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来源:浙建〔2011〕04发布时间:2011-9-6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建管局: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省建设发[2009]2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发[2009]218号各市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义乌市建设局,省建设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各地市专家论证后,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从2009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图除应符合现行浙江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附件:《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一、一般规定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
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
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4.1.5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EC ref=EC ref’·[A] /A式中:——EC ref为参照建筑的评判空调采暖年能耗电量(KWh/m2)——EC ref’为按本标准5.0.3规定确定的参照建筑的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KWh/m2)——A为实际建筑的体形系数——[A] 为本标准4.1.5条规定的体形系数的限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5]26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9.19【实施日期】2005.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九月十九日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建委二○○五年九月十二日)为在我市城市建设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资源节约和创建节约型社会工作的要求和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筑节能是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能源紧缺问题凸显,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现有建筑总面积约9000万平方米,并以每年15-20%速度递增,而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直接消耗的能源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并呈继续上升趋势。
要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建筑节能潜力巨大。
切实抓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有利于降低建筑能耗,有效缓解我市能源紧张状况,促进我市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意义和影响十分重大。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最终目标,以实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为重点,以政府机构节能改造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突破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19•【字号】杭政办函〔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6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6月19日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公共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建筑节能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批复2017年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建办科〔2017〕72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和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从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能力提升等方面深化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实现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通过政府引导规范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节能行为,重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营造有利于节能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逐步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节能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综合考虑全市公共建筑的用能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合理制定工作任务,制订政策措施、技术规范、补助标准,出台适宜的公共建筑能效提升技术产品体系。
(三)示范引领,重点突出。
以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行政中心等公益性建筑为重点,积极推动商场、宾馆、社会写字楼等公共建筑申报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3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建筑节能和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期间建设领域节能目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建设领域节能工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重点,以技术进步为支撑,近期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大标准的执行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实现“十一五”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目标,促进建设事业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建筑节能:到“十一五”期末,实现节约1.1亿吨标准煤的目标。
其中:通过加强监管,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推动直辖市及严寒寒冷地区执行更高水平的节能标准,严寒寒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1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400万吨标准煤,夏热冬暖地区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20万吨标准煤,全国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2280万吨标准煤,共实现节能7000万吨标准煤;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3000万吨标准煤,大城市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5%,中等城市要完成15%,小城市要完成10%;通过推广应用节能型照明器具,实现节能1040万吨标准煤;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25%以上。
建设部-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穗建质[2010]796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级市)建设和(市政、水务、园林绿化)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落实法定责任制度的检查力度,发现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记录不良行为。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和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6月23日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05月10日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工程局: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
近几年来,住宅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住宅工程中,违反建设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督不力等现象依然存在,重大质量事故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住宅工程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住宅工程质量责任,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委托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依法承担住宅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责任。
建办市[2005]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自1986年我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以来,陆续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今年又颁布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以及《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科函[2005]121号)等文件。
这些标准的颁布和实施,是加快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实施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最近,我部组织了全国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调查,重点是2000年以来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颁布后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部分省市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2000年—2004年,总体来说全国各气候区,按节能标准设计的项目为58.53%,按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为23.25%。
在寒冷和严寒地区,两者值分别为90.08%和30.61%;夏热冬冷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9.98%和14.36%;夏热冬暖地区,两者值分别为11.20%和11.20%。
调查结果表明,达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比例较低,形势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能源资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建筑节能对于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缓解我国能源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保护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四年节能工作
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二0一四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杭节能办[2014]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4.04.21【实施日期】2014.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二○一四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节能办〔201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2014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杭州市2014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杭州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4月21日杭州市2014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全市能源“双控”工作,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省能源“双控”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节能作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坚持降低能耗强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耗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加快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机制,确保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努力建设美丽杭州,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单位GDP综合能耗较2013年下降6.4%左右,确保在2010年基础上累计下降19.5%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增幅较2013年控制在1.6%以内。
三、重点工作(一)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按照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的总体要求以及2011-2013年实际完成进度,层层分解2014年度全市单位GDP综合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目标,签订目标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新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用能总量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用能总量动态平衡机制。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主要规定
能耗统计工作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大型公共 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 组织开展高能耗公共建筑评选活动。会 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在北京评选 十 大不节能建筑 ,并向社会披露 。其它有条件 的城市应 比照进行 。
建 立 和 完善 建筑 能效测评 标识 制 度 。制
定 《 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 》及 《 建筑能效
《 民用建筑工程绿色施工导则 》 ,推广应用 资源节约型和环保型的施工方式 , 通过资源 的综合利用 、 短缺资源代用 以及二次资源回 用 ,降低对各类资源的消耗 ,减少建筑废料 和污染物的生成和排放 , 减少施工对环境的
影 响。
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 , 研究制定公共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制度 。以政府办公建
标识 技术导则 》 ,选择若干试点城市进行示
范 ,总结经验 ,逐步推广。
制工作 ,推动重点能耗行业 的节能工作的开
展。
完善 可再 生能源建 筑应用标准 。做好
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 。制定 《 建筑能
耗统计 标准 》 ,掌握建筑能耗水平 、建筑终 端商品能耗结构 、用能模式 , 积累建筑能耗 基础数据 ,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各地应充 分认识能耗统计工作 的重要性 , 认真组织做 好相关工作 。
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的实际需要 , 及时修订或
编制建筑节能标准 ,不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 体 系。
加 强 大 型 公 共 建筑 和 政 府 办 公 建 筑 的
应用 。积极推进太阳能 、浅层地能 、生物质 能等可再 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会同财政 部研究制定 《 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 的实施意见 》 《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 金暂行管理办法 》及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1•【字号】杭政函[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节能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7〕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节约资源,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精神,结合省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节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节能工作目标2007年全市节能工作目标:2007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4%以上(比2005年下降736%以上)。
其中: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
(一)分解下达节能指标。
萧山、余杭区,临安、富阳、建德市,桐庐、淳安县2007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4%以上(比2005年下降736%以上)。
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
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2007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06年下降5%以上(比2005年下降8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10%以上(比2005年下降19%以上)。
各重点用能企业2007年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上年下降35%以上(比2005年下降688%以上)。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5.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4年8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推动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城乡规划、住房保障、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住宅产业现代化,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空气能、水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天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余热废热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节能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杭政函[2010]171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十一五”前4年,各地各部门将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紧紧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通过强化目标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调整产业结构、实施重点工程、推动技术进步、强化政策激励、推进循环经济、开展全民行动等一系列措施,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8.11%,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88.6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累计下降12.79%和12.45%,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84.70%和83.00%。
今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决战、决胜之年。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和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前4年节能减排工作实际完成进度,今年我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去年下降2.3%即可实现“十一五”期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20%的总目标。
但是,鉴于今年宁波镇海炼化厂年产100万吨乙烯项目正式投产导致全省万元GDP能耗上升近2个百分点,省政府要求我市今年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去年下降3.7%以上,并将“十一五”期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调整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1.1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15.1%,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1•【字号】杭政函[2006]150号•【施行日期】2006.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着力缓解我市能源瓶颈制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近年来,我市坚持能源开发和节约并举,在能源节约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能源消耗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还不高,节能降耗的空间与潜力很大。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问题,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节能工作。
二、明确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5年下降16%左右,年均下降3.4%。
其中2006年比2005年降低3.2%左右;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下降10%,第二产业的增加值综合能耗下降18%左右;能源利用综合效率达到40%;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突出节能工作的重点(一)更新改造工业和生活锅炉及系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二○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二○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杭政办函[201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二○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15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二○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杭州市二〇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把节能工作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加快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机制,更加深入、全面地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和目标分解(一)总体目标。
2011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下降4.1%以上,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654吨标准煤。
(二)分地区目标。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万元GDP电耗比2010年降低3.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3.8%以上;富阳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4.6%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5.0%以上;萧山区、建德市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4.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4.8%以上;余杭区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4.1%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4.4%以上;临安市、桐庐县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3.5%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4.2%以上;淳安县万元GDP综合能耗比2010年降低1.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降低2.0%以上。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杭建科发[2004]105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12.31【实施日期】2004.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杭建科发【2004】105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钱江新城管委会,在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建设发[2004]107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工作的管理,落实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备案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杭州市区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杭州地区实施细则》。
二、2004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本市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做好相关工作。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抽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节能效能评价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杭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节。
杭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听证要点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听证要点1.《条例》规定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度能否起到有效推进建筑节能的作用2.《条例》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新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的推广目录和限制、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目录,实施目录管理是否可行3.《条例》规定的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审批事项,如何规定可以更加高效4.《条例》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范围是否全面,并具有可操作性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的节能管理,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发展改革、经济综合、机关事务管理、房产、规划、城管、财政、统计、旅游、教育、卫生、体育、贸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令第226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226号-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令第22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2x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建筑物的隔热保温性能、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及照明设备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管理,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能耗。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经济、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从试制、生产、实用、推广等环节加强建筑节能的推进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节能规划组织编制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开发利用、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发展状况和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更低能耗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相应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及评估体系。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杭州市二○○八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完成节能降耗约束性指标任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措施(一)2008年节能目标。
按照“十一五”期间全市万元GDP能耗下降20%左右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2008年节能目标如下:--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4.4%以上(比2005年下降11.7%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5.3%以上(比2005年下降13.6%)。
(二)主要措施。
--开展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的节能目标管理工作,各企业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比2007年下降3.5%以上。
--开展15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年节能10万吨标煤。
--加快工业循环经济项目建设,完成节能项目100个,投资额7.5亿元,预计节能14万吨标煤。
--开展8个水泥企业、5.05万千瓦低温余热发电项目建设,节能11.3万吨标煤。
--开展70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测审计工作,节能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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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居住建筑节能工作的若干规定杭建科发(2004)1050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钱江新城管委会,在杭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科[2004]174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建设发[2004]107号《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工作的管理,落实居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施工过程监管、备案管理、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技术评估、成果鉴定等工作,结合我市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对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凡在杭州市区新建、扩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杭州地区实施细则》。
二、2004年7月1日起(以施工图审查通过时间为准),本市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部门或机构,以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进度做好相关工作。
三、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结果的备案登记、建筑节能施工阶段(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抽查、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节能效能评价备案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杭州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科教处,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节能办组织对建筑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技术评估和成果鉴定,并对通过的产品和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和信息发布。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审图、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规划、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责任,确保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落到实处。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符合建筑节能政策和标准,委托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要求其降低标准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组织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建设的节能设施,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六、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对方案中有否建筑节能的内容和工程概算中有否包括建筑节能所需费用, 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见附件1)进行审查。
七、设计单位在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应参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见附件2)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
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见附件3)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满足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不予通过。
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并按规定送报备案。
施工许可应审核《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的备案意见。
九、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涉及节能方面工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照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并满足建筑节能的技术要求。
十、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建筑节能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要求实施监理,认真审核涉及节能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根据《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见附件5)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并对建筑节能施工情况做出监理专项报告。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加强对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督,除应检查设计审查报告中涉及建筑节能内容的落实情况,还应重点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等)和供热采暖或制冷系统在主体完工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必要的抽查。
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节能要求的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和验收的,应及时责令改正。
监督机构出具的监督报告应对该工程建筑节能相关监督情况进行评述。
十二、居住建筑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将含有建筑节能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或建筑节能专项报告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竣工备案机关备案。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行为、相关技术资料不全或资料不符节能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附件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附件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附件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5:《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一)审查依据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4、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
(二)审查内容(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设计:(1)建筑体形系数;(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3)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A、外墙;B、屋顶;C、外墙(各朝向);2、暖通及水电专业设计:(1)空调冷热源方案比较说明,能耗分析及指标(装机容量/建筑面积);(2)水、电专业其他节能措施。
3、建筑节能技术措施说明: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所需的相应节能技术措施说明:(1)外墙采用外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2)坡屋面、平屋面采用保温隔热的技术说明;(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4)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使用情况。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表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建筑面积: m2体形系数:设计单位(章):设计负责人:填表人:日期:年月日注:1、审查依据如下:(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2)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文件建科〔2001〕23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建科〔2003〕27号);(3)建设部部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2、有关指标的计算应另附计算书或说明。
审查结论与意见:审查单位(章):审查人:日期:年月日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阶段审查要点(一)审查依据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2、《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3、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二)设计指标1、建筑体形系数,符合JCJ134—2001第4.0.3条和DB33/1015—2003第4.1.5条规定;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3、建筑围护结构(包括外墙、屋顶、外窗、户门、分户墙和楼板)传热系数K 值,热惰性指标D值,符合了JGJ134—2001第4.0.4、4.0.7、4.0.8条和DB33/1015—2003第4.2.1、4.2.2、4.2.4条规定;4、若以上1~3条指标不完全符合JGJ134—2001和DB33/1015—2003相关条款的规定值,则应采用“对比评定法”计算建筑空调采暖年耗电费,符合DB33/1015—2003第5.0.2条的规定。
(三)节能技术措施说明对建筑的不同结构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DB33/1015—2003的规定,并明确相应的节能技术措施:1、外墙采用保温措施(外保温、自保温)的技术措施说明;2、坡屋面、平屋面采用保温隔热的技术措施说明;3、外窗采用节能型窗户的技术措施说明;4、户门采用符合传热系数要求的保温型户门的技术措施说明;5、分户墙采用保温措施(保温型墙体材料或复合保温墙体)的技术措施说明;6、分别提出底部自然通风的架空楼板,底部不通风的架空楼板、楼层间的楼板传热系数要求。
(四)暖通设计1、空调冷热源方案比较说明,能耗分析及空调能耗指标;2、空调系统上的其它节能措施;3、符合JGJ134—2001第6.0.2条和DB33/1015—2003第6.0.2、6.0.9条规定。
(1)建筑体形系数;(2)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3)建筑主要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值、热惰性指标D值。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200 年月日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检查和竣工备案审查要点一、建设项目建筑节能施工过程检查要点1、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涉及节能方面工序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措施;同时根据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确定需要进行重点检查验收的分项工程和需要技术检测的相关内容。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对此进行认真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必要的抽查。
2、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指标应符合JGJ134—2001第4.0.7条和DB33/1015—2003第4.2.2条的规定。
3、各类保温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或相关指标的试验报告。
当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时,应抽样检测,其相关指标应符合要求。
4、用于外墙外侧的保温材料施工时,应有确保粘结强度的技术措施,必要时其粘接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由设计单位认可。
二、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建筑节能审查要点1、建设单位应将节能设计的相关内容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审查的结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有节能要求的分项工程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的,应及时责令相关单位改正。
已施工的相关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返工整改。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节能规定行为,相关技术资料不齐或资料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予备案,限责令建设单位改正,经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