 中 主 要 存 在 以 下风 险 :
二 、银 行风 险 的 防范 措 施 ( )强化 对 开发 商的 审 查和 监 管 一
1 加 强 开发 商 的 按 揭 申请 审查 . 主 要包 括 : 1 ( )资信 审 查 ,如开 发 商是 否 依法 设 立 ,是否 具 有 相应 的资 质等 级 、公 司 的 注册 资金 是否 到 位 、公 司 以往 的经 营
( )来 源 于政 策 法规 的 风 险 六
开 发 商 由于经 营管 理不 善 或其 他 原 因 导致 延 期交 楼 甚 至楼 盘
“ 尾” 烂 ,致 使 《 房合 同 》无 法履 行 ,将 导致 按 揭 贷 款合 同 无法 购 正 常履 行 ,银行 信 贷 资 金 受 到 损 害 。 3 .开 发商 所 建 房屋 与 合 同 不符
的工程进度等。
主要 指 借款 人 基 于经 济 利益 的 考 虑 而故 意违 约 。当违 约所 带 来 的经 济利 益超 过 所带 来 的损 失 ,如 楼价 下 降 ,抵 押该 房 价 值低
2 强化 开 发 商 的 担保 责 任 . 目前 ,我 国商 品房 按 揭 实务 中 ,开发 商 的保 证 责 任主 要有 两
导致 购 房者 不 能正 常按 约 偿 还银 行 贷款 本 息 ,从 而损 害 银行 的利

房产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合同(银行与开发商)

房产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合同(银行与开发商)

房产按揭贷款项目合作合同甲方(开发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贷款银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平等自愿协商,就房产按揭贷款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项目合作概况1.1.为推动甲方开发的房产项目的销售,促进银企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乙方向购买甲方房产项目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下统称“借款人”)提供一定按揭贷款。

1.2.房产项目信息1.2.1.房产项目名称:请填充1.2.2.房产项目位置:省市区路号1.2.3.房产项目面积:请填充1.3.按揭贷款信息1.3.1.按揭贷款最高额度:人民币(大写)元(¥元)。

上述额度为:乙方就甲方房产项目,向借款人提供按揭贷款的最高额度,实际贷款额度以实际签署合同并发放的按揭贷款累计金额为准。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和信贷政策的变化调整该最高额度。

1.3.2.按揭贷款适用范围:期房(即预售商品房)。

2.专用账户及保证金安排2.1.专用账户2.1.1.甲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机构开立销售房产专用账户,用以存入甲方房产项目的销售款项。

2.1.2.若甲方出售的房产为期房,则乙方有权对于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且甲方承诺该账户内的款项全部用于房屋工程的建造。

2.1.3.专用账户信息账户名:账户号:2.2.保证金2.2.1.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并存入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元)2.2.2.保证金账户信息账户名:账户号:3.贷款发放3.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反映其基本情况、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房产建设的立项、规划、许可、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建设、销售等相关资料。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该等情况及资料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3.2.对购买甲方房产项目的买方,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推荐。

乙方对甲方推荐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买方,经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发放按揭贷款。

4.甲方担保4.1.甲方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房地产按揭中的保证期间问题

房地产按揭中的保证期间问题

般 保 证 中 债 权 人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向 主债 务 人 提 起诉 讼 或 申请 仲 裁 部 贷款 回 收期 同时 拥有 保证 与物 的担 保 的 实力 ,为 拓展 业务 很 多 后 ,连 带 保 证 中 债权 人 在 保证 期 间 内 向保 证人 要 求 承担 责 任 后 , 不 当然 免 除 ,因此 通 说 不 够 准 确 保 证期 间经 过 的 事 实 加上 债 权 银 行放 弃要 求 出卖 人提 供全 程保 证做 法 。在 无 法同 时获 得人保 与物
所 谓 保 证 期 间 ,通 说 为保 证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期 间 。许 多著 合 担 保 法 的 规 定 。诚 然 这 种 阶 段 性保 证 的约 定是 市 场 规律 本 身 作 中 虽 不完 全 与 之 相 同 ,但 含 义 一致 ,例 如 称 保 证期 间 为保 证 的作 用 引起 的 按揭 之 初期 ,为获得 继续 开 发资 金或 尽早 实现 开 发 责 任 的 存续 期 间 债 权 人 可 以请 求保 证 人 履 行 保 证 的 义务 的有 利 润 很 多 出卖 人 只能 满 足银 行 的 要 求 为按 揭贷 款 提供 全 程 担保 ,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法 》 中 的一 般 保 证 期 间 和连 带 保 证 期 间 ,也就 政 策 调 整 规 范 房地 产 市 场 ,但 真 正规 范房 地 产 市 场 仍需 要 一 定 时
定 中 的涉 及 保 证 的 问题 。本 文 主 要 对 按 揭 中保 证 这 种 特 殊保 证 进 往 要 倾 其 一 生 心 血 和积 蓄 ,一 旦 因为 某种 客 观 原 因造成 其无 力还 款 .钱 款 与 房 产都 丧 失 ,将 造 成 其 上 无片 瓦 下 无 立 锥之 地 的 极 为 商取 得 购 房 款 银 行取 得 贷 款 利 息 。 其 中 .房 地 产 商 算 是利 益 的 最 大 获 得 者 .而 其 之所 以能 够 取 得这 样 的利 益 ,一 个 重 要原 因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预防随着银行服务观念的改变以及广大群众消费观念的改变,按揭贷款已经成为房屋购买人支付房款的主要方式.据有关资料统计,在近几年的预售商品房当中,90%以上的房屋购买人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按揭贷款的盛行,有效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和银行、消费者一样,开发商无疑也是按揭贷款的获益者,但在按揭贷款关系中开发商也面临许多的法律风险。

一、按揭贷款中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在按揭贷款关系中涉及到银行、开发商、房屋购买人三方当事人。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三方之间存在着如下法律关系。

1、开发商与购买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法律关系。

购房人以按揭形式购买商品房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的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

一般来说双方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先交20—30%的首付款,其余款项采用按揭贷款的方式由银行直接划到开发商账户。

2、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银行审核购房人的有关资料后,对于符合按揭贷款条件的房屋购买人银行与房屋购买人签订借贷合同,双方之间建立起借贷关系。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建立借贷关系的同时,银行同时会在有关条款中要求购房人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由于房屋抵押登记必须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以前才能办理,所以银行与房屋购买人之间虽然签订抵押合同,但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该行为并不生效,因此银行都要求开发商在按揭贷款中提供阶段性的担保。

即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的还款提供担保责任,购房人不还款开发商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三者关系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是债务人,开发商是保证人。

在上述法律关系中,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通过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实现的.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是通过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实现的。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个人贷款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个人贷款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4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个人贷款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B.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可采取一次还本付息法C.个人一手房贷款和二手房贷款的期限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期限都为30年D.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一笔借款合同可以选择多种还款方法【答案】 D2、关于个人经营类贷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农户贷款借款人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的住宅区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B.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需要以银行在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前提C.个人商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贷款D.个人经营贷款是指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贷款【答案】 A3、首批住房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是_________和_________。

()A.青岛;合肥B.北京;上海C.烟台;蚌埠D.广州;深圳4、关于个人住房贷款,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低进低出”的利率政策,带有较强的政策性,贷款额度不受限制B.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C.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或大修住房时,可以同时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D.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答案】 A5、我国的信用卡业务最早出现在______,是由______发行的。

()A.70年代末;中国银行B.80年代初;建设银行C.70年代末;工商银行D.80年代初;中国银行【答案】 A6、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是()。

A.市场法B.比较法C.收益法D.成本法7、关于采用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用房贷款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

论楼花按揭中开发商保证责任
保 障。 关 键 词 : 揭 ; 利 质 权 ; 证 按 权 保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51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6 23 9 ( 0 9 2 — 2 30 1 7 — 1 8 2 0 ) 30 4 — 2
l 楼 花 按 揭 概 述
I I 楼 花 按 揭 释 义 . 楼 花 , 叫 期 房 , 现 房 相 对 , 指 尚 未 兴 建 或 正 在 建 又 与 系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No 2 2 0 . 3, 0 9
Mo enB s e a eId s y dr ui s Trd ut ns n r
20 0 9年 第 2 期 3
论 楼 花 按 揭 中开 发 商保 证 责任
杨秀 晶
( 汉 大 学 法 学院 , 北 武 汉 4 0 7 ) 武 湖 3 0 2 摘 要 : 我 国 的楼 花 按 揭 实 践 中 , 担 保 担 保 物 权 , 开 发 商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保 在 为 通 由 证 。首 先 分 析 了该 担 保 物 权 的 性 质 , 而说 明 了 开发 商 保 证 责任 的 非 必要 性 , 存 在 并 没 有 给 银 行 债 权 的 实 现提 供 更 多的 进 其

抵押 是基 本相 同的 。并未超 出抵 押 的范 畴 , 是一 种不动产 它 抵 押 的方 式 。从 部 委 的 规 章 和 银 行 的合 同 文 本 来 看 , 亦 采 ” 似 此 说 。建 设 部 《 屋 登 记 办 法 》 6 条 规 定 “ 下列 情 形 之 一 房 第 7 有 的, 当事人可 以申请预告 登记 ……( 以预购商 品房设 定抵 二) 押 . … ・, 7 规 定 “ . . 第 1条 申请 预 购 商 品 房 抵 押 权 预告 登 记 , 应 当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住 房 贷 款管 理 办 … ,中 法》 1 第 9条规定 : ……( ) “ 一 以期房抵 押 的, 贷款人和抵 押人 应 持 依 法 生 效 的 预 购 房 屋 合 同 到 期 房 坐 落 地 的房 地 产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 …” 。 但笔者认 为 , 动 产 抵押 说 的错误 是 显 而易 见 的。首 不 先 ,抵 押 物 必 须 为 抵 押 人 现 存 已 有 之 物 , 于 将 来 可 取 得 “ 对 之 不动产 , 自不得 为抵押权 之标 的物 , 以之为标 的物设 定 若 抵押 权之约定 时 , 质上 与就他 人 之物 订立 买卖契 约者 同, 本 应 仅 具 有 债 权 效 力 。 在 商 品 房 并 未 竣 工 并 办 理 所 有 权 登 记 ” 前 , 屋 仍 属 房 地 产 开 发 商 所 有 , 房 人 得 以 之 设 定 抵 押 实 房 购 难 想 象 。不 动产 抵 押 说 与 物 权 法 定 原 则 是 相 悖 的 。另 一 方 面, 以按 揭 设 定 的 目 的 、 律 效 力 与 抵 押 相 同 来 说 明 其 属 于 法 抵押 也是没有 说服力 的 。因为担 保物 权 的 目的均 为担保 债 权 之实现 , 有 优先受偿 的效力 。 均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 [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

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开发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认定发布时间:2019-02-2816:54星期四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韩耀斌【案情回放】2015年1月27日,银行与李某、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向银行借款637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李某同意将购买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同意银行代位申请抵押登记;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发放贷款之日起至房产办妥抵押登记之日止;银行自接到开发商转交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登记;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开发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发放贷款637万元。

李某自2016年3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情形。

同年11月7日,开发商将李某的产权证交付银行。

涉案房屋在2017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封。

现银行诉至法院,以李某违约及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为由,要求李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发商主张其已依约将房产证交给银行,因银行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房屋被查封,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对此辩称,因李某拒不配合,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己方不存在过错,开发商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怠于办理抵押登记,改判开发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未能按期取得抵押权证,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商应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责任系无过错责任,过错并非承担责任的要件,故判断开发商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无须考量过错因素。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在房屋抵押登记办妥之前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亦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登记未能办理,开发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现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依照该约定,开发商当然需承担保证责任。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

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一、怎样处罚假按揭一、怎样处罚假按揭假按揭行为在法律上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涉及民事责任,若开发商伪造签名实施假按揭,其需独立承担还款责任。

如借款人与开发商串通,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需履行还款义务,开发商则有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人可在履行义务后,要求开发商返还未使用的贷款。

通常,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是阶段性的,一旦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开发商的责任解除,借款人需以购买的房产抵押贷款。

二、贷款逾期处理对于按揭贷款逾期,借款人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若无法按期还款,可申请延期,但延期长度有限制。

若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逾期贷款将被转入特定账户。

长期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存款、查封抵押物。

一旦法院判决,将依法强制执行以偿还银行损失,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

三、法律知识普及理解假按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二、假按揭犯法吗法律常识:假按揭犯法,可能会触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

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罗和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罗和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罗和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30【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64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林春【审理法官】邓林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罗和平;蒋道蓉【当事人】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罗和平蒋道蓉【当事人-个人】罗和平蒋道蓉【当事人-公司】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浚珑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李建中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浚珑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李建中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浚珑李建中【代理律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云南世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建投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被告】罗和平;蒋道蓉【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房屋备案的问题。

首先,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通过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形式全额向上诉人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被上诉人于2016年即接收房屋后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上诉人的交房义务以及被上诉人付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撤销房屋备案的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通过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形式全额向上诉人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被上诉人于2016年即接收房屋后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上诉人的交房义务以及被上诉人付款的主要合同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

开发商为购房人代偿银行贷款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开发商为购房人代偿银行贷款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开发商为购房人代偿银行贷款后如何行使追偿权?【摘要】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因钱款不足,往往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会连同购房人与银行一同签署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开发商以保证人身份为购房人向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

如果购房人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后,开发商便取得了对购房人的追偿权,有权要求购房人归还代偿本息。

【案例引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于2009年7月8日与B某(买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下简称“购房合同”),约定:B某向A公司购买案涉房屋,A公司同意B某于2009年7月30日前支付房屋首付款,剩余购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

购房合同签订后,B某如约向A公司支付了房屋首付款,隔月B某与C银行、A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载明A公司作为保证人为B某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C银行向B某发放了贷款,后B某贷款未按约如期还款。

C银行作为原告,以B某及A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贷款合同;B某向C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A公司对B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C银行与B某、A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B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C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A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B某追偿。

该案判决作出后,A公司另案以B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B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B某向A某返还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预告登记解除手续;B某向A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

【案例延伸】一、阶段性保证的含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的概念系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阶段性保证,从字面意思来看,其特点聚焦于“阶段性”三个字上。

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47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守远侯伟平张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当事人】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当事人-个人】卢静【当事人-公司】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刘玉红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玉红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王磊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玉红王磊王志远【代理律所】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卢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被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否解除;二、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三、卢静缴纳的小棚款应否由新潮公司返还。

新潮公司虽于一审庭审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但卢静未要求给予其答辩期且已当场作出答辩。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23 01:01:50卢静、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6民终47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良晨(系卢静丈夫),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红,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保证责任风险防范时下在商品房预售的买卖合同中,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栏,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约定的几乎都是“一次性付款”方式,很少约定“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付款。

这种“一次性付款”除很少一部分业主用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房款之外,普遍采取的是业主首付与按揭贷款组合付款方式。

按揭贷款促进了房屋的销售,加速了房地产开发资金运转,并为开发商化解了业主分期付款方式下不能及时收回房款的风险,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开发商为停供、断供贷款的业主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屡出现。

不仅如此,购房人在购房之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纠纷也会因按揭购房这一“桥梁”波及到本来与购房人债务毫无瓜葛的开发商。

如最近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就来咨询:一位贷款购买期房的业主因生意上的债务纠纷,招致法院上门查封了还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银行眼见房屋被封欲起诉已数月未还款的业主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发商,开发商一时不知该怎么处理这一团乱麻。

因此,如何防范业主按揭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所带来的风险,已成为开发商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难题。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的法律性质1、按揭贷款的概念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

房款交了,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购房合同没签怎么办篇一: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按揭贷款未获批准与开发商形成纠纷,购房者原商品房认购书交纳的定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在如今的商品房交易中,普通购房者往往都会选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商品房。

开发商在销售宣传中,也往往会承诺成功按揭没有问题。

但由于按揭贷款是银行和购房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购房人的按揭申请是否被批准,权利在银行,而不在开发商。

因此,常常出现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已付款项的返还问题。

有的开发商认为,依据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据此,开发商认为,因为按揭不成是由于购房人单方的原因,应归责于购房人,所以其在解除合同后只需返还购房人的首付款,而购房人认购时所交纳的定金不应返还。

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往往有苦难言。

那么,开发商的抗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开发商的这种辩解不能成立:首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和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是两个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阶段,法律效果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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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贷款中与开发商保证责任有关的时间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的付款方式有两种,一次性付款方式与按揭贷款付款方式。

选择按揭贷款这种付款方式,就会建立三层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开发商与银行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这三种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开发商与银行前期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合作协议》是基础,如开发商未能与银行达成这一框架性协议,则银行一般不会向买受人发放贷款。

所以,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在按揭贷款中是不可缺少的,本文作者在这里谈谈与时间相关的问题。

一、开发商保证责任发生期间在期房交易过程中,银行在拿不到房产证作为贷款抵押期间才会让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保证购房者能够按时还款,因此,一般是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至房产过户到购买人名下这段时间,简言之,银行在未取得抵押权利证明的这段时间内,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作为开发商为了减少保证责任承担的风险,应尽量缩短保证责任时间,尽快使银行取得他项权利证明。

一方面,开发商要及时竣工交房,并积极联系购房者办理相关房屋登记手续;另一方面,也要与积极与银行联系,要求银行及时履行协议,取得相关抵押权利凭证,防止银行不办理相关凭证而一直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代为还款。

因此,在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时对于已具备过户办证条件的,应要求银行积极配合,若银行怠于配合应及时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起算点当买受人出现逾期还贷的情况时,开发商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并代为还款。

在分期还款中如何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人就分期履行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单独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每一笔债务应履行的时间开始起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分多少期都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保证,故而保证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根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作者:奚晓明,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时间:2008-9)认为,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对整个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期间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最高人民法院在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54号)指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期限,据此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性,同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六药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由此,实践中一般认为,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应是对整个债务的全部进行保证,故而保证期限亦应从整个债务到期后计算。

三、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起算点开发商是对购房者多期还款承担保证责任,而不是其中的某一期,因此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是从每期代还款后起算、还是全部保证责任承担完毕后起算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即何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呢?这是法律法规的有限规定。

按揭贷款中开发商的保证责任追偿可不是那么简单。

本文作者认为:应当从开发商全部保证责任承担完毕后开始起算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从操作实践方面看,开发商的保证责任担保的主债务是分期履行的,故向银行承担的保证责任也是分次的,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银行不会因开发商承担了一期的保证责任而免除其后的保证责任。

因此,开发商承担一期保证责任后就开始计算追偿的诉讼时效的话,无疑将开发商基于同一责任产生的同一追偿权分割为数个,增加了开发商的诉累,且操作极其不便。

另外,在开发商全部保证责任承担完毕前,开发商的追偿权的总额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开发商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开发商向银行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开始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虽然并未明确指向基于保证责任而产生的追偿权,但属对于债权诉讼时效的统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追偿权(追偿权也为债权的一种)。

在同一保证责任下,开发商的代还款是分期进行的,则买受人向开发商的还款义务也是分期的,那么,开发商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就应当从最后一次代还款之日起算。

虽然如上所述,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买受人追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开发商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或提前代清偿全部借款)追偿权得以确定之日起算,但是,还是建议开发商能够及时行使追偿权,代还款后要及时向买受人主张,这样,一来可以固定权利,二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买受人。

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开发商代还款后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约定下来,防患于未然胜过事后多重补救。

本案借款合同约定化工厂对所借款项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期限,据此借款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性,同时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六药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应当确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从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

信达合肥办事处在受让借款合同的债权后,化工厂、六药厂于2001年7月31日在信达合肥办事处发出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和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朱硕峰诉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00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硕峰。

委托代理人朱利英。

委托代理人刘红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钟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飞。

委托代理人田玥。

上诉人朱硕峰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原审诉称:我方与朱硕峰及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建国支行)于2002年8月8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朱硕峰(甲方),贷款人为建行建国支行(乙方),保证人为中关村公司(丙方),建行建国支行向朱硕峰提供贷款21万元用于购买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4层4B17号商业房,借款期限自200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还款总期数为120期,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偿还本息金额为2306.2元,中关村公司愿为朱硕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朱硕峰未能按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建行建国支行有权要求中关村公司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关村公司同意建行建国支行从其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中直接扣划,合同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及期限也作了相关约定。

合同签订后,建行建国支行履行了放贷义务,但朱硕峰在借款期间多次出现未如约偿还借款的现象。

根据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中关村公司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累计为朱硕峰向建行建国支行代偿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共计35 088.91元。

中关村公司多次向朱硕峰追偿代偿款,至今未果。

故起诉要求朱硕峰偿还中关村公司向建行建国支行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共计35 088.91元,诉讼费由朱硕峰承担。

朱硕峰原审辩称:中关村公司所述借款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情况属实,朱硕峰确实有未按期偿还贷款的行为,但朱硕峰并不了解中关村公司是否履行过保证责任。

即使中关村公司确曾代朱硕峰还款,其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

因此,朱硕峰不同意中关村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中关村公司(保证人)与朱硕峰(借款人)及建行建国支行(贷款人)于2002年8月8日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建行建国支行向朱硕峰提供贷款210 000元用于购买北京市中关村科技贸易中心4层4B17号房产,借款期限自2002年8月8日起至2012年8月7日止,贷款月利率计为4.8‰,每月归还本息金额2306.2元。

朱硕峰未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建行建国支行从贷款之日起按逾期贷款部分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

朱硕峰以其所购买的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并由中关村公司为朱硕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由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建行建国支行代为保管之日止。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朱硕峰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建行建国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如朱硕峰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建行建国支行有权要求中关村公司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中关村公司同意建行建国支行从其在该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合同签订后,建行建国支行如约发放了贷款。

而朱硕峰却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期还款。

为此,建行建国支行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6月、2005年12月和2006年12月从中关村公司在该银行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朱硕峰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共计35 088.91元。

上述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借款合同》、代偿贷款明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原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关村公司、朱硕峰及建行建国支行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

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朱硕峰没有按期偿还到期贷款,导致建行建国支行从中关村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了相应的款项。

依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现朱硕峰对中关村公司履行保证责任提出异议,但没有举证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故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按照三方订立的合同的约定,中关村公司对朱硕峰向建行建国支行所借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中关村公司行使担保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保证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算。

因此,朱硕峰提出的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朱硕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中关村公司代偿贷款三万五千零八十八元九角一分。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朱硕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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