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
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鸡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和运行安全,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水压,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和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批、建设、使用、维护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应当遵循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工作,各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内的二次供水工作。
(一)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管,严把质量关,监督落实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制度;(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规范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三)价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制度,加强收费监管;(四)公安部门要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保卫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阻扰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上及两侧的安全间距离内,修建与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挖坑取土,或堆物、堆料。
禁止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禁止其他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水质、水量、水压规定,并满足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变更,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乡规划、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1(1)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质量和安全。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设施主要包括供水泵房、储水设施(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安全监控装置、供水管道、阀门、二次供水用户计量水表等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建议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地市、县镇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市(县、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的应用情况,建立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推荐名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年度公布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河南省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运行管理单位)接受委托管理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21第二次修正)【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实施日期】2021.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18年8月3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供热管理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五章供热设施管理第六章应急保障与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保障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城市供热日常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五)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六)按照国家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七)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裁决这些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争议;
(八)协调、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注册和经营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六章 附则
修改决定
2001年12月28日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但必须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二条 在开发区内工作的外国、港澳台人员和华侨,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给予更多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9修正)
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环境安全管理第三章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第四章学校活动安全管理第五章应急救助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学校安全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政府应当建立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安全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市教育主管部门主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编制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规划;(三)负责编制教职员工学生安全行为指引;(四)指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安全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区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主管辖区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四、原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原条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
(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窨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窨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冬季除外。
第六章 桥梁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梁上下游20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
(二)在桥梁下停泊船只;
(三)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
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
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条例
学院全日制学生管理条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口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其它形式经济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五)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资助所设定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东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东莞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镇街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数量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分别确定1名领导分管物业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协调、指导和调解工作,并配备适当数量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认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5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林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1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之后,法工委委托河西区人民法院、市律师协会、物业协会、应用法学会、经济法学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门论证,并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调研,听取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的意见。
2008年3月11日,左明副主任带领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到部分物业小区进行立法调研。
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同意,将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天津日报》和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在公示期间,共接到电话95人次、信件92件次、电子邮件40件次,接待来访4批次。
法工委从230件来信来电中邀请了业主、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律师等方面人士15人进行座谈,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
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调整和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8年4月24日,法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房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二次审议稿对第一章主要作了两个方面修改:(一)针对目前小区内私搭乱建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第六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教职工住房管理条例
桂林工学院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讨论稿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分院职工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
根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采取分档次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成立分院房管委员会。
分院房管委员会由分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分院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
分院房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委员由分院分管后勤的副院长、总务科长、管理房产科员、工会委员1人、教师代表3人、一般管理职工代表2人等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提出成批住房分配的实施细则方案;讨论处理分配住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监督、检查本《条例》的实施和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的执行情况:解释《住房分配管理条例》。
第五条分院房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总务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房管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住房管理的工作部门,也是分院房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执行《条例》的实施及房委会提出的成批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方案和零星住房分配、调整工作;接受住房申请,核实申请人资格,进行综合计分排队:负责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条例》执行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及使用原则第六条校内职工住房类型分为: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和未出售的公有房。
第七条已拥有国家制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房改房属于私人房产,其转让交易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但交易时学校有优先回收权,回收房价按当时南宁市公布的相应房价。
第八条校内未出售公房分为备出售房和周转房,备出售房待出售给无房教职工,周转房只租不卖。
上海海事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讨论稿)
第十九条 社团如需租借多媒体教室,需在递交《活动申请书》时一并递交《多媒体教室申 请表》,需注明是否需要多媒体设备。 第二十条 社团联合会将在《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以及其他需要的申请表递交当 晚进行审批,标注审批意见并签章;标注审批意见并签章后,将活动申请材料递交校团委行 审批;待审批通过后,值班人员通知社团取回《活动申请表》,方可举办活动。 第二十一条 若活动无法通过批准,则活动不得开展。 第二十二条 若活动策划存在问题,则需撤回修改,有必要可以调整活动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若活动涉及占用户外公共场地及设施,凭批准后的《活动申请表》,由社联统 一去相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活动批准后社团领取经盖章的《活动申请表》,活动进行时以该表作为凭证。 第二十五条 若活动时间、地点等因素为各种原因需临时更改的,应提前到社团联办公室值 班人员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果《活动申请表》遗失,则不得进行活动经费的报销,并在学期末社团考核 中扣去相应分数,且本次活动不能参加十佳活动评选。 第二十七条 活动结束次日 12:00 之前递交电子版活动新闻稿及活动照片至社团联新闻部 邮箱。一周内,按照模版填写《活动总结书》,连同《活动申请表》原件交至办公室(社团 可自行保留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未完成活动总结,社团不能申请新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递交活动新闻稿,该活动不能参加学年十佳社团活动评优工作。如累计 三次以上未递交活动新闻稿,将取消本年度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本章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适用于校级社团,学院社团的活动申请可由二 级学院分团委通过,直接交由校团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院社团须每学期向社团联递交书面活动汇总作为学年评优附带材料。如未递 交学期活动汇总则将被取消学年评优资格。
(一)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 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 有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它情形的。
进修生管理条例及制度(2篇)
进修生管理条例及制度1、进修学员必须由所在单位____推荐,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有二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者。
2、接受进修人员的科室应根据进修人员实际情况制订学习、考核计划,并____对进修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3、进修人员处方权按本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进修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5、进修期间专用医疗器械(如胃镜、心电图、听诊器、工作服等)由进修人员自备。
6、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无探亲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三天之内由科室批准,三天以上由医务科批准,超过一周者须由选送单位来函联系。
7、进修期满后应及时填写结业考核鉴定表作出自我鉴定,交科主任签署意见,由医务科____考核。
8、进修人员离院时应办理离院手续,归还所借公物。
9、考试、考核合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医德医风良好的进修人员,授予结业证。
____管理制度1、科教科必须根据医院的客观条件考核接受____的计划,对____必须严格管理,制订教学计划,提供实习条件。
2、任何科室与个人不得私带实习(或进修、学徒)人员。
3、____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进行学习。
未经科教科同意不得自行调换科室或到外院学习。
4、实习学生书写的病历,由带教老师批改后作为带教病历附入病案中,带教老师应另写住院病历。
____检查、治疗、发药、操作应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____开出的处方、医嘱、检查申请单、报告单、病危通知书、死亡通知书等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后才能发出。
5、实习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带教老师、科主任请假,经科教科批准后方可离院。
请假一周以上须经____所在院校实习科批准。
6、____应尊敬老师,关心爱护病人,团结同学,互相帮助。
7、____应爱护公共财产及医疗器械,积极主动搞好科室卫生。
8、____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能违反医院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将终止实习退回原所在院校。
都昌县人民医院____、进修生管理制度一、____、进修生的接收、安排、管理等工作分别由医务部、护理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计划安排。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
《幼儿园管理条例》解读一、《幼儿园管理条例》概述《条例》是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对全国幼儿园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行政法规。
(一)《幼儿园管理条例》出台背景及意义1.条例背景(1)随着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出现多种形式的托幼机构,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行政管理方面、收费问题方面、保教质量方面。
(2)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1989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并定于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意义(1)《条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重要行政法规。
(2)《条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
(3)《条例》的发布促进了中国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推动了中国幼儿教育的法制化进程。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基本逻辑结构1.内容结构《幼儿园管理条例》分六章共三十二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三章是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四章是幼儿园的行政事务,第五章是奖励与处罚,第六章为附则,内容全面,涵盖了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2.层次结构一是规定了幼儿园的性质和任务(《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二是规定了幼教事业发展方针(《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三是规定了幼儿园教育的领导管理调制(《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四是规定了幼儿园设置管理规范(《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五是规定了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规范(《条例》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六是规定了幼儿园卫生保健规范(《条例》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七是规定了幼儿园的内部管理规范(《条例》第二十三条);八是规定了幼儿园条件保障规范(《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2022年《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次修改后)
《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次修改后)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秩序,根据《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以下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 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或者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根底信息,为开展有方案的商品经济效劳。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方案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效劳。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名称、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效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承当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关于《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树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9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修改建议。
2009年10月26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肥料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
草案二次审议稿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有的部门提出,肥料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其优质、高效、安全特性必须予以明确,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法制委员会经与市农委研究,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修改为:“本市鼓励生产优质、高效、安全的肥料产品,支持科学施肥、培肥地力、有机肥和化肥配合使用以及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推广。
”二、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提出,草案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肥料产品登记的权限、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表述不明确,建议草案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肥料产品登记的范围、程序、时限加以明确表述。
法制委员会经与市政府法制办、市农委研究,二次审议稿第六条修改为:“肥料产品实行登记制度,但国家规定免予登记的除外。
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
”同时二次审议稿增加了五条内容,分别作为草案的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
进修生管理条例及制度模版(2篇)
进修生管理条例及制度模版一、进修生招收制度(一)接收对象。
具有专业资格的医、技、药、护专业人员,医师必须具有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二)进修时间要求。
申请到我院临床专业进修的人员,进修时间原则上必须六个月以上。
(三)进修申请程序1.凡申请来我院进修的人员应到我院科教部领取《进修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书写工整,所填写情况属实。
2.交回《进修申请表》时须附上毕业证书复印件,医师须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____份,护师(士)须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____份(复印件要求盖上申请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如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
3.经审核,符合进修条件要求的将以电话通知录取和到我院进修报到时间。
4.对贫困地区医疗单位或我院扶贫对口医疗单位均按与我院签订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无协议的单位不享受优惠条件。
(四)进修生报到程序1.进修生应按指定时间准时来我院报到,超过规定报到时间,如不来函(电)说明理由,不再保留学籍。
进修资格不得自行转让他人。
2.进修生报到时,需到我院科教部领取《进修生接收函》,并到财务部缴纳进修费用后,再到科教部办理其他相关进修手续及领取《下科室通知单》。
3.在进修期间不得请假返回原单位,擅自离开我院者,将按自动终止进修处理。
若在进修期内,因提职晋升或选送单位人员安排紧张等重大事情,需中途返回原单位者,应出示选送单位证明,申请改期来我院进修。
二、进修生工作制度(一)在我院进修的人员必须服从科教部的日常工作安排及调遣。
(二)在我院进修期间,进修生均须服从各科具体要求,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进修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处方权。
进修医师在病房期间不单独管理病人,书写病历必须及时请带教医师修改并签名后为有效病历。
(三)进修生参加急诊值班者,不得脱岗或私自与他人换班;确有原因需换班者,经科主任批准方可更换。
(四)进修生不得单独对病人进行术前及特殊检查前谈话、签字,不得单独交待病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二次修订)罚则归纳汇总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与被监理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六十八条
1万以上20万以下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五十九条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20万以上50万以下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 理的;
第五十六条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单位
50万以上100万以下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角色
罚款数额
情形
条款
勘察单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设计单位
10万以上30万以下
1.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2.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 第六十三条 商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第五十八条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偷工减料,不合格材料、设备,不按图或标准 施工
第六十四条
1.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条例(二次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太原工业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职工住房资源,根据太原市有关住房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条件的基础上,安排住房要本着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民主监督的原则,做到房源公开、人员公开、结果公开。
按职称、职务和级别确定住房标准。
根据个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排队的办法选择住房。
第四条,学院住房管理应以住房改革制度为依据,坚持先售后租,实行有偿分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住房工作委员会,由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在学院党委、行政领导下对教职工住房进行管理的机构,并对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随教代会换届而换届。
住房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由若干教职工代表组成。
住房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住房工作条例。
2、监督住房工作条例的执行。
3、向房管(后勤保障处)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违章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
4、对住房管理条例未包括的事宜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执行。
5、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住房工作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
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学院住房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法规和学院住房管理条例处理日常事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教职工住房申请;负责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住房条件第七条,申请住房,必须是我院在编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已婚,夫妇双方均无在所在单位分配或购买住房。
2、现住房面积未达到现任职务、职称相应住房标准。
3、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单身职工。
4、夫妇离异,带孩子一方可申请住房(孩子未满18周岁)。
第四章住房标准第八条,依照政府住房控制标准,结合我院现有住房实际情况,将我院住房划分为四类。
类别面积一类65㎡以下二类 65㎡~80㎡三类 80㎡~120㎡四类 120㎡以上一、二、三类住宅适用于一般教职工及科级干部、中级职称人员。
四类住宅适用于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博士以上学历者,副处级以上干部,以及引进特聘人才。
第五章计分办法第九条,住房调整原则是分类别选房,按综合分依次排队。
综合计分办法:总分=职称或职务分+工龄分+校龄分+附加分(一)职称、职务分:正厅级干部 24分正教授、副厅级干部 22分副教授、博士以上毕业生、正处级干部 20分中级职称人员、副处级干部 18分硕士研究生、正科级 16分副科级干部 14分初级职称及以下人员、科员 12分工人:高级技师 17分技师 15分高级工 13分中级工 11分初级工 9分(二)工龄分:工龄分每满一年计一分,每月计十二分之一分。
1、工龄:从正式参加工作时算起。
2、离退休人员的工龄,算到离退休时为止。
3、学龄:全日制普通大学、高中专学校(不含五大生等)规定的上学时间。
同一时期内工龄与学龄不重复计算。
4、军龄:服役期按工龄计算。
5、插队: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按工龄计算。
(三)校龄分: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为0.1分,不满一年按四舍五入办理。
(四)附加分:①、直系烈属、军属、因公致残人员(三等残疾以上)加0.5分。
②、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加3分。
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加2分。
③、双职工配偶的加分:副高以上职称、处级以上干部加3分。
其他人员加2分。
④、离休干部,1948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加1分。
第十条,优先条件:选房排队相同积分时,按以下顺序比较:1、本院双职工者优先;2、双职称者优先;3、第一线老师优先;4、校龄长者优先;5、工龄相同,年龄长者优先;6、学历高者优先。
7、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者优先。
第六章住房的集资和调整方法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采用集资建设、排队选房的办法,其程序是:1、报名。
凡符合申请住房条件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证明(结婚证、户口证明、新调入人员介绍信,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等)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一定手续费。
2、审核。
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所有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打分、排队,汇总情况报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
资格认定由院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
3、公示。
住房工作委员会审批排队情况后及时张榜公布,一般为三榜定案。
4、选房。
报名人员的排队情况三榜公布后,经民主评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分数高低依次进行公开选房,选房后不能调换;如选房者不选房,以自动弃权论处,依次进行调选。
5、交款。
选房后,按规定时间办理集资交款手续,否则选房无效。
第十二条,集资建房、选房一般在建房方案审定后进行;住宅建成后,经太原市房改办评估后,按照届时的有关政策,向集资户出售。
集资建房时,根据房改有关精神可适当放宽住宅建设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调整住房的程序和办法同集资建房,即:报名、审核、公示、选房、交款。
第十四条,特殊情况下,可由院长特批住房,但一年不超过二户,除此之外,任何人无权分配住宅。
第十五条,因学院建设规划的需要,拆迁户的住房安排要在住房工作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指导下运作,拒绝腾房者,以私占公房论处。
由住房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告院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仍不交房的学院予以除名,同时保卫处强行进行清房,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住房工作委员会通知保卫处强行执行清房,工会、人事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配合现场清理。
第十六条,遗属住房给予适当安置,不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七条,住宅调整时,任何人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提供假证明,违者所选房无效。
第十八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或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住房管理条例,私自分配住房要追究责任并限期改正。
否则,对住房者按私占公房论处,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章住房管理第十九条,我院住房归学院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房管部门允许不能私自转让(借)、调换、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改变房屋用途。
如有违犯,按下列规定处理:1、私自转让(借)、调换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双方经济处罚;2、转租他人住房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出租人经济处罚;3、改变房屋用途者,按照该房价的20%,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同时,应立即恢复居住功能。
第二十条,教职工对调整(出售)给自己的住房及附属设施有爱护之义务,任何人不能对室内外建筑私自改建,装修改造时应到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十一条,住户接到调房通知后,到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住户钥匙,住户迁出原住房时,应与房管员一起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本条例规定,如有违犯,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对下列情况者予以处罚:1、接到搬迁通知后,逾期不搬者视为自动放弃。
2、搬入新居后,因自身原因不交原住房者,学院按商品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从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强行令其迁出的权利。
3、对私自调换住房者,必须限期搬回原处,不服从纠正者,按私占住房论处。
4、调离学院人员和因公、因私出国人员必须按期交回住房,逾期不交者,由其住房担保人按商品租金标准支付房租(也可从工资中扣除),没有担保人的,由学院有关部门强行进行清理。
5、职工应与学院签订购房协议书。
职工调离学院或自动离职,学院有权收回住房。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抢占公有住房,对违反者由房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院行政办公会,授权人事处从占房之日起停发工资,三个月内不交房者学院予以除名,同时强行清房。
不属于学院职工的由房管委员会联合院保卫处、工会、后勤保障处强行清房。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院家属区居住的住户,都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如水、电、暖气、卫生等费用;(项目及收费标准见具体规定)第二十四条,住房售出的维修与管理(一)住房售出后维修责任区的划分:1、住房大门以内的设施、设备(含门、窗及玻璃、灯具、开关、户内强弱电线路、墙壁粉刷、水龙头、蹲或座便器、水箱、地面防水等)维修由住户负责,费用自理。
2、公用部分(含楼梯、户外走廊、屋顶等)和公用设施(含上、下水、天然气管道、暖气管道、户外公用线路等)维修费从学院教工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中支付。
3、对各种计量表在住房之前由学院负责维修一次,售后维修由住户负责。
(二)住户购房后,要严格遵守后勤管理部门对住宅区内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已购住房并以达到住房标准的职工,在住房调整时,同期、同类房不作调整。
第二十六条,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后因职务职称变化或工作调整须调换住房的,原购房须售给学院,售价及利益分配,按届时的政府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购房人以标准价购房后,对住房拥有的产权,按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调离我院人员,必须将住房交给或售给学院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八章住房的出租、评估、出售和交易第二十九条,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以售为主的调房原则,但对特殊情况实行租房的住户,由后勤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向学院交纳租金。
第三十条,根据《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房产部门协助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学院住房出售的价格测算、评审、审核及住房出售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章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青年公寓(现20#住宅楼),做为已婚且无房青年教职工过渡用房。
采取租用形式,每年一租。
第三十二条,申请青年公寓,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的已婚青年教职工(35岁以下)且双方均无住房。
每户租用青年公寓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自然间加一间厨房。
第三十三条,青年公寓实行租赁使用办法,物业部门与承租人每年签订一次“租房协议书”。
最长过度期限暂定为三年。
第三十四条,房租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见具体规定。
三年过渡期后,承租人应交回住房,特殊情况需租用者租金翻倍。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应按规定交纳水、电、暖、卫生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青年公寓内设施由物业部门统一管理,入住前双方要对室内设施进行检查认定,如有问题,物业部门及时给予维修。
交回住房时,物业部门要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丢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住户要有义务维护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申请租用青年公寓的住户,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若有作弊行为,物业部门不予办理租用手续,已租用的有权收回住房。
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在本市有住房者,不能继续租用青年公寓,应在物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住房,逾期按抢占住房处理。
第三十九条,租房只限本人居住,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