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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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思考

关于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的思考

农村改革与发展当代农村财经2015年第9期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积极开展农村公共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管理新平台,努力实现“小改革、大机制,小资金、大舞台”的创新目标,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工作情况(一)启动试点2012年,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印发《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以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并将部分省区列为全国试点,同时要求未列入试点的省区自主开展试点工作。

2014年,广西在未能列入全国试点省区的情况下,自治区本级财政积极筹措2000万元资金,及时启动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全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社会管理创新改革试点布局情况,综合考虑农村工作基础、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首批选择了6个县500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低标准起步、逐步提高和着力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确定按5万元/年/村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4万元,试点县投入1万元)。

由试点县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各村具体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县提高补助标准。

(二)扩大范围首批试点工作得到基层群众的一致好评,也得到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充分肯定和认可。

中央财政追加广西20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广西进一步推进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试点等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据此,广西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迅速推进第二批试点工作。

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再择优选择6个县500个村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覆盖范围,加大试点工作力度。

截至目前,广西有12个县1081个行政村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其中有81个行政村为试点县自主投入开展的试点)。

二、广西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试点的做法和成效(一)依法行政制度先行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广西财政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试点工作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补助标准以及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桂政办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09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000亿元的目标要求,尽快改变已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落后面貌,改善水库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根据自治区九届党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和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9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列为2009年为民办十件实事之一。

为此,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重要意义全区现有水库4450多座,其中已建大中型水库241座,小型水库4200多座。

现有水库移民及涉及人口553.44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1%,占全区农村人口的18%,分布在全区14个市105个县(市、区、管理区)。

受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和历史、自然等客观因素影响,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比较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和覆盖率较低,特别是道路、饮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落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电信设施保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专用电信网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数据存储设备、通信线路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和供电设施等。

第四条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和绿色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帮助和扶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和有居民海岛加强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与保护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桂建函〔2019〕340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090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40号自治区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办。

经我厅商自治区教育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多年来,我区积极探索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有效模式,开展了大量实践工作。

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一)我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情况。

⒈.试点先行,探索生活垃圾分类道路。

2013年,自治区下达1000万元补助资金,在89个县选取了144个小区启动了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

2015年,重点选取桂林市、横县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以期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区推广。

2016年,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500万元,将南宁市青秀区和经开区纳入试点范围,选取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居民小区,从完善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加强宣传培训等方面进行有益探索。

2017年,南宁市被列为全国46个强制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之一,通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南宁市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加强。

目前,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2座,餐厨垃圾总处理规模达到475吨/日;已配置再生资源回收网点182个,成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95个;建成平里静脉产业园;建成危险废弃物处理中心3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桂政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自治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城市(含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

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办法所称村民,是指依法登记户籍地址为行政村或乡(镇)社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管理。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审核并报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应当及时拆除废弃的旧房,并复垦、复绿。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住宅。

严格控制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质等自然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住宅。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五条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统筹做好2024年以工代赈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3〕1518号)精神,现将我区2024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分解下达本批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17310万元(其中发放劳务报酬4270万元以上,占比达24%以上)。

(一)支持范围。

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向脱贫县、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产粮大县、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等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

包括农村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桂政办发[2012]313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2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广西边境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边境地区发展的意见》(桂发〔2010〕24号)以及自治区关于落实兴边富民行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意见的精神,巩固我区兴边富民行动成果,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2012-2015年广西兴边富民行动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

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与期限我区百色市的那坡县、靖西县,崇左市的大新县、龙州县、凭祥市、宁明县,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共8个陆地边境县(市、区),以及百色市的德保县、崇左市的天等县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的村屯列入大会战实施范围(其中,以距陆地边境线0-3公里范围的村屯为重点),共涉及44个乡(镇)540个建制村。

大会战的重点实施时限为“十二五”时期,用3-5年时间完成大会战各项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区边境一线地区实现大建设、大发展、大提高、大进步、大团结、大稳定的良好局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桂水函〔2024〕1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1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杨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供水工程资金投入的建议(第2024150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主办,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自治区积极谋划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为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强化顶层设计,以完善农村供水“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要求、措施。

同时,自治区水利厅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分别召开规划启动工作会议、对接视频会,成立规划编制工作组,开展自治区本级规划编制和对市县级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着力完善我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为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提供规划支撑。

二、自治区持续加大农村供水建设资金投入。

“十四五”期间,国家已明确取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补助资金,建设资金由地方筹措落实。

为支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自治区水利厅每年安排部门预算资金,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规模化供水和连片集中供水工程进行适当补助。

2021—2024年,已累计下达自治区补助资金3.25亿元,加快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持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二是持续加大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

2021—2024年,自治区累计下达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7.65亿元,支持各地做好农村供水维修养护,资金投入逐年加大,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三是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自治区领导多次带队赴水利部汇报,积极争取中央对广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支持,2024年水利部将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列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范围,用于支持以县域为单位、能实现县域统管的农村供水小型引调水工程建设,2024年,国家已经下达广西小型引调水工程资金4992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65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业发展第三章人才支撑第四章乡风文明第五章生态宜居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城乡融合第八章扶持措施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统筹和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农林场等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第三条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遵循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农民主体地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改革创新,以及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层高: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不宜超过3.3米;卧室、起居室 (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米。属于风 景保护和古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公共设施规划 :
No 布置原则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村庄规划:
2011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引导村庄有序建设,促 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家 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 特制定《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部分 村庄规划主要内容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村庄用地选择:
根据现状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充分考虑防洪、历史文化和 生态保护的要求,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避开洪 水、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等地质灾害易发区,避开自然保护区、 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合理选择建设发展用地。
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 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广西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住宅用地规划 :
规划设计要求 :
住宅设计:住宅平面形式多样,分区要明确,实现寝居分离、食寝分离 和净污分离,厨房、卫生间应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住宅风貌设计要吸 取优秀传统做法,进行创新和优化,宜以坡屋顶为主,并注意平屋顶、 平坡屋顶结合等方式的运用,创造简洁、大方的建筑形象;住宅庭院设 计宜灵活选择庭院形式,丰富院墙设计,创造自然、适宜的院落空间; 辅助用房设计应结合生产、生活需求,配置相应的附属用房。

广西扶贫政策百问百答

广西扶贫政策百问百答

扶贫政策百问百答目录一、精准识别类…………………………………………………()二、扶贫小额信贷类……………………………………………()三、雨露计划补助类……………………………………………()四、扶贫项目类…………………………………………………()五、社会、行业扶贫类…………………………………………()扶贫政策百问百答为宣传好、落实好扶贫政策,方便扶贫干部及时回应群众的诉求和咨询,自治区扶贫办信访工作办公室针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结合部分政策修改调整,对《扶贫政策百问百答》进行修改完善。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主要是从国家及自治区层面出台的政策进行解答,不包括各地出台的政策措施。

因此,大家要注意结合当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解答。

一、精准识别类1. 2016年的脱贫户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扶贫政策吗?答:自治区已明确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继续扶持和跟踪观察3年,其中继续扶持2年,跟踪观察1年。

在2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贫困户脱贫后的第3年为跟踪观察期,在跟踪观察期内,对脱贫户发展生产等方面给予指导,巩固脱贫成果。

因此,2016年脱贫户是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的。

2.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农户现在还能申请贫困户吗?答:2017年4月26日,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对非建档立卡的农户,以自治区当年贫困户脱贫摘帽“八有一超”为主要衡量标准,未达标且确属生活困难的农户,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厅发〔2015〕28号)的规定开展识别工作,对认定的新识别贫困户,纳入建档立卡管理。

新识别贫困户分数线,由各县参照2015年精准识别贫困户时建档立卡的分数线,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划定。

如您家庭确属困难的,可于每年动态管理工作开展期间向村委会提交贫困户申请书。

3. 识别贫困户的具体打分标准是什么?答: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精准识别贫困户贫困村实施方案》(厅发〔2015〕28号),经入户调查评分、村民小组评议、行政村评议、公示、公告等程序精准识别贫困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规划制定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第四章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第三节村民住宅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桂政办发[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二月十日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方案一、医疗卫生保障惠民工程(一)城乡三项医疗保险项目。

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0%,确保“十二五”期间城乡三项医疗保险参保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

筹措资金7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1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9.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9.5亿元,确保2011年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合率巩固在90%以上。

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时间:2011年1-12月。

完成时间:2011年12月。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筹措资金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9.6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1.44亿元、市县财政安排0.96亿元,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年人均标准由2010年的15元提高到2011年的2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9〕4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3日关于支持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提升南宁市作为广西首府城市、面向东盟国家的次区域合作支撑能力,引领和带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融入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一)强首府重点发展的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北部湾经济区发展专项资金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二)从2020年起,自治区设立强首府战略重大项目专项计划。

由南宁市提出年度重大项目盘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自治区在资金、项目用地、融资、能耗指标及环境容量等要素方面全力保障。

(三)大力支持南宁市发展数字经济。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从2020年起连续5年逐年增加资金支持,对落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南宁核心基地新建的数据中心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四)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广西的金融法人机构、省级及以上区域性总部或分支金融机构、各类要素交易平台,原则上优先布局在中国—东盟金融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绿色快捷通道,实行准入事项限时办理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桂政办电〔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农房审批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责任。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房审批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要扛起主导责任,组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组织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能接转、业务衔接、审批授权、指导培训等工作,保障农房审批管理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农房审批管理职责,加强乡镇服务中心的管理,充实人员力量,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确保2021年6月30日前全面开展农房审批管理工作。

村级组织及村民小组要从严落实审查、公示等要求,把好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第一道关。

二、加快农房审批管理授权交接。

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协调,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尽快承接起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能,协调县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帮助农业农村部门熟悉政策、掌握审批业务。

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事项以及涉及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核发、带图报建、按图验收等工作授权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资料、图件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并加强对乡(镇)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标准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指城市在公共空间中提供公民们免费(共同)使用的设施,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等。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配置。

2、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考虑各类群体和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外来人员、弱势群体等)的特殊优惠需求,保证服务质量。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结合城市建设规划,适时适度调整配置,满足发展需求。

使用指南
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现代化建设发展目标,在安全性、实用性、功能完备性、节能环保性等方面达到完善标准。

2、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设计、管理和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遵守当地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要求。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过程应严格执行经济、安全、节能及环保标准,确保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行。

安全技术措施
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强调安全性,保证公共设施的安全性和便利性,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预防措施,防止火灾和安全隐患,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3、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可靠运行,避免灾害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桂政办发[2001]85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8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结合我区的实际,就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大意义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让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共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目前,我区人口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阶段,60岁以上的人口为460万,占总人口的10%以上。

预计到2015年左右,我区将进入老年高峰期,全区60岁以上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6.47%以上。

人口年龄结构往老龄阶段的转换,随之而来的是家庭小型化迅速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区社会福利事业处于落后状态,社会福利设施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福利院床位数名列全国倒数第2位,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社会福利服务的需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如果不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发展,势必给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重重困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15•【字号】桂政办发〔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力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为奋力开创新时代壮美广西建设新局面提供消防安全支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中心任务,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队伍建设,规范基层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推动基层抵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到2024年底,在乡镇(街道)普遍建设务实管用的基层消防力量;到2025年底,在全区基本建成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运行有序、安全和谐的乡镇(街道)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1.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工作范畴,统筹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力量参与消防安全综合治理。

自治区要强化政策保障,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文件,明确考评标准,加强督促指导和考核问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一户一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一户一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一户一宅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农村一户一宅政策,并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住房权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一户一宅实施细则制定试行。

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确权登记、流转和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促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宅基地的确定和使用第一条农村宅基地的确定原则:宅基地的确定遵循“一户一宅、合理合法、保障规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原则:宅基地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共利益,不得危害农村环境和资源。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农村宅基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村牧区住宅、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等。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享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宅基地的流转和保障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自愿原则:宅基地的流转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决定,不得强制。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宅基地的流转方式可以采取转让、交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条件:宅基地的流转应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利用规划等相关条件。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保障措施:对于流转后的宅基地,应加强监管,确保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的清退管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宅基地,应进行清退,并根据情况进行补偿。

第四章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第十条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农村住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测、评估和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与惩处:对于违背规定流转、滥用、截留宅基地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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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
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2]29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30
【实施日期】2012.10.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的意

(桂政办发〔2012〕2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目前我区在横县、合浦县、东兰县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村民自建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并探索、创新除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外的其它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新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
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重要意义
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是指政府资金扶持建设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由受益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建设管理新机制。

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推行村民自建,在遵循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现民主选择项目、自主参与项目建设,使农民群众的意愿和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调动群众参与项目决策、筹资、建设和建成后管护的积极性,促进村民自治,深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二)有利于提高支农资金的投资效益。

推行村民自建,实现政府资金支持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由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能更好地结合当地实际,减少相关环节,节约建设成本,落实管护责任,实现建设、使用与管理相统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同时,村民通过参与项目建设取得劳务报酬再次受益,有利于增加收入。

(三)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密切干群关系。

推行村民自建,把项目的实施权交给群众,将建设权与监督权分离,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越位、缺位现象,建设服务型政府。

项目自选、工程自建、自我管理、自我受益,有利于尊重群众意愿,体现村民主人地位,密切干群关系。

二、总体要求
(四)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载体,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目标,以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为前提,逐步实现政府主导建设向政府引导、村民自建为主转变,形成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决策民主、建设规范、投入高效、运行安全的建设管理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群众为主。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坚持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组织村民实施项目自建,切实体现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创新机制,规范管理。

创新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村民自建有效模式,健全村民自建制度,完善程序,加强监管,避免盲目性,防止随意性。

--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积极推进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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