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第四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八章执法保障和社会服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市、县级市的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由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加强工作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第四条市、县级市城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措施。
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建立以轨道交通为骨架、常规公交为网络、出租汽车为补充、慢行交通为延伸的一体化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实现道路交通的科学发展和协调发展。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服务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现代国际大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文明交通,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绿色智慧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治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5年4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市区和县(市)城区的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二)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本条例所称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隔离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建设、农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的领导,对支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公安机关对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文明执勤,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江苏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规定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2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交通违章扣分周期计算方法一、交通违章扣分周期怎么计算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
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22年4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从2022年7月起,未申领机动车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上路。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12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市容市政(城管)、卫生、教育、环保、绿化、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畅通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低碳、环保出行,完善道路交通配套设施,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保障各种出行方式合理使用道路交通资源,缓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其他重点区域道路交通压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推动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管道交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
第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人行横道,不得在道路上行走或者站立;一定要走斑马线过马路,不得越过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应当遵守右侧先行原则,禁止倒车穿过路口。
第七条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道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八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船舶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船舶。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锚地制度,明确锚地位置和船舶锚泊期限。
锚泊期限届满时,应当立即腾离锚地。
第四章: 管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道、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管道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管道。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其管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并解决。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信号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苏州市道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说明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交通活动的基本法律。
《交通安全法》和与之配套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及实施的基本程序,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人、车、路及道路交通环境等主要方面均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多数规定也比较具体。
但是,由于各地在道路交通条件、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而与道路交通条件关系密切的道路通行规则,要求其技术性、操作性均较强,有的内容还会随着道路交通情况的发展而有所变化,因此,一些大中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或者正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
而我市1993年制定的《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废止,当前重新制定一部适应苏州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近几年来,我市城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市道路公路总里程达12346公里,其中,国道498.5公里、省道749公里、市(县)道1576.3公里、乡道3993.3公里、村道5489.5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48公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机动车(主要是私家车)和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迅猛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市已拥有机动车223万辆,非机动车272万辆,驾驶员超过196万人。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和市民出行方式的变化,在道路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也不可避免的凸现出来,带来了交通安全问题和城区交通拥堵问题。
一方面,虽然通过大量的预防工作,近年的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但交通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交通安全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另一方面,城区交通拥堵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人们生产和生活。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
江苏省公路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路条例(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第七章收费公路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按照有关农村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公路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节约用地、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年修订)收藏下载发文字号:常委会公告第98号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颁布日期:2012-01-12生效日期:2012-02-01分享到:0《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二、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清除校车标志;对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拆除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
拒不清除或者拆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拆除。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三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五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江苏交通安全条例(2)
江苏交通安全条例(2)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行人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米的范围内通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米的范围内通行,其他非机动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2.2米的范围内通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第三十八条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三)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四)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五)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依次有序通过,不得无故停滞、缓行,妨碍后方车辆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应当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应当避让先进入的车辆。
第四十一条除公共汽车和接送中小学生的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专用车道。
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乘坐人数不得超过座位数,乘车人不得站立。
第四十二条拖拉机不得在下列道路上行驶:(一)大中城市中心城区道路;(二)高速公路和建有辅道的国道、省道;(三)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
拖拉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一)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通行;(二)进入公路、城市道路,或者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前,应当停车观察,确保安全。
2023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理论考核试题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理论考核试题一、选择题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多选题]*A、车辆驾驶人√B、行人√C、非机动车驾驶人D、乘车人V2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多选题]*A、源头预防√B、保障畅通C、协同共治√D、方便群众√3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构建(1的工作格局[多选题]*A、政府统一领导VB、职能部门齐抓共管U各部门协调联动√D、全社会共同参与√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多选题]*A、加强B、组织√C、统筹D、领导√5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多选题]*A、道路交通安全意识VB、道路交通安全水平C、文明交通素质VD、文明交通素养6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进行(),并有权向()举报[多选题]*A、提醒B、劝阻√C、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VD、执勤交警7 .单位和个人发现道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等相关部门报告[多选题]*A、路政部门B、道路主管部门√C、道路养护部门D、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V8 .(\电视、()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口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多选题]*A、报刊√B、电台C、广播VD、网站√9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融入()和(I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题教育[多选题]*A、法制教育B、素质教育√C、文明校园创建√D、操行评定10 .本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等现代信息技术?口先进管理方法、设备,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现代化水平[多选题]*A、大数据√B、信息化C、智能化D、人工智能V1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保障()和()等投入[多选题]*A、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VB、道路交通安全标志C、科技装备应用D、科技研发应用√1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定期组织交通安全状况分析评估[多选题]*A、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B、交通拥堵治理√C、信息共享√D、交通影响评价1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车辆登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多选题]*A、核发机动车驾驶证√B、开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C、纠正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D、杳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14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设置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依法处理()或者()城市道路违法行为[多选题]*A、非法损坏B、未经批准擅自挖掘√C、占用VD、侵占15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公路()[多选题]*A、规划√B、建设√C、养护和管理√D、监管16 .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完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及时消除公路安全隐患,依法对()以及()实施监督检查[多选题]*A、道路运输经营√B、危化品运输经营C、道路运输安全D、道路运输相关业务,17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多选题]*A、安全生产事故B、安全生产√C、道路运输VD、道路交通18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车辆及其配件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和()[多选题]*A、资质认定√B、资格认定C、常态监管D、监督管理√19 .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落实(),消除(),防范?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多选题]*A、企业监管责任B、道路交通安全责任√C、交通违法隐患D、交通安全隐患√20 .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的()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多螭*A、经常性√B、常态化C、文明交通D、道路交通安全V21 .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做好机动车(\和()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档案,及时检验、报废车辆,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不得安排上道路行驶[多选题]*A、维护√B、保养VC、安全检查VD、检验22 .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多螭*A、配合√B、协助C、查处D、处理√23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驾驶人的(\和(),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心理疏导[多选题]*A、身体VB、健康状况C、心理状况√D、行为习惯√24 .道路运输经营者发现驾驶人()、等不适合安全行车要求的,不得安排其驾驶运输车辆[多选题]*A、健康状况B、身体条件√C、心理状况√D、行为习惯√25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以及拥有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其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和营运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和(),及时提醒驾驶人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多选题]*A、实时监管B、实时监控√C、实时跟踪D、≡≡√26 .(\等配送单位使用的配送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机动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多选题]*A、邮政√B、快递√C、外卖V27 .配送单位和提供代驾平台服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代驾人的()和(),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多选题]*A、交通安全教育√B、文明出行教育C、监督管理D、出行管理√28 .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发现道路损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灭失影响安全通行的,应当及时设置(),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组织()或者(),并报告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选题]*A、警告标志B、警示标志√C、抢修VD、排除险情√29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人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多选题]*A、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B、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C、机动车产品国家主管部门D、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V3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多选题]*A、检验结果√B、检验结论C、伪造D、不实√3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或者特征[多选题]*A、结构√B、外观C、构造VD、特征32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依法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并向当事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转交()[多选题]*A、报废登记B、注销登i己√C、报废证明D、注销证明√33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以及()进行解体[多选题]*A、营运车辆√B、危化品车辆C、校车√D、特种车辆3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驾驶培训,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部门提供培训记录[多选题]*A、缩短培训时间√B、缩短培训期限C、公安交通宣里D、交通运输√3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允许无()或者无(\的车辆进站(场)运输旅客或者装载配载货物[多选题]*A、号牌√B、车辆行驶证VC、车辆强制保险D、车辆营运证(依法不需要办理车辆营运证的除外)√36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车辆或者()的车辆出站[多选题]*A、超限超载VB、无号牌C、未经安全检查VD、超员37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安装或者使用下列哪些设施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多选题]*A、强光灯√B、高音喇叭√C、大功率音响√D、可变式号牌√38 .机动车不得在前后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X不得在车内前后窗台放置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不得在汽车外车身放置、粘贴影响交通安全的物品[多选题]*A、文字√B、图案√C、广告D、标语39 .机动车号牌按照规定安装固封,保持清晰、(),不得遮挡、()[多选题]*A、完整√B、醒目C、涂改D、倒置√40 .机动车号牌(\残缺、()或者()的,及时申请换领[多选题]*A、变形√B、损坏C、褪色VD、字迹模糊√41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车辆所有人的(\以及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多选题]*A、身份证件B、身份√C、购车发票D、车辆来历√42 .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不得使用(\的非机动车号牌[多选题]*A、假冒B、失效C、伪造VD、变造√43 .驾驶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不得(),不得()[多选题]*A、搭载人员VB、载人C、物D、m⅛√44 .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涉及()和驾驶证、行驶证、号牌真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选题]*A、车辆类型√B、车辆属性C、鉴定D、认定√45 .驾驶下列哪些车辆,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多选题]*A、摩托车√B、电动自行车VC、低速车D、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A、低速车B、电动自行车VC、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D、摩托车√47 .安排()周岁以上身高不足()厘米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的,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等约束系统或者使用增高垫[多选题]*A、四√B、六C、一百二十D、一百四十√48 .未满()周岁或者身高不足()厘米的未成年人乘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多选题]*A、十二VB、十六C、一百四十√D、一百二十49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周岁[多选题]*A、十二VB、十四C、十六VD、十八50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周岁以下的A、十四B、十六√C、六√D、八51 .供电部门因检修、错峰用电、系统升级等原因,确需对交通信号灯和()采取停电措施的,应当提前()小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多选题]*A、电子警察B、交通监控设施√C、四十八√D、二十四5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除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门前,以及商业街区、车站、码头周边等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或者施划(),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减速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多选题]*A、行人通行设施B、行人过街设施VC、人行横道线√D、人行指示标线53 .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居住区道路、单位自建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多选题]*A、交通标志√B、交通标线√C、交通信号D、交通标牌54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科学合理(1,保障通行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多选题]*A、规划√B、设计√C、施工VD、监理55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改善()和()交通出行环境[多选题]*A、机动车B、非机动车√C、残疾人机动车轮椅车D、行人√56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存在()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多选题]*A、交通拥堵B、交通安全隐患√C、隔离护栏D、隔离设施√57 .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或者()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多选题]*A、停车等待B、减速等待C、停车让行√D、减速让行√58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I()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多选题]*A、无障碍停车位√B、公共停车位C、新能源车专用停车位D、新能源车充电停车位V59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交通状况在()范围内施划(),并规定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多选题]*A、城市道路VB、道路C、停车泊位√D、临时停车泊位60 .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λ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的障碍[多选题]*A、设置√B、施划C、停用VD、撤除√61 .因工程建设需要(\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多选题]*A、征用B、占用√C、挖掘√D、封闭62 .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应当符合设置的有关规定,不得遮挡(∖1不得妨碍安全通行[多选题]*A、交通标志VB、交通信号灯VC、交通标线D、交通监控设施√63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1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多选题]*A、交通标志√B、交通信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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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人员协助疏导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聘用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的道路、桥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设施,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完好,并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所属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营运车辆、驾驶人的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的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第九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经常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及时公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二)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内部交通安全工作;(三)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四)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五)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隐患;(六)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登记其驾驶证和身份证件;(七)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交通事故多发单位和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整改交通安全隐患,改进交通安全措施,防范和减少交通事故。
第十一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二)按照规定项目和方法检验机动车;(三)使用的检测装置(仪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检测装置;(四)向车辆送检人出具检验报告;(五)建立检验车辆的交通安全技术档案;(六)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七)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八)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大纲进行驾驶培训,不得缩短培训时间或者减少培训内容,并如实向机动车驾驶考试主管部门提供培训记录。
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监督,发现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在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应当登记报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信息,并向当事人提供车辆报废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下,对报废营运车辆及其他大型客车、货车进行解体。
第十四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
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
发现有交通事故后逃逸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
第十五条机动车不得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
不准违反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
第十六条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自行车;(二)电动自行车;(三)人力三轮车;(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第十七条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十八条已经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第十九条驾驶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
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二十条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
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校车标志。
校车必须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第二十一条教练车辆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领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拖拉机教练车号牌和行驶证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
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二条发现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人在发现地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证,发还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就地强制报废。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成品及配件的行为,以及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省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领取并随车携带驾驶人信息卡,信息卡记载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应当经常查询车辆或者其本人的交通安全记录。
雇用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要求被雇用人提供交通安全记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记录并无偿提供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等信息。
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或者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抄告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道路完好,根据道路等级、交通流量、安全状况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和完善相应的交通设施,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等交通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乡村、集镇、居住区道路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自建的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但在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车行道、人行道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利用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物品或者横跨道路设置横幅等,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道路沿线单位、居住区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交通流量相对较小的路段上,并设置让行的交通标志或者标线。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已建成通车的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通道、出入口。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技术状况,发现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接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报告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先行采取有效的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治理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经评价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应当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不予批准。
在道路沿线建设加油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等用途,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