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刑法修正案_八_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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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刑法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原有的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对刑法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其中最重要的改变之一就是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的增加。
在过去的刑法中,对一些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而修正案八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其处罚力度进行了明显的提高,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一些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一些新型犯罪行为也随之出现,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修正案八通过明确界定这些新型犯罪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有力地打击了这些犯罪活动,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刑法修正案八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在过去的刑法中,由于一些程序上的不完善,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惩罚。
修正案八通过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出台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各类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今后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刑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刑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共同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力度,并对新型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此外,它还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加强了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专题一:两年回望——刑法修正案(八)的再解读
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 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 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 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 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 论处。”
• 特别累犯的成立范围放宽,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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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
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 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创设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 度
2020/1/1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 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 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 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 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4、完善缓刑制度 细化适用缓刑条件 明确了三类应当缓刑对象、禁止缓刑的两类人(累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引入社区矫正制度 5、完善减刑、假释制度 提高了无期徒刑、死缓犯(8+1)的减刑限度 扩大禁止假释的范围 假释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
2020/1/11
南京大学法学院
6、其他刑罚制度的完善 (1)首次确定社区矫正制度(管制、缓刑、假释纳入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精选课件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精选课件
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陈璐琼
可考性:★★★★★
5.
第63条第1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新旧法条对比及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是建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突出体现,司考考察分值将在30分以上。”
——万国明师陈璐琼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新鲜出炉,为帮助广大考生学习该修正案内容、为考生指明复习的方向,有效提高备考效率,万国特此对《刑法修正案(八)》进行有针对性的权威解读并提出相应的备考建议。
一、新旧法条对比
条目
旧法条
新法条
修订部分解读及可考性预测
1.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修改:“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原第2款修改后作为第3款)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
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刑法修正案八》之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
修改前的《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次修改,通过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的方式,极大地增强了《刑法》的威慑力。
这对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此次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修改,只涉及构成要件中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对犯罪行为要件的调整。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1.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一修改是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
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由此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下,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对构成犯罪行为的范围界定过窄,局限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一些虽然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危害严重的行为得不到《刑法》的惩戒;其次,污染事故往往是突发性事件,带有偶发性质,一些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具有累积性的污染行为,其危害也非常严重,却没有纳入《刑法》惩戒的范畴;第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通常都伴随着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从立法技术上看,将两者并列作为结果要件,有重复规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用范围。
刑法修正后叛逃罪构成要件之解读
刑法修正后叛逃罪构成要件之解读发布时间:2021-12-27T05:29:14.37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3期作者:胡亚南[导读] 《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变更了第二款中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
因此对修正后叛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合理适用。
西北政法大学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进行了修正,一方面,删除了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另一方面,变更了第二款中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
因此对修正后叛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解读,有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合理适用。
关键词:叛逃罪;立法修正;构成要件一、《刑法修正案(八)》对叛逃罪的修正内容2011 年 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正,具体而言,包括两处。
第一,删除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
这一款原来的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变更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这一款原来的规定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完整的表述即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将该款变更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可见,除了同样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的规定以外,还对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成立叛逃罪的条件做了修正,即删除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这一限定条件,只要是掌握了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其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都构成本罪。
最新刑法修正案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背景下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刑法修正案,它的正式实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第一,刑法修正案(八)的内容更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它的正式实施,会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我国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本次刑法修正案修订的内容主要是:适当消减死刑罪名,延长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实际服刑期限,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完善减刑与假释的规定等等。
这些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必将进一步的打击犯罪,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提供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第二,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人权保护的一贯重视。
我国刑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统一以及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几十年来,这些体现法治精神的基本原则是伴随着我国刑法制度的逐步完善而丰富其基本内容的,也是在伴随着刑法的一次次修正而推动其发展的。
第三,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对民生的殷切关怀。
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恶意欠薪罪,增加与修改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降低了食品药品犯罪的入罪门槛、加重其法定刑,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社会危害突出、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也入罪量刑,这些方面,充分反映了加强对民生保护的立法意旨,必定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第四,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刑事司法开拓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目前,我国的刑法体系完备,刑法结构科学合理,在本次修正案中一次性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以后,在将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在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在对已满75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在坦白从宽第一次被纳入刑法以后,我国的刑事司法必将进入一个崭新时代。
刑法修正案八详细解读及最高法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解读徐光华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刑法规定的两种自首:1.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如何理解“自动投案”1.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知识点讲解:特别自首的主体存在扩大化趋势,有利于被告。
2008年四川卷二2.甲因为盗窃乙的自行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在被行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一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自首B.坦白C.立功D.重大立功解析:A。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2.形迹可疑被盘问的,如实交待罪行的应该认定为是自首。
“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人”的区别1.形迹可疑:司法机关认为你看上去不像是个好人,但不知道你具体做了什么事情;(司法机关没有将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联系起来)2.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已经怀疑你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即司法机关已经将人和事(犯罪)紧密地联系起来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解读来源:法制日报 2011年03月02日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迅速发展与成熟,许多以前被认为“绝症”的疾病得到救治。
但器官受体与供体数量差距悬殊,器官供体的不足造成器官移植市场混乱,客观上导致了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
随着黑色产业链的发展,盗窃人体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莫洪宪杨文博鉴于涉及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关于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状这样描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其属于简单罪状。
本罪名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
正确理解“组织”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认定。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
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对于“出卖”应做广义理解。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
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
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应理解为“组织贩卖”。
条文中规定行为人组织的行为是“出卖”人体器官,但是本文认为该罪名应当表述为“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不宜使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者“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罪。
从字面上理解,“买卖”包含收买和出卖,是一种交易性、双向性的商业化行为,其与“贩卖”一词内涵一致。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一、危险驾驶罪(原《刑法》第13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一)相关法条:原《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罪名解读: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结果等必备要件以及犯罪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等选择要件的综合体。
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工具等则属于必备要件。
道路和机动车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犯罪地点和犯罪工具,属于本罪的违法要素,如果不是在道路上竞驾或醉驾,或者在道路上驾驶的不是机动车辆,都不会构成本罪。
论竞驾还是醉驾,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1、追逐竞驶的认定这里的“竞”是从行为人角度而言的,只要行为人具备违规赶超他人的故意即可,并不要求被超越者领受行为人的赶超意图。
追逐竞驶既可指竞驾者为逞强好胜而追赶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也可指竞驾者之间为分出高低而互相追逐,在后一种情况下,竞驾者成立共犯,但既有可能区分主从犯,也有可能均为主犯,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以竞驾方式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情节犯,因而情节恶劣的判定便成为本罪成立的关键,前提则是必须准确定位情节恶劣的性质和作用。
依通说,罪的构成包括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和主体四大要素,因而情节恶劣绝不可能是四要素之外的第五要素,而只能是四要素的补强性指标,被补强的内容既可能是其中一项,也可能是数项。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相关案件审理程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二条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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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 本文系作者于2011年3月1日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第一期省级领导班子成员研修班暨第一期分州市院检察长轮训班的授课录音整理而成,经作者审阅。
法学讲坛刑法修正案(八) 解读郎 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北京 100805)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月25日通过了 刑法修正案(八) ,这次对刑法的修改,是我们国家刑法史上非常重要又十分重大的一次修改。
它在刑法理念和刑法制度方面都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跟大家一起来研究学习这样一个法律修正案,对我而言也是一次很好的对刑事立法工作的回顾和总结。
刑法修正案(八) 尽管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但是也将面临实践的检验。
在座的各位都是在检察战线上工作的一些领导同志,我想你们对 刑法修正案(八) 在实践中可能遇到或者存在的问题最有发言权。
以下主要跟大家交流三个问题:第一, 刑法修正案(八) 立法的背景;第二,在制定 刑法修正案(八) 的过程当中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三,重点讲一讲 刑法修正案(八) 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背景第一,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出台 刑法修正案(八) 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刑法作为在我们国家整个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非常重要的法律,它必然也会随着这个体系的形成而不断地发展完善。
刑法是我们国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第一批法律之一。
从1979年到今天,30多年的时间里,我国的刑事立法活动始终没有停止,始终在伴随着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发展的进程,不断地修改和完善。
在1997年以前,通过了22-23个单独的补充和修改刑法的决定,1997年到现在又先后通过了一个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和八个刑法的修正案。
在这段时间里面,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做出了9个关于刑法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一个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也涉及到刑法的修改。
可以说刑事立法是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立法活动当中最积极、最活跃的一方面。
它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断地在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始终是同步的,所以说刑法的这次修改是我们国家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客观要求。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独特的作用决定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过程当中,刑法必须实现自身的科学、和谐、统一。
第二,刑法的这次修改,也是在新的形势下,适应我们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特点,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所做的一次重要的调整,是体制机制进一步创新。
刑法这次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推动力,是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这些要求的提出,实际上是我们面临新的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的情况而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当前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既是我们国第19卷第2期2011年4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Journa l o f N ati onal Prosecutors Co ll ege V o.l 19N o .2A pr .2011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家经济转型、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关键时期,也是矛盾的一个凸显期,经济体制、人的观念、一系列深刻的变革和深刻的变化,使各类社会的矛盾凸显。
原有的一些执政理念、一些已经习惯的刑法制度也要相应作出调整。
为此, 刑法修正案(八) 就对刑法的很多制度做了调整:比较大幅度地减少了死刑,更进一步体现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执行方式上做了一些重大的改革,这些都是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提高社会控制能力、提高我们执政能力的一些重要的举措。
正是这样的一个历史背景下, 刑法修正案(八) 顺应时代的新的要求对一些刑法制度有所发展和创新。
第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发挥好刑法的功能,特别是社会保障的一些功能。
当然刑法在我们国家法律体制中起着最后一道屏障的保障作用 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时候,刑法的适用一般应该是在使用了其他的社会调控手段之后。
比如说当前矛盾凸显期,在各种社会关系当中产生了很多新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除了法律以外,当然还有道德的、文化传统观念的、伦理的等等手段。
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通过行政的、民事的手段去解决,只是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或者说用其他手段不足以预防、遏制的时候才用刑法调整。
所以,我们讲刑法是法律体系当中最后一道屏障,始终应当坚守谦抑性原则。
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在既坚守谦抑性原则这样一个理念的同时,又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刑法对民生保护的功能?如果说前几十年更多地看到刑法打击的部分,那么当我们提出要提高社会管理能力、提高执政能力的时候,可能就要审视过去的一些习惯性思维和做法,是不是需要有所调整?所以这次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这是因为面临新的历史条件下,刑法需要更好地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当然除了我刚才讲的这三个方面,刑事立法自身也需要不断地总结、研究、发展、完善。
立法活动实际上也是一个对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社会矛盾的一个认识过程,立法的结果就是认识的结果。
这个过程同人类认识一切事物一样,它肯定也要面临实践的检验。
在这个检验的过程当中,你会发现新的规律,也会总结出我们以往的经验和不足,来完善现有的一个法律。
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还要研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需要履行或者兑现在国际公约当中的一些承诺。
但是在研究、借鉴的时候,我们还得信守一条,就是要从自己国家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外国有的我们不一定都要有,但是外国没有的如果我们确有需要的话,也可以规定。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刑事立法和其他的立法活动一样,在整个的立法活动当中,我们应坚持邓小平理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从国情出发;立法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国家科学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这是必须始终要坚持的。
在这一总的指导思想之下,在制定 刑法修正案(八) 时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几千年中国文化的一个经验总结。
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历史期有不同的含义。
现在我们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从这个总体目标、战略目标出发,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
当然要坚持这样一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需要很好地总结刑法几十年来,或者说1997年刑法到现在的实践,要解放思想,对现行的一些制度、机制作出调整。
这一点在这次的 刑法修正案(八) 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整个的 刑法修正案(八) 无论是对刑法总则还是分则、刑罚制度的调整、量刑规则的安排,总体上都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样一个指导思想。
第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
刑法的改革与完善,必须考虑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与速度,要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公众的接受程度。
就是在这样一个统盘考虑的情况下,来安排 刑法修正案(八) 修改的内容、修改的力度、修改的幅度。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这样一个目标以后,实际上,我们目标已经很明确了。
但是,要实现这个刑法修正案(八) 解读目标需要走很长的路,每往前迈一步的时候,应当是坚实的、应该是能够经得起考验的、应该是一直向前进的。
当然在立法过程当中也会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诉求,也会遇到阻力,但是在向这个总的目标前进,应当是毫不动摇的。
这一次 刑法修正案(八) 对刑法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起草的过程当中,要充分地集中民智、要充分地反映民意、要充分地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比如说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有不同的意见,这是很正常的,只有在充分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之后,经过分析才能做出一个科学的判断。
再比如说进一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要综合考量我们现在的社会治安情况,权衡如果进一步放宽政策的利弊得失,是不是能够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
要抓住当前主要矛盾,对当前非常突出的,严重地危害社会的稳定、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社会利益的违法行为,就要敢于出重拳、快出手,采取断然的措施。
所以,在这个立法的时候目标是明确的,但是往前迈步要非常慎重、反复斟酌、反复权衡。
一是要尽力而为,要向着民主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尽最大努力去推进。
尽力而为是必须要积极地推进,不能有动摇、不能有保守、不能有彷徨。
二是要量力而行,要必须立足我们国家现实的情况,反复琢磨,最后下决心。
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的时候要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正是这样反复地论证以后才能做出一个科学的决定,这个决定应该是量力而行的。
量力就是量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和社会的承受程度,这也就是我们始终坚持的要从国情出发、实事求是这样的一个原则。
第三,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该原则在整个刑事立法当中是要始终坚持的。
同时也要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从1979年制定刑法,到以后的那20多个修改补充刑法的决定,再到后来的 刑法修正案 ,总的趋势是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增加一些新的犯罪,加重一些犯罪的刑罚。
这是因为在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得太迅速了,这个过程中,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随着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我们会面临很多未曾想到的,不能预见的一些新的犯罪、新的挑战,有些传统的犯罪,也出现了某些严重的新的情况,需要我们不断地适应形势,完善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武器,来维护社会稳定、来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从1997年到现在,刑法虽然也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修改,但修改的频率较之以前有所放缓,在刑罚的适用规定上也相对平和,没有再增加死刑,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的执政地位在巩固,执政经验逐步丰富,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能力在增强。
这次修正案根据刑事政策对刑法规定进一步做出调整,有利于严厉打击一些严重的犯罪,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这次修正案也增加了一些新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对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犯罪如果在追诉前接受了处罚,支付了工资、进行了赔偿,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调和劳资关系,使劳动关系更和谐,以更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这种机制的建立,是 刑法修正案(七) 对逃避纳税义务犯罪关于补交税款和接受处罚的,有条件地不予刑事追究的机制的延续。
同时修改刑法既要有利于惩办犯罪,也要注意保障人权,统筹兼顾。
第四,必须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坚持从国情出发。
这一原则是立法机关始终要坚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